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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

作者:王金红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5-26
 内容摘要:“两委矛盾”是一个被国内研究村民自治问题的学者广泛接受和使用的原创概念,这个概念被研究者赋予了约定俗成的经验性涵义。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两委矛盾”是一个具有选择性偏见的简单化概念,由于受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局限,这个概念不能准确、深刻地反映农村社会政治关系的真实状况。如果离开了党支部独揽专权、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个人矛盾、宗族组织的影响以及农村黑恶势力的渗透等具体因素,“两委矛盾”就不具有实质性涵义。这一概念的简单使用导致人们对村民自治问题的诸多误解。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并不是天生的对立面,“两委关系”也存在协商合作的可能性。因此,在研究农村权力冲突时,学者应当谨慎使用“两委矛盾”这一概念,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关键词:村民自治:“两委矛盾”;选择性偏见;二元对立;方法论批评

  A Methodological Criticism to the Research of “Two Committees Contradictions”

  
  “Two Committees‘Contradictions”(liangwei maodun )is a widespread initializationconcept in the field of village self-governance research.Many Chinese scholarsendow with this concept empirical implications by usage.Yet,on the view of methodology,we find that,’“Two Committees‘Contradictions”is a simplized concept with selectionbias;it can’t explain the real social political situations in rural China today.Under the background of village self-govern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y‘s Branch of CPC and the Village Committee is not inherent opposites ;there havebeing the possibilities of deliberative corporations between the two organizations.In fact ,the concept ’“Two Committees‘Contradictions”means many other things,so as clan struggles ,able-persons competitions ,under society ’s force involving,without so many dependable facts,the concept “Two Committees‘Contradictions”

  would mean nothing.Thus,we must give up this unscientific concept when studyingthe social-political relationship and public power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 ,tryto return to the original situations of power struggle in rural China ,give anexact mechanism explanation as well as rational judgment.

  Keywords:Villager Self-governance:“Two Committees Contradictions ”;SelectionBias;Binary Power Conflictions ;Methodological Criticism

  最近10多年来,经过大量田野调查和实证分析,我国从事村民自治问题研究的学者已经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进展,不仅产生了一些有思想灵性的学术观点,而且形成了一些有本土特色的基本概念。1但是,由于一些研究者过分注重局部经验和个人体验,忽视了经验素材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同时忽视了理论规范和研究方法的科学性,致使村民自治问题的理论研究显得素材鲜活而观点欠深刻,概念生动而表述欠规范。尽管目前村民自治问题的理论研究已经成为非常热闹的“显学”,但是,高品味的学术成果并不多见。对农村“两委矛盾”的研究即是这方面问题的典型例证。

  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领域,“两委矛盾”这个概念是在研究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时形成的一个基本概念,这一概念已经被研究者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在众多学者研究村民自治问题的论述中,“两委矛盾”这个概念被赋予了三种典型的经验性涵义:(1)“两委矛盾”指农村党支部同村委会两个组织之间的整体对抗;(2)它指的是两个组织之间主要人员的局部矛盾;(3)它又指的是两个组织中个别成员之间的个人冲突。狭义上,“两委矛盾”指的是第一种情况,广义上,它包含前述三种情况。2笔者作为国内长期从事村民自治问题研究的学者之一,也曾经在自己以往的研究中使用过“两委矛盾”这个概念,并且对国内学者赋予这一概念的基本涵义表示了默认。但是,在本人最近的反思性研究中发现,对于“两委矛盾”这样一个在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广泛使用的基本概念,其实几乎没有哪位学者对它进行过仔细的梳理。这个概念的随意指称和滥用导致对村民自治制度运行过程中农村权力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分析与判断变得过于简单化,越来越让人感到缺乏准确性和解释力。

  如果我们不能排除“两委矛盾”这个概念的模糊性和随意性,就无法摆脱长期以来中国国内存在的“党支部妨碍村委会的权力还是村委会妨碍党支部的权力”或者“村民自治妨碍党的领导还是党的领导妨碍村民自治”之类伪问题的纠缠与干扰。同时,也无法对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中国农村社会政治关系的真实状况取得深入细致的理论认识。现在,到了有必要对这个概念从经验事实上进行类型化辨析和从理论上进行批判性梳理的时候。

