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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控制

作者:张义清 拓玉林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28
【摘要】
    现阶段,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教育领域也正在发生一场深刻变革。传统的观点认为,教育法律关系倾向于一种特别权力关系,其显著的特征就是它不应具有“可诉性”,即义务主体不应该对特别权利主体所做出的行为请求司法救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人们权利意识的高涨,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成了现代教育法的立法本位。社会转型表现在教育领域,就是受教育权由“特权”向“平权”的演变,“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演变。以高校为例,受市场化的影响,高校的办学、管理体制,以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与关系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已明显增强,高校对于学生的惩戒问题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笔者不揣浅陋,拟从现阶段我国高校教育惩戒权及程序控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作一探析。 



  一、高校教育惩戒权的性质界定
    教育惩戒权在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鲜有提及。本文论述的高校教育惩戒权特指法律规定的高校根据法定事由对其学生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惩戒行为的一种权力。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规定了学校具有的惩罚性的措施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种,统称为“行政处分”。除此以外,高校还具有教育行政许可权,如高校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利。前者不具有可诉性而后者具有可诉性。实际上,学校不予颁发学位证书也常常具有否定评价的性质,“行政处分”与“行政许可”理应属于教育惩戒权的范畴。 第一,教育惩戒权是一种基于教育者的身份权威而派生出的一种实体性权力。从权力性质看,教育惩戒权不是行政权,也不属普通的民事权利。从字面上看,“惩戒”二字意即“惩”与“戒”的结合,“惩”即“惩罚”,“戒”即“告诫”,“惩”是“戒”的行为要求,“戒”是“惩”的结果和价值趋向。惩戒权的本质在于教育。说到底,教育惩戒权是基于教育者对于受教育者基于身份权威而产生的一种为适应教育之必需的派生性权利,而且具体表现为一种实体性权力,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力,教育惩戒权有其独特的实体性内容、表现形式、运行范围以及实体性法律后果。
    第二,教育惩戒权表现为教育者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体制下,行政权力介入教育领域进行干预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国家对学校进行评估和检查。教育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政府的参与、引导。教育惩戒权首先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并在法律规范之下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惩戒行为具有配置国家教育资源的性质和职能,但是政府并不直接参与教育惩戒行为,更多的是引导、促进和监督。它要求高校必须贯彻其精神、旨意。于是,这种基于教育者对被教育者的身份权威而派生的自由裁量权在公权力的干预、监督下就有了许多的限制和要求。其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正当程序。
    二、高校教育惩戒权的程序控制的必要性
    程序乃法律之心脏”[1](363)。正当程序意即人们从事某项有意识的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理应受到程序上的监控。程序的基本价值诉求在于对高校教育行为正当性、合理性的审视,即通过民主秩序、控权作用等优势有效控制高校教育惩戒权,防止教育惩戒权的滥用。如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等,都体现了对教育惩戒权行使的正当程序控制。
    第一,程序的公众参与、过程公开以及角色分化所带来的抗辩性和交涉性等特点使公众有机会通过公开的方式与官员进行说理、争辩、协商、抗辩和交涉,以防止官员滥用权力践踏自己的正当权利[2](79)。正当程序同样要求赋予当事人一视同仁的机会、平等的地位以及权利,再加上程序的运行过程都是极富理性的,所以它同样体现了结果的相对公正,使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这样的结果是公正的。
    第二,在我国当前的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处于相对弱势一端,处于强势地位的高校很容易忽视学生的正当权益,学生常常会对其所在的高校有一种畏惧的心理,所以当其实体或程序上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是采取姑息的态度,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又助长了高校滥用权力。因此,必须使高校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按照正当程序所要求的步骤和方式行使教育惩戒权,从而通过正当程序的作用削弱高校基于其优势所带来的滥用权力的倾向,防止权力失控。
    第三,在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教育体制下,高校对学生的惩戒行为手段和方式失之放任,相关的对抗、说理的机制尚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要对高校不断膨胀的权力进行控制,就必须赋予学生更多的参与校方作出决定的权利、听证的权利、申辩的权利、对抗的权利等一系列体现民主的权利,防止高校的权力异化而冲击高校民主秩序。这正是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和功能表现。
    另外,从权力运行的要求来看,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力,除了有相关的实体规定对其适用的范围、对象等有一定的限制外,它本身并不能对其运行过程作出限制。而任何一种权力如果其运行过程不能得到规范,它将会处于失控的状态,而正当程序的优点是可以对教育惩戒权进行有效的控制。这对于监控高校权力运行、构建高校民主秩序、推动高校的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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