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当代中国立法中的法律移植论文

当代中国立法中的法律移植

作者:朱景文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18

  我国1987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在经济生活领域还有大量的关系不是平权主体之间的关系,由经济法或行政法调整。《民法通则》首先确定了民法调整的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此基础上,明确地用专章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经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完全体现了世界各国民法发展的潮流[12].

  在民法的具体制度上,我国也借鉴了国外的许多适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比如传统的民法实行“无过错无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19世纪中期以来,由于工业化的进程,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伤害,而许多事故的受害者得不到赔偿。这样就在西方各国发展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造成损害,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__任。从而免除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使他易于获得赔偿。伴随着这一原则,在西方国家出现了社会保险制度、集体保险制度,由社会对人身伤害所带来的不幸后果提供广泛的保障。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时,考虑到国外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明确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6.公司

  在公司法领域,1992年人大常委会起草《有限责任公司法》,原草案规定,只调整两个以上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在于使原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保持稳定。但有的部门、地方和学者认为,公司是以责任形式来划分的,而不是以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属于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划分的。上述草案过于迁就现状,使法律规范不利于进一步改革,在实践中难于操作。应参考借鉴外国经验,打破不同所有制界限,制定统一的公司法。后来,在制定公司法时,人大常委会采取了该意见[13].

  7.合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其所撰写的合同法(草案)材料的介绍中指出:“(合同法)要认真研究、充分借鉴国际上通行的作法,除‘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外,还参考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起草时还借鉴了一些国家合同方面的法律。”[14]

  另外,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介绍:“数据电文合同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另外)“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应该包括这些合同(分则),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予以充实和完善??一些国家在民法典中,既规定合同的共性问题,也对各类合同具体作出规定”[15].

  就具体制度而言,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所编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表明,在编纂《合同法》时所参考的国外或境外的相关法典包括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有关合同问题的规定[16].

  8.婚姻法

  1980年在制定《婚姻法》时,涉及到法定婚姻年龄问题,当时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虽然该规定比原婚姻法各提高了2岁,但从实际执行看,有人觉得结婚年龄定低了,与提倡晚婚、计划生育等有矛盾。彭真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结婚与生育虽然有连带关系,但实际上也是可以分开的。修改草案增加规定,‘夫妇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只要继续抓紧把计划生育工作搞好,就可以收到控制人口增长的效果。否则结婚再晚,也可以多生孩子。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法定婚姻年龄都比较低,例如西欧几个国家的法定婚龄,女的是15岁或16岁,男的是16岁、18岁或21岁。但人口并没有大量增加,而且多年来还有下降的趋势。”

  2001年我国婚姻法作了许多重要的修改,比如关于离婚过错赔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法国、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类似的规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额,依据无过错方的需要和有过错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确定。

  关于探视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视权。”美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没有监护权的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但该探视权严重危及子女身体、心理、道德和感情的,如父母有酗酒、吸毒、骚扰子女的行为或者有绑架子女的企图等除外。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允许有探视权的一方探视子女,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或监禁,也可以取消监护人的监护权。俄罗斯婚姻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与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有权与子女来往。与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不应阻碍子女与父母另一方来往,如果该来往不损害孩子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及其道德发展。

  关于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第四十六条:“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受害人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英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配偶一方受到另一方的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恐吓、骚扰、纠缠时,可向法院申请禁止骚扰令、驱逐令,请求予以制止。如果丈夫已对他的妻子或者子女造成实际伤害,可以逮捕丈夫。

  三、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借鉴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由国际权威机构制定的或在习惯或共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为有关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所普遍接受或至少为他们所一般接受的行为规则,有的国际标准体现在国际条约中,有的体现在国际习惯中,更多的则体现在由国际组织或其他权威机构所制定的行为规则中,包括它们所颁布的各种指南、推荐原则、行为准则、示范法和良好实践。就国际贸易、公司治理和金融领域而言,国际标准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标准、公司治理标准、金融监管标准、反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标准、商业贿赂标准、信息透明度标准、证券监管标准、保险监管标准、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标准、会计审计标准、破产标准等。经济全球化,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使国际标准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与此相适应,中国借鉴这些国际标准,在相应的领域进行了法律改革。