  一、选择性偏见与“两委矛盾”概念化过程中对经验事实的简单化

  “两委矛盾”是一个从村民自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性概念,其基本涵义是指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正式组织之间的矛盾。我们知道,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者在使用“两委矛盾”这个概念时,总是以发生在特定村庄的经验事实作为基本依据来赋予这一概念经验性涵义的。然而,经验事实总是具体的、复杂的、多种多样的。针对不同的经验事实,本来应该使用不同的概念加以表述。但是,恰恰是这些复杂多样的经验事实,在概念化和寻求理论解释的过程中被研究者的选择性偏见简单化了。

  那么,什么是选择性偏见?选择性偏见是一个社会科学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概念,其基本涵义是指,研究者在对特定社会现象发生的因果机制进行分析或解释时,由于研究者受到自身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某个相关因素而排除另外一些相关因素,因而造成对相关因素选择的人为偏差,造成研究者对经验事实的误解,进而导致对社会现象发生原因分析或解释的理论偏见。在社会现象的实证研究领域,由于选择性偏见的普遍存在,它已经成为一种特定的因果关系解释机制,以致造成人们对同一个特定社会现象发生原因的分析或解释多种多样,甚至众说纷纭、彼此对立。为了证明自己的分析或解释的合理性与正确性,各种观点不断寻找证据,追求自我完善,同其他观点进行辩难和交锋。这种状况既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魅力所在,同时也是社会科学研究的苦恼所在。

  要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克服选择性偏见的影响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这不仅涉及到研究者的相关知识背景、具体的实证分析技巧和想象力,而且涉及到研究者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

  因此,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我们必须特别警惕选择性偏见的影响。村民自治问题研究作为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我们同样必须特别警惕选择性偏见的影响。遗憾的是,以往我们在这个问题的研究领域,很少有人注意到选择性偏见的影响,似是而非的概念、牵强附会的解释充斥其中。“两委矛盾”作为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具有原创性的概念,就是其中的一例。为了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细致的认识,在此,我们不妨引入各种不同类型的所谓“两委矛盾”的典型案例,对它们所表示的经验事实进行具体辨析,看看选择性偏见如何可能影响我们对事实真相的认识。

  案例1:2000年12月,山东省栖霞市57名村委会主任因不满乡党委和村党支部的压制,向中央联名上书,宣布集体辞职。这57名村委会主任联名辞职的主要理由是,村党支部包揽一切,片面强调党领导一切,村党支部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工作,致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委会的权力得不到落实;村委会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以后,党支部不依法向村委会转交村的公章账本,村党支部书记个人一手遮天;乡镇党委和政府随意对村委会主任进行免职处分,或者恶意煽动村民对村委会主任进行罢免;村委会成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经常遭到乡镇干部或村党支部书记唆使的打手的殴打。2

  [案例辨析]山东省栖霞市57名村委会主任联名辞职的理由表明,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农村确实面临着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谁是权力中心的问题,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同村委会的管理中心地位存在冲突。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各自代表一方,谋求自己以及各自所代表的组织在农村的应有权力。由于村党支部有乡镇党委、政府作为后盾,借助行政权力的支持,在同村委会的权力斗争中占上风。由于村委会主任以及村委会组织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无法同村党支部抗衡,因此,他们只能选择逃避矛盾的方式——辞职。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在党支部实力强村委会实力弱,加上村民自治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的情况下,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与其说是“矛盾”关系,不如说是压制/被压制、排挤/被排挤关系。当然,这种压制和排挤并不是党支部这个组织对村委会这个组织天然的行为逻辑,而是党支部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的认识偏差与素质不佳造成的。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党支部与村委会本来有协商合作与相互支持的可能性,但是,如果片面强调“党的领导”而排斥村委会的权力,就会失去这种可能性。在一些地方,党支部大权独揽,村支书专横霸道,致使村委会形同虚设,村委会不能依法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力。而村委会依法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力并不是对党支部权力的挑战,也就谈不上构成“两委矛盾”。在这种情形下,道理应该在村委会一边,党支部压制民主、不按照村民自治法律规定办事的做法应当受到谴责,并且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作为研究者,如果将上述案例简单表述为“两委矛盾”,就会掉入选择性偏见的陷阱。

