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预算法制度的改革
然后就是调整预算年度起讫时间,以消除预算效力真空的问题。根据《预算法》第10条的规定,中国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种规定虽然与国民的日常思维习惯和行为定势保持一致,与工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也能大体吻合,但是它与中国权力机关审批预算的时间无法衔接。[6] 中国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是在每年的3月份召开,地方人大全体会议一般在开完全国人大会后的四、五月份才召开。这于预算的通过和实施相差超过4到5个月。这几个月里就造成预算效力的断档和真空。因此中国在改革预算法制度时这也是一个必须改变的体制。我们可以借鉴以英国、日本、印度为代表的从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的跨年制预算年度,这样的话就和中国人大全体会议同时开始,就会消除预算效力的断档和真空。
中国预算法的改革还涉及到了很多其他的内容。这些内容牵扯到的问题如果得到了较好的改善,中国的预算制度肯定能够跟上时代的改变,更好的服务于国家和社会。
【注释】
1.刘仲藜等主编:《中国财税改革与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2.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王长勇:《地方发债权仍存争议 修订预算法留有空间》,http://www.people.com.cn/GB/jingji/ 1037/2429479.html。
4.“依法理财与时俱进———纪念《预算法》颁布十周年”,http://www.jzczj.gov.cn/maque/newsxp/ReadNew.asp?NewsID=1434&BigClassName=%D0%C2%CE%C5%B6%AF%CC%AC&SmallClassName=%D5%FE%B2%DF%C0%ED%C2%DB&SpecialID=24。
5.刘剑文、熊伟《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http://www.99tax.com/html/2004-8-18/33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