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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况

作者:吴正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8-18

    3 防卫过当是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防卫过当的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也是达到了违法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所以我国刑法才规定了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这样一个案例:村民王××与村民于×系同村人,二人因日常琐事素有矛盾。1998年6月的一天傍晚,于×饭后从自家走出,当他来到村头时,正好看见王××赶着马车过来,于×故意挑衅,漫骂王××,王××于是停下车来与其争论。于×见王××不服气,顿时恼火,自知身强体壮,将王×打倒在地,并继续殴打。王×一边躲闪,一边从地上捡起块石头打向于×,于×被打倒在地。这时王×从地上爬起后,又从地上拿起一块石头砸向躺在地上的于×的头部,到致于×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王×与于×在打架过程中,动用石头将于×砸死,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后果严重,已 成伤害致人死亡,故判处王×有期徒刑事处分14年。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只是对王×的行为性质与原审法院不同。二审认为,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只是所采取的手段和强度超过了必要限度,因而按伤害罪从轻追究刑事责任,故判处王×有期徒刑事犯罪2年,缓期3年。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王×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是正确的。因为于×将王×打倒在地,属于不法侵害,对此,王×用石头砸于×属于正当防卫。但当王×从地上爬起后,又用石头砸尚躺在地上的于×时,其防卫行为的强度显然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所以,说王×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造成于×死亡,因此王×应该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三  其他防卫的特殊情况 
 (一) 假想防卫
    是指一个人由于想象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的实行了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对于假想防卫而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即如果属于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应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注意的是:对实施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被害人有权实行正当防卫。
 (二) 事前防卫
    即对于只是流露侵害意图,或者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尚未构成直接面临的威胁的行为进行先行防卫。对于这种行为可以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严密防范,不能“先下手为强”。对于事前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 逆防卫
    是指犯罪人为免受来自于防卫人正在进行的不当防卫的侵害,在必要限度内所实施的防卫行为。近年来,学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已告一段落,特别是立法上对如何完善及优化受害人的正当防卫权投入了较多的注意力,而对于侵害者合法权益在不当防卫(即防卫过当及防卫不适时)威胁下可能受到的侵犯,各方的关注较少。
 (四) 无限防卫
    新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特定情况下的无限防卫的规定。
    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状态。刑法鉴于目前社会治安的实际善和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确立了无限防卫原则。这对于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运用法律武器保户自身的合权益,维护社会治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符合针对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暴力犯罪内容实施的防卫行为,即使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为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其防卫行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
四  结论
   正当防卫制度例来都是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热点,特别是新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中增设了“无限防卫权”后,学界及实务界对此反应更加强烈,褒扬称颂成为主旋律。虽然该项权利对保护防卫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令人遗憾的是:它对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的威胁。同时作为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的防卫过当条款也受到相当冲击,这种状况的出现与刑事立法、司法理念的扭曲具有直接关。虽然逆防卫与公众观念格格不入,但是“在科学研究中排除所有成见,即一般道德的观念与先入为主的观念,都不能拿来观察社会事实”,而且“如果这个现象是病态的,我们就有科学的论据,证明我们的改良计划是正确的。”因此,着眼于维护犯罪人合法权益,保障犯罪人人权的主旨,熔铸现代刑事立法及司法理念,建构逆防卫理论体系以弥补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以及取消对必要限度的放宽、对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进一步明确化都是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因为“哪怕是对一个可能十恶不赦的犯罪嫌疑人,我们是否也有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勇气?这一点看似微小,实际上却关乎法治的根本。”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中称为新《刑法》。 

 

参考文献
1、 《刑法学》 张明楷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年
2、 《刑法基础论》杨春洗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
3、  《正当防卫论》彭卫东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年
4、 《刑法总论》陈兴良    人民出版社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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