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欧盟专利的发展及其核心问题———兼及对中国的影响论文

欧盟专利的发展及其核心问题———兼及对中国的影响

作者:宁立志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2-06-28

  摘要:专利权的地域性、司法权以及语言问题一直影响着欧盟专利制度的发展,但在“强化合作”机制的作用下,欧盟专利跨出了坚实的一步,即将成为现实。欧盟专利的实现将使得欧洲地区的专利申请多了一种较优的新选择,有利于欧洲地区专利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可能刺激专利制度集团化、区域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并能为全球专利制度的实现提供有益的经验。加强对欧盟专利的关注和研究,重视专利制度区域一体化以及“世界专利制度”的发展,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提升专利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欧盟专利 地域性 司法权 语言 全球专利制度。

  欧洲是专利制度的发源地,也一直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的先驱与缩影。1474 年威尼斯颁布了《专利法》,为现代专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623 年英国制定了《垄断法》,直接标志着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现代专利法的出现;[1]1949年法国参议员Longchambon向刚成立不久的欧洲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有关创建欧洲专利的计划,引发了对创建欧洲专利的可能性的讨论,使专利制度的统一化问题开始受到关注;[2]1953年签订的《关于专利申请格式要求的欧洲公约》、1954年签订的《关于发明专利国际分类的欧洲公约》以及 1963 年签订的《统一发明专利实体法中某些规定的公约》,正式开始实践专利制度的统一化,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的专利制度的发展;[3]1977年《欧洲专利公约》(英文简称 EPC)[4]开始生效,其与 1978 年生效的《专利合作公约》(英文简称 PCT)共同成为了国际专利制度统一化的重要成就及不可或缺的内容。2011 年,欧洲地区专利制度的发展又一次取得突破,欧盟的25个成员国就专利制度的一体化[5]达成了协议,欧洲地区单一专利权走向现实,这势必将促进国际专利制度的一体化发展并为之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

  一、欧盟专利的创建历程概述。

  EPC建立了欧洲专利组织以及一套对所有成员国都有效的、与各成员国国家专利制度并存的、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性质的法律制度。[6]依据该制度,欧洲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授权在相关指定国都生效的专利,即欧洲专利 (英文为 Europeanpatent)。欧洲专利制度,实现了专利审查的统一、专利授权的统一,近20年来发展极为迅速。自 2010年10月1日起,欧洲专利可以在40个欧洲国家生效,其中包括 38 个缔约国及 2 个延伸国,覆盖人口逾5.7亿。[7]不过,由于欧洲专利并非是一项单一的超国家的专利权,而还只是一项受成员国国内法约束的国家专利权,授权后的专利保护仍由各国自行解决,[8]故相比较而言,依据该制度在欧洲地区申请专利的成本还是较高的。据估算,一项专利申请要想在欧盟所有成员国生效,总费用约为4.6 万美元,而一项专利申请在美国的费用平均约为 2680 美元。[9]专利申请的高成本已经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不满,甚至已被指责为正在阻碍欧洲地区的创新以及该区域竞争力的提升。为了进一步优化专利制度,促进欧洲地区的创新、提升该区域竞争力,旨在创建一个在欧盟所有成员国有效的单一专利权的共同体专利 (英文为 EuropeanCommunity Patent 、Community patent),欧盟专利(英文为 EU patent 或 European Union patent) 创建活动正在实践中得到不断深入的探索。

  为了进一步统一各国专利法,早在 1975 年签订的《共同市场欧洲专利公约》及 1989 年修订该公约的《关于共同体专利的协议》中,创建欧洲共同体专利的提案就被提出,公约规定,共同体专利是共同体集团的统一专利,在所有共同体成员内都得到保护。[10]依前述 1989 年协议的要求,公约必须经 12 个签字国批准才能生效。目前,该公约仍未能生效。[11]2000年,欧盟的继续努力产生了旨在大幅减低语言翻译成本的共同体专利规则提案。该提案提出后,共同体专利制度建设进入了平稳推进的阶段。2003 年 3 月,欧盟竞争委员会会议公布的“共同政治解决途径”表明,与共同体专利相关的司法管辖、语言安排及翻译费用、国内专利局的参与程度、专利费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讨论取得了明显的进展。[12]然而,2004 年 3 月,欧盟竞争委员会未能就规则的细节达成一致,[13]共同体专利的发展陷入泥潭,并直到2006年,共同体专利的创建才再次出现希望。[14]

