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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体所有制:均平易、济困难——一个特殊村庄案例的一般意义

作者:曹正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8-29

三、对假说的逻辑验证——博弈论分析                   上述假说能否成立?我们首先用博弈模型进行逻辑验证。建立博弈模型的原因是,在村庄内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采用何种原则,既不是完全由法律决定,也不是纯粹的自发演化之结果,而是在村庄领导人的主持之下,村民参与选择的结果,故可以看成是村庄领导人与村民之间的博弈结果。在博弈模型中,生存权优先原则和成员权优先原则分别对应于两种不同的博弈均衡。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寻找不同均衡发生的条件来验证或否定上述假说。如果我们从博弈模型中推导出“生存权优先”的均衡条件和“成员权优先”的均衡条件与上述假说中给出的条件是一致的,我们就从逻辑上验证了假说。                   (一)博弈的参与人:领导人与村民                   在博弈模型中,我们首先假设,村庄领导人是外生的,而且领导人的产生过程与村民选择土地产权界定原则无关。这就是说,村民只能接受既定的村庄领导人,他们不能依据候选人是否值得信任、是否主张生存权优先来选择一位领导人,然后让这位领导人去推行他们认同的产权界定原则。这一假定的现实依据是,在一般情况下,村庄领导人是村支部书记,而不是由村民选举的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是由村庄党员选举产生,再由上级党委任命的。在决定支部书记人选上,上级党委具有很大影响力,普通村民基本上没有影响能力。至于村委会主任,虽然要经过村民选举而产生,但大多数村庄实行的是所谓交叉任职,即由支部副书记出任村委会主任,这就进一步加强了支部书记的权威。                   因此,在村庄内部决定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原则时,村支部书记就是当然的村庄领导人,村民只能针对在任支部书记的特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产权界定原则,而不能反过来——依据自己认可的产权界定原则,选择实施这一原则的支部书记。                   由于村庄领导人是外生的,故在博弈过程中,领导人的特征也是外生给定的。对村民选择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原则而言,他们所关心的领导人的特征是廉洁程度与领导能力。廉洁程度无需解释,领导能力是指领导人在村庄公共事务上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能力,即使领导人廉洁奉公,也很难筹措、管理和使用好村庄的公共资金。我们把村庄领导人的廉洁程度和领导能力合称领导人在村民心中的“可信程度”.在村庄内部,村民能够充分地知晓领导人的个人信息,因此,领导人的“可信程度”是每位村民都知晓的公开信息。                   按照可信程度来划分,村庄领导人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的领导人在村民心中有较高的可信程度,我们称之为“高可信程度的领导人”;一种类型的领导人在村民心中没有多少可信度,我们称之为“低可信程度的领导人”。领导人可信程度的高低是影响村民选择产权界定原则的重要因素。                   我们把村民简化成一种类型,即每位村民都面临着生活风险,且都希望规避风险。这意味着,在村民认为合算的条件下,都愿意放弃一定的现期收入以获得生存保障。                   (二)领导人和村民的策略选择                   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过程中,面对村民希望解决的生存保障问题,领导人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有所作为”,一种选择是“不作为”.“有所作为”的策略是帮助村民解决生存保障问题,也就是主张生存权优先原则,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不作为”的策略是不帮助村民解决生存保障问题,按成员权原则一分了事。我们假设,领导人都希望在村庄事务上有所作为,这可以提高他在村民中的威信和自身的成就感。                   因此,领导人将优先选择“有所作为”的战略——主张生存权优先原则,只有当他预见到村民不支持他主张的生存权优先原则时,他才迫不得已选择“不作为”的策略。                   如果领导人选择的策略是“有所作为”(即主张生存权优先原则),那么村民的策略有两种,一种是“同意”,一种是“不同意”.