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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政府视域下的行政伦理问题研究

作者:潇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08-06-16

 

第二,在中国主流的政治伦理文化传统中,主张人性本善的理论。第一个提出了系统的“人性善”理论的是战国时期的孟子,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在后天可以更好地培养人的优良品质,重在对人性本善的引导和修养的提高,对个人道德修养寄予很高的希望,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儒家思想是以人性本善为主流的,所以今天的中国对人性的判断也是以人性本善为主的,期望人自身具有很高的自觉性,讲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修养过程,但却忽视或避开了人性恶的方面,在面对权力和利益的诱惑时,使人性恶的一面凸现出来并占了上风。

第三,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注重个人道德修养,而忽视公共道德建设和制度道德建设。中国是注重个人道德和修养的国度。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指出:“我国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他认为中国道德发源虽早但都是私德,尤其儒家学说,十之八九为私德。这个问题在传统官员道德上表现的更为明显。儒家学说中有大量的文章是关于君子之德以及如何来修身养性的,而对于整体的公共道德和政治制度道德的学说却很少。人们把社会繁荣昌盛的希望都寄予“明君”和“好官”的身上,而不是良好的体制和整体上的道德建设。所以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所强调的大多仍是个人的品德、修养,克己奉公。然而在社会环境的冲击下,往往个人的道德是脆弱的。与个人道德相比较,体制的道德性对于维持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具有优先地位。政治体制的道德比个人的道德作用更大,也更稳固。

第四,中国传统政治伦理突出忠于统治者,而忽视了政府与公民的契约关系。传统的封建政府职能主要是统治职能,要求全国上下一致“忠于君主”,“服从天理”,统治者支配一切资源,所有官员都是为统治者服务、效力的。这种思想传统也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中国人的观念。虽然在宪政原则上要求公务员为人民服务,强调政府及其公务员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政府掌管着资源和公共权力,公务员的工资在形式上也来自于政府(实际上是纳税人),所以容易造成一种错位,使得公务员认为自己应该为“政府服务、上级服务”,对人民只是管理和命令,而不是公民本位的思想。这就易造成权力滥用、利益分配不均,产生行政责任冲突,使公务员陷入行政伦理的困境。

4.2.2  现代官僚制的技术化、科学化

在公共行政的领域中,根据科学的技术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官僚制体系就如一架庞大的机器。在这个官僚体系中,“官僚”即行政人员成了官僚体系运作的必要的补充因素。就如一条汽车生产线、一个工厂、一个车间,把众多的工人集中在机器的某一部位,重复着单一化的机械动作,目的就是高效生产某一产品。因为根据工具理性的原则和科学精神,在政治活动中和公共行政活动中所需要的科学态度就是排除价值因素的干扰。所以在由政治家和通过行政人员建立起来的官僚制体系中,就行政人员作为公共行政领域中的专家而论,他们仅仅是已技术官僚的面目出现,是官僚体系这架机器的齿轮,是无意识的行政人,官僚体系的形式化和客观性就是他的行为的客观性的保证,如果他在自己的行政行为中介入了个人的意识,反而会破坏了这个官僚体制对行政效率的追求,会破坏官僚体系的客观形式的设计原则。

可见,在官僚制的技术系统中,人必须完全从技术的视觉去看待事物,完全受制于技术的视野,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技术的需要去行动。以致于现代政府中一切出了任何一种类型的问题,也总是根据技术化的思路去谋求解决的方案,当行政人员滥用权力而腐败时则寻求可以技术化的法制;当出现官僚主义时则谋求机构改革和组织重建的技术支持;等等。从而陷入了对科学和技术追求的怪圈中,也就是说,越是谋求科学化技术化,出现的问题也就越多,而出现的问题越多,就在谋求科学化技术化的解决手段方面表现地越迫切。根本原因就在与,官僚制在整个公共行政的领域及其权力运行机制中,排除了人的价值和人的行为主体意义。在这种管理体系中,已经没有人了,存在着的只是官僚,他们的责任只是管理体制的责任,他们自己对社会已经没有任何责任了。所以他们成了专事钻营的官僚主义者,成了公共利益的蛀虫。这一切同时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又进一步推动了道德价值衰落的运动。在这种情况下,官僚制陷入矛盾冲突的困境就不可避免了。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马克斯·韦伯在经典意义上所提出的官僚制是一种“理想型”的官僚制,它更多是种理论上的抽象,在现实生活中却是难以企及。而各个国家所表现的常态,要么是官僚化过度,要么是官僚化不及。一般而言,前者是发达国家官僚体制常有的弊端,而后者则是发展中国家行政体制的通病。

