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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公民”与“责任公民” ———两种公民身份的澄明与较量

作者:杨畅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3-02-23

  摘要:不同的公民个体通过自身所担负的责任和所享有的权利来确认其在政治共同体中的地位,而不同的政治共同体在其立法中对公民的权利和责任的规定总是有所偏重。因而,分别形成了以责任和美德为主旋律,和以权利和个体自由为基调的两种相互对立、相互较量的公民身份传统。这两种传统的公民身份理论的追随者们以不同的方式展示了各自理论的精华,并试图通过诠释和再诠释的方式寻求有益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以及有利于社会持续进步的模式。

关键词:权利;自由;责任;公共性;公民身份。

每一个社会,个人地位之确立都存在着“我能为这个社会做什么”或者“这个社会能为我做什么”的问题。不同社会的政治共同体在其立法中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有所侧重,并由此创造和产生了两种角色的公民身份:“权利公民”与“责任公民”。二者围绕权利、自由、责任、义务、自治、公共性、法治与德性等议题展开了一场历时久远的争论与较量。以霍布斯、洛克、马歇尔等为代表的理论家强调“权利”的公民身份,与以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等为代表的理论家关注“责任”的公民身份。他们以各自的理论为据点,站在不同的时代遥相争论,前者批评后者遍布了清心寡欲和纯真傲慢,而后者则指责前者充满了薄情寡义和自私自利。时至今日,这两种公民身份理论的追随者们进退据守,以注释、改造和重构的方式持续着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一、个体性与自由:“权利公民”内在生成的学理渊源。

“权利公民”在公民生活领域建立了公民权利的原则,并在实践中努力践行这些原则,从而实现个人自由最大化。对“权利”公民身份进行集中论述的主要是自由主义理论家,其权利的涵义经历了自然权利、基本权利到社会权利的逐渐完善过程。这表明了公民的权利意识的成熟化特征,即关注人的“自然权利”转向基于“福利权利”问题的考虑。尽管权利成倍地增加,公民关注的焦点仍是“我能获得些什么权利”以及“如何保护我的权利”。一些国家的宪法甚至通过“基本权利的不可克减原则”来限制国家紧急权的行使[1]。

在朝向个人自由最大化的道路上,霍布斯、洛克等为代表的契约主义理论家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找到了人人平等的根据。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分析指出,人在自然状态中的平等性赋予人一切权利,即自由,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被他人侵犯,需要与他人订立契约。同时,个人也可以为了自己的某些利益或者好处而放弃某些权利,这些让渡出来的权利需要掌管的人,掌管者被称为国家,个人与国家订立契约,国家通过其管理机构———政府来保护个人的权利。霍布斯“把使个人自由最大化看作是开明政府的(也许是唯一)的职责”[2]。洛克明确地把“生命、自由和财产”三种权利看作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其中,财产权是公民获得政治权利的必要基础。在其后的历史中,无数的事实证明,窒息个人自由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剥夺个人的财产权,否定了财产权,也就剥夺了人们生存的动力和能力。关于财产权的性质和地位,洛克及其后的追随者认为,“第一,财产权与人身自由权是个人权利的原初形态和基础;第二,公民与政府以契约的方式,自愿联合起来组成国家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因而政府的最主要的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财产,以弥补自然状态的不足”[3]。

权利的个体性是自然权利时期的首要特征,它表明公民地位的获得并不必然要放弃对其私人利益的追求。由于私人利益在私人领域就可以获得,因而公民对公共领域的事务以及对其他人都不存在明确的义务。权利意味着自由,法国1793年宪法第6条的描述十分简明扼要:“自由是做任何不损害他人权利的事情的权利”[4]。“权利公民”为了确保个人自由不被干涉,因而对国家权力的范围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即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只有纳税和偶尔服兵役,这也是为了换取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是自由主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因而,许多自由主义理论家都强调了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密尔认为,“拥有一种权利,即是‘拥有某种社会应当保护我所拥有的某种东西’”。洛克则认为,“天赋的人权比任何政府所能僭越的权利都要大”[5]。由此,洛克将国家的作用归结为公民的“守夜人”;密尔则由对自由性质的分析得出:自由是获得个人幸福、推动社会进步以及通向真理的道路。

