对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法理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3-01
2、特色不突出。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和建设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核心都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最深刻的本质是对散居在非该民族的自治区域的少数民族的权益实行特殊保障。因此,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应该具有明显的特色,而不应是一般的民族自治条例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但纵观已经出台的省、直辖市法规,不是照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就是简单地模仿其他的《民族自治条例》。内容大同小异,质量不高。这反映了我国现行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在总体上显得特色不突出。
3、权益保障在各个领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汉族公民与少数民族公民的关系是民族法治建设最为重要的使命。这个使命的核心是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其现实基础就是必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由于少数民族在社会发展中处于相对弱势,要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就必须给予其特殊的条件和必要的帮助。综观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绝大多数是关于使用民族语言、照顾民族风俗、培养民族干部、发展民族人口等方面的规定。从权益保障角度来看,只涉及社会、文化、语言文字等方面,而经济、金融、财政、税收、投资等经济发展权方面则鲜有提及,这也是现行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之一。
完善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
一、 应当制定完善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形成以《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配套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应当借鉴地方散居少数民族立法的经验,体例上应分别设专章规定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义务,并设立监督制度和制裁措施。而且,要做好立法统一工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既要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相统一,也要与地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相统一配套。
《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的内容应当即包括促使散居少数民族平等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规定,还应又对散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权益的特殊保障措施。其中,以经济发展为内容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对于一些涉及散居少数民族日常生活的事项,如清真食品的生产管理、散居少数民族就业管理、散居少数民族医疗等方面,可以在《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中作规定,也可以由地方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二、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以经济发展为内容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根本特点就是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不同的法律调整.往往会造成不同的经济效益。在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整体的立法规划中.要突出经济、财政、税收、投资、融资等方面的自治权.把散居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最大限度地动员起来.有力推动民族经济的发展。
2、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应当突出特色。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最深刻的本质是对散居在非该民族的自治区域的少数民族的权益实行特殊保障。因此,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应该具有明显的特色,而不应是一般的民族自治条例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3、人口较少民族权益保障是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重要方面。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应当充分考虑人口较少民族权益保障的特点和需求,把人口较少民族权益保障当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来看待[4]。
4、坚持以最小的立法成本实现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要做好立法统一工作和立法论证工作,避免立法的重复建设和无效立法。如上文所论及的关于涉及散居少数民族日常生活的事项的立法,是在《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中作规定,还是由地方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具体要看哪一种立法更为有效和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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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见吴宗金、张晓辉主编:《中国民族法学》第234页 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二版
[2]见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245页 法律出版社 1997 年10月版
[3]《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人民日报》社论2005年05月28日 第四版
[4]张龙成:《试论我国人口较少民族权益的法律保护》,原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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