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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经验

作者:田志华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9-03
【摘要】本文在简要分析了生态税收体系内涵、发达国家生态税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生态税收建设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在建立适应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的新型税收体系的过程中,应将节约使用资源与环境保护统一协调起来, 将新税种的开征与现有税种的完善结合起来, 形成以资源税和污染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生态税收体系。 
【关键词】生态税收体系  国际经验  税制改革
    近20多年来,我国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持续的高速增长,但是,由于资源开发的迅速扩大和能源消耗的迅猛增长,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相当严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水、土地、土壤等污染严重,固体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增加。仅西部地区每年因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00亿元,占当地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3%[①]。这说明,我们的经济增长是以生态环境成本为代价的。当生态环境成本用尽以后,继续按照原来的经济增长模式发展经济,将会牺牲人类的健康,使经济增长与我们的生活目标相背离。人类要继续发展,必须转换经济增长方式,用新的模式发展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应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结合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税收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一、生态税收体系内涵 
    生态税收体系是一个由多个税种构成的体系,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生态环境目标,筹集生态环保资金,并调节纳税人相应行为而开征的有关税收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对形成污染或可能形成污染的产品或直接对污染物征税,而且对形成污染的初始源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征税。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到有可能产生污染的整个循环过程如可表示为:“资源开采→原材料的投入使用→生产过程→产出品→消费者行为→处置”。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环节和不同的行为或产品征收生态税。 
    第一阶段即资源开采阶段,主要是通过对资源开采本身或资源开采的行为征收资源税来提高资源的价格或开采成本,从而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条件,也为污染的产生在源头进行控制。这个阶段的资源开采具有广泛的含义,可以指一切资源( 包括矿产、水、森林、土地等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活动。 
    第二阶段是生产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对原料或燃料的投入使用的过程。原材料的使用有时与污染的联系是很直接和明确的,通过对原材料的投入征收生态税,能够促使原材料使用的节约,减少污染的可能性,减缓对资源的开采速度。因此对原材料的投入使用征税比对污染排放征税更有效率。 
    第三阶段是对生产和生产过程的征税。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投入不同的原材料,使用不同的生产方法,生产不同的产品会有不同的污染效果,此时对污染的排放征税即为生产过程的生态税。 
    第四阶段是对引起或可能引起污染的产出品征税。由于征收了生态税,产品的单位成本会相应地增加,使生产者的边际收益(MR)低于边际成本(MC),最终减少这部分污染性产品的生产量。 
    第五阶段是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征税。如当消费者购买了汽车以后每年要缴纳车船使用税,这就是对其消费汽车的行为所征的税。目的是为了促使消费者改变消费习惯,减少对这些产品的消费。 
    第六阶段是对消费品、废旧物品等处置的征税。例如对玻璃容器的使用对电池及一次性饭盒的消费最终形成的废渣,对垃圾的处理等都涉及处置。对不同的处置方式应有不同的生态税处理方式。 
    总之,生态税收是一个完整的税系。生态税收的设计应分别不同的情况,根据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选择不同的生态税种,在此基础上再确定不同税种的税基和税率。 
    二、发达国家的生态税收实践 
面对日益严重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一些发达国家逐步认识到经济发展应遵循生态经济观念,经济增长应考虑环境成本。为此,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OECD各成员国纷纷实行生态税收。 
    (一)OECD国家的生态税制 
    OECD国家的生态税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能源税收。能源税收涉及到对能源的开采(生产)、使用、排放等诸环节征税。丹麦是世界上最早对能源进行征税的国家之一。对能源产品除征收消费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外,还要缴纳增值税,而且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因此,实施差别税率,多重税种,逐年提高各种能源税的税率是丹麦能源税收的一大特点。美国的燃油消费税属于比较典型的专款专用税种,其收入形成高速公路信托基金,用于政府公路和大众交通设施建设。 