  案例2:2001年6月14日晚,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马军寨村村委会主任彭自然在大街上遭到暗杀。经过立案侦察,结果表明,雇凶杀人者竟是该村党支部书记谢国维。村支书谢国维之所以要雇凶杀害村主任彭自然,主要原因就是,村支书谢国维害怕村主任彭自然掌权以后,自己的利益受损以及自己以往的腐败行径暴露出来。该村地处西安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地价逐年飙升,达到每亩地100多万元。长期以来,该村都是村支书谢国维一个人控制着村集体土地的转让以及村办集体企业。而令人费解的是,该村集体企业年年亏损,土地转让收入账目不清,村级财务管理疑团重重。彭自然是河北人,是“倒插门”到该村落户的“异姓外人”。尽管如此,他因为有文化,眼界开阔,善于经营,为人诚实正派,受到多数村民的尊敬。1999年,在实行村委会直选时,村民一致拥戴彭自然,将他选为村主任。而不得人心的村支书谢国维在选举中只得了5票。彭自然上任以后,主张大力改革村级集体企业管理制度,整治荒地。谢国维认为,彭自然的行为妨碍了自己的利益,对自己构成极大的威胁。早在彭自然当选村主任之初,谢国维就曾经指使人在彭的家门口安放自制炸弹以谋害彭自然,但是未成功。2001年6月14日晚,谢国维雇请西安某武馆教头及其弟子杀害了彭自然。3

  [案例辨析]在我国农村没有真正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之前,大多数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权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转让权由村党支部书记个人独揽。由于制度不健全,村务不公开,村集体经济年年亏损,土地转让金下落不明,而村党支部书记或者少数村干部则不可思议地迅速致富。“四个民主”实质性进入农村以后,作为旧制度既得利益者的村党支部书记们不甘心失去自己的利益,更担心自己过去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劣迹败露,往往要不惜一切代价保住自己的绝对权力地位。一旦他们在民主选举中失败,就会对新上台的改革者进行阻挠、刁难、破坏,甚至争个你死我活。利诱、恐吓、谋杀成为他们一步一步走向罪恶深渊的行为逻辑。当然,并非所有这一类情况中,总是村支书扮演反面角色,而村主任扮演正面角色,也有相反的事例。不管是哪种情况,腐败的一方对致力于改革的一方的阻挠、刁难、破坏也罢,利诱、恐吓、谋杀也罢,都不应被学者们说成“两委矛盾”。因为这一类问题往往是以村支书与村主任的个人矛盾为表现形式的,而不是党支部与村委会两个组织的整体冲突对抗。更何况,在这个矛盾的双方中,一方代表正义,一方代表邪恶,这样的问题,显然不能够用一个没有任何价值判断取向的概念“两委矛盾”加以轻描淡写,否则,我们就会混淆是与非、对与错、正义与邪恶的界线,就会产生选择性偏见。

  案例3:1999年12月,广东省全面实施村民自治以后,在广州市近郊白云区红星村,党支部书记梁桂和村委会主任梁平围绕村集体经济管理权和村级公共事务管理权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村党支部书记梁桂拒不向村委会交出村的公章账本,也不把村治安队、清洁队的管理权移交给村委会。村委会主任梁平在依法争权失败以后,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宣布村党支部书记掌管的公章账本以及经济往来账号作废,村委会今后将不给听从村支书指挥的治安队和清洁队发工资,而另行雕刻公章,建立财务账号,组建一支服从自己指挥的保安队和环卫队。村党支部书记梁桂认为,村委会主任梁平身为共产党员,目无党的领导和组织纪律,于是召开村党支部大会,宣布开除梁平的党籍。为什么红星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矛盾如此尖锐?除了显而易见的权力与利益斗争之外,还有更为深层的家族矛盾背景。梁桂和梁平本来是同宗叔侄关系,其血缘关系还没有超出三代。梁平的父亲在世时,已经同堂兄弟梁桂结下很深的仇怨,这种仇怨一直影响到梁平这一代。两家人之间的明争暗斗始终没有平息过。但是,在红星村,梁桂这一家一直占上风,梁桂当了10多年的村支书,在村里非常威风。而在近10年的发展中,梁平也逐步成长为一个懂经营、会管理、人缘好的农村能人。红星村实行村委会直选后,梁平受到多数村民的支持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按照农村人的看法,梁平这一家总算有了出头之日。由于梁家的叔侄矛盾,一个在改革开放中崛起的原本非常富裕的“红星”村变成一盘散沙,混乱不堪。红星村的内乱持续了将近两年之久,直到2001年广州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组进驻该村,对红星村进行整顿,才基本解决问题,红星村开始恢复平静,重新走上正轨。4

