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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中的“或者”问题

作者:刘红婴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29


    框范“和”与“或者”在立法表述中的使用界限,是清源之要。
    首先应明确二词在表意的应用功能上是否有相交叠的部分,即是否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将这个问题澄清,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以“或者”当“和”或以“和”代“或者”的情况发生。从理论上讲,这两个词在意义上是没有可替代性的;就日常交流而言,也不易出现运用错误。那么立法表述中为何还会出现诸多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呢?这也就引出了下一步要阐述的内容。
    其次,确认立法表述中“和”与“或者”的语境要求。一般地讲,连词在连接同位成分的时候,联合性的用“和”,选择性的用“或者”。立法表述的难点在于判断哪些是联合性的,哪些是选择性的,因为具体的情形是相当复杂的,需由句群的关系、语义的联贯等方面的因素综合分析。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此例句中“和”与“或者”就是根据整个句子的表意要求而分别使用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不是固定的组合性概念,因此它们作为同位成分使用时并没有将连接词固定下来,而是根据在句中的作用来确定连接词。前一组同位成分修饰“规定”,是联合性的,因而用“和”;后一组同位成分限定“损害”,是选择性的,所以用“或者”。总之,语义的完整性和语境的综合因素决定着同位成分连接词的使用。
    
    调试“或者”的存在状态
    
    “或者”在成文法中的使用频率很高,《海商法》共278条,用“或者”341次,《刑法》共452条,用“或者”991次,《行政复议法》共43条,用“或者”68次;《统计法》共28条,用“或者”27次。词频不是语言应用研究的决定性因素,但在立法语言的范畴内应当说是一个较为重要的指数。立法表达的词语单义性决定了词语需在相应的文字长度中重复使用,而不是尽量寻找同义或近义的词语予以替代。因而,重复便成为一个值得关照的特有现象。“或者”的重复无疑是这种环境中的产物,在实际的运用中携带着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
    使用比率高并不意味着重复次数愈多愈能发挥词语的功能,也不意味着语言资源的无限度投入。在“或者”的问题上,如何使其存在于浩繁法律的使用状态条理、明晰起来,保持正确率是核心。
    在把握了特定语境下的句法变异形式、“或者”功能扩展规律的前提下,在确定“或者”与“和”的使用界限的同时,必须及时发现和处理实际存在的表述缺憾,才能保证“或者”在使用上的最大可能的正确率。而且,保证总体上的正确率,是以保证每一句的正确性为基础的。试析几例: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句中第一个“或者”所连接的前后两个部分在意义上相交织,“年老”、“患病”的人未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就其表述的本意应是不相交叠的,同时又一同修饰“人”,因而连接词应为“和”而非“或者”。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连续出现的四个“或者”不在同一个层级上,但这不是问题。关键的错误在第一个“或者”处,依其结构前半部分内容可有两种理解,即“有故意过失”和“有故意的工作人员”,显然荒谬致极,影响了整个句子的意思表达。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海商法》第四十九条)
    这里的五个“或者”使用是规范的,第一款的三个同位成分明晰,表意简炼;第二款是典型的层级混合的功能扩展句。
    语言的问题表现出来只是符号性的物质形态,而导致其发生的根本当然还是内在信息。要使“或者”的连接功能发挥得正确、充分,从法律思想、法理逻辑到语言形式都须是清晰、顺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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