    2、机动车税。在OECD国家,除普遍对汽车燃料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环境税和储存税以外,对机动车的购销、使用还征收机动车税。现行的机动车税包括新车的消费税或销售税、周期性的年税费、公司车的税收待遇及交通费用的税收处理。汽车销售税的征收按汽车的排放性能设置差别税率,引导消费者购买排放达标的环保车型,有的国家还使用年度税费的差别促使削减车辆的排放。 
    3、对产品或服务征税(费)。OECD成员国家涉及环保的产品税(费)主要征收项目有:电池(比利时、丹麦、瑞典等);塑料袋(丹麦);一次性容器(比利时、芬兰等);一次性剃刀(比利时);一次性相机(比利时);杀虫剂(丹麦)。服务费是与污染物收集、管理、处理行为有关的费用。在OECD国家,污染物的处理如垃圾填埋、污水处理等往往由专业化的污染物处理公司进行,因此需要对排放者收取与污染物有关的服务费。如芬兰就排放的污水,对居民户按统一费率收取污水处理费,对厂商按实际测量的污染物浓度超标收费。就废弃的垃圾物,无论居民户还是厂商,均以实际产生的废物数量为准收费。 
    4、其他与资源、环境有关的税收(费)。资源税(费)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与使用征税(收费)。OECD成员国资源税(费)构成差别很大。丹麦、芬兰有渔业许可证费和狩猎许可证费,法国设有水资源开采费,美国则主要对石油开采征收资源税。OECD国家还对大气污染、噪音及农业投入的化肥、农药等收税或费。除此以外,一些国家在直接的税收体系中使用加速折旧、提高豁免或资金补贴等激励手段,鼓励企业采用环保节能的原料、设备或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OECD国家生态税收改革经验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OECD国家生态税制建设进展迅速,其核心是根据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有步骤、有层次地调整税制结构,进行税收负担的转移。到1995年,OECD国家生态税收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例在3.8%~11.2%之间,其中与能源、汽车有关的税收占到了生态税收收入的2 /3以上。[②] 
    生态税收的实施对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自然环境,有效地利用资源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在美国,虽然汽车用量不断增加,但其20世纪90年代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这些变化都应归功于生态税收。由于OECD多数成员国对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导致含铅汽油的价格普遍上升,价格的刺激作用,使得无铅汽油的市场占有率迅速增加。目前,德国的含铅汽油已基本被淘汰。 
    生态税收的推行促进了技术革新。生态税的征收提高了矿石燃料、能源和水等资源以及部分产品的价格,促使企业在产品开发、生产技术和工艺等方面不断创新,开发研制绿色产品或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绿色工艺。 
    征收生态税要在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地条件下增加财政收入和环保资金。许多国家通过对纳税人进行补偿、补贴或以减少其它类型税收的方式,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支付的生态税等值的款项,目的就是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因此,政府确定新的生态税时,要在各种税收返还方式中进行选择。从目前的情况看,返还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返还于相关领域,如部分来自废物税的税款返回到废物的管理和处理领域;减少其它税收,即在征收生态税筹集环保资金的条件下,削减传统税制对劳动、资本的课税,改变传统税制中可能影响就业和资本流动的不合理地方,从而实现“双重红利”。如丹麦、挪威等国征收二氧化碳税时,就将收取的税款通过降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或资助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等方式返还给企业。同时,OECD各成员国还采取了其他补救措施,主要包括对能源密集型部门给予税收减征,以个人、家庭和服务业而不是工业企业为生态税征税的重心等等。 
    三、我国生态税收现状 
    为了保护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我国在现行税制中采取了一些措施。 
    1、流转税、所得税。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一般纳税人利用废旧物资,如废旧沥青、混凝土、城市生活垃圾、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加工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就废旧物资的循环利用也有相关规定:内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流转税制中的消费税设置目的之一就是保护生态环境,如对汽油、柴油、汽车、摩托车、鞭炮焰火等污染产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一道消费税。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由0.2元/升提高到0.28元/升。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上述鼓励废物循环利用的优惠政策减少了污染物,推动了生产过程中舍弃物的回收利用。另外,消费税作为发挥调节作用的重要税种,虽然设计之初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征税产品消费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但实际征收过程中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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