  2006年 1 月 16 日,欧盟委员会发起了一项关于在欧盟范围内创建符合利益相关者需要的专利保护制度需要哪些行动的公众咨询活动,结果显示,人们普遍支持在适当的条件下创建共同体专利。[15]故,2007 年“,完善欧洲专利制度以及重新使与其相关的讨论充满活力”等问题得以广泛讨论。4 月,在慕尼黑召开的欧洲专利论坛上,德国总理呼吁欧盟对专利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以提高专利管理效率,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君特·费尔豪根(Günter Verheugen)也预测欧洲将在 5 年内推出共同体专利;10 月,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葡萄牙发起相关讨论并由此产生了有关《欧洲专利诉讼协议》与共同体管辖相结合的多项建议;11 月,欧盟的各国部长认可了此前所做的工作,并呼吁进一步展开相关研究。[16]

  2009年 12 月,欧盟委员会就共同体专利(欧盟专利)[17]的实现方式等问题基本达成共识,欧盟将以加入《欧洲专利公约》的方式与欧盟各成员国一同作为欧洲专利申请的指定国,由欧洲专利局授权欧盟专利。欧盟专利与欧洲专利并存,但以欧盟作为单独指定国的专利申请经授权而获得欧盟专利后,将在欧盟范围内统一生效。[18]不过,此后,由于各成员国在一直存在的专利语言体系等问题上仍存有分歧,欧盟专利的实现问题直至 2010 年11月仍未能得以解决,处在了止步不前的状态。[19]而为了打破僵局,12 月 10 日,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立陶宛、卢森堡、荷兰、波兰、斯洛文尼亚、瑞典和英国正式要求欧盟委员会在“强化合作”[20]基础上推进单一欧盟专利计划。2011 年 2月 14 日,除意大利与西班牙外的欧盟其他 13 个成员国也加入了“强化合作”机制。[21]2月 15 日与 3月 10 日,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分别批准了这一机制的运行。[22]在此机制作用下,欧盟 25 个成员国将通过和适用单一专利法规及特定的专利语言制度,来自这些国家的企业将有机会在所有参与国获得单一专利保护。“强化合作”机制尚未涉及建立包括欧洲专利法院在内的未来统一专利诉讼制度的具体操作性内容,并向当前没有参与的成员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开放,供其随时选择加入。[23]

  二、影响欧盟专利发展的核心问题评析。

  虽然目前欧盟专利的具体实践机制还并未最终建立,但不得不承认历经几十年的努力,“强化合作”机制现已使得欧洲地区在专利制度的一体化进程中终于又一次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回顾欧盟专利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影响其发展的核心问题主要如下:

  (一)专利权的地域性问题。

  在理论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曾被诸多学者认为是其一项固有的法律特征,该特征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这些传统的知识产权均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24]不过,自 20 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开始遭遇巨大的挑战。[25]欧盟专利的创建就是带来这一挑战的活动之一。欧盟专利试图在区域内打破国家的界限,通过一次授权就使专利权在所有成员国均有效的做法是否会动摇专利权所具有的地域性特征,以及专利权的地域性特征是否是其本质而不可改变的特征等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对欧盟专利创建活动的认同问题,更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的发展问题。而对于此,较为常见的回应是认为问题所牵涉到的核心是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地域性特征的内涵问题,并进一步解释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中的“地域”应当理解为“法域”而非“国家地域”,知识产权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在其得以授权的法域内有效,在其得以授权的法域之外的区域则不受保护,[26]因此,依据欧盟法律的授权而产生,在欧盟法域内有效,在欧盟法域外无效,欧盟专利仍然具有地域性,并未动摇专利权的地域性特征。[27]此解释看上去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其实际上更像是通过对概念的更换而扩充专利权地域性的内涵,增强其包容力,一定程度上有为了解释而解释的嫌疑。实际上,要解决欧盟专利的创建与发展对专利权地域性特征所带来的挑战问题,除较为乏力地扩充地域性的内涵外,明晰专利权地域性特征的定位似乎更为合适。