  国际标准首先发展于技术和科学领域,1946年建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现有137个国家标准机构成员。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在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上,我国包括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两种形式。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截至2001年底,在我国已经批准发布的19744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有8621项,采标率为43.7%.中国政府计划用5年时间,使国际标准转化为中国标准的转化率达到70%[17].在公司治理领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Principlesof Corporate Governance),是亚洲金融危机后所颁布的第一个国际标准。该原则共分五个部分:(1)保护股东的权利。(2)对股东的平等待遇。(3)利害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4)信息披露和透明度。(5)董事会的责任:它明确地承认,政府在发展它们自己的公司治理的框架时有权考虑治理的成本与收益和每个国家或公司的特殊情况而决定如何适用该原则。亚洲金融危机,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政府特别重视公司治理,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近年来,在公司治理的许多方面我国法律都进行了重要改革:在保护股东权利方面,我国1994年制定的《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在利害相关股东在公司治理的作用方面,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5月18日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确立了关联交易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在信息公开方面,《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陆续出台的有关法规对重大信息的范围、披露时间、具体内容准确性、传播的渠道的要求等都有较为全面而严格的规定。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强调公司治理结构要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当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求得赔偿。《准则》还提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上市公司应保持其独立性不受控股股东影响,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等。

  在金融监管领域,巴塞尔金融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on Banking Supervision)1988年制定了《资本充足性协定》(Capital Adequacy Accord),提出8%的最小资本作为信用风险的测量标准,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以资本对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来衡量,该比率不应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实有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至少为4%,附属资本(贷款呆账准备金)不得超过核心资本[18].该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又制定了《有效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Core Princip lesfor Ef2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1999年又制定了《核心原则方法》(Core Principles Methodology),以促进和评价对核心原则的执行。我国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中国人民银行也签署了上述协议。实际上,我国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就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规定。我国国有银行的总资本充足率为6.8%,与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差距较大,金融风险较高。但我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一些国家,其资本的充足率主要靠附属资本,而我国国有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并不算低,像在四__大国有银行中核心资本充足率较低的建设银行也接近4%.我们真正低的是附属资本。中国国有银行正在探索如何通过补充附属资本来提高总资本充足率 .

  在反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领域,联合国毒品控制项目(United  Nations Drug Control Program)1988年制定《联合国反对麻醉药品和作用于精神的物质非法交易公约》。在该公约的基础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在一些地区性组织,如亚太反洗钱组织、加勒比工作组的支持下,于1996年颁布《反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40条推荐》,对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以及金融机构提出有关与洗钱进行斗争的方法的详细指南和建议。“9?11”以后又对40条增加了新的内容,号召国家批准和执行1999年《联合国压制恐怖分子融资的国际公约》,执行联合国的有关决定,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1373号决议,使恐怖分子融资以及相关的洗钱行为犯罪化,冻结和没收恐怖分子的资产,管制其他的汇款制度,密切监视非盈利组织,使它们不能滥用恐怖分子的融资,要求金融机构密切监视电报传送,报告可疑的交易[19].近年来,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金融交易行为。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次规定了反洗钱罪;2001年第三次修订的刑法又明确将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包括到洗钱的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也先后出台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行了存款实名制。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银行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部署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成立了反洗钱工作机构和支付交易监测机构,专门负责人民银行反洗钱的具体工作。一些商业银行也先后建立了相应的反洗钱机构,负责本系统的反洗钱工作。

  2003年新年刚过,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反洗钱的三大法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以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2003年3月1日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对所有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纪录,都将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未按要求保存、记录、上报和泄密的金融机构都将受到严惩[20].

