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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女性犯罪剖析及预防控制

作者:赵双骏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1-28
摘要: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犯罪现象的重要部分,而且也已经成为犯罪的一种独立的类型。剖析女性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缓和女性犯罪的增长趋势。剖析主要从大量的案件透出的女性犯罪特征和女性犯罪的生理和心理以及社会环境原因入手,挖掘女性犯罪趋势增长的潜在危害性,并根据此来制定相应的打击、预防和控制的方法,更好地达到减少和逐渐消灭犯罪的效果。

关键词:
女性犯罪 犯罪特征 犯罪原因 潜在危害 讯问策略 预防控制


中国是个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在这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无论是哪个朝代,或多或少都流传着一种男主外、女主内以及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女性被封建道德所束缚,不仅文化思想被闭塞,生活活动范围狭小,而且很多权利都被剥夺,因而女性真正接触社会的机会并不多。世界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曾经提出过女性走向社会比男性晚,犯罪机会少,而且在社会中受到的挫折少,所以犯罪较少。因而从古至今,女性犯罪率和数量从总体上来看都远远低于男性。但是随着历史的推进,西方工业革命的开始,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全世界包括中国都在进行着反帝反封建的思想改造,开始提倡男女平等,因而女性获得了该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始逐渐频繁地接触社会,融入社会,结果导致了犯罪率提高的必然性。到了20世纪初期,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正式开始了“女性犯罪”这一概念的研究,以其著作《女性犯罪》为标志,其中显示了意大利1885—1889年内女性犯罪数量为男性犯罪的19%。其后众多犯罪学者对这一课题展开研究。根据欧洲几国调查结果显示,那时英国男性犯罪数量是女性的3.8倍,荷兰、比利时是4.5倍,法国则为4.3倍⑴。由此可见,女性犯罪这一概念正一步步的走向成熟,越来越多的人在关注这一话题,它已经成为了犯罪学中的一种独立的类型。在中国,女性犯罪率也在逐步上升,犯罪类型主要为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最为突出,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到来,女性对社会各类事务的参与,也同时为女性犯罪提供了比以前更多的机会。例如,外地或农村“打工妹”大量涌入大城市,由此女性犯罪必然提高,而且犯罪类型也在向男性化发展,具有了攻击性和城市性,出现了抢劫、杀人、放火、诈骗、毒品、拐卖人口等具有暴力和财产并有的犯罪,而且犯罪人年龄在逐渐偏低。此绝非偶然,请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
  
罗卡娜,女,23岁,广西北海人,2003年上半年到北京外国语大学成教院培训二部本科班英语专业进修,其同寝室的室友李某以前曾是某一外语学校的英语老师,两人的关系曾经是非常的要好,成绩也都不错,但由于某些小的生活习惯不同,两人的关系由友好走向敌对,整天勾心斗角,李某又背着罗说罗性情孤僻,自私而不宜交往。2004年7月9日早晨,两人在寝室卫生间发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结果罗一时激愤,用本来削水果的水果刀将李某刺死,连刺17刀,其中3刀为致命伤。2004年11月30日,北京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卡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共计25万余元。
                   ——摘于《人民公安》2005年1月

案例二:

张琳,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哈尔滨人,2001年4月5日赴日本留学,父母为其上学卖掉家财,但她并没有领会父母的良苦用心,在日本留学期间与一比她小两岁的另一个哈尔滨留学生男孩恋爱同居,并导致其怀孕,根据日本法律规定不得堕胎,因此为筹集回国流产的经费,2002年11月27日,该男女在这异国他乡制造了一起抢劫杀人的大案,抢劫杀害另一中国留学生,共抢劫得281.6万日元,并急忙逃回国。然而2002年12月30日国际刑警组织日本中心局通过中国公安部向哈尔滨公安局通报,不久二人被逮捕。2003年9月12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二人死刑,二人不服上诉,2003年12月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指导审判此案。
                     ——摘于《蓝盾》2005年第3期
  
由此可见女性犯罪正走向男性化、攻击化和低龄化。第七界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文件指出:“女性犯罪记录数据正在不断增加。有关女青年犯罪的程度和性质的变化值得国际一致做细致地科学研究⑵。”因此,对于现代女性犯罪,我们要进行细致地、充分地、更进一步地剖析。


