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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及预防

作者:郭玉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4-21

  首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遵循三项原则:

  1.教育和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着眼点不是以打击来达到预防目的,而是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来达到预防目的,这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所决定的。2.从小抓起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小从早抓起,这样就能从小增强未成年人分辨是非的能力及对外界不良诱惑有较强的抵制力,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内因上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诱因,从而体现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效能。3.及时的原则。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是否及时预防和矫治,决定着是否把握住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时机。俗话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错过了“及时”这一时机,再进行预防和矫正,往往会事倍功半,并不易产生实效,对未成年人、对社会都将造成很深的负面影响。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遵循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的原则。

  其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加强法律教育。

  1、学校要担负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的教育活动,如讲座、座谈、培训等,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老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最大限度降低辍学率。

  2、切实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学习工作。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专项调查,中学生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了解及较了解的仅占27% .各级司法机关都应到未成年人犯罪集中的学校、厂矿、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创办法制教育基地,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

  3、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并积极制发司法建议,建议社会有关部门堵塞工作漏洞,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如钢城区法院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普法教育,通过开设各类青少年法制专题讲座、设立法律宣传栏、模拟法庭,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等形式,让学生感受知法守法的重要性。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作用,长期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今年对7所中小学进行法律宣讲,受教育学生7000余人。利用家长学校这一阵地,全面开展“父母与孩子同学法”活动,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

  第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净化文化领域。 环境能影响人、教育人和造就人,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是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之策。一要加强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当前,一些宣传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出版物沉渣泛起,极大地戕害了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二要加强广播影视市场的监管。一些电视频道为提高收视率,经常播出一些有血腥、暴力、色情、凶杀、恐怖场景的故事片,这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三要加强对游戏娱乐市场的监管。一些游戏给广大未成年人极大的感官刺激,成了未成年人逃学游荡直至违法犯罪的精神寄居地。据调查,65.6%的人逃学后经常去游戏机房、录像室、歌舞厅等娱乐消遣场所。四要加强对互联网络的监管。2000 年9 月,武汉出台了全国首个关于网吧的地方性法规《武汉市网吧管理暂行办法》,并成立了国际互联网安全监察大队;2002 年9 月,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网吧管理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上海市为加强对网吧的管理,于2002 年实施了“东方网点”工程,目前连锁网吧已达3000 多家。

  当前,针对互联网络普及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一些消极影响,要在网络管理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如针对网吧业主经营行为、未成年人上网、网络色情以及网络语言等一系列问题,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关部门要共同开发建设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绿色网站,在校园、社区等场所开办一些公益性网吧,组织力量研发适合广大未成年人参与的健康游戏软件,积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第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加强帮教。

  一要健全帮教和管理机构,正确对待违法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可塑性强。对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象父母对待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学校不得开除或变相开除犯罪的未成年学生,以便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措施。社会上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应建立相应的帮教机构,对口管理。注重解决未成年人中“两劳”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认真执行“不歧视,给出路”的政策,巩固改造成果。

  二要打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格局。2003 年8 月中央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在江苏等六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社区矫正这一蕴含人文内涵的非监禁措施,有了很大的实践推进,但有一些因素尚未理顺。具体包括:①实施主体,建议在关工委、政法委或司法局内部成立一个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专门行使青少年社区矫正适用、考察、监督、评估等工作。②实施对象,具体可界定为“四类违法少年”,即: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被实施治安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其执行逮捕后至审判前几个月;被判处缓刑、实施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在为其呈报减刑前二个月。③实施空间,可以是街道、环卫、公交、医院、车站、敬老院、农贸市场、河道管理等部门。从长远而言,通过社区公益劳动洗涤灵魂污秽,是对违法少年实施人性化惩戒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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