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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虚假新闻侦查取证问题研究

作者:董 琳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2-07-25
  【摘 要】虚假新闻网络中的泛滥,对现有的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破坏。但是在对这一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却面临诸多的困境,无法有效的对其进行制裁。因此,我们需要对现有的侦查手段进行改革,以适应网络飞速发展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网络虚假新闻; 侦查取证; 立法改革。
  
  网络新闻是指通过因特网发布、传播的新闻,其途径可以是万维网网站、新闻组、邮件列表、BBS、网络寻呼( ICQ) 等手段的单一使用或复合使用,其发布者、转发者可以是任何机构也可以是任何个人。【1】网络新闻的出现是人类传播史上的革命性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虚假新闻的广泛传播就是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虚假新闻在网络中逐渐呈现泛滥之势,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性及我国现有立法的缺失,侦查机关在对其进行侦查取证时面临着诸多难题,直接影响着打击的力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网络传播虚假新闻侦查取证问题进行研究,从而保证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一、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证据的特点。
  
  所谓证据是指诉讼中司法机关和其他诉讼主体用以依法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2】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中的证据是行为人在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新闻的过程中,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运行中产生的存储于计算机互联网中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相对于传统刑事案件的证据来说,其具有一些显著的特征:
  
  ( 一) 隐蔽性。
  
  网络信息实质上是以一堆按照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
  
  的组合,即二进制编码的形式储存在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类似装置中的。无论我们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在其内部都会被转化为二进制编码的形式,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磁性介质中。这些编码看不见、摸不着,具有较强的非直观性,按照一般的侦查手段很难获取。
  
  而行为人在网络中发布的虚假新闻,实质上也就是以电磁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中的二进制数据编码,人的肉眼根本无法看到这些无形的信号,只有经过专门的设备和技术才能将其显示为可见的形态。因此,侦查人员要想获取传播虚假新闻的证据,必须让这些隐藏起来的数码变成可见的形式才能予以收集。
  
  ( 二) 高科技性。
  
  网络信息的形成和传递依赖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离开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网络信息就无法形成和传输。
  
  网络信息本身就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它在形成、传输的过程中需要利用电磁场的变化将信息转变成特定的编码数据存储。这种编码形式的信息无法直接被认知,需要依靠特定的系统并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才能将其显现出来,同时,网络信息在传输时也是一种无形性的传输,其所包含的信息都是通过二进制编码的形式进行传递的。我们侦查人员在对网络信息进行取证时,只有依靠高科技信息手段,才能对这些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存。
  
  ( 三) 易破坏性。
  
  虽然网络信息具有较高的精确性,但同时也是最脆弱,最容易受到破坏的一类证据。一方面,网络信息极容易受到人为的篡改或破坏。网络信息由于是以编码的形式予以存在,一旦被修改,往往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在没有可对照的副本、文件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在技术上查清信息是否被修改。另一方面网络信息的产生和传输需要一定的计算机设备,以目前的技术水平来看,操作上的失误或者电脑病毒、供电系统中断等等原因也会使网络信息受到影响,使其无法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且,目前计算机的操作系统还存在很多漏洞,储存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硬盘、软盘等遇水或者在高热、有外界磁场干扰等环境中也极易受到影响,从而对其存储的数据和信息造成破坏。因此,侦查人员在对网络信息进行收集时,必须对其真伪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二、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侦查取证现状分析。
  
  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主要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实施的,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及高科技性等特点,侦查人员在调查电子证据方面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挑战。
  
  ( 一) 犯罪现场难以确定。
  
  案件现场是指存在和发生犯罪行为或与之关联的场所和地点。传统刑事案件依照“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从犯罪结果追溯犯罪原因和造成犯罪结果的对象,侦查的途径是勘查现场一调查访问一采取侦查措施一发现犯罪线索一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审讯一破案。【3】犯罪现场作为侦查的出发点,对于搜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制定侦查策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的犯罪现场跨越了物理和虚拟两大空间,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新闻,其行为实施地是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但是消息一旦发布,虚假新闻就会在现实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犯罪的结果地变成了现实的物理空间。物理空间的调查取证可以按照传统刑事案件的模式进行,但是网络空间是由数码形成的虚拟场所,根本不具备作案痕迹和遗留物,因此给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 二) 犯罪证据难以保全。
  