  专利权地域性特征的存在,实际上是一种历史存在,封建社会封建割据的地域性决定了作为封建特权的专利权也必然是具有地域性的;而当专利权从封建特权演变为法定的民事权利后,地域性仍得以保存则是由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经济之目的所决定的,无偿使用外国的智力成果无疑可以降低国家发展经济的成本。[28]故从这一点来看,专利权的地域性与专利权的无形性等其他特征是有区别的,其并非专利权自身固有的特征,而仅是外部环境施加于专利权及其立法的,[29]一定程度上讲,其存在价值主要是工具性的,是立法者从经济发展、法律冲突的应对等方面出发而特意拟定的。现如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专利权的地域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市场中的自由竞争,对专利商品的自由流动、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安排生产与流通等产生了限制,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障碍之一,[30]故近年来,在理论上,其受到的指责越来越多,在实践中,突破与淡化专利权地域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并被默许。[31]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虽然欧盟专利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突破专利权的地域性,但这种突破是可以被接受的,是专利权地域性特征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必然要面对的变革。

  (二)司法权问题。

  司法权问题一直是影响欧盟专利制度发展的核心问题,即使是在通过“强化合作”而得以跨越性推进的今天,司法权问题仍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2011年 3 月 8 日,欧洲法院认为欧盟专利制度的主要部分是违法的,并明确表示“确立欧洲共同体专利法院(英文简称ECPC)不符合欧盟法律,此类法院在欧盟机构和司法框架之外运转,会夺走欧洲法院及各成员国法院的权力,使他们不能在专利领域解释和运用法律。”[32]欧盟专利制度试图构建的“专利法院将会忽视欧盟法律中的部分原则和条款,或者新成立的专利法院在解决个体之间关于专利的纠纷时将不能够充分地考虑欧盟的这些法律法规。如果对未来专利法院的法官进行培训的材料中根本不提欧盟法律的话,这些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更大。”[33]而除欧洲法院的明确态度外,法国及欧洲专利局工会(英文简称 SUEPO)也曾对司法权问题表示出担忧。法国认为此举实际上会脱离现行欧洲法律框架;[34]SUEPO 认为虽然欧盟专利及其所构想的统一的专利司法管辖权是值得欢迎的,但是其试图将有关欧盟专利行政决定的诉求交由欧洲专利局负责等做法也使欧洲专利局可能会变成一个“外部立法者”。[35]

  欧盟专利所涉及的司法权问题,实际上是司法权如何统一的问题,是拟创设的欧盟专利法院与欧洲法院以及欧盟现行法律的关系问题。统一专利司法权、创设欧盟专利法院的重要性已得到了广泛认同,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社会公众基本上均承认创建欧盟专利法院将不仅能够完善欧洲地区与专利有关的司法体制,解决经常出现的不同国家、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致的问题,而且也能有效节约专利诉讼成本,降低知识产权保护费用。[36]目前,欧盟专利具体实践机制的创建尚未完成,司法权问题的处理空间与时间还很充分。统一专利司法权、创设欧盟专利法院应在具体的实践机制中确保欧盟法律受到足够的重视、确保欧盟法院对欧盟相关法律事务的管辖权得到尊重并将欧洲专利局的相关权力纳入到司法规制之中。