一、现代女性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隐蔽性、欺骗性
  
女性作为犯罪的实施者,由于性别的差异,女性和男性在体力和性格上也形成了相对的差异。自古以来,女性一般都是性情温和,软弱,体力不如男性,认识水平也不如男性,因而在犯罪实施中很少出现暴力的现象,很少利用自身的力量去侵害别人,女性犯罪人多采用投毒、盗窃、诈骗、拐卖人口等一系列低暴力型的手段去犯罪,因而充分显示了女性犯罪多具有手段隐蔽性。另外女性身体柔弱,性情温和,一直是社会中受保护的对象,随着1992年4月《女性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女性的受保护程度更加提高,本来一般人对女性的戒备心理就低于男性,这就使很多女性犯罪人有了犯罪的条件,她们正是利用出卖色相等方法去实施犯罪,于是很多受害人得出一条经验“女人越漂亮就越会骗人”。2005年冯小刚的贺岁大片《天下无贼》中的女主角“王丽”正是伪装成家教,利用色相从一大款家敲诈得一辆豪华宝马汽车,价值百万。这部电影正是反映了女性犯罪的欺骗性。

(二)从属性、犯罪配角性

  女性虽然受教育受保护在提高,但是进入社会相对男性来说比较晚,思想单纯,判断力不高,从而社会经验不高,容易服从于权威,对身边的男性产生极强的依附心理。正是由于如此,在实施犯罪中,尤其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中,女性一般不是犯罪的主犯或首犯,她们多带有胁从、受胁迫或被教唆的特点,加上女性本来体力就不如男性,心理承受能力也不如男性,因而女性犯罪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很难完成血腥的、残忍的、暴力性强的犯罪行为,而这些犯罪行为多是男性犯罪人所为,女性犯罪人多是帮助男性犯罪人采点、望风或提供犯罪工具等。另外女性犯罪者大都养成了好吃懒做、追求享受的恶习,在她们的精神和物质上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就必然会利用其男性“靠山”为其“奋斗”,因而女性犯罪人正是利用他人的力量来满足自我,并非自己亲自动手,然而这正表现出女性犯罪人的依附心理。由此可见,女性犯罪具有从属性,犯罪配角性多见于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中。

(三)情感性、暴力报复性

从中国的女性性格来看,女性一般都具有性情温和、多愁善感的特点,然而女性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女性在感情方面的行为是非常突出的。女性的行为感情色彩一般都很丰富,主要表现在恋爱、婚姻和家庭的关系当中,她们在处理事情的时候,常常富于内心的体验,对某些细微的地方都能做得很好,对于女性来说懂感情的人是最伟大的,因而这就注定了女性的某些行为是具有情感性的,包括母爱和妻爱,进一步说,女性在这些行为上带有情感方面的“牺牲性”。在众多女性犯罪行为当中,这一特点也能充分地表现出来,其实她们并不是为了钱财和名誉,只是为了感情,便不顾一切地去实施、去投入、去“牺牲”。例如,四川省广元市某一青年女性,1997年与生病的男友结婚登记后,为了给男友治病和置办婚礼,她便利用自己在一乡镇企业局互相发展基金会临柜员的职务的便利,以假名开户,填入金额,再让熟人替其取出。作为一名银行的职员,她应该很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违法,是在犯罪,然而自己的男友治病需要钱,事业和感情方面她选择了感情,因而她采用了犯罪的方式。以至于吞下了自种的苦果。

女性大都是感情的理想主义者,但情绪的稳定性却很差,女性对待事物认知上一般带有肤浅性和表面性,因而在行为上表现出一种偏激性和冲动性,感情的瞬间爆发不能用意志来控制,所以女性犯罪人多怀有报复心理。当一个情感很丰富的女性,在自己为了感情付出很大牺牲后,而对方却无动于衷,毫不在乎,有时不但得不到尊重和肯定,反而遭到拒绝和抛弃,甚至遭到辱骂和毒打,在这一种挫折的打击下,某些女性往往产生了委屈、嫉妒、愤怒和仇恨的心理,进而表现出盲目冲动,产生残酷的报复行为,多带有暴力性。1996年《中国妇女》杂志就刊登了这样一则案例:刘某,女,30岁,河南新密市人,与其丈夫结婚10年,并生有一子,婚后较长时间里夫妻感情一向很好,但其夫后来有了外遇。刘某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坚持感情的修复,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一直忍气吞声,希望丈夫悔改,但其夫不但不悔改,而且变本加厉,并公然在家当着刘某的面与情人同居,万般无奈,夫妻离婚。离婚后,刘某经济上无着落,但其前夫却迟迟不付房款和孩子的抚养费,刘某几次上门要,都遭到拒绝,最后一次找其前夫要钱时,怀揣一把匕首,本为自杀所用,可在与前夫争吵及扭打中,刘某拿出匕首将前夫杀死。