  网络信息本身就具有易破坏性,如果有人故意对原始数据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就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破坏和干扰。虚假新闻的发布者往往在信息发布后,迅速从网络中隐身,并将发布的原始信息进行删除。虽然通过数据恢复技术,可以使某些信息复原,但是也难以保证所有被删除的数据都得以恢复。而且,有些虚假新闻的发布者本身就是网络高手,由其删除或修改的信息,既不可逆,也很难留下痕迹。因此,侦查人员在获取网络信息时,必须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防止证据被篡改或破坏。
  
  ( 三) 搜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难以确定。
  
  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侦查工作的核心是搜集证据,获取网络信息,但是侦查人员在对网络信息进行取证时遇到困难,有时并不是侦查技术方面的原因,而是由于法律上的空白所造成的限制。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是一种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智能犯罪,但是现有的法律对其侦查权限、侦查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已不适应对这种新型犯罪侦查的需要,从而造成了侦查上的障碍。
  
  首先,我国现有立法对网络信息搜查扣押的程序、技术方协助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从而使侦查权的施行受到限制。以搜查程序为例,传统刑事案件进行搜查时,侦查机关需要办理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但是对网络进行搜查时,搜查令的范围如何确定,是侦查机关面临的一道难题。传统刑事案件,具体的物理范围很好界定,但搜查电脑网络时,网络空间是虚拟的,并不能有效地确定其真实的空间范围。特别是通过一些门户网站发布的虚假新闻,门户网点的服务器可以分在十几个城市,如此大的范围进行搜查对于我们的侦查人员是极大的挑战。
  
  其次,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于某些侦查行为规定不明确,从而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如侦查机关进行远程监控,秘密取证时,往往对目标电脑植入木马程序以获取电子信息,但这一行为是否合法有待商榷。从行为的方式上看,这一做法和传统的盗取证据的手法非常相似,其法律效力有待于进一步确定。
  
  ( 四) 侦查人员的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我国的侦查工作一直采取粗放型的侦查方式,手段单一,科技含量较低。尽管近几年我国的公安院校已高度重视公安专业人员的培养,但其培养的侧重点主要还是集中在侦查专业知识的传授,对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传授还远远不够,从而使得大部分侦查人员仍然不能有效的应对网络犯罪案件。而一些年龄较大的老侦查人员,对于高科技手段和设备更是一窍不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聘请一些计算机专家协助侦破,但是如何与专家协调配合,真正有效地完成侦查工作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侦查取证完善措施。
  
  ( 一) 侦查手段的提高。
  
  网络传播虚假新闻犯罪侦查的最大特点是技术性强,对于高科技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虽然,我国的网络侦查技术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技术性也在快速提升。因此,我国的网络侦查技术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再进行提高和突破。
  
  目前我国侦查实践中采用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对比分析技术、数据恢复技术、文件指纹特征分析技术、残留数据分析技术、磁盘储存空闲空间的数据分析技术。这些侦查技术方法具有一个共性,即都是采用静态分析方法,在犯罪发生后对网络数据进行提取、分析,从而抽取有效的计算机证据。这些技术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犯罪证据的调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注重事后取证,无法有效地对数据信息进行跟踪调查,其获取的证据信息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我们侦查机关需要积极的开发侦破计算机犯罪的专用技术。
  
  就笔者看来,我们可以在取证技术的发展方向上,从静态取证转向动态取证。侦查机关在网络的运行过程中,设计一套互联互动、多层次的计算机取证系统。该系统可以识别可疑活动,保存数据记录,并对犯罪实施的经过进行回放。由于网络发布的虚假新闻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其发生后,行为人在短时间内不易被发现,即便发现后也往往事过境迁,不能提供准确的线索,从而对侦查工作造成阻碍。但是,如果我们开发成功这套动态的取证系统,只要行为人发布虚假新闻,我们就可利用该系统对犯罪分子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犯罪地点和犯罪的过程进行检测,并判断数据信息是否已被篡改、有关程序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中,从而为侦查机关提供犯罪的证据。
  
