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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究竟有没有“封建社会”

作者:黄敏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8-03-01


      
      2006年,冯天瑜梳理“封建”概念的学术史著作《封建考论》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引起较大的反响,从而将对封建问题的讨论推向高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和《历史研究》编辑部协办的“‘封建’社会名实问题与马列主义封建观”学术研讨会于2007年10月11日至12日在京举行。会议上的争论十分热烈,甚至是激烈。
     
      事实表明,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的学界,“封建”问题都是一个尚未解决、并且正在不断探究的问题。而且从总的趋向看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包括海外和内地)认为中国只有在西周时期才有封建制。从秦到晚清的社会不应被称为“封建社会”。在这一阶段,社会状况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并不相同,也与斯大林所概括的以经济为特征的封建社会有较大的距离。他们批评滥用“封建”的现象,并力图用新的概念来代替“封建社会”,用新的理论体系描述从秦到晚清的历史。如果能在中外学界学术动态的基础上看待问题,就难以得出“中国中古社会形态就是封建社会”这样斩钉截铁的判断了。
                
      三、如何解决这个世纪性难题
                
      用不同的方法去研究,便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以往多是从理论出发,以论带史甚至是以论代史,从而得出中国也与西方一样,经历了五种社会形态,也都有封建社会的认识。潘文之所以在缺乏实证研究的情况下,轻易得出“中国中古社会形态就是封建社会”的结论,实际上是基于这种普遍性的认识。所以,需要进一步研究这种认识的具体表现情况。
     
      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早期,郭沫若没有深入研究中外历史,仅从逻辑推理就得出中外历史相同的结论。他说:“只要是一个人体,他的发展,无论是红黄黑白,大抵相同。由人所组织成的社会也正是一样。中国人有一句口头禅,说是“我们的国情不同”。这种民族的偏见差不多各个民族都有。然而中国人不是神,也不是猴子,中国人所组成的社会不应该有甚么不同。”[11]郭老后来深刻反省自己过去公式化的错误。近年来,有些学者提出,只要把“封建”看作是一种社会形态,它就具有了普遍性,就可以用来研究世界各地类似的社会。这等于说,五种社会形态论具有“点石成金”的魔力。只要你认为哪个社会是“封建社会”,这个社会自然就具有了封建性。这种方法虽简便易行,却并不可靠。
     
      有学者将封建社会形态以一个公式概括。马克垚说:“如果认为封建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农民和地主对立的社会,那么它的普遍性就是没有疑问的,中国和西欧都存在过封建社会,有过封建时代。”[12]然而,这个大前提本身就存在疑问:这种概括过于抽象,由它形成的“封建社会”只是观念形态的,在世界上找不出任何一个实际的例证,从而中国是封建社会的论断难以成立。关键在于这些学者是用政治经济学方法研究,研究的是生产方式,而不是真正的社会,把社会高度抽象化,只说大地产,看不到中小地产;仅重视生产性经济,忽视非生产性经济;只看农村、农业经济,不说城市、工商业经济;只说生产关系(地主—农民),不说非生产性社会关系(教会、贵族、市民、皇帝、官僚),等等。对城市,仅注重其封建性,而不做历史学的分析。然而,正是因为这种不合理的抽象舍弃了历史的具体内容,才赋予西欧封建主义普遍性。
     
      “中国有无封建社会”问题,本是一个历史学的问题,需要用充分的史实来证明,以往的失误就在于没有弄明白这个道理。论从史出,从史实出发去研究,即可得出不同于以往的结论。例如马克垚在《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中提出中西社会在许多方面相同,但是从大量史实来看,这些论断还是存在一定疑问的。
     
      论断一,中古西欧和中国的城市都是封建的。
     
      西欧城市的确具有一定的封建性,这表现在城市依照封建契约,给封建主承担一定的义务,因为城市的用地是由领主提供的,有些城市就是由封建主创建的。城市对领主的义务类似于封臣给封君所尽的义务,城市则在此基础上享有一定程度自治的权利。可以说,封建制在某些方面是有益于西方城市的独立和发展的。正如汤普逊所说:“新形成的资产阶级要求承认城市的权利与特权;这项要求从政治上来说是:那在封建世界几百年来有效的契约原则应扩充到非封建世界。平民也要求‘权利’与‘自由’来执行自己的司法、征税、铸币、市场管理等等,像封建王公在他们领土上所做的那样。”“他们要求在封建统治内的而非在封建制度下的一个地位。城市应有它的行政官,它的团体印章,它的市政厅,它的钟塔。这一切都是它独立的象征。”城市还有自己的宪法。[13]而中国的城市不是封建的,仅是专制帝国的附属单位,所以没有独立发展的可能,也不会有西方那种封建契约原则和保障城市自治的城市法。
     
      论断二,在生产关系方面,普遍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
     
      马克·布洛赫指出,庄园的土地分成两部分:一种是领地或领主产业,另一种是农民的份地。“从经济角度看,一份大产业与许多小地产在同一个组织中的共存是领主制的基本特征。”[14]
     
