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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实践看“共同美”

作者:王振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7-11-15

“各个阶级有各个阶级的美。各个阶级也有共同的美,‘口之于味,有同嗜焉,”。(转引自何其芳:《毛泽东之歌》,《人民文学》一九七七年第九期)毛译东同志关于“共同美”的这一观点,一般被理解为在一定条件下,不同阶级的人,可能对同一审美对象产生相对共同的美感。这种理解固然有道理。然而,美感是美的反映,美是引起美感的源泉。不同阶级的人所面对的各个审美对象,如果不是客观存在着美的某种相对共同性,那种相对共同的美感又从何而来呢?所以,所谓“共同美”,首先应当是指客观存在的美本身的相对共同性,它是由不同阶级的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积极的相对共同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

    当人类尚未诞生之时,地球上一切事物,尽管已经存在,并且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不断发展,却无所谓美丑。美的事物及由此而引起的美的观念情趣,是人类出现以后才有的。既不是出于什么超然的涵盖一切的理性,也不是来自神的启示,也不是神秘的心灵的直觉,美是随着人们的社会实践而来到人间的,它首先是社会生产实践的产物。

    社会生产实践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和特有的社会活动。动物本身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自然界里的活动,固然也可能多少改变自然的面貌,如果象马克思那样姑且把这种活动也看作是一种“生产”,那么,动物“生产”的只是供自己生存和繁衍的,它们只能消极、片面、无意识地适应自然规律,优胜劣败,物竞天择,始终是被自然统治“奴隶”。动物既不能创造美,也没有欣尝美的能力。虽然某些动物的巢穴、织网的构造其美妙程度往往使人惊羡,但毕竟是动物无意识的本能活动的产物。虽然,据达尔文发现,、比如某些鸟类的雄鸟,仿佛有意在雌鸟面前展示自己灿烂多姿的羽毛,而其它没有这般美羽的鸟类就不这样“卖弄风情”,有些鸟类还似乎喜欢以色彩鲜艳之物来妆扮自己的窝和经常玩耍之处,好象那些小生命跟人一样也有美感似的。实际上,这只是动物的生存竞争和遗传本能的表现,是受生物界所固有的雌雄淘汰规律所制约的。人类则不然。“有意识的生活活动直接把人类和动物底生活活动区别着”(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第五八页)。人类的生产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的,并且伴随以丰富的感情活动,具有不可比拟的创造性。因此,人类改造自然、社会的广度和深度,是动物所望尘莫及的。‘

    只有有意识的创造性的生产劳动才能创造美。当第一个原始狩猎者选择一块重量和形状适当的石块向野兽投掷过去的时候,这个活动无疑是自觉地进行的,因此是一个创造。这个最原始的工具—石头,就是人手的延长。这个工具及猎获物,就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光辉体现,即人的积极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可以说,这是人类最初创造的’“作品”。.

因此,美是人类遵循客观规律进行创造的、从而能够推动社会历史向前发展的社会实践的产物,是人类的积极的生活显现。美是人类把自己积极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了的具体可感的东西。   

既然如此,“共同美”,作为阶级社会中一种特有的审美现象,它的客观存在,难道可以是同各阶级的人们积极的本质力量无关的东西吗?当然不是。因此,要正确认识“共同美”,不能不对阶级社会的人的本质作一点分析。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这个科学论断,其内蕴十分丰富深刻。它告诉我们:一、现实生活中人的社会本质,不是孤立存在于“单个人”身上的东西;不是有多少“单个人”,就有多少不同的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身上的“抽象物”,二、人的社会本质不是“固有”的,天生不变的,而是随着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人们进行社会实践所必然构成的那种关系,即社会实践关系。因此,人的社会本质,是随着人们所从事的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阶级的人们所从事的社会实践的性质往往不同,可以决定形成不同阶级的人的本质。三、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人的社会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合,即一切社会实践关系的“总和”。在阶级社会,除了阶级关系,各阶级的人之间自然还可能存在其它社会实践关系。比如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实践关系、时代与时代之间的实践关系以及各阶级的人们在生产实践中与自然界的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决定人的社会本质的社会实践关系,或者本身具有鲜明的阶级内容、或者渗透着阶级内容、或者受阶级关系的支配与制约。因此,同阶级关系完全无关的、超阶级的社会实践关系是不存在的,但也不能认为所有这些社会关系都等于阶级关系。必须从“总和”上把握人的社会本质。阶级社会的人的社会本质,都带有阶级烙印,然而,“都带”并非“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实践关系中,也可能客观存在着某种相对共同性。这种阶级社会的人们相对共同的积极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即在一定条件下,各个阶级所进行的相对共同的积极的社会实践,就是“共同美”的源泉。

    那么,这种相对共同的积极的社会实践表现在哪里呢?

    就空间意义而言,地球上处于同年代的各国劳动人民、各个阶级和阶层的社会实践,具有相对共同性。尽管现实存在的各个国家或民族可能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人民往往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生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可能不一致,实际上,各国人民内部所包括的具体阶级和阶层往往是不同的,他们正在进行的社会实践也是可能不同的。然而,全世界一切劳动人民所进行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共同创造着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属于人民内部的处于上升时期的某些剥削阶级和阶层、、或者可能包括没落阶级的某些阶层、政治派别的某些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他们所进行的某些社会实践活动,可能同劳动人民的社会实践具有相对共同性。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的第三等级内部,新兴资产阶级同城市贫民与农民之间显然存在着劳动与资本的矛盾。但是,在共同反对封建贵族和僧侣这一问题上,他们的社会实践同劳动人民反封建的社会实践,有相对共同之处;秦始皇的社会实践,通常是多么不同于秦统治下的那些“黔首”们的社会实践。在修筑万里长城这个历史壮举中,我们看到了千千万万黔首的决定性作用。万里长城这一美的事物无疑是劳动人民的实践产物。然而也不必抹煞个别封建统治者的某种组织作用。早在修筑之前,这个伟大工程的计划和兰图已经在个别头脑中开始酝酿了,而且它客观反映了被统治阶级抵御外族侵略的意志、要求和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面对同一个凶恶的民族敌人,那些不愿当亡国奴的统治阶级的阶层、政治派别,以至于个别王公贵族或大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们也曾经暂时投入或靠近反法西斯的社会实践,与劳动人民之间呈现出相对共同性。

    就时间意义而言,任何时代的人民的社会实践,无疑具有历史延续性,既是前一时代的必然结果,又是后一时代的必要前提。无论是人民的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文化艺术实践活动,都具有客观内在的批判继承关系。既然是社会实践,当然决不可能在密封的罐头式的环境中进行,它必然不仅同现实社会中的其它阶级的社会实践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会同历史上的社会实践的成果和经验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3页)。人们今天高度发展的社会实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于是,在其性质上,此一时代人民的社会实践,与彼一时代人民的社会实践,必然具有相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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