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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化与人权保障

作者:黄胜春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7-29


    2、强制医疗处分
    这种处分主要适用对象为精神障碍者。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者,不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或要求其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是刑事政策和人道主义的要求。但是,这并没有因此而消除其对社会的危害和潜在的威胁。虽然我国刑法中对造成危害结果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者有“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的规定,但由于家属和监护人的力量有限,承担这样的责任困难多,难度大,很难有效地控制此类精神障碍者不再危害社会。因此,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国家有必要对危险的精神障碍者采取一定的对策,将其送到特定的精神病院,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这样,一方面可以对精神障碍者施以治疗,从积极的方面消除犯罪成因,一方面使之与社会隔离,使其不能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达到既治病救人,又防卫社会的目的。其次的适用对象为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的性病患者。这类人应收容于性病医疗所进行强制医疗,如果其行为又构成犯罪的,应与刑罚并科适用。
    3、禁戒处分
    这种处分主要适用于因酒类或麻醉剂中毒而对社会有危险者。酗酒、吸毒一直是许多国家的“社会病”,它不仅是引发多种犯罪的重要原因,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治安和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因此,各国一般都有对酗酒、吸毒者的惩戒措施。近几年来,酗酒,特别是吸毒在我国也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虽然我国对酗酒、吸毒犯罪不免除刑事责任,但对于酗酒、吸毒成癖的人来说,其犯罪行为是在中毒以后,在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显然低于正常人的状态下实施的。对他们仅适用刑罚,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再次犯罪的危险性。而设立禁戒处分,通过一定的治疗和戒除,消除其癖性,更利于特殊预防。需要指出,禁戒处分并不排除刑罚的适用。如果酗酒、吸毒者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罪行严重,一般应附加适用禁戒处分;如果行为较轻或尚不构成犯罪,则可单独适用禁戒处分。设立禁戒处分,亦可以从治疗和消除癖性及与社会隔离两个方面达到保全社会的目的。
    4、保护管束
    这种处分是指不剥夺受处分人的人身自由,而把处分对象置于社会内,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监督或辅导,促使其改恶从善。保护管束适用的对象主要有二:一是对某些具有犯罪危险的人单独适用,如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累犯、惯犯;一是对缓刑、假释、管制罪犯附加适用,现行刑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的监督考察和管制罪犯的监督考察,但没有规定具体措施,因此有必要在保安处分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这种处分作为一种设施外的处遇方法,可以减轻法的强制感和刑罚的冷酷感,便于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改造;同时亦可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促使行为人复归社会。
    5、少年保护
    这主要是适用于青少年的处分方法。青少年有自己的生理、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心理、生理发育不完全成熟,可塑性大。因此,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者就不应着眼于惩罚,而应立足于教育、挽救、感化和保护。这就使得对青少年适用保护处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中的有关规定称之为收容教养,在设立保安处分规制后应予完善之。对于如何适合青少年违法犯罪者的特点合理选择处分形式,尚有待进一步探讨,不过,总结我国青少年立法及司法实践,借鉴国外青少年立法的内容,在我国适用青少年的保安处分形式应多一些,如设立青少年管教中心和工读学校,禁止出入特定场所,予以归劝、训诫和警告等等。
    6、善行保证
    善行保证是责令被适用者提供一定数额金钱或有价证券,作为将来不再违法和犯罪的保证。善行保证在不限制被处分人的人身自由,同时又在一定的条件下保留被处分人的经济利益受到剥夺的可能性。此项措施不涉及被处分人的人身权利,更易于接受,使被处分人的抵触心理较其它处分小,从而更有利于被处分人的改过。善行保证可以单处,也可以和其它措施和刑罚并处。
    7、没收罪物
    没收罪物是指消除犯罪的方法或条件,将与犯罪有关或有诱发犯罪危险的物品和违禁品予以没收的处分。我国刑法第64条有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的规定。在现行刑法中,这一措施既不具有刑罚的法律后果,也不是非刑罚处罚方法。在设立保安处分时,应将其纳入保安处分的体系中,明确其法律性质。没收财物措施可以和刑罚并科适用。
    此外,本着实行刑法上保安处分和行政法上保安处分双轨制的思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禁止驾驶、禁止从业这类保安措施,可以考虑保持其行政性的制裁性质,规定为行政法上的保安处分。
    (四)关于刑法上保安处分程序的构建
    重构我国保安处分制度?除在实体法上应当将现有保安措施刑法化?相应地还应当将保安处分程序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之中。笔者认为?为了充分发挥保安处分的应有功能?我国保安处分程序的构建?应当立足于以下模式?  1、公安机关提出请求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在办理保安处分案件时?由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申请人民法院判处保安处分?是较为妥当的。在具体程序的设计上应当考虑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2、人民法院裁判
    保安处分由人民法院裁判。保安处分案件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在具体审理程序的设计上?应考虑设立人格调查制度,由法官在审理前委托有关机构对当事人的生活阅历、精神状况、家庭环境、工作或学习情况、人格状态等进行调查,以对当事人的犯罪倾向作出综合判断。
    3、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保安处分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监管机构负责实施。在保安处分立法中?应当确立与设立保安处分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根据保安处分具体内容的不同?建立不同的保安处分执行环境?执行中?应当充分保障其与外界联络的权利、与其亲友会见的权利。对于执行期间的所外执行、延长或缩短期限、提前解除保安处分等问题?应当明确其条件、申请主体及裁判的方式。
    4、人民检察院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保安处分进行监督?目的是保证公正地适用保安处分。具体监督活动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认为存在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受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申诉?监督对被处分人的管理?审查延长或缩短保安处分期限?提前解除保安处分是否合法等。
保安处分是对被处分人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关系到所涉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在保安处分措施的适用中?当事人权利保障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为此?保安处分立法除了为当事人行使辩解权及获得律师帮助权提供充分保障以外?还应当规定充分的救济、复查程序?以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1)上诉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当事人同意的律师和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保安处分判决?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为了维护上诉人的上诉权?上诉程序的启动不要求必须有上诉理由。另外?有必要参照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保安处分上诉程序中确立上诉审不得变更为对当事人不利的原则;(2)申诉程序。被处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安处分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为使被处分人充分行使申诉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应当在立法中确立申诉再审不得变更不利的原则;(3)提请复核再审程序。执行机关在保安处分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机关的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确有错误的原审判决?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进行再审?视情况可以作出解除保安处分或缩短保安处分期限的裁判;(4)依照职权审查。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职权定期对被处分人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继续保安处分的必要性。审查采取听证的方式?由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和执行机关参加。对于已经不存在保安处分必要性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安处分;(5)赔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原判决错误?应当解除对被处分人的保安处分措施的?或者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侵权行为损害被处分人人身财产权的?被处分人有权申请赔偿。

    注:
    [1]参见《意大利刑法》第199条。
    [2]杨春洗:《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05页。
    [3]高仰止:《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590页。
    [4]金昌俊:《浅谈我国保安处分的立法构想》,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2期。
    [5]房清侠:《构建我国完整的保安处分制度的设想》,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4期。
    [6]参见张旭、陈正云:《保安处分与刑法的完善》,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7]赵秉志等:《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载于《法学研究》第18卷第5期。
    [8]苗有水:《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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