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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体所有制:均平易、济困难——一个特殊村庄案例的一般意义

作者:曹正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08-29

五、村庄领导人的特征                   用“按劳分配”的方式分配土地租金,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在村庄内部,必须保留一个集体生产部门,否则无法安排村民劳动。第二,那些不参加集体劳动的村民必须暂时放弃土地租金的分配资格。                   前一个条件也许容易达到,后一个条件则可能有很大争议。以2002年为例,当年生产队和农机站分配的资金总额是458万元,扣除生产队出产的稻谷净收入163万元,余额295万元即是土地资源的出租收入。                   按人口数平均,2002年每位崖口村民交给生产队和农机站“按劳分配”的土地租金将近1000元。因此,对于那些不参加集体劳动的村民来说,每人都放弃了近1000元的租金收入。然而,恰恰是这些不参加集体劳动的村民在人数上占多数,在生产队出工的村民只占少数。「22」为什么大多数村民能够接受“按劳分配”呢?「23」                   村民能够接受“按劳分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村民面临着市场风险,生产队和“按劳分配”能够帮助他们应对市场风险。但是,仅有这一个原因是不够的。其他村庄的村民也面临市场风险,为什么绝大多数村庄没有采取类似于崖口村的分配制度呢?例如,与崖口村毗邻的泮沙村,耕地面积、人口数与崖口村相近,自然条件、耕作技术、风俗习惯更是与崖口村一样,但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上,就没有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而是实行成员权优先原则。「24」因此,还应该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我们认为,这个“其他因素”是村庄领导人。                   崖口村的领导人是党支部书记陆汉满。陆汉满自1974年起一直担任崖口村(崖口大队)支部书记,迄今已有30多年。1981年,中山县推广家庭承包责任制,动员各大队和生产队把土地分到各个家庭耕作。                   陆汉满不赞成分田到户,提出继续按“集体生产,按劳分配”的路子走下去。陆汉满这样做的理由和村民支持陆汉满的原因,都直接与他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人格有关。                   (一)思想观念                   陆汉满对穷人和弱者怀有深深的同情,对富人则避而远之。他奉行的原则是“只帮穷人,不帮富人”。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只做雪中送炭,不做锦上添花”。崖口支部副书记谭锦廉这样解释这句话的涵义:                   陆书记的政策主要是为没有出路和没有能力的穷人提供帮助。如果你有本事出去赚钱,他也不拦你。如果你没有本事,愿意留在生产队,他愿意帮你找碗饭吃。(曹正汉,2004:134)                   陆汉满的“只帮穷人,不帮富人”,包含两个原则:第一是为弱者提供劳动机会,第二是按劳分配。他认为,劳动能力弱的人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找到一碗饭吃,这就需要将他们组织起来,用集体的力量为这些人提供帮助;但帮助的办法不是把钱直接分给他们,而是为他们提供劳动机会,按劳动分享集体收入,即按劳分配。最为陆汉满称道的是,崖口人没有失业风险。有能耐的可以自己经商办企业,有技术的可以到外面的工厂受聘,没有能耐没有技术的人,可以留在生产队。即使是那些劳动能力最弱的人,也还可以由生产队安排放牛,每月也有500-600元的收入,不愁没有饭吃。2000年,有位领导同志到崖口,问:崖口的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很高,用拖拉机耕田比牛耕效率高,为什么还要养这么多牛?陆汉满答:                   有些事情,你会觉得我们很傻,很保守。这个年代还养这么多牛?但是,如果取消了耕牛,我们崖口村就将有好几十位村民失去工作机会,他们没有牛放,没有驶牛工做,又做什么呢?我们现在所做的,是安排愿意就业的人都有工做,使他们能够心安理得地通过劳动获取报酬,自食其力。(曹正汉,2004:137)                   (二)道德人格                   陆汉满不但愿意帮助穷人,而且能够做到廉洁奉公,这在崖口村早已妇孺皆知。我们举几件崖口村民都熟悉的事情,从中可以了解陆汉满的道德人格在村民心中所产生的影响。                   第一件事情。陆汉满曾经家庭负担重,生活一直很清苦,但他安于清贫,不以权谋私。1991年,儿子志农高中毕业,陆汉满的一些老朋友,包括珠海市、中山市和翠亨镇的一些领导,都提出帮志农安排工作,都被陆汉满回绝了。他让志农到陆家生产队(七队)下田干活,与村民一道插秧、施肥、扛谷子。志农不理解父亲的用心,对父亲耿耿于怀,决心不指望父亲,靠自己干一番事情。他说:                   91年我在生产队出工挣了2500元,我拿这笔钱买了一只小艇开始养蚬,买艇共需4500元,欠了人家2000元。此后,我就没有再花过家里一分钱。当时,蚬场的位置在崖口海滩的外侧。92年父亲知道了我在养蚬,他竭力反对。我不理他,也不找他,自己干自己的。91年到94年,我是自己驾小艇捞蚬,非常辛苦,两只手裂了很多口子。这段时间我没有挣到多少钱,只是自己挣自己的人工钱。94年之后,蚬场扩大了,我才开始赚点钱。我在崖口什么事都办不了,什么章都盖不了,我搞蚬场是找镇和市渔政大队,我向镇和渔政大队办手续,向渔政交费,合理合法。                   后来,这些蚬场陆续被崖口围垦,按道理应该补偿给我,3岁小孩都知道我投了蚬苗、下了本。别人放了蚬苗,村里都给补偿,但父亲就不同意补偿给我。