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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作者:秦丽霞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10-02

二、独立董事薪酬法律制度缺位
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规定独立董事不应该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我国独立董事所得到的报酬仅仅是津贴。这种津贴是由上市公司决定的,如果制定过低就起不到激励作用,独立董事必然不会花费过多时间,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会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决定自己的“投入’;如果制定过高,又会使人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产生怀疑,独立董事是否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出现与经营管理层的“合谋”呢?有学者认为股权可以激励董事努力为公司服务,并且以此为抵押约束董事行为。实际上,18世纪的古典政治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曾经指出:“股份公司的经营,例由董事会处理。……不过,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优点,则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们重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优点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犹如富豪管事一样,他们往往设想,着意小节殊非主人的光荣,一切小的计算,因此就抛置不顾了。这样,疏忽和浪费,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了。⑤”缺乏股权激励的独立董事与斯密的“经济人”的假设相悖,因此他认为股份公司是无法与私营企业竞争的。但是,公司成长史尤其是两权分立的现代公司出现,足以证明其观点错误。笔者认为硬性要求董事的资格股,就会面临这样的困境,即如何确立持股比例,因为财富边际递减效应决定,既使持股比例相同的个人因自己资产的差异而激励效应迥异,相反,国外许多公司实践证实,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公司治理一样可以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这也是笔者强调独立董事必须制度化的原因。
一个有效的薪酬激励方法是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建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委员会,基金来源于各上市公司;基金下设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具备条件的独立董事进行提名、备案,建立独立董事市场。对经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聘请的独立董事,由基金委员会发放适当津贴。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应该具有弹性,如尽职尽责,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机制公开透明,没有欺诈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每一段时间应当由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尽职尽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进行公告,由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独立董事是否真正“独立”的关键在于薪酬的“独立”,其独立是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的。只有建立薪酬基金,统一发放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相对独立化和公开化,确保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脱离上市公司的直接控制。独立董事才能真正勤勉尽责。
三、由于潜在的责任与独立董事的报酬不成比例,以致只能造成独立董事回避风险
作为独立董事,难免出现种种责任问题,如“郑百文”虚增利润的违规事实被披露之后,在虚假的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相继受到惩处,其中包括该公司的独立董事陆家豪。不拿薪金的独立董事陆家豪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⑥,“郑百文”虚增利润的违规行为虽然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发生的,但该现象是值得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和经济工作者深思的。独立董事要对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负责,首先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独立董事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看似一个既轻松又风光的差事,但其责任与执行董事一样重大,同样需要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若上市公司在其年报或中报中造假,独立董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有的上市公司为了顺应潮流,只顾追捧名人、专家,而被聘任的独立董事名气大、头衔多,身兼数职,公务缠身,往往没有多少精力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了解,从而对公司经营决策益处不大,独立董事获得的津贴,相对于他们自身的原有收入而言并不多。但是一旦上市公司出现信誉问题、或者未及时披露信息,或者未能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却可能使独立董事名誉受损,严重者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义务的不平衡,降低了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也使许多人对独立董事望而生畏。对于独立董事要承担较大的责任和风险,国外通行的做法是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我国证监会应主动与保险公司协商,争取早日设立“独立董事责任险”,尽快使这项与独立董事相配套的重要制度得以建立,以打消独立董事的后顾之忧。
四、结语
由上可见,作为舶来品的独立董事虽说已经在我国生根发芽,但还不成熟,不够完善,还有待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提高。也希望立法在修改公司法的时候,适当考虑一下有关独立董事的问题,如何使它为我所用,更好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总之,独立董事作为一项制度已经深入到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当中,我们要适应这种趋势,不断将其丰富完善,使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
②参见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③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报》2001年8月22日。
④美国大公司独立董事费一般包括两部分—年费及参加会议津贴。年费一般在2---4万美元之间,参加会议津贴为,每参加一次董事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1000---5000美元不等。独立董事年平均收人一般为33000美元。参见林凌、常城:《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9月,第21页。
⑤[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03页
⑥《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2001年9月27日 证监罚字[2001]19号

 

参考文献:
1、官欣荣《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法理和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年9月第二版
2、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殷少平  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中国证券报2001-04-25
4、张开平  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版
5、梅慎实 《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修订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6、刘俊海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版
7、关  鉴 《独立董事为何纷纷辞职》  北京青年报  2000-8-21(18).
8、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报》20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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