然而,随着经济的变迁,以平等为价值取向的自然权利理论遭遇了最根本的矛盾,即经济不平等。马歇尔认为,这种结果的不均等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导致部分个体自由、自尊的人格身份遭遇到不平等的对待,因而,在承认个体差异性的前提下,纳入社会权利,以福利的方式使权利理念在实践中成为一种“普遍性原则”。马歇尔希冀建构一种“福利国家”的模式来确保公民的个体性地位。他认为,“福利权利有利于减少因财富和社会地位不平等而在自然权利方面遭受的不平等”[6](P88-90)。对国家而言,有利于公正和运作良好;对个人而言,可使个人安享平等的权利,获得追求幸福的机会和权利。马歇尔在其著作中对这三种权利的具体内容作了极为概要性的描述“公民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政治权利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驶政治权力的权利;社会权利是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6](P144)。然而,马歇尔的福利权利是一种需要集体运作的权利,在自由主义内部引起极大的争论,主要观点是认为福利权利势必造成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侵犯。根据罗伯特·诺齐克在其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对权利的正当性的分析,”只有免于国家干涉的消极的权利才是正当的权利,也只有‘最弱意义的国家’才是唯一正当的国家“[7]。根据他的分析,社会权利赋予国家更多的功能及相应的支配权,导致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因而是不正当的,应予取消。

总而言之,作为过去两个多世纪世界政治舞台上主要的公民角色,”权利公民“从自然权利时期始就奠定了以平等为价值取向、以权利和个人自由为主要内容的生活基调,虽然赋予了国家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治权力,但仍然以”契约“的方式严格限制其进入个人生活的界限和范围。因而,对权利的诉求是其最根本的生活态度,保护公民权利的个体性和私人化特征是其最根本的立场。

二、人性与需要:”责任公民“塑造与呈现的历史进路。

”责任公民“强调的是每个公民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得到其应得的利益。作为一种主要的公民理念,它曾在人类历史上做出过特殊的贡献,在当代社会仍有许多忠实的追随者。”责任公民“的涵义历经古希腊城邦、古罗马共和国、文艺复兴以及民族国家四个时期,被不断地创造、界定、再创造、再界定。在一种深度的历史澄明中可以发现,除了政治这一共同的需要外,上述四个时期,任何关于公民身份的阐释都必须涉及下面三个因素:

第一,对国内和国际安全事务而言,都必须要关注公民的”责任“。雅典城邦最初的目的在于防御,公民就是指能拿起武器捍卫城邦的人,他们的忠诚度与其在战场上的勇敢程度成正比。罗马公民也有同样的责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忠诚被转化为一种爱国主义或民族主义情感。第二,在考察公民资格时,都无法绕开对经济和财产的关注。从亚里士多德到哈林顿的理论家们一直纠结的问题是:公民身份是否应该局限于少数富有阶层。事实上,在公民实践之初,唯有在经济上获得独立的特权阶级才能真正享有公民身份。然而,这个条件却最终导致了”责任公民“的蜕化。第三,在探寻”责任公民“产生的哲学依据时,可以发现,所有的理论都包含着丰富的人性假设和信念,其不仅开创了公民身份理论的权力策略,也提供了公民必须参与公共事务的理由。亚里士多德关于人之基本的政治特性的著名论断是,”一个人若能离开国家而生存,他不是个野兽,便是一个神“[8],由此奠定了人民主权的权利策略思想。这种权利策略认为,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作为代表来实施权利都具有合法性,但也极其看重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以避免权利被个别人或部分人操纵的现象出现。强调责任的公民理念正是对这种人性的基本信念制度化后演变的产物。马基雅维利认为,战士和作为平民的公民参与到共和国事务中去,可以对本性邪恶的人提供必要的约束。不仅如此,强调责任的公民身份理论家对人性的预设论也是推动公民自愿担负其责任的真正推动力。在说服公众参与到公共生活中去的问题上,阿伦特等理论家们提供的理由十分充分,即参与公共领域活动的好处是十分明了的:私人领域中的隐私”意味着一种被剥夺的状态,甚至是被剥夺了最高级、最具人性的部分“。而公共领域不仅人性可以得到”展现“,它也是”人类取得卓越成就的场所“[9]。