  [案例辨析]“一山不容二虎”,这是传统中国社会对精英关系或强者关系最普遍的世俗看法。在这类关系的处理上,传统中国智慧中似乎缺少妥协与合作的思想资源。当宗族这种传统社会组织在农村依然存在的时候,上述逻辑依然会在乡村精英或者乡村能人之间起作用。在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如果村支书、村主任都是具有一定实力、掌握一定资源的乡村能人,“一山不容二虎”的传统法则就会发生作用。红星村的问题,不仅受这一法则的影响,还受到宗族内部恩怨情仇、亲疏远近因素的影响。如果恩、情、亲、近因素突出,那么,它还能够制约“一山不容二虎”的法则,导向宗族内部的合作,巩固宗族社会的控制实力;如果仇、怨、疏、远因素突出,那么,“一山不容二虎”的法则就会恶魔般地发挥作用,导致村庄内部无休止的内讧与内耗,使村庄秩序难以得到安定。红星村村支书与村主任的矛盾与斗争,与其说是党支部与村委会的“两委矛盾”,不如说是宗族内部矛盾。村支书与村主任两种角色只不过是为他们的争斗增添了一种具有现代气息的面具,村治安队、清洁队和村集体企业为他们的争斗配备了丰富的现代情节。从本质上来看,红星村的所谓“两委矛盾”实际上是宗族社会内部由于恩怨情仇导致的个人矛盾,与村民自治、党的领导没有关系。梁桂不能代表党支部,尽管党支部成员都听他的;梁平也不能代表村委会,尽管他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忽视农村社会内部存在的宗族因素以及宗族组织内部的个人关系因素,单纯地使用“两委矛盾”表述红星村现象难免会有肤浅之嫌,也难免产生选择性偏见。

  案例4:1999年12月,广东省潮州市霞村进行了村委会直选,由于该村陈姓家族人多势众,该家族一位成员当选为村委会主任。而该村党支部书记则是由一位在该村属于小姓的李某担任。过去,陈姓家族的成员因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违犯法律,受到村党支部的批评处分,他们一直对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怀恨在心。陈姓家族控制村委会权力以后,认为过去李姓家族成员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时,对李姓家族成员包庇偏袒,对陈姓家族成员有许多不公正的对待,因此,应当找他们算账,为本家族成员撑腰出气。在村务管理上,村委会主任受到本宗族内部头面人物的挑唆,不听取村党支部的意见,经常无中生有,聚众滋事。在得势以后,他们对党支部成员开始报复泄愤。在村党支部召开会议时,陈姓家族成员以“监督党支部”、“政务公开”、“民主监督”等冠冕堂皇的名义,包围会场,大声起哄,辱骂村党支部书记,甚至公开宣称要把村党支部赶出本村。陈姓家族还利用经济利诱、威胁逼迫等手段拉拢本村小姓氏家族,要他们归顺尊崇,随时听候调遣,同村党支部书记所属的李姓家族进行斗争。5

  [案例辨析]在宗族势力影响比较明显的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竞争很容易变成宗族势力的竞争。而在现代民主选举多数规则的支持下,大姓氏宗族在选举中具有先天性优势。要人们摈弃宗族观念,出以公心地进行选举,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而选举同族人担任村主任是否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也需要经过时间来清理和沉淀。在广东的潮汕地区农村,宗族观念和宗族势力还有相当大的影响。由于历史的原因,潮汕地区农村多为单一姓氏为主聚族而居的村庄,少数农村为多种姓氏杂居的村庄。在大姓氏宗族内部,人们按照房系确定亲疏远近关系,而小姓氏宗族为了防止大姓氏宗族的排挤和欺压,往往具有很强的亲和力。因此,在潮汕地区农村,同宗姓氏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宗族内部凝聚力比较强,而不同宗族之间的不信任和排斥心理也比较明显,“同宗相依,异族相斥”是这个地区农村普遍流行的人际关系规则。在霞村,由于党支部书记属于小姓氏宗族的成员,而村主任属于大姓氏宗族的成员,村民自治在这里就被演变成了大姓氏宗族的自治,村主任只不过是宗族利益的代言人。受这一地区宗族关系规则的制约,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也不可避免地演变为宗族对立关系。在这里,所谓党支部与村委会的“两委矛盾”,实际上就是两个宗族之间的矛盾,党支部与村委会只不过是宗族斗争公开化、合法化的两样现代工具。在霞村党支部开会的时候,尽管陈姓家族成员高喊村民自治、民主监督、村务公开等口号,并且声称要把党支部赶出霞村,但是,这都不能代表真正意义上的“两委矛盾”。同红星村的案例相比,如果说红星村之乱是同一个宗族的内部斗争,那么,霞村之乱则是不同宗族之间的外部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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