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财政税收论文 >> 财政政策论文 >> 科学发展观与中国财税法理论之创新论文

科学发展观与中国财税法理论之创新

作者:翟继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05
【摘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这一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科学发展观”理论能够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新的发展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们必须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惟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迎来繁荣的春天。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全面统筹 协调发展 中国财税法学 理论创新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3]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5]

  2. 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6]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 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所造成的农民收益向工业领域转移的问题,农民收入低于城市职工,却要负担高于城市职工的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农业税等等。这些问题更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具有“本土性”的财税法问题,也是我国财税法学能够为世界财税法学贡献一份特殊知识的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1] [2] 下一页

论文搜索
关键字:科学 财税法 创新 财税
最新财政政策论文
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研究
财政政策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研究
目前建筑市场工程款拖欠问题之我见
绿色小额信贷助推我国农民环境权实现的探析
欧盟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立法的“便利性”特征
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
欧盟发展低碳经济的财税政策的启示及建议
欧盟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的潜在风险
基于 SWOT 分析法的湖州港口发展研究
我国财政改革和政策实践研究
热门财政政策论文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回顾和展望
积极财政政策效应评析
关于企业会计政策的探讨
促进西部开发的财税政策研究
论我国财政政策的取向:改善供给 扩大内需
谈我国财政政策支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通盘
WTO与财政支农
周期性经济危机及对应政策分析
谈我国财政政策支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通盘
借鉴西方公共财政理论推进我国财政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