如果村民选择“同意”,那么生存权优先原则就构成领导人与村民之间的纳什均衡,集体土地的产权将按这一原则来界定;如果村民选择“不同意”,那么生存权优先将被成员权优先所取代。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村民在何种条件下将选择“同意”,在何种条件下将选择“不同意”。                   若要村民同意按生存权优先原则来界定集体土地的产权,必须满足这样一个条件:即在村民看来,集体土地提供的生存保障,在效用上必须超过所付出的代价。我们用u 记集体土地按生存权优先原则界定产权时,为村民提供的生存保障之效用。要获得这一项效用,需要有相应投入。一项投入是每位村民都必须贡献出一份土地租金,其价值记为r ,即r 是原本可以直接分给每位村民的人均土地租金,因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现在必须集中在村集体手中,用于救济当年村中穷困者。                   另一项投入是村庄领导人的领导能力和廉洁奉公的精神,记为s ,即s 衡量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我们取0≤s ≤1,意为领导人的可信程度越高,s值越接近于1;反之,s值越接近于0.所以,对每个村民而言,集体土地提供的生存保障效用u =u (r,s),且是r 与s 的递增函数。这是因为,能够集中的土地租金r 越大,对村民的生存保障程度也越高;领导人的可信程度s 越高,说明领导人越有能力管理和运用公共资金,越不会侵吞公共资金,故由集体土地的租金向村民提供生存保障也越有效率。在这两种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提供的生存保障对村民的效用都随之提高。                   经过上述分析,如果领导人选择的策略是主张生存权优先原则,村民的策略选择可以简化为如下决策问题:                   将作为投入的人均租金(r)同集体土地提供的生存保障效用u (r,s)进行比较。如果r >u (r,s),即村民们认为集体土地提供的生存保障不足以补偿每个人投入的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们将选择“不同意”,即要求放弃生存权优先原则,把土地租金直接分给每位村民。反之,若r ≤u (r,s),村民们将选择“同意”,即同意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                   (三)生存权优先原则构成博弈均衡的条件                   根据上述分析,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问题上,村庄领导人是否主张生存权优先,要看村民如何评价,这种评价取决于村民在r 与u (r,s )之间的比较。由于u (r,s)是r 和s 的递增函数,因此,u(r,s)与r 和s 的关系可以用图1表示:                   图1显示,集体土地为村民提供的生存保障效用u (r,s),随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增大而提高,在图中表现为u (r,s)曲线随s 增大而向上移动。其中,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存在一个临界水平s0,如果领导人的可信程度小于s0,则无论r 是多少,都有r >u (r,s)。这意味着,由于领导人的可信程度较低,村民不相信领导人能够管理和运用好公共资金,此时,集中土地租金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在效用上一定小于投入的租金r.只有当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达到或者超过s0,即是村民们认可的“高可信程度的领导人”,才存在适当的r 值,使得u (r,s)≥r ,村民也才愿意将适当的土地租金集中起来用于生存保障。                   因此,s0是村庄领导人主张生存权优先原则的临界可信度,只有达到这个临界可信度,生存权优先原则才能得到村民的支持,此时,r0是村民愿意投入的土地租金上限。                   因此,在村民与村庄领导人之间的博弈中,视领导人的可信程度之高低而有两个不同均衡。当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s ≥s0时,而且集中的土地租金处在图1所示的适当范围之内(即r ≤r1,或r ≤r0),他将选择“生存权优先”,村民将选择“同意”。这意味着,在领导人具有高可信程度时,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将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济困目标可以实现。