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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再犯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初探———以深圳宝安法院缓刑再犯案件为视角

作者:江 涛 刘洪印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2-08-18
  【摘 要】在我国缓刑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中记载,“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自2010 年度开展排头兵竞赛活动以来,宝安法院在扩大非监禁刑和缓刑适用方面成绩斐然。然缓刑罪犯绝大多数为外地户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基本上未曾接受任何形式的社区矫正,处于严重脱管状态,存在较大的缓刑再犯风险。本文希望通过对宝安法院近四年来缓刑再犯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提出防范缓刑再犯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缓刑再犯;严重脱管;判前社会调查。
  
  自2010 年全省法院开展排头兵竞赛活动以来,宝安法院在非监禁刑扩大适用上一直走在深圳市法院前列。2011 年 1-10 月份宝安法院判处非监禁刑人数为 1256 人,判处缓刑人数为 1112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23.13%。对推动深圳市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排头兵,化解基层矛盾,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及宝安区加快特区一体化,建设和谐幸福宝安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从 2008 年至 2011 年 10 月份,宝安法院判处缓刑的 1931名罪犯中有 8 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行政拘留,被宝安法院撤销缓刑,即缓刑再犯。虽缓刑再犯人数少,比率低,在全国亦属于很低的水平。然缓刑再犯的出现,说明我们的社区矫正制度和缓刑再犯防范机制存在一定的不足,我们有必要予以全面审视并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缓刑再犯的特点。
  
  通过对以上8 名缓刑再犯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其呈现出如下共同特点:
  
  1、上述缓刑再犯罪犯均来自广东省非珠三角地区或内地省份,均未拥有深圳户籍。
  
  2、社区矫正办和法院尚未开展成年犯的“判前社会调查”工作。
  
  3、上述缓刑再犯罪犯在宣告缓刑后,均继续留在深圳,绝大多数罪犯仍居住在犯罪前场所或附近。
  
  4、上述缓刑再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均未曾接受任何形式的缓刑监管或是社区矫正,存在严重脱离监管情形。
  
  5、上述缓刑再犯罪犯中有 4 人宣告缓刑后,又在同一地点或附近地点再犯同类犯罪。有 3 人宣告缓刑后,虽然没有实施相同性质的犯罪,但其犯罪地点亦在首次犯罪地附近或相邻的街道办。
  
  二、出现缓刑再犯的原因。
  
  1、现阶段,我国包括深圳市,尚未普遍实施“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判前社会调查制度是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行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可以为法院提供作出判决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为社区矫正人员对罪犯进行有效监管提供参考资料,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对罪犯进行分类,实施风险管理。但囿于多方面的主客观原因,社区矫正机构和法院尚未普遍实施判前社会调查制度。
  
  2、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脱管。
  
  人户分离是造成脱管的主要原因。
  
  深圳是个移民城市,外来人口占大多数,他们长期在深圳工作生活,却没有深圳户籍。外地户籍被告人宣告缓刑后大多数并未回到原籍,而是继续留在深圳务工生活,户籍地的监管无法落实。
  
  而深圳市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的对象仅限于拥有本地户籍并在深圳市长期居住的人员。
  
  所以造成外地户籍缓刑罪犯严重脱管。
  
  3、社区矫正制度和体系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主体人力物力不足、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社区矫正内容单一。
  
  三、防范缓刑再犯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多层次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使管理、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应改变目前基层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主体的这一模式,必须由专职、专业、独立的刑罚执行机构来进行社区矫正的管理。建立多层次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因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专业性,所以在人员素质方面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应配备一支涵盖法学、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学等方面专业人才的队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探索建立“三支队伍”,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社工、义工的立体帮教网络
  
  2、建立和完善判前社会调查制度。应借鉴美国和香港的经验,设立类似的“判前评估专案小组”,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内设部门,代表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判前社会调查,提交是否适合羁押的报告。借鉴美国的“PSI”制度,完善判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3、完善社区矫正内容和措施,增设社区服务刑种。目前街道司法所承担的社区矫正的内容主要是组织公益劳动、法制教育、个别谈话、个别回访、思想汇报。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就业、回归社会等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的关注尚显不足,应加强这些方面的矫正措施和内容。借鉴香港地区比较完备的社区矫正规范,探索“中间制裁”形式,如扩大适用禁止令、监督履行赔偿义务,增设社区服务刑种等。
  
  4、探索建立缓刑听证程序。探索建立缓刑听证程序,将缓刑的适用纳入法庭辩论环节,扩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被害人、辩护人、代理人及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的参与,特别是保障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的充分发言权和听证权。听证主要围绕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评估、社区矫正改造可行性评估。听证会意见和建议作为法官对于是否适应缓刑的参考。
  
  5、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非深户籍缓刑罪犯纳入到深圳社区矫正中来。有必要对社区矫正的原则进行再审视,实行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居住地管辖”为辅的社区矫正原则。将持有深圳市居住证、在深圳学习生活工作一年以上,或者是与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签署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深圳户籍人员都纳入到深圳的社区矫正体系中来。
  
  【参考文献】
  
  [1]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67.
  
  [2]赵波.中美两国社区矫正比较研究[J].全球视野理论月刊,2011(9):18.
  
  [3]杨兴培,吕洁.中国内地与香港刑法中缓刑制度的比较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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