  在资料公布和信息透明度领域,亚洲金融危机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十分重视资料公布和透明度问题。1997年制定《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其目的在于改进统计体系,该标准的参加国有义务使用这一体系作为统计的框架。它涉及实际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对外部门和社会人口部门五大宏观经济部门的数据,它对数据的范围、频率和及时性,数据的质量,数据公布的完整性,数据的公众可获取性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GDDS要求参加国在3~5年内以提高数据质量为目标,不断改进数据编制方法,但不要求公布数据。根据GDDS有关要求,参加国需完成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将GDDS作为本国经济、金融和社会人口数据的编制及公布系统的框架,二是指定与基金组织联系的本国协调人,三是撰写对统计作法的描述,即数据诠释。我国已于2002年1月1日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这是我国政府增加宏观经济透明度的一个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统计制度朝着国际标准靠拢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21].

  在证券监管领域,1974年建立的国际证监会组织是国家证券监管者合作的论坛。该组织的主要使命是促进和协调国际证券管制,推动跨境管制的协调一致。该组织1998年制定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22],明确提出了证券监管的两大目标:一个是保持证券市场的透明、公正和效率,另一个是保护投资者。《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所期望的管制者的特点,自我管制机构潜在的作用,管制者的执行责任和失察责任,以及管制者之间紧密合作的需要。中国证监会1995年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中国目前进行的证券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改革是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证券监管的目标相一致的,正在向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强化信息披露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投资者要知情,要向投资者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有关上市公司、证券产品的信息。

  在会计审计领域,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成立于1973年6月,其作用是致力于发展和选用恰当、平衡并且具有国际可比性的会计原则,同时提倡在编报财务报表时加以遵守。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近年来已经颁布了主要用于私营部门的《国际会计标准》[23](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2DARDS)。而国际会计师联盟(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of Accountants)正在着手《公共部门国际会计标准》的制定;国际审计实践标准委员会(International Auditing Practices Committee)也颁布了《国际审计标准》(NTERNA ITONAL STANDARDS ON AUD ITING)和《审计实践陈述》(AUD IT PRACTICE STA TEMENT)。国际审计委员会的许多成员都把国际审计标准作为开发自己国家的审计标准的基础。我国1993年颁布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有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人员及其法律责任的一系列制度。同时,会计与审计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公司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还专门规定了“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所有这些都表明,虽然我国会计业的现状仍不令人满意,但是我们相信在国际会计界的联合努力下,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职业道德,这一目标一定能一步步地实现。

  [注释] [1]彭真。“在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http://past.people.com.cn/GB/shizheng/252/9114/9119/20020929/834147.html

  [2]顾昂然,杨景宇。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J].红旗,1984,(3)。

  [3]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M].人民日报,1985-04-14.

  [4]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M].人民日报,1986-04-17.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第188,189条。

  [6]王作富。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7]宋汝棼。参加立法工作琐记[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196-197.

  [8]王作富。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85.

  [9]程荣斌。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0]张正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1]张正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55-165.

  [12]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3]宋汝棼。参加立法工作琐记[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200-282,286-316.

  [14]顾昂然。制定合同法的意义———合同法(草案)介绍之一[A].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37.

  [1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访谈录[A].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8-70.

  [16]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84-288.

  [17]吴仪。“中国将进一步推进国际标准的转化”,http://www.ramie.com.cn/index.asp.

  [18]周小川。“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充实资本”(2000-5-9),http://www.csrc.gov.cn.

  [19]Seehttp://www.oecd.org/fatf/SRecsTF_en.htm.

  [20] 戴相龙。“我国将制定实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http://news.sohu.com/88/68/news203146888.shtml.

  [21]我国统计制度向国际标准靠拢[N].中国信息报,2002-01-04.

  [22] For the text of the Objectives and Princip 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see http://www.iosco.org/docs_public /1998 - objectives. html ( last visited Ap r. 17, 2002)。

  [23] For summar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see http:// www.iasc.org.uk.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当代 中国立法 法律移植 法律
最新法学理论论文
浅谈高校思政教师法学素养培育的三维进路
当代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优化路径研究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
共享单车的侵权行为及对策研究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
浅谈地铁反爆炸恐怖机制的建构
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热门法学理论论文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论法治文明
也谈依法治国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
论司法独立
论法律至上
从“礼治”到“法治”?
农民、民工与权利保护-法律与平等的一个视角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