  ( 二) 立法上的完善。
  
  立法的缺失或不完善,对侦查工作都会造成阻碍,不管造成的后果是侦查权的扩大还是缩限,都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目前,我国在办理网络传播虚假新闻案件中,侦查手段出现的诸多问题,归根结底都是由于法律的空白所引致的,因此,我们需要对现有立法进行调整。
  
  首先,完善搜查扣押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建立和完善搜查扣押审批程序,使搜查限于合理范围之内。搜查证上要明确搜查的具体地点,搜查范围一般以服务器或 IP 地址所在地为限,尽量不扩大搜查的界限。在侦查机关内部设立责任追究制,一旦出现扩大搜查,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对于扣押的相关设备,一旦出现超出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也要根据责任追究制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设立搜查电子证据的特殊措施。网络信息以计算机系统和相关设备为媒介,因此,搜集证据时,需要对计算机系统及其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如果从被搜查的计算机系统可以合法进入其他计算机系统,而后者有理由相信可能藏有犯罪证据时,允许侦查机关对后者进行搜查。赋予侦查机关这种权力,有利于解决对分散于网络中的不同地点的电子证据的搜查。
  
  最后,完善扣押电子证据措施的方式和配套措施。处于搜集证据的需要,侦查人员可以对计算机系统和相关设备进行扣押,但是对扣押的物品一定要严格保管,严禁将扣押的物品用作他用,同时也要禁止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人员接触该物品。一旦证据收集完毕,电子设备不需要再扣押时,一定要及时返还所有人,并对被扣押电子设备的权利人的不必要的损失进行补救或做相应补偿。
  
  ( 三) 侦查人员网路技术素质的提高。
  
  面对网络虚假新闻的泛滥,侦查人员网络技术素质的提高是必然要求,但在进行技术提升的过程中,我们的培养方式和预期目标必须是理智的。目前我国刑事侦查人员的计算机技术水平普遍较低,我们不能期待在短期内将侦查人员都培养成网络专家,只要侦查人员的技术水平达到办案需要的“度”,就可以了。这主要因为,从一个较低的起点对侦查人员进行大规模的培训,无论是资金上,还是时间的投入,都是一笔巨大的开销,国家不可能一下就将投入完成。另一方面,对于侦查过程中出现的网络技术问题,我们也可以聘请一定的专家进行协助,这个时候,主要侦查人员尽量配合专家的工作即可。这种配合并不需要侦查人员科技水平达到相当高的程度。
  
  那么,具体来说,侦查人员在对网络犯罪进行取证时,其计算机水平应该达到的标准应该是: 具备计算机及网络的基本知识; 理解并能正确表述有关计算机及网络运行的环境和原理; 掌握常用计算机犯罪侦查软件应用
  
  为了达到这一标准,我们需要通过以下途径对侦查人员的网络专业知识进行培训。
  
  首先,定期举办培训班,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讲座,对侦查人员计算机应用知识进行传授。每次培训班借宿都要进行考核,促进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其次,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办学关系,让侦查人员进行短期脱产学习,了解网络专业的最新动态,以提高科技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再次,积极引进掌握先进网络专业知识的毕业生,将其充实到侦查队伍中来。通过这种方式迅速培养既懂侦查业务又有专门科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业务骨干,以带动整个侦查队伍知识化和科技化。
  
  [基金项目]本文为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网络传播虚 假 新 闻 之 刑 事 法 律 规 制”的 阶 段 性 成 果,项 目 编 号 为L09BFX017。
  
  【参考文献】
  
  【1】陈光中。 中华法学大辞典 诉讼法学卷[M]。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2】张巾。 谈建立新型的现代化侦查模式[J]。 辽宁警专学报,200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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