当代西方各国行政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的僵化、迟钝、缺乏创新精神和学习能力,它属于官僚化的过度发展,是“制度过剩”,产生这些问题的深沉原因是过度官僚化和后工业社会激烈变迁的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冲突。而在中国转型社会中“二元”结构并存的特点在行政管理领域也得以充分体现:法理型权威尚未完全确立,政府过程中的体制化、人格化和结构化并存,行政行为不规范,行政低效与腐败,组织活动的非理性化,管理方式的人格化,民众的契约、理性和法制意识淡薄等等。所以,我国行政体制目前最缺乏的是法制效率、专业化和理性精神,官僚制举起理性和逻辑的旗帜,批判和否定了产业革命初期靠个人专制、裙带关系、暴力威胁、主观武断和感情用事进行管理的做法。因此,在西方各国因为官僚制的弊端而大势叫嚣“摈弃官僚制”的时候,中国却恰恰需要为官僚制化的不足补课。目前,我国尚急需借鉴理性官僚制的制度设计,着力建构一个权责明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和办事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以推动经济增长和缓解物质短缺。

4.2.3  良好行政运作的制度缺失

社会转型时期即既具有传统社会行政模式的一些特征又具有新社会行政模式的一些特征,且明显带有新旧并存的特点。在过渡社会变迁过程中,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上的旧有的权力基础逐渐分化,新的权力基础没有完全成长起来,权力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法律的权利,权力滥用的情况就时有发生。就我国目前的行政运作,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一,利益驱动和利益协调机制的不完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形成一个以利益导向为核心的社会动力系统,在此系统中人们相互竞争,运用各自可以依靠的资源和优势来获得个人利益。行政人员的最大资源和优势就是手中的公共权力。由于缺乏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利益驱动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在原有社会分工体系中居于较高地位、而待遇相对较低的行政人员为了获得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收入,便很容易想到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来为自己谋利益。因此有人提出效仿新加坡高薪养廉。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使政府职能发生错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直接干预经济、政企不分的格局并未从根本上打破,政府职能转换尚未到位,行政权力在社会经济建设中仍处于支配地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到处可以看到政府的影子。在这种政府职能错位、行政管理权无限放大、而制度又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权力商品化和滋生权力设租、权力寻租行为。

第三,法律制度的构建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制订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法律机制上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惩治机制还不健全,使得腐败分子有机可乘,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还有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有时会介入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导致行政权力的失控。

第四,权力监督机制软化。现行监督机制在内部结构和运行过程中还明显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监督效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有力,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十分薄弱;事后惩罚较为偏重,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工作做得不好;权力结构内部监督较为严密,外部监督比较缺乏;尚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主观随意性监督。权力约束机制的缺少,使内省条件不够充分。

第五章  效能政府视域下我国行政伦理建设的对策

行政伦理的良性运行是指行政伦理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普遍、有效的认同、接受和实践。行政伦理的良性运行是需要在多种道德参数的综合作用中实现的,行政伦理建设作为一种现实的实践活动,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同社会实践活动的其他方密切联系并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直接影响伦理道德发展变化的因素有很多,因此,虽然我们建设的是伦理,但建设活动绝不能局限于伦理范围内的活动。

5.1  加强公务员的伦理教育与培训

公务员的道德自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道德认识上的自觉。即公务员对行政伦理规范的遵循,并不是对外在要求的盲目信奉和被迫执行,而是建立在对道德必然性深刻认识基础上的理性自觉。其二,情感上的自愿。自愿的情感在行政伦理良性运行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公务员把根据自己所选择的道德价值目标去行动,视作一种乐趣、需要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因而能和道德认识一起融合成坚定的道德信念,成为其道德行为的动力。其三,行为上的自主和自择。这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把一般性的伦理规范化为具体指令的自主性;二是在不同的甚至相反的伦理规范中做出选择的自择性。即在复杂的道德生活中,公务员能够根据主客体的价值关系,正确判定道德规范的等级,勇于选取最值得选取的道德价值,遵循最值得遵循的伦理准则。

伦理教育和培训就是使教育者接受其道德价值和道德要求,并最终转为自觉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人格的过程。伦理教育与培训的目的是为了使行政人员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公开、公正地行政。通过伦理教育与培训使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素质诸方面进行的自觉的自我改造、自我淘冶、自我锻炼和自我培养,并在此基础上达到公务员思想道德境界的要求。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只有具备自觉的认识和自觉的行动,严格要求自己,进入“慎独”的境界,洁身自好,固守行政道德规范,才能把握自己,审视自己,达到“至善至美”的境界。针对目前公务员行政伦理意识薄弱的状况,要借鉴国外做法,通过定期培训、日常强化、个案解剖等多种方式,提供他们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使他们认识到行政伦理是为政之本,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

5.1.1  加强行政伦理教育、培训法制化建设

我国公务员教育、培训制度己比较规范,当前应制定与《公务员法》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及细则。同时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公务员行政伦理教育和培训。在方式上应该灵活多样,脱产和在职相结合,定期和临时相协调。