我不愿意毁了我父亲一生的名节,不补偿也就认了,连同我的两个搭档也没有补偿。                   94年我不想再在大队出工,报考了中山巡警,培训了3个月,觉得没意思,又回到崖口养蚬。但父亲认为我没有一份正当的职业是不好的,要我再到大队出工,跟满成管围垦,一直干到现在。                   其实我真不愿意在大队出工,只是父亲要我这样。我拿大队一份工钱是受之无愧的,大队交待我的事情,我做好它,做完了大队的事情,我还要管我的蚬场。现在,我的蚬场有一部分在中山地界,一部分在珠海地界,我还有二个搭档,最近又增加了一个。我的手机、摩托都是自己买的,我不到大队报销一分钱。                   92年地产风时,我父亲顶住不卖地,人家就找到我,让我搞定我父亲,然后给我一亩5万元的酬谢。他还告诉我一个方法,若我父亲不同意,就装着自杀。我当时年轻不懂事,真这样做。我父亲坚决不答应,我在家里拿绳绕在横梁上要上吊,我父亲也拿来一根绳子,他说,要死的话,我们父子俩一起死!(曹正汉,2004:145-146)                   第二件事情,陆汉满的工资在村干部中是最低的。村干部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津贴构成,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200元,津贴按基本工资的10%,村干部实际工资每人每月1320元。陆汉满一直不拿10%的津贴,每月除了1200元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收入。这一点崖口的干部群众都是清楚的。                   第三件事情,陆汉满很怕占公家的便宜。比如,陆汉满从来不陪客人吃饭。经常有一些客人到崖口来看看,上级政府的领导有时也下来了解情况、布置工作,还有同崖口村有租赁或合作关系的客商,请客吃饭在崖口村是很平常的事情。来了客人是否要请吃饭,一般由陆汉满开口安排。陆汉满本人不会陪客吃饭,他回家自己做饭吃。熟悉的客人都知道这一规矩,遇有不熟悉这一点的客人,其他干部也会出面解释,说陆书记从不陪客人吃饭。陆汉满不但在崖口村是这样,就是去镇上开会,也不吃镇政府安排的工作餐。                   这些事情能够长期做下来,确实不容易。崖口村民信赖和支持陆汉满,首先是因为他能够做到廉洁奉公。道德的力量是直透人心的。                   正是由于具有很高的道德权威,陆汉满才有能力推行生存权优先原则。                   六、崖口村的特殊性与普遍意义                   我们已经在逻辑上推论,在村民不能自由选择和充分监督领导人的条件下,一个村庄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上,若要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其前提条件是现任领导人必须是为村民充分信赖的资金托管人。这样的领导人碰巧在崖口村出现了,所以,崖口村一直实行着生存权优先原则。                   问题是,崖口村的做法能够推广到我国大多数村庄吗?不能。即使在崖口村,也不能保证在陆汉满之后,村庄领导人仍然是村民充分信任的人。其原因在于,陆汉满获得村民的信任,是依靠他本人的道德约束,不是依靠普遍存在的制度约束。以现行的村庄政治格局,陆汉满在当上支部书记之后,可以不奉行“只帮穷人,不帮富人”,也可以不那么廉洁。如果是这样的话,崖口村民也就不愿意将土地租金集中由村庄行政机构进行再分配了。显然,要求每一位村庄领导人依靠个人的道德约束做到廉洁奉公,以此获得村民的信任,是过于苛刻的要求。从这一点来说,崖口村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是一个带有偶然性的特殊案例,在中国农村没有普遍性。但是,这个特殊案例却有助于说明一个一般化道理:                   在当代中国乡村政治中,村庄领导人同时也是村民心中高可信程度的人,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因而对村民来说,是可遇不可求的。因此,在绝大多数村庄,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将实行成员权优先原则,不会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                   七、结论                   在当代中国乡村,由于大多数村庄的人均耕地维持不了一位村民的生计,因此,村民能否依靠集体土地获得基本生存保障,依赖于村庄领导人是否是村民信任的资金托管人,且是否有帮助村民解决生存保障问题的意愿。如果没有这样的领导人,村民只好放弃对生存保障的要求,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将采用成员权优先原则。然而,在现行乡村政治制度中,一个村庄要出现这样的领导人,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小概率事件。所以,在大多数村庄,土地集体所有制只能实现均平目标,不能真正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                   虽然我们验证上述结论用的是一个博弈模型和一个村庄案例,在经验研究上显得单薄,但是,如果我们将当代村庄的集体土地与历史上的族田、义庄相比较,我们的结论就显得合情合理。历史上的族田、义庄是族中公产,这与现在的集体土地是村庄公产相似。然而族田、义庄的收入优先用于族内扶危济困,其产权界定具有生存权优先的特征(李文治、江太新,2000:44-45),这又大异于当代大多数村庄的集体土地之收入分配。导致这一差别的主要原因是,族田、义庄由族中长老管理,长老是族中年高望重的人,一般来说都受到族人信任;而当代村庄的领导人是村支部书记,支部书记不是村庄长老,在大多数村庄,他们也不是村民能够信任的资金托管人。                   上述结论动摇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道德基础,它迫使我们反思:牺牲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农民转向工商业和进入城市就业的能力、降低农民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如果只能换来均平而难以实现济困,这种代价是否值得?