(四)犯罪年龄低龄化

  女性犯罪的年龄相对男性来说是偏高的,从性格气质和社会原因来看,女性大多是性格内向的,处理事情的经验不够丰富,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好,在社会中一直处于受保护的状态,此时的青少年女性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都保持得很好,很少有意识去实施犯罪。随着年龄的增长,感情的日益丰富,物欲和情欲的提高,女性才渐渐有了犯罪的迹象,因而女性犯罪多为财产类和性欲类。但是目前女性犯罪正在进一步向男性化发展,青少年犯罪率的年年提高,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也在不断地下降。据统计,20世纪60年代中国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为24岁;到了70年代,平均年龄降到21岁;80年代和90年代则为15—18岁⑶。下降如此之快,骇人听闻。社会中的犯罪现象是一个整体,女性犯罪作为犯罪整体的一个分支,也具有向低龄化和青少年犯罪提高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五)性犯罪较多

  女性的性犯罪向来是女性犯罪的重点类型,女性犯罪在多数场合与性有密切的关系,对于女性的性犯罪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我们理解的女性犯罪,是指女性侵害他人性权利或伤风化或利用其色相、肉体等性诱惑手段所实施的情节严重的社会行为⑷。物欲是女性犯罪的主要目的,盲目追求高消费,讲究吃穿住,用时髦、玩潇洒,享乐主义日益严重,当对物质的需求脱离了现实的生活水平,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时,某些女性便会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以各种方式出卖肉体来换取不义之财。目前女性的性犯罪主要是卖淫、团伙流氓淫乱和诈骗,这样的行为活动多发生在年轻的女性身上,据北京进行的一项调查,19岁是卖淫的平均年龄,16—30岁是卖淫者的主体(占被调查对象的82.2%)⑸。另外,有的女性染上毒隐,被迫通过性犯罪来获取毒资。更有甚者,某些女性由于是性犯罪的受害者,便破罐子破摔,产生报复的心理,利用性犯罪再去伤害他人。


二、现代女性犯罪的原因

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然而有果必有因,犯罪实施必有犯罪原因做前提。关于犯罪的原因,犯罪学界有很多看法,我认为最具有代表性的有两种。19世纪末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人类“返祖”现象,也就是“天生犯罪人”的理论,随后美国不同时期犯罪学家有相继提出了遗传因素与犯罪、身体构造与犯罪、人体生物化因素与犯罪、神经生理因素与犯罪还有基因犯罪等⑹。犯罪生物原因学的确引起了犯罪学界的一场大的风暴。但是近来很多学者提出异议,犯罪社会学论就是一个代表,彻底反驳了龙勃罗梭等人的理论,他们认为犯罪是一种客观现象,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发展,而且任何犯罪现象都不是由遗传决定的,更不是其他生物因素决定的。任何社会都没有天生犯罪人,任何犯罪的形成都是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⑺。对于这两种看法,笔者认为皆不能苟同。一方面,如果我们肯定了第一种看法而否定第二种看法,根据天生犯罪人和犯罪遗传理论,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逐个排查,我们应该不难发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定他们是未来的犯罪人而抓住他们呢?再进一步说,就算他们真的犯了罪,被逮捕了,他们的子女后代是否也有了犯罪遗传物质,我们是否要将他们全部监视居住或直接抓起来以防止将来犯罪的发生呢?恐怕这又会牵涉侵犯人权的问题吧!与情与理与法恐怕皆行不通吧!另一方面,我们肯定后者社会原因而否定前者的生物原因,那么日本学者广濑胜世认为,杀人和放火犯罪与女性月经有密切的关系,杀人犯罪的39.4%,放火犯罪的39.4%,盗窃犯罪的12.6%,都发生在月经前到月经之间⑻;而且龙勃罗梭也曾发现以妨碍公务罪被逮捕的80名女被告中有71位正处于月经期⑼。对于这样的现象我们又该如何解释呢?这是巧合吗?所以在考虑犯罪原因时,我们不反对犯罪与生物原因有关,但也无法证明这些复杂的生理原因对犯罪的产生和变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犯罪原因是一个多极、多层次的系统。任一犯罪的原因无论其作用如何强烈,在单一情形下都引发不了犯罪,其必须与其他原因一起作用,才能产生犯罪结果⑽。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明确指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⑾。”这里的条件就是指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条件因素,因而我们在研究包括女性犯罪在内的犯罪原因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坚持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这里内因就是女性犯罪的心理原因,外因就是女性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

