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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契约的法理学分析

作者:彭程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28

【摘要】
    在当今的高度现代化社会中,作为现代社会高度文明的理念和制度产物,契约在公法和私法研究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法理学领域更蕴涵着深厚的意蕴。本文将从多角度切入对契约做以法理分析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契约的观念已非常深入人心。从私法的角度来说,契约以当事人私性的合意为基础和灵魂,保障交易秩序,促进商品生产,在促进民商事交往和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和理性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异常重要且不可替代的角色。从公法的角度而言,在西方法治文明的国家,在“任何人只能受到基于其自身同意而产生的义务的约束”或“公民的同意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正当来源”等观念盛行自由主义社会中,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甚至一切法律制度——至少从理念的层面上——都是公民与国家经过博弈和妥协的理性谈判而订立的社会契约。在当今的高度现代化社会中,作为现代社会高度文明的理念和制度产物,契约在法理学领域蕴涵着太多的意蕴。本文将从19世纪英国著名的古代法制史学家、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物和主要代表人物梅因在其19世纪伟大的著作《古代法》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学家、哲学家和法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当代中国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等著作中提出的“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理论多视角地对契约做以法理分析,并以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为交叉学科的背景更加理性地丰满这一分析的路径。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
    “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活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物和主要代表人物亨利•梅因在深入研究各国古代法律制度演变规律的历史过程后,在其19世纪伟大的著作《古代法》中提出:“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活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社会的现实关系中,身份是一个固定的状态,一个个人在社会利益关系网络中的位置完全取决于他的身份,他的后天的性格、智慧、努力等一切禀赋都不能改变这样的特定状态。每个个人的一切社会活动都严格地受到家庭网络和群体关系的束缚。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这种状态逐渐让一种基于契约的社会制度取代,这种社会制度以个体性的自由、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主要特征。因此一个社会文明的标致之一则是无拘束的、自由的和自决的个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1】 我个人认为,“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最为鲜活和生动地展现于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的历史之中。契约的关系最早形成于英国早期的分封制:在封建社会时期的欧洲,深受古罗马制定中保护关系和田庄制度的影响,普遍实行以赏赐和持有采邑为基础的封主和封臣制度,封建的国王为答谢其臣属在战时提供骑兵参展及日后能取得财政上的来源,在将土地赐给或封给其臣属的同时,往往颁发一种叫做“特许状”(Charter)的证明文书,赋予世俗贵族或教会贵族在其领地之内享有不受国王代理人的管辖之权。 【2】就这样,尽管封住和封臣的地位并不平等,一种法律契约的关系就形成了。至少,权利和义务是双向的。即使是最高统治者国王也不能以违背契约的方式命令封臣绝对服从。在《英国的法律与习惯》一书中,13世纪的王室法庭法官布莱克顿(Lord Brecton)指出:“国王必须服从上帝与法律,因为法律造就了国王。”就这样,一旦和国王发生冲突,英国贵族总是试图用法律高于国王的理论来限制王权。【3】 由此可见,契约作为一种代表了私性意志的社会制度使人类从基于身份而既定的社会利益网络关系中挣脱出来实现个人的自由。
    
    (二)
    “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就是“无知之幕”形成的历史。
    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学家、哲学家和法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解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下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结果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在罗尔斯看来,订立契约的平等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既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而是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说的状态,一种思辩的设计。这一状态的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地位,也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心里倾向,并且处在原始状态中的各方也被设想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即对对方和他人利益冷淡)。正义原则就是处在原始状态中的有理性和相互冷淡的各方在“无知之幕”后的共同选择,这本身就是达到一种公平的契约,从而形成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因此,正义原则的选择是一种契约的过程,而这本身又正是对正义原则的证明,因为正义原则得到证明是因为它们将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所以,这一证明就是一种社会契约的证明或原初状态的证明。【4】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罗尔斯提出的社会中出现的作为正义原则原初应用对象的种种既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平等涵盖了梅因所提到的基于身份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存在的种种不平等(前者的逻辑学外延应该更大,因为前者涵盖了基于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而产生的不平等,而后者没有)。在这里,契约制度了克服那些基于阶级地位和社会地位而产生的对一个人未来生活前景的影响,也因此是把社会中每一个个人蒙蔽在“无知之幕”背后,进而使得每一个个人处于平等的缔约状态之下。因此,梅因提到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也就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形成的历史。而在这样的“无知之幕”之后,人们才可能缔结出真正正义的指导社会公正和理性运作的社会契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我们就可以把契约比喻为这里的“无知之幕”,“无知之幕”蒙蔽上了人们的双眼,使人们对“ 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地位”、“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等等出发点的不平等处于无知的状态之下。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在一个完全契约的社会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也是不完整的,因为那些基于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而产生的不平等是契约制度本身也无法克服的。因此,严密地说,“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也只是部分的“无知之幕”形成的历史,那剩下的一部分被撕碎的“幕”却是人类永远的局限!除了理论的分析,我们也可以在真实的历史中深切的感受这种变化:在封建社会中,在那种基于身份的等级森严的利益分配体系网络之下,一个人的命运在出生之时就基本决定了;而在当今的时代语境之下,无数家庭出身贫乏但却勤奋而努力的中国年轻人抱着一枪热情和理想,漂洋过海到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的国度去追求美国梦,实现了自己生命的价值。我们在这里看到了,罗尔斯的“无知之幕”隔开了自由与压制、民主与专制、平等与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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