因为仅以均平为目标的话,无需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只需一次性地将土地均分给农民,赋予农民自由处置土地的权利,即可基本实现。虽然后一种实现均平的办法不能保证若干年后每位农民仍有均等的土地,但农民转向非农就业的能力提高了,这将有助于农民和他们的后代无需依靠土地而获得生活来源。这不正是大多数农民的出路吗?                            注释:                   「1」「姚洋认为,由于农民基本上没有超出家庭的社会保障,集体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成为农民最后的生存依靠,他称之为“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姚洋,2000)。温铁军也认为,当前集体土地已经成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基础,土地的保障功能远远大于生产功能(温铁军,2005:148、165)。」                   「2」「土地资源在所有农户之间(不限于本村范围)达到有效配置,是指各农户的土地边际产出都相等。从逻辑上说,无论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只要保证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都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在土地为村庄集体所有的条件下,要实现均平目标必定会降低农户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因而阻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参见钱忠好,2003)。」                   「3」「如果土地是农民的私产,那些有能力从事工商业的人就可以通过变卖、入股和抵押贷款等方式,将土地变成金融资产,资助他们在农业之外创业或进入城市就业。而在土地为集体所有的条件下,农民没有这种能力。」                   「4」「据1998年的统计,我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约0.08公顷,约折合1.2亩。即使按南方水田的产出标准,每亩一年出产稻谷不过1500斤,稻谷市场价约为每斤0.7元,1.2亩耕地的年净产值只有1000元上下(包括劳动报酬,剔除化肥、农药、种子、柴油、农机等物质消耗),这点收入维持不了一个人一年的生活。而且,我国人均耕地在地域上差别很大,约有1/3的省低于1亩,1P3的县低于0.8亩,这两个数据都低于联合国确定的土地对人口的最低生存保障线(引自温铁军,2005:148-149)。」                   「5」「罗尔斯定义的“基本物品”(primary goods )包括基本政治权利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他认为,要保障每个人在起点上公平,就必须保障每个人都拥有这些物品(Rawls ,1982)。罗尔斯的观点忽视了人们在利用基本物品的能力上仍有差距,因此,A.森等提出公平的涵义是指每个人在基本能力上的平等,即每个人不仅拥有一组基本物品,而且社会还应保障每个人都有使用这些物品的能力(capability)(Sen ,1982).」                   「6」「在本文中,集体土地的产权指对土地拥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使用权和收益权。                   地产权界定上采用生存权优先原则。」                   「7」「生存权的实现方式需要集中一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救济村庄贫困者,有如中国历史上的族田、义庄。成员权的实现方式有多种,最直接的一种是将土地平分给每位村民耕作和收获,并定期或不定期地按人口增减变化调整土地;此外,以广东南海为代表的土地股份制也是成员权的一种实现方式。」                   「8」「如当前一些村庄实行的“两田制”,少数土地平均分给村民耕作,大部分土地由村集体对外出租,可以兼顾生存权优先原则与土地经营的效率。虽然在大多数实行“两田制”的村庄,租金分配没有做到生存权优先,大部分租金被村庄行政机构花费了;但是,这不能否定“两田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生存权优先原则,又可以解决土地经营的效率问题。                   “生存权”是指在村庄内部每位村民都有依靠村庄集体土地维持生计的权利,“成员权”是指每位村民都平等地拥有一份集体土地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有可能存在冲突,但都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道义上赋予村民的基本权利。」                   「9」「即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土地,保障新增人口也有一份平均规模的土地。」                   「10」「当人均耕地不足为生时,生存权优先原则如何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后文的崖口村案例提供了一个例子。」                   「11」「在我国当代乡村,村庄领导人一般是党支部书记,不是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一般是党支部副书记)。原则上,党支部书记由村中党员选举,再由乡镇党委任命;实际上,乡镇党委在决定村党支部书记人选上拥有很大权力。」                   