当村庄领导人的可信程度s < s0时,他将选择“成员权优先”,村民选择“同意”,此时,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将以成员权优先为原则。上述结论恰好验证了我们提出的假说,所以,前述假说在逻辑上可以成立。                   四、一个实行生存权优先的村庄                   虽然前述假说在逻辑上可以成立,但我们的分析仍有许多有待澄清的地方,比如,什么样的领导人才是高可信程度的领导人?这样的领导人在大多数村庄存在吗?高可信程度的领导人如何推行生存权优先原则?回答这些问题,仅仅通过抽象的模型很难说清楚。接下来,我们研究一个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的村庄,考察这个村庄如何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这个村庄的领导人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一)崖口村土地收益的分配:工分、口粮、养老院「13」                   崖口村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南海滨,属中山市南朗镇管辖。在人民公社时期,崖口村是一个生产大队,现为行政村建制,下辖八个自然村,自然村之间紧密相连,俨然是连为一体的大村庄。全村现有人口3000余人,劳动力1500余人,土地面积约36平方公里。与中山市其他村庄相比,崖口村的独特之处在于,自1981年以来,该村的集体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一直由生产队耕作3000亩稻田,「14」实行以生存权优先为原则的“集体生产,按劳分配”。                   崖口村的土地经营方式是一种特殊的“两田制”。按经营方式划分,村庄的全部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稻田,面积约3000亩,由生产队集体耕作;其余的土地(主要是由滩涂围垦的养殖场)面积约10000亩(2002年的数据),由村庄行政机构出租给商人经营。崖口村的“两田制”与其他村庄的“两田制”有一个区别,那就是不对外出租的那部分土地并不平均分给每位村民,而是实行集体耕作。尽管有这一点差别,崖口村的“两田制”仍然具有两个基本作用。第一,它基本上解决了土地经营的效率问题。虽然生产队耕作稻田的效率不高,由于大部分土地资源实行了出租经营,故从总体来看,崖口村的土地经营效率并不低。第二,在土地收入分配上有利于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我们将在下文详细论述这一点。                   相应于“两田制”,崖口村每年来自土地的收入也分两块:一块是稻田收入,一块是土地出租收入。以2002年为例,当年崖口村各生产队出产稻谷38417万斤,按市场价每斤017元折算为269万元,扣除生产成本106万元(包括化肥、农药、柴油、种子、农机、农业税等,不包括劳动报酬),可用于分给村民的净收入是163万元。2002年,土地出租收入约464万元。两类收入合计为627万元,这是2002年崖口村集体土地的全部净收入。「15」在扣除村庄行政机构和公共事务开支之后,这笔土地收入很难维持3000多村民的生计。如果将这笔土地收入平均分给每位村民,或者将全部土地平分给村民耕作,部分能力较弱的村民将面临生活困难。                   我们现在来看崖口村如何分配这笔土地收入。崖口村的收入分配是按四大项进行的,分别是生产队出工的劳动报酬、村民福利、干部工资与行政办公费、村庄公共建设。2002年,村庄公共建设支出为47万元,包括兴建和维护道路、排灌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和村庄公共设施等开支;干部工资与行政办公费约67万元,其中,干部工资约56万元,办公费约11万元。干部工资和办公支出总额较大,原因是村庄行政机构经营事务多,管理人员多,但每个人的工资水平并不高,「16」办公支出在村庄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也不高。扣除干部工资和办公支出、村庄公共建设支出,余下535万元用于支付村民的劳动报酬和村民福利。「17」                   在上述四个分配项目中,真正反映崖口村土地收入分配特点的,是生产队出工的劳动报酬和村民福利这两个项目,其余两个项目是每一个村庄都有的,支出水平也没有特别之处。以下我们仅叙述村民的劳动报酬与村民福利。                   1.村民的劳动报酬——“按劳分配”                   土地收入的大部分是以“按劳分配”方式支付给在生产队和农机站出工的村民。2002年,此项“按劳分配”总额约为458万元,其中支付给生产队出工的村民426万元,支付给农机站出工的村民32万元。「18」此处的“劳”,特指村民在村庄集体干活的劳动量,用“工分”来计量。这意味着,不参加集体劳动的村民,不能以按劳分配的方式分享土地收入。                   以下我们以生产队为例,说明这种分配方式。                   