(一)女性犯罪的心理原因

1、依附心理强而自我保护能力差
  
依附心理是女性固有的心理,女性生来性格内向,性情温和,进入社会晚,体力和认识能力又不如男性,导致在社会中不能很好地适应各种要求,因而就出现了在家靠父母,婚后靠丈夫儿子,工作靠男性领导和同事的现象,并常常受周围人的暗示,服从于权威,缺乏主见和掌握自我命运的能力。这样强烈的依附心理,势必会造成女性在社会人际关系和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不利的状态,而且越是处于被动不利的状态,某些女性的依附心理就越强,加上进入社会后,社会经验不丰富,是非判断能力差,对事物的认识水平还不能由现象上升到本质,因而女性很容易依附上道德品行不端的人,误入贼船,不能自拔,进而很容易毁掉前途,毁掉一生。例如女性较容易上当受骗,女性比男性更容易被拐卖。这样看来,女性在有很强依附心理的同时有表现出了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特点,很多女性就是由于如此轻信他人、盲目听从他人,受他人指使,被他人教唆,最终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情感丰富但情绪不稳定
  
女性的高级神经兴奋程度较强,抑制较弱,因而女性的情感非常丰富,心软,遇到事情很容易动感情,而且还表现出情感的细腻和情感的深沉,在处理事情时常常分外有心,连细微之处都能做得很好,而且感情蕴涵其中,主要见于母爱和妻爱当中。但女性具有丰富情感的同时,又表现出情感的复杂多变,情绪变化迅速,波动幅度大,很小的事情常常会引起轩然大波,因而女性的心情常常如“六月的天,孩子的脸”,一会儿多愁善感,泪流满面,一会儿眉开眼笑,手舞足蹈;一会儿亲同手足,视为知己,一会儿恨之入骨,视为仇敌。所以女性比男性更会吵架,更会由于感情激动而冲动犯罪。另外,女性的意志力通常也受情绪的影响,有了好的情绪,则意志坚定,不甘落后,一旦心情不好,情绪低落,意志也就不强,从而工作学习无信心,产生自暴自弃的悲观心理,从而报复他人,报复社会,引起犯罪。

3、虚荣心、嫉妒心强

随着女性年龄的增长,女性对物质的占有欲越高,对于各个方面的要求的标准也越来越高,这其实就是为满足女性的虚荣心理。爱慕虚荣,相互攀比一向是女性突出的心理特征,或者也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烙印在女性身上的体现。女性爱出风头,爱显示自己,喜欢被别人注意,因而就必须有相应的条件来满足女性的这样的要求,现在年轻的女性喜好打扮自己,对服装、发式、装饰品具有主动选择和喜新爱俏的特点,当自己对物质方面的要求超过其自身合理收入的范围时,或者是当自己不能用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自己对物质的欲望时,一些女性往往就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常常带有贪婪的色彩,例如盗窃、诈骗、贪污等,而且行为手段表现为多次进行。然而女性的虚荣心也会导致女性走向另一个极端,当女性的虚荣心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偏偏又碰到了一些在各方面条件都比自己好的人,从而导致自己的虚荣心受挫,免不了背后编排一些蜚短流长来诋毁别人,甚至因此产生仇恨,寻找机会报复,而且报复手段多残忍,报复对象多为身边生活、名声比自己好的人。因此女性在具有虚荣心的同时,也表现出很强的嫉妒心。例如,2005年3月11日《百姓法制》杂志上就刊登了这样一则案例:章某,女,49岁,因嫉妒同村某人生活条件比自己好,2004年11月12日将糖粘上毒鼠药,给同村某人的小孩吃,结果可怜3岁的幼女被毒死。2005年3月9日上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章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其死刑。总之,虚荣心、嫉妒心强是女性较为突出的心理特征,可以说也是女性本身性格上的弱点,是引起女性犯罪的导火索之一。

(二)女性犯罪的社会环境原因

1、家庭学校教育欠缺
  
家庭是个人最重要的社会化机构之一,是每个人最早接受教育的环境,良好的家庭环境则可以促使人健康成长,抵制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反之则会导致犯罪的产生,在女性犯罪中也不例外。例如,道德教育一向是家庭教育的缺陷,很多女性犯罪人道德准则低下,分不清是非善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以及利己主义的思想表现突出,这都是从小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而引起的。另外,家庭不和睦、不完整、经济条件差以及父母的不良言行都对青少年女性犯罪起着直接的影响。除了家庭教育外,学校的教育也不容忽视,目前女性犯罪人大都是法盲,法律观念薄弱,思想单纯,甚至有的青少年女性在犯罪后还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罪,反而认为自己做得是合情合理的,这都是学校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够,造成学生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除此之外,学校的校风校纪以及教育方式的好坏对学生的影响也很大,很多青少年女性就是厌学逃学,流浪社会从而染上社会的不良习气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相比之下,学校的教育欠缺比家庭教育的欠缺更容易导致犯罪心理的产生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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