  (三)语言问题。

  专利制度中语言的选择,不仅仅涉及到非官方语言国家的权利人的专利申请成本问题,还被认为是涉及到对语言本身的尊重与传承问题。欧盟专利最终采取“强化合作”机制来实现,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就是意大利和西班牙对专利申请语言选择的反对。在欧盟专利的创建过程中,芬兰、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家认为欧盟专利申请文件要求以英语、法语或德语来书写,将使其国内的企业不能使用本国语言来申请专利,这不仅会因翻译成本的产生而可能妨碍国内小规模企业的竞争力提升,而且还会因便利了中国等外国的企业而使其国内专利竞争形势更为严峻。[37]不过,最终,芬兰对语言问题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而意大利和西班牙仍坚持要求用自己国家的语言翻译专利说明书,并在“强化合作”机制运行后就语言问题向欧洲法院进行了投诉,认为要求专利申请文件以英语、法语或德语书写的做法是具有歧视性的。[38]欧盟专利发展中遭遇到的语言问题,其实在专利制度一体化、统一化过程中一直存在,并被广泛关注。日本特许厅原局长 Kazuo Wokasugi 在接受欧洲专利局关于“专利制度的未来”的访问时就表示“期望看到一个全自动的语言翻译系统”、“一种不会产生歧义的语言”;而法国学者 Jean- Jacques Duby 教授则更为直接地建议将英语确立为专利制度中的唯一通用语言,因为它更容易输入计算机网络中,用简单明了的方式说、写及表达复杂的概念更容易让人理解,且已经在商业社会中得到广泛使用。[39]不过,虽然英语等使用较为广泛的语言能够帮助专利文件减少歧义,能够便利于专利制度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但是统一使用诸如英语这样使用较广的语言还必须要面对另外一个问题,即这一做法是否会伤及各国的语言文化,造成歧视。

  笔者认为,从欧盟专利的创建目标来看,解决专利申请中翻译费用过高问题以有效降低专利申请成本是该制度的最直接目标之一,而允许较多种类的语言共同存在与使用则又势必会增加专利审查成本,这无疑仍有可能使得专利制度的运行成本无法得以大幅度降低,甚至还可能引发专利质量下滑等严重问题,因此,减少语言种类、使用常见语言是专利制度一体化、统一化的必然选择。而且法律制度本身只是提供一种选择的可能性,只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权益保护的可选路径而已,其本身并不会涉及、干预语言本身发展问题,所以并不会对语言及其相关文化构成歧视。

  的确,使用单一或较少的语言,可能会使得一部分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因翻译问题而增加成本,但这并不足以说明欧盟专利在语言选择方面的要求是要创造不公平待遇,部分申请人成本的增加至多只能算是该制度存在的、尚不可避免的缺陷与不足。本质上来讲,语言问题仅仅是欧盟专利发展中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其不应被放大而用于阻碍欧盟专利的发展。当然,随着欧盟专利的深入发展,寻求语言问题更圆满而无争议的解决方案仍然是其不容忽视的任务。

  三、欧盟专利可能产生的影响预测。

  虽然专利权的地域性、司法权的统一、语言的尊重与选择等问题长期存在并影响甚至阻碍着欧盟专利的发展,但从欧盟专利目前的发展形势以及上文的相关分析来看,欧盟专利在欧洲地区的最终实现并没有理论与实践中不可逾越的障碍。而如果欧盟专利制度得以有效运行,那么其无论是对欧洲还是全球都必然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作为欧洲地区专利申请主体的重要来源地、同时也是欧洲专利发展的重要竞争对手,中国应当密切关注欧盟专利的发展状况,及时预测并准确认识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寻求予以有效应对的策略。

  首先,欧盟专利将会产生的最直接的影响无疑是使得欧洲地区的专利申请多了一种新选择,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即获得在所有成员国皆为有效的、超越地域性限制的单一专利权。这种新的选择将能够大幅度降低各成员方专利申请人取得国外专利权的时间和翻译成本;避免现行欧洲专利制度下所可能出现的同一项欧洲专利在不同的指定成员国有的被判为有效、有的被判为无效以及同一种行为在不同的成员国有的被判侵权、有的被判合法的现象的出现,在提高欧洲地区专利保护稳定性与一致性的同时也能提高专利权人对欧洲地区专利制度的信心;消除欧盟内部市场中专利法律差异所带来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难度和风险,保障欧盟内部市场创新活动的开展。[40]欧盟专利将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欧洲的创新,助力于欧洲国家抢占技术高地。当然,由于欧盟专利制度的具体内容还没有形成,其在可能产生上述积极影响的同时,是否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还有待观察。不过,已有一些研究以具体问题为例对欧盟专利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做出了预先的分析,以希望借此来促使欧盟专利制度在具体内容设置时能避免相关负面影响的产生。如:自由软件精神领袖 Richard Stallman 就分析指出,欧盟专利可能被诸如支持软件专利的企业等主体游说和利用,从而使欧洲专利局会实施软件专利,或者任何其他具有争议的专利类型,[41]而这势必会导致欧洲地区专利战频繁发生,影响社会公众对欧洲地区专利制度的认可度。

