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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引发的避税现象透视

作者:李建芳 孔刘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9-03
摘  要:由于我国税法规定总会存在漏洞,所以经济生活中必然会存在避税现象。本文通过对税收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存在一定的漏洞的深入研究,列举抽象案例进行分析来说明及时反避税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关键字:避税 借款费用 税前扣除
改革开放以来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各国经营者的涌入,以及有心企业人对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出现了形形色色的避税手法。因此,避税与反避税的探讨对我国政府和税务部门已刻不容缓。
    一、避税的判定
    目前,学术界对于避税的解释多种多样,避税现象在我国比较常见,但是避税得定义却基本上止于顾名思义。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认为,避税是纳税人通过对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法漏洞是指税法中由于各种原因遗漏的规定或规定不完善之处;税法特例是税法中因政策等需要对特殊情况所作出得某种优惠规定;税法缺陷是指税法规定的错误之处。
我国法律对于避税的合法与非法性没有明确的界定。从国际上来看,纳税人这种的避税行为一般也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其后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一定损失。外国也有这样得困境:英国英超——阿森纳俱乐部通过“幌子公司”等手段使得球员和教练每个赛季少缴几百万英镑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俱乐部的避税事件只受了谴责调查,却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众多媒体撰文讽刺:“死亡和税收是无法避免的,除非你在为阿森纳踢球”。这也是“避税”一词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的必然后果。
但是消极纵容避税不仅对国家造成损失,也使得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对于避税现象及时发现,及时打补丁、补漏洞是必然是必须必要的。
    二、关于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如下: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我国《企业所得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如下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就意味着如下案例是不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
A公司为投资设立该公司的子公司B,向银行借款ω,发生借款利息λ。该借款利息λ只要不是从关联方借来的,依照税法规定,A公司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那么,我们就假设该借款是从非关联公司的金融机构借来的。
当以下现象发生时,该借款费用就变成A公司可以迂回的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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