生产队的“按劳分配”有两个关键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记工分,这项工作由各个生产队自己负责。每个生产队都有一位记工员,负责记录每位村民在生产队劳动的工分,到年底计算出村民当年工分数和生产队总工分数。第二个环节,计算每个生产队的工分值,这一项工作由村庄会计负责。每年底,村庄会计核算出每个生产队应从村庄分得的劳动报酬总额。生产队这项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生产队把当年生产的稻谷交给村庄,村庄支付的稻谷生产报酬;一是生产队完成村庄安排的公益劳动,村庄支付的公益劳动报酬。在计算出各生产队应得劳动报酬总额之后,将其与当年生产队总工分数相除,即为各生产队当年工分值。                   2002年,13个生产队生产稻谷38417万斤,村庄按111元/斤的价格计算生产队收入,「19」再扣除村庄垫付的稻谷生产成本57万元,当年生产队收到稻谷生产报酬为366万元。此外,2002年生产队完成村庄安排的公益劳动,包括整修道路、植树造林、清理垃圾等工作,共得公益劳动报酬60万元。两项合计,2002年生产队应得劳动报酬总额为426万元。「20」此项报酬在年底支付给各个生产队。各生产队再根据当年工分值和每位村民的当年工分数,计算每位村民的劳动报酬(见表1)。                   2.村民福利———口粮与养老院                   在按劳分配之外,崖口村为村民提供的社会福利主要是口粮和养老院。2002年,这两项支出约77万元,其中,口粮补贴约57万元,「21」                   养老院(包括村民的困难补助和退休干部补助)约20万元。                   “口粮”由村庄每年向村民分配,粮食来源即是各生产队生产的稻谷。分粮资格的认定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未成年人(16岁及以下)与老人(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为非劳动力,这些人的分粮资格以村籍为据,只要户口在崖口村,均按相应标准分配口粮。分粮标准见表2.                   第二种情况,处在劳动年龄的村民,只有在村庄集体就业才有分粮资格,其分粮标准为64斤稻谷/人?月。                   口粮作为社会福利,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村庄向所有未成年人和老人免费供应口粮;第二,处于劳动年龄的村民须交纳少量口粮款,价格为0135元/斤,这个价格只相当于市场价的一半。                   村民福利的另一个主要项目是村庄设有养老院,免费供养全村无人照料的孤寡老人。目前在老人院生活的老人有30余人,村庄安排专人照顾他们的饮食起居,所需经费也是出自集体土地的收入。                   (二)崖口村土地收入分配的基本特征:生存权优先                   从表面来看,在崖口村土地收益分配上,似乎只有口粮和养老院才是在保障村民的生存需要;其实,崖口村的“按劳分配”才是生存权优先原则的主要实现方式。这是因为,生产队和“按劳分配”为崖口村民提供了最后的就业保障———那些在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的村民可以留在生产队出工,实际上发挥了为弱者提供生存保障的功能。                   在崖口村,“按劳分配”是一种特殊的土地收入分配规则,它将每位村民在生产队所付出的劳动时间,同他(她)的土地收益权联系起来,一个人在生产队付出的劳动时间越多,他(她)获得的土地收益也越多。                   这种土地收益的分配方式能够达到为弱者提供生存保障的目的,有三个原因。第一,崖口村的13个生产队都是开放的,村行政机构不限制村民的择业自由,村民可以自由进出所属的生产队。如果某位村民在市场上找到一份收入更高的工作,或者有能力经商办企业,他可以离开生产队;如果有一天他在市场上失业了,或者经商失败了,他再回到所属的生产队出工。所以,崖口人把在生产队出工称作“铁饭碗”,意为一个人即使在外面混不下去,回到生产队仍有一碗饭吃。第二,生产队的工作比较轻松和简单,重活和累活大多由拖拉机和收割机来干;且工作时间较短,每年出工约200天,每天平均工作4个小时,适宜由劳动能力弱的村民和年纪较大的村民承担。第三,在生产队出工的收入可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又明显低于市场工资,这一点保证了只有市场竞争的弱者才愿意留在生产队,强者会到市场上赚取更高的收入。                   总之,崖口村的“按劳分配”把市场竞争中的强者暂时排除在土地收益的分配之外,却为弱者提供了适宜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故我们说此种分配方式体现了生存权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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