  欧盟专利为欧洲地区专利申请提供了新选择,不仅仅是对其内部成员国的申请人而言的,也是对国外的拟在欧洲地区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而言的。据统计资料显示,2010 年欧洲专利局收到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达1.2698万份,这一申请量不仅比 2008 年增长了 96%,而且也占据了欧洲专利局该年度收到的总申请量的 5%,[42]中国已经成为欧洲地区专利申请主体的最主要的来源地之一。如果欧盟专利在实践中得以实现,那么其也将会成为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做出的一种选择。中国的专利申请人应当及时关注欧盟专利的发展,充分关注和了解欧盟专利的取得方式、权利内容与救济途径等具体制度内容,以便更有效地借助专利开拓欧洲市场服务,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优保护。此外,欧盟专利得以实践后,可能也会有一些欧盟专利要申请中国专利,如何认定它的有效性、在专利技术引进时是否要建立针对性的专门审查制度等也都是中国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所要回答的问题。[43]中国政府、企业以及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等应较早关注欧盟专利可能产生的这些影响,积极开展相关研究,探寻这些影响的应对方案。

  其次,欧盟专利将可能会刺激专利制度集团化、区域一体化活动的快速发展。欧洲专利局在2007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曾预测,2025 年将可能会出现亚洲集团、亚洲 - 南美集团、太平洋边缘组织等实施专利制度集团化、区域一体化活动的机构,使得亚洲地区、一些新兴强国以及环太平洋地区快速实现单一的专利制度,从而与欧洲展开形势更为严峻的专利竞争。[44]欧洲专利局的这一预测虽然仅仅是理论层面对未来专利制度的猜想,但从实践来看,或许这一预测本身可能就是欧洲专利局不遗余力地推动欧盟专利创建活动前行的原因之一,而且其也可能预示了专利竞争将使得专利制度集团化、区域一体化成为国际专利制度发展的未来方向之一。在欧盟专利的发展过程中,《反假冒贸易协定》(英文简称 ACTA)与《跨太平洋战略伙伴协定》(英文简称 TPP)[45]等新知识产权协议谈判工作的秘密开展以及 2011 年 3 月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英文简称USPTO)组织召开的“亚太专利合作论坛”中就专利法实质性协调一致问题的讨论[46]等,都反应了专利制度未来将可能出现集团化、区域一体化的趋势。欧盟专利如果最终得以实现,必然将刺激更多的国家基于国际市场中专利竞争优势保持与提升的需要而加快专利制度集团化、区域一体化建设的步伐。

  和欧盟专利一样,专利制度集团化、区域一体化无疑将是各国及各经济利益集团试图占领技术高地、提升专利竞争力而做出的选择。传统专利制度着眼于通过调整国内专利利益关系以促进本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专利制度未来需要在国际竞争的视角下对跨国专利利益关系的平衡予以重视,通过集团化合作、一体化协作来实现对专利竞争力的影响。[47]面对此种可能出现的趋势,中国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专利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视。如,中国可尽快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英文简称 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简称ECFA)等协议下,探索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专利制度一体化的可能与具体实现方案;基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英文简称PPH)的实践经验,与日本、韩国等周边国家进一步深入合作与探索专利法实质性协调一致的实现问题;[48]基于中国-东盟等已有自由贸易区所签协定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关注和研究更广泛区域内的专利制度统一化与一体化工作。

  再次,欧盟专利还势必能为“世界专利制度”(英文为 Global Patent System) 的创建提供率先的实践经验。世界专利制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简称 WIPO)勾描的国际专利制度未来发展的可选择方案之一,该方案旨在创建“由一个专利局根据一部专利法授予的专利,在世界各参与方普遍有效的一种专利制度”。[49]