「12」「在人民公社时期,村庄(即大队和生产队)普遍实行工分制,“工分”是每位村民在年底分配现金收入的主要依据。不过,从土地上产出的实物是按照需要而不是按照工分来分配,如粮食是按照家庭人口来分配的。在张乐天所研究的大队,90%的薪柴和77%的食用油是按家庭人口分配的。此外,搞家庭副业所需的生产投入也是按家庭来分配的。当时流传一种说法:“粮食靠集体,钞票靠自己”(张乐天,1998:368)。所以,在年终分红时,可能有一些劳动力不足的家庭分得的现金不够支付粮食款和偿还欠款,但他们照样领取份内的粮食和实物,年复一年地向大队和生产队打欠条。虽说这种机制不能从整体上解决村庄的贫困问题,但确实为最贫困的村民提供了生存保障。」                   「13」「关于崖口村的详细情况,参见曹正汉,2004.」                   「14」「崖口村现有13个生产队。」                   「15」「上述数据引自崖口村农业分配表(2002)及崖口村现金收支明细表(2002)。」                   「16」「2002年,崖口村专职干部的工资是每月1320元。」                   「17」「上述数据引自崖口村现金收支明细表(2002)。」                   「18」「引自崖口村农业分配表(2002)及崖口村现金收支明细表(2002)。」                   「19」「当年稻谷市场价每斤约0.7元,村庄按每斤1.1元计算稻谷价款,包含了村庄对生产队劳动的补贴。」                   「20」「引自崖口村农业分配表(2002)。」                   「21」「崖口村没有核算村庄对村民的全部口粮补助总额,此处57万元是笔者根据当年分配的口粮总数和市场价格匡算得来。」                   「22」「2002年,在各生产队和农机站出工的村民共有506人,暂时离开村集体到外部市场上工作的村民约1000人。」                   「23」「有一个事实可以说明大多数村民赞成“按劳分配”。2001年4月,有几位崖口村民上访请愿,要求查处崖口村主要领导人的经济问题。镇政府很快派出由18位成员组成的工作组进驻崖口,展开财务审计与群众调查。审计结果,没有发现经济问题。工作组还花了10天时间到村民家中听取群众意见,共走访了752个家庭,占全村总户数的87%.工作组到村民家中就问两个问题:1.对崖口的集体化体制有什么意见?是否想分田?2.对村干部有什么意见?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村民没有要求分田,他们赞成现行的集体经营体制(参见曹正汉,2004:166-191)。」                   「24」「现在,泮沙村的耕地面积已大为减少,镇政府在泮沙村征用了大量土地建开发区。不过,泮沙村在征地款的分配上,依然是实行成员权优先原则。」                   参考文献:                   曹正汉,2004,《伶仃洋畔的村庄公社》,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李文治、江太新,2000,《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刘世定,2003,《占有,认知与人际关系》,北京:华夏出版社。                   钱忠好,2003,《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理论与实证分析》,《经济研究》第1期。                   申静、王汉生,2005,《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社会学研究》第1期。                   斯科特,2001,《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程立显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温铁军,2005,《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北京:三联书店。                   姚洋,2000,《中国农地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秋季号。                   姚洋,2004,《土地、制度和农业发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张静,2003,《土地使用规则不确定:一个法律社会学的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张乐天,1998,《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东方出版中心。                   折晓叶、陈婴婴,2005,《产权怎样界定?》,《社会学研究》第4期。                   周其仁,2004,《产权与制度变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Loren ,Brandit,Jikun Huang,Guo Li Scott Rozelle 2002,“LandRights in Rural China :Facts,Fictions and Issues.”The China Journal47.                   Rawls ,J .1982,“Social Utility and Primary Goods.”In Utilitarianand Beyond,(ed.)by A.Sen B.William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Sen ,A.B.Williams 1982,“Introduction.”In Utilitarian and Beyond ,(ed.)by A.Sen B.William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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