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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

作者:章娜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8-18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法律特征
(一)构成要件
1、缔约合同的义务;
2、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相对方造成了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由过错;
4、违反义务行为与损失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二)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
合同订立是缔约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为了缔约合同,一方实施了某种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发生要约或要约邀请),并受到该要约的拘束,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同信赖。如果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或要约邀请,这至少必须在这些要约或要约邀请已到达受要约人或相对人以后才能产生缔约上的联系”。①“才能使当事人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②“只有在相对人作出了有效的承诺并达到要约人后合同方成立。在以前均为缔约阶段,但是,即使相对人作出了承诺并达到要约方,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经批准的在获得批准后方为成立的或按当事人约定的成立条件或形式具备对方可成立的合同,在合同成立以前仍处于缔约讫商阶段。”需要指出的是,过错虽发生在缔约阶段,但合同却能够继续向前推进,若这种过错导致了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就仍能产生缔约过失。③“因此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是产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这是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产生有着质的区别。”
2、缔约过失责任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产生的民事责任。
先合同义务又称为要约义务,指当事人为了缔结契约在相互接触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各种通知、照顾、保护、协商、保密的义务。这些义务是缔约双方为签定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因而学说上又称为附随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④“作为先合同义务包括了如下的特征:(1)是法定的义务,不须当事人协商创立页不允许约定排除;(2)具有不确定性,依具体情形要求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维护对方利益;(3)对此义务的违反必引发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对于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如何法律学界均有不同的概括。有人认为其内容为当事人间的信用关系是信用遵守的义务;有人认为它包括协助、照顾、保护、告知、保密义务。但无论如何界定其内容,法学界大致观点包括告知义务,它又包括了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重要的、与缔约相关联的资讯告知义务、协作及照顾义务、瑕疵告知义务等。在合同订立中,应尽力考虑他人利益,尽力为他人提供便利,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他人或利用他人的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应通知债权人,以免债权人蒙受意外损失。⑤“不得欺诈他人,…如做虚假广告、虚假说明、隐瞒产品瑕疵等,诱使他人与自己订约。”⑥“但是,对于保护义务是否为先合同义务,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多有争议。”笔者亦认为先合同义务不应包括保护义务。从保护义务的实质上讲是任何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义务,不仅限于缔约双方应付有的义务,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违反保护义务致他人身体、财产受损,亦应通过侵权法加以解决。
3、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何为缔约过错,是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所具有的过错。只要当事人违背了其负有的应依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缔约的过失。⑦“不管行为人在实施违背义务的行为时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4、缔约过失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民事责任的发生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没有损失,此种损失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在大陆法中,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有效所受的损害。其有别于契约履行后可获得的履行利益或积极利益。
5、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从形式作用上分类可分为制止性、弥补性、处罚性三种。⑧“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与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过错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方式,而仅限于弥补性方式赔偿损失。只能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四、总结
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探讨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以及澄清其最为突出的法律特征,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既能不致于使引起损害的缔约过失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漏于追究,又能防止缔约过失责任的不适当扩大。

 


参考文献
①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修订版第708页。
②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第95页。
③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01年第2号(总第19卷),叶建丰《缔约过失制度研究》(硕士论文)第515页。
④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第96页。
⑤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修订版第709页。
⑥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修订版第709页。
⑦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修订版第711页。
⑧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01年第2号(总第19卷),叶建丰《缔约过失制度研究》(硕士论文)第5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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