  从内容与形式上来看,世界专利制度与欧盟专利制度都具有相似性,两者的差异仅在所适用区域的范围不同。而正因两者具有相似性,所以,如果世界专利制度要从理论方案走向实践,其势必也会和欧盟专利制度一样需要面对专利权的地域性、司法权、语言等问题。欧盟专利制度若能得以最终实现并被广泛认可,那么专利权地域性、司法权与语言等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欧盟专利制度可以算是世界专利制度在欧洲地区的缩影和前期实践,其无论是对专利制度一体化发展障碍的排除与化解,还是在具体制度内容的设计方面都势必能提供一些可参考与借鉴的实践经验。

  作为 WIPO 的成员方,参与并推动国际专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不仅是中国作为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更直接关系到世界专利制度建设中的中国利益的实现。故中国应密切关注欧盟专利的发展实践,从中总结经验并将之用于世界专利制度实现方案的制定与完善之中,在推动世界专利制度建设和运行的同时,通过争取在中国设立该制度下的巡回法庭等[50]来充分维护和实现中国国内利益。

  注释:

  [1]宁立志:《知识产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 154 页。

  [2] Peter Drahos, The Global Governance of Knowl-edge: Patent O ffices and Their Clients,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2010, pp.118~119.

  [3《]关于专利申请格式要求的欧洲公约》统一和简化了提交专利申请的格式;《关于发明专利国际分类的欧洲公约》确立了统一的专利分类体系,这一体系后被纳入1971 年签订的《关于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成为世界范围内通用的专利分类体系;《统一发明专利实体法中某些规定的公约》为欧洲区域内专利制度的协调与发展奠定了实体法基础,虽然该公约因其强制要求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要与之完全一致等原因导致其在 1980年才最终生效,但该公约的签订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文家春、朱雪忠、陈国清:《欧洲专利与共同体专利及其协调浅析》《,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年第 3 期,第 90~9l 页。

  [4] 该条约亦称为《建立欧洲授予专利制度的公约》或《慕尼黑公约》。1962 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出台了该条约的草案,1973年该公约正式签订,并于1977年生效。
[5]专利制度统一化,指在以多边专利国际公约为核心的国际专利协调体制下,多个国家制定或者修订国内专利法,逐渐达到实体和程序上的统一。专利制度一体化,是指多个国家在统一化基础上,逐渐共享涉及同一发明的申请、审查、授权程序及其程序结果,甚至让渡部分国家主权,制定单一的专利法,由单一的机构对专利的产生、维持和终止进行管理。唐春:《从统一到一体:专利制度国际化进程及其发展趋势研究》,《知识产权》,2008 年第5期,第 8 页。

  [6] Stefan Luginbuehl, European Patent Law: To-wards a Uniform Interpretation,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11, pp. l.

  [7]任晓玲:《塞尔维亚共和国成为欧洲专利组织第38个成员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 年第 9 期,第 11 页。

  [8][26][27][40]唐春:《欧盟专利及其“超国家”地域性与影响研究》,《中国科技论坛》,2010 年第 6 期,第151~154 页。

  [9] 尚军:《欧盟委员会建议设立泛欧专利权体系》,http:/ / news.xinhuanet.com/ world/ 2011- 04/ 13/c_121301808.htm,2011 年 11 月 8 日。

  [10] 徐冬根、王国华、萧凯:《国际私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 104 页。

  [11] 朱雪忠:《欧洲联盟协调专利制度的新举措———评欧洲委员会关于设立“共同体专利”的建议》,《知识产权》,2001 年第 4 期,第 45 页。

  [12][43] 胡安琪:《共同体专利带来什么》,《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 年 6 月 28 日,第 4 版。

  [13] 朱瑾:《欧盟竞争委员会仍未能就共同体专利语 言 问 题 达 成 协 议》,http://www.sipo.gov.cn/ sipo2008/ dtxx/ gw/ 2004/ 200804/ t20080401_352609.html,2011 年 11 月 8 日。

  [14] David Castle, The ro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 in biotechnology innovation, Edward ElgarPublishing, 2009.pp.53.

  [15] Grazyna Piesiewicz, Stakeholders debate futurepolicy on patents, Single Market News, No. 42, July2006, pp. 20.