      封建普遍论者把农奴仅仅看作是出卖劳动力的生产者,看不到他受剥削的经济前提是领主给予他的份地,而这正是西欧生产方式的特征,为中国所无。更重要的是,忽视了农奴的财产关系,西欧封建制解体的原因就无从认识。因为农奴对份地可以继承、买卖,取得对土地的私人财产权是封建制解体的一大表现。
     
      走出庄园看全社会,大地产也只是其中的部分。西欧领主和中国地主都是以中小地产居多数(限于篇幅,不能详细论证)。此外,中国中古的大地产以国家和皇帝、官僚为主,是权力支配的经济,这一点与西方领主的个人经济明显不同。西欧的领主庄园制是真正的封建经济形态,而中国的地产并非分封得来的。更为重要的是,皇帝、官僚集团主要利用强大的国家权力剥削、奴役广大编户齐民(其中有庶民地主,也有自耕农),而不是仅靠地产剥削农民。这是中国与西方的重大区别。造成这种区别的恰恰是因为中国没有西方那种封建制。
     
      论断三,在政治方面,都是君主制统治,其发展趋向是君主的力量越来越强大。
     
      西欧君主受教会、城市、贵族多方面的制约,其中一项重要的制约,即财政的制约就是来自封建原则。按照封建原则,国王要靠自己过话,只能以自己的领地收入为生。如果国王要征收额外的赋税,则须取得纳税人的同意。西欧财政严格区分封建财政(国王个人财政)和国税(需经纳税人同意的公共财政)。马克·布洛赫说:“西欧封建主义的独创性在于,它强调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确实给我们的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15]正因为有这种制约,才会有《自由大宪章》和议会制的产生。而中国因为没有封建制,集权、专制的君主制有能力对全社会无限制的剥夺,用国税养庞大的皇室及其家奴。西方君主以个人领地为家,中国君主以天下为家,实行“家天下”制度。像慈禧太后挪用大量海军军费为私人造园林的事情,在英国是绝不可能发生的。英国伊丽莎白(一世)女王要想从议员钱袋里多掏一便士,比要他们的脑袋还难。
     
      另外,中西君主力量都有强大的趋向只是一个表面的认识,其意义截然不同。西方君主权力与宪政同步发展,不是个人权力的加强,而是法律制约下的公共权力的加强。正因为这样,西方才能率先实现现代化。魏建国说:“英国近代以来的崛起和强大,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而其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完善,无疑是其最重要的结构性和制度性支撑。”[16]中国君主力量始终是个人权力无限制发展,由此造成中国长期停滞和落后。
     
      论断四,中古的中国和西方都没有自由和权利,自由和权利只是近代才有的。
     
      这个论断对中国适用,而在西方中古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就是自由和权利。西方的权利意识恰源于封建制,封建制的契约原则强调有条件的义务、与权利对等的义务。因而广大社会成员有自觉的权利意识,能够随时拒绝和抵制不合条件的义务。例如,封臣从封君那里分得土地,每年要以服40天的军役作为回报。这个条件是严格遵守的,多一天也不行。哪怕战事正酣,封臣只要是服役期已满,便可立即撤离战场。如果封君需要他继续服役,就得付与他额外的,而且能使他乐意接受的报酬。在权利意识的指导下,才有贵族对国王的持续不断的反抗,才会产生不经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城市的发展也是靠争取权利和自由。即使是农奴,也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权抵制不合理的负担。相形之下,中国民众无限度、无条件地为统治者尽义务,却没有任何权利以及权利意识。

      从上述史实可以看出,中国没有西欧的那种封建制,因此不宜称其为封建社会。同时可以对如何解决“中国有无封建社会”这一难题,选定一个有效的和合理的方法。那就是跨越五方式论的抽象公式,一切从史实出发,通过中外对比来深入探讨,以求达到对社会的全面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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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大地产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真正基础”,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290页。
     
      [②]“大土地占有制是封建贵族借以获得代役租农民和徭役租农民的先决条件”,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25页。
     
      [③]“在资本主义时代之前,存在过以劳动者私人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小生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172页。
     
      [④]“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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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3
     
      [2]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4)
     
      [3]马克垚.中国有没有封建社会?.史学理论研究,2004(4)
     
      [4]李峰.欧洲Feudalism的反思及其对中国古史分期的意义.中国学术(24),2004
     
      [5]阿里夫·德里克.革命与历史——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起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185
     
      [6]何新.古代社会史的重新认识.读书,1986(11)
     
      [7]王和、周舵.试论历史规律.历史研究,1987(5)
     
      [8]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3.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
     
      [9]李峰.欧洲Feudalism的反思及其对中国古史分期的意义.中国学术,(24),2004
     
      [10]李峰.欧洲Feudalism的反思及其对中国古史分期的意义.中国学术,(24),2004
     
      [11]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8
     
      [12]马克垚.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历史研究1997(1)
     
      [13]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25
     
      [14]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0
     
      [15]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714
     
      [16]魏建国.宪政体制形成与近代英国崛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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