5.1.2  积极发挥榜样作用,选取符合政府需要的价值观

公务员和领导干部要向榜样看齐学习,强化正面典型的示范诱导作用。同时教育者应注意选取一些永恒性的价值,如公平、正义、利他、克己、为民、诚信、忠诚等观念,为教育提供前提条件。

5.1.3  重视思想教育,将传统与当代教育结合起来进行

在社会转型时期,更应重视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使广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行政道德重建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同时,注意传统行政道德教育与当代行政道德教育结合,在教育中继承,在继承中创新。

5.2  推进公务员伦理制度建设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大一部分是靠道德来调节的,但道德并非是全能的。道德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靠个人自觉遵守伦理规范,如果有人不遵守,那么他只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一般不会受到物质利益损失或法律方面某些强制性的惩罚,于是有些品质恶劣的人就不会在意这些。因此道德对于那些品质恶劣的人可以说发挥不了什么太大作用。行政伦理也是如此。广大行政人员掌握着或多或少的公共权力,他们多数是遵守职业道德的,但并不是全部如此。倘若权力落到了道德恶劣者手中,就极易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就会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给政府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行为一定要用法律加以约束,以匡正其行为,使其真正履行公务人员应尽之责。

5.2.1  进行伦理立法和伦理制度化建设

当代世界各国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趋势之一就是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制度化。行政伦理建设的制度化的根本手段就是伦理立法,制度和法律在本质上与道德是一致的,或者说法律和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性的道德规范。从法律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经由原始习惯、不成文的习惯法、国家法律几个阶段逐步产生的。所谓“习惯”就是原始伦理状态下的习惯,就是以道德为实体基础的习惯。我们可以看出,威严的国家法律背后,支撑点却是道德。实际上,法律是最低(或基本的)道德要求,立法就是对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因此,行政伦理法制化、制度化是保证行政伦理实现和落实的必然规律。行政伦理立法和制度化可以让行政官员知道什么是应当做的,什么是不应当做的,使其有正确的行政道德价值定位和价值取向,为行政人员解决伦理冲突提供一般性的指导,也为惩罚违背最低道德要求的行为提供了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伦理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法律效力和作用。在现代国家中,越来越多的伦理规范被纳入到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

5.2.2  加强政府信用制度建设

政府信用制度的缺位,会导致政府的行为失去控制和约束,效能政府无从可言。因此,政府信用制度建设是行政伦理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

第一,提高公众政治参与程度。疏通社情民意充分表达的渠道,要使社情民意得到充分的表达,使各种利益群体都能获得表达意愿的机会,使利益冲突的各方面都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免受歪曲和替代,就必须建立渠道通畅的民意表达和整合机制,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协商制、信访制等已有的制度化民意反映渠道;建立现代听证制度、民意测验制度、舆论调查监督制度等;政府热线要通畅,听取群众意见要回应;提供确保利益相关方、受损方能够参与决策过程的平台。

第二,实现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决策过程中的公开透明,是建立民主科学决策机制的前提。政府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必须建立健全的规则和程序。具体而言,重大公共决策的讨论情况和阶段性方案都应当及时对社会各界公布;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凡是涉及局部群众利益的必须让有关群众知道,不应该在有关利益群体和公众不知情、未参与意见的情况下,就做出影响其权益的决策。

第三,建立公务员及行政机关的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公务员的个人信用档案,记录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如程序是否合法、处事是否公正、为人是否诚实、遇事是否廉洁等,并以此作为其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要以公务员的个人信用档案为基础,估量和评价所在行政机关的信用状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公务员行政道德的完善,更有利于打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第四,在公务员考核中加大道德赏罚力度。在我国,特别是处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对行政伦理的评议、咨询、监督机制的建设不注重,行政伦理缺失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监督体制中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伦理咨询、评议机构,这一机构应同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平行行使职权,可以挂靠在各级人大,以便直接对政府各级官员实行有效的监督。设立行政伦理评议、咨询机构,应主要负责对公务员进行行政伦理教育宣传、咨询、评议和监督。可以采取群众伦理评议和伦理建议,也可对公务员进行质询、训导、警示以及鉴定,并且把行政伦理评议、咨询机构的伦理鉴定等作为公务员工作状态评价的基本依据,直接跟公务员的任职、职位升降、奖励等挂钩。在对公务员进行职务任免、升降、奖惩时,依靠行政伦理评议、咨询机构所提供的公务员伦理情况,任用有德者,提拔和奖励那些伦理模范,而不用或惩罚那些品行不端、行政伦理不良者。在选择任用公务员时,不仅要用道德准则衡量他们,也要严格审查他们的背景和品质。对已经任用的公务员,如果发现违背行政伦理法规和准则,必须进行罢免,以警示所有在位的公务员,以利于公务员洁身自好、廉洁奉公,这样就可以形成趋善避恶的行政伦理氛围,有助于维护权力职位的公共性,有助于保证公务员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也增加了行政伦理咨询、评议机构的权威性,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伦理体系提供了保证。[论 文 网 Www.LunWenDa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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