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知识产权通则:立法进程中的一种尝试论文

知识产权通则:立法进程中的一种尝试

作者:李雨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22

  第八条 [外国人知识产权在中国的保护] 外国人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办理。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知识产权的行使] 外国人在中国办理知识产权的有关事宜,应当委托中国认定的具有代理资格的代理组织办理。

  第十条 [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人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未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以及按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赔偿额度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一条 [财产保全]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知识产权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知识产权的独占被许可人,可以独立地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的非独占被许可人,依照与许可人订立的合同,也可以行使上述权利。如果双方没有就此订立合同或者合同没有规定,只有在被许可人告知权利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人,而被告知者不作为而且其不作为已经或者必将使被许可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第十四条 [违法所得、侵权品和侵权器具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侵权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人民法院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意收购的,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购买意愿的,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应当转交给社会公益机构。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侵害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进行,在该项权利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第十六条 [级别管辖]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十七条 [地域管辖] 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证据的认定]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中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十九条 [合同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品,并可以罚款。

  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侵权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意收购的,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购买意愿的,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应当转交给社会公益机构。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仲裁与诉讼] 知识产权案件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知识产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知识产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刑事责任] 侵害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与特别法的关系] 本通则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其他具体规范由特别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效时间] 本通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英文标题】The General Regul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 Kind of Trial of The Process of Legislation^LI Yu-fe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英文摘要】During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a, there exist three legalization modes including separate legislation, general regulation and codification, all of which inherit existed three legalization mod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the current world. Separate legislation would probably lead to contradiction, conflicts and repetition among the rules; general regulation mode encounters logical and practical difficulties. Under the context of China, codification enjoys comparative advantage while lacks of practic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nalysis,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a conception of formulating the principl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transformation of code/separate regulation/the mode of general rule/the general regulation

  注释:

  [1]吴汉东。 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J]. 法商研究,2004,(3)。

  [2]徐国栋。 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A]. 徐国栋。 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C].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魏振瀛。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J]. 中外法学,1995,(3)。

  [4]孔祥俊。 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J]. 法律科学,1998,(3)。

  [5]苏力。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A]. 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M. C. Mirow. The Power if Codification on Latin America: Simon Bolivar and the Code Napoleo[J]. Tulan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2000, (8)。

  [7][德]马克斯·韦伯。 韦伯作品集(Ⅱ)[M]. 康乐,等译。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08.

  [8][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 法治、现代化和司法[A]. 傅郁林,译。 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9]转引自:李猛。 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A]. 韦伯。 法律与价值[C].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67.

  [10]李雨峰。 知识产权法典化论证质评[J]. 现代法学,2005,(6)。

  [11][德]罗尔夫·克尼佩尔。 法律与历史[M]. 朱岩,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6.

  [12][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 想象的共同体[M]. 吴睿人,译。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

  [13]张晋藩。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03-305.

  [14]黄晖。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译者序)[Z].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15.

  [15][法]勒内·达维德。 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M]. 潘华仿,等译。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4-25.

  [16]彭丽霞。 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74.

  [17]黄宗智。 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J]. 中国社会科学,2005,(1)。

  [18]郑成思。 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中国民法典[OL]. http//www. law-thinker, com.

  [19]崔国斌。 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A].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年会论文集[C]. 重庆。 2005.

  [20]侯猛。 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A]. 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上一页 [1] [2]

论文搜索
关键字:知识 产权通则 立法进程 尝试 立法
最新法学理论论文
浅谈高校思政教师法学素养培育的三维进路
当代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优化路径研究
浅析法理学教材中的合法性问题
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
共享单车的侵权行为及对策研究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
浅谈地铁反爆炸恐怖机制的建构
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热门法学理论论文
浅析诚实信用原则
论法治文明
也谈依法治国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
论司法独立
论法律至上
从“礼治”到“法治”?
农民、民工与权利保护-法律与平等的一个视角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