  [16][34] James Nurton:《建立欧盟专利法院重新提上议事日程》,《知识产权管理》,2008 年第 3 期,第11 页。

  [17] 2009 年 12 月 1 日,里斯本条约生效,欧盟替代了欧洲共同体,相关称呼也相应调整,共同体专利开始被称为欧盟专利,欧洲及共同体专利法院也改称为欧洲及欧盟专利法院。See EPO, EUCouncil agrees on next steps regarding the Commu-nity patent (EU patent), http:/ / www.epo.org/ news- issues/ news/ 2009/ 20091208.html, 2011年 11 月 8 日。

  [18]任晓玲:《建立欧洲共同体专利体制的最新进展———欧盟委员会就欧洲共同体专利问题达成重要共识》,《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 年第 3 期,第111 页。

  [19] 任晓玲:《单一专利制度受欧盟官方支持》,《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 年 3 月 3 日,第 4 版。

  [20] 强化合作,英文为 Enhanced cooperation,是指在某一领域合作进入瘫痪状态的化解与应对机制。按照《里斯本条约》的规定,如果不少于 9 个成员国有意在某些领域内开展超越欧盟现有程度的合作,可以有条件地利用欧盟机构并行使必要的权限,即在该机制下,某一方案若得到至少9 个欧盟国家的支持便可启动,其他国家可后续加入。该机制的运行需要得到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的批准。此前,这一机制只在婚姻法领域启动过一次 。 See Wikipedia, Enhanced co- operation,http:/ / en.wikipedia.org/ wiki/ Enhanced_co- operation,2011 年 11 月 8 日。

  [21]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Unitary patentprotection- Enhanced cooperation, Education,Youth, Culture and Sport, No.6195/ 11, Brussels, 14February 2011, pp.13.

  [22] European Parliament, European Parliament leg-islative resolution of 15 February 2011 0n the draftCouncil decision authorizing enhanced cooperationin the area of the creation of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N o. P7_TA- PR O V(2011)0054, Strasbourg, 15February 2011;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Council authorizes enhanced cooperation on creationof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No.7506/ 11, Brussels,10 March 2011.

  [23]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Future unitarypatent system: enhanced cooperation, 3074th Councilmeet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Brussels, 9- 10March 2011.

  [24]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 51 页。

  [25]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 20 页。

  [28] 费艳颖:《“专利权的地域性”评析》,《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 1 期,第 89页。

  [29] 吕岩峰:《知识产权之冲突法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 年第 6 期,第 54~57 页。

  [30] 朱雪忠、唐春:《拟议中的全球专利制度研究》,《中国软科学》,2005 年第 7 期,第 55 页。

  [31] Paulius Jurcys, The R ole of the TerritorialityPrinciple in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 egimes:Institutional Lessons from Japan, The Fourth AnnualKyushu University Law Conference, February 2010,pp.2~3.

  [32]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欧洲法院阻止欧洲专利法院一体化计划》,《知识产权国际快讯》,2011年第 19 期,第 4 页。

  [33]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建立统一的欧盟专利制度面临法律障碍》,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 guojiipr/ guobiehj/ gbhjnews/ 201008/ 945502_1.html,2011 年 11 月 8 日。

  [35]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欧盟共同体专利计划引发新的担忧》,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 guojiipr/ guobiehj/ gbhjnews/ 201005/ 935928_1.html,2011 年 11 月 8 日。

  [36]张怀印:《欧洲专利一体化的最新进展———欧洲专利法院设置的必要性与前景探析》,2011 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湖北武汉,2011 年 4 月 23 日。

  [37]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芬兰:泛欧盟专利制度将 迫 使 发 明 者 使 用 英 语》,http://www.ipr.gov.cn/ guojiiprarticle/ guojiipr/ guobiehj/ gb-hjnews/ 201102/ 1196732_1.html,2011 年 11 月 8日。

论文搜索
关键字:专利
最新经济法论文
一则信用证结算中开证行独立支付原则案例探
余额宝法律问题与解决建议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拆迁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就业歧视现象的法律分析
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信用卡透支的法律问题
城市公益性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热门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的地位
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
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浅谈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研究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根本违约制度
试论我国加入WTO后对经济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