相对于”权利公民“强调的个人自由,也即消极自由,”责任公民“关注的是一种积极自由,它是”责任公民“的首要目的。拥有自由,先要取得公民身份,获得公民身份就意味着取得了通往自由的门票。对于那些没有资格或能力拥有公民身份的人来说,私人领域是他们全部的活动范围,如奴隶、女性、外邦人,从事低级活动是他们唯一的选择。相反,对于获得公民身份的人来说,也就可以自由进入公共领域,公民生活可供选择的因素也就更多。在许多理论家看来,公民实现自由最好的政体形式是共和国,这是一种真正体现了公共性本质的政体形式。根据马基雅维利的分析,共和国是一种兼容并包的统治形式,一种包含了君主、贵族和民主因素的政体,这种政体可以使各种力量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国家从而得以稳定[10]。这种政体既避免了贵族制政体下公共事务由少数人秘密操纵的局面,也避免了君主制政体下”一人说了算“的独裁本质,最终确保了政策的真正公开透明,免除了公民被某个或某些权威奴役和强制的危险。然而,一个以公共性为本质的共和国要维持良善秩序并非易事,它不仅需要公民的支持才能存在,还需要法治和美德两种因素的辅助。法治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和法律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个人在共和国中的地位:谁是或谁不是一名正式的政治人,谁可以担当拥有武装的责任,谁在决定公共政策方面享有发言权。(2)公民的具体责任也因宪政安排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在雅典时期,士兵之外的普通公民的责任是在法庭中担任陪审员,在民众大会中作为政治人物或者立法者,监督政府以确保公共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防止腐败等现象的出现。(3)法治的主要目的是使公民都能明确和承担各自的责任,以”自我管理“为手段,以”善治“为共同目标,使社会的财富、权力和资源适当分配。公民认识、理解以及完成他们责任的内容,也是一种道德义务,如果公民没有完成其应该担负的责任,他们就不配公民的称号。因此,公民美德就成为区分”好公民“与”坏公民“,”真公民“与”伪公民“的试金石,并且”国家有赖于具有美德的道德公民的支撑“[11]。

总之,强调责任的公民身份理论以丰富的人性论为预设前提,从国内国际安全事务和经济三方面论证了”责任公民“产生和塑造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以法治、自由、公共性、自治和公民美德等要素丰富了”责任公民“的内涵。这种范式的公民身份要求公民以分享公共幸福、体验公共自由、分享公共权力作为个人幸福、自由、快乐的前提,这对每个公民来说,都是非常高的要求。从其产生源头来说,具有父权主义特征,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它往往被归结为一种精英活动。然而,它所树立的是一种进退自如的公民形象:对公民个体而言,它强调个体的独立性,任何被奴役、被支配的状态都不能成为公民;对公共事务而言,它主张公民积极参与,共同行动。因而,尤其是在防范和医治一个存在诸多社会问题的国家来说,人们仍旧期待”责任公民“的使命。

三、谎言抑或神话:

两种公民身份理论的辩难。无论是以权利和个体自由为基调的”权利公民“,还是以责任和美德为主旋律的”责任公民“,其理论都存在局限性。在前者眼中,后者所依托的是公民美德的化身,其不过是一种”高贵的神话“;在后者看来,前者所声称的自由的理想总是显得那么不真实,终究也是一个”神奇的谎言“。即使到了今天,两者之间的竞争与较量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逐渐消失,反而各自的优劣因其理论的不断改造、补充而呈现渐渐明朗之势。

首先,对于”权利公民“而言,公民就是拥有权利的人。然而,对”权利“的过分强调产生的是”不完整“的公民,其权利从本质上来说,无论是自然权利还是人的基本权利抑或公民的权利,并没有改变马克思所批判的”孤立的原子式“的人的生存方式。同时,公民将关注的中心放在私人生活上,将直接参与的权利交给一个小的代表群体,这也就抛弃了政治权利的真正核心。对此,桑德尔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他指出,自由主义所塑造的这种”权利公民“,是设想人们”作为自由且独立的自我,不受人们未曾选择之道德或公民纽带的约束“,也即私人生活是”权利公民“生活的中心,国家或社会的责任都不应当成为约束公民选择的理由,然而这种公民观不仅”缺乏公民资源来维持自治“,而且将导致”难以处理我们公共生活的无力感“[12]。因而,也就意味着”权利公民“后继乏力。

其次,”消极权利“所产生的是”消极公民“。发展到现代,”权利公民“更愿意专注于其私人领域的生活。一方面,其私人生活的内容比以前更加丰富,人们不可能也不必像希腊和雅典时期的公民将大量的时间花费到公共事务中去;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一个商业社会,人们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在个人的事业或工作上,留给自己的闲暇时间反而更少。阿伦特对此进行了批判:”公民将自由与幸福都理解为私人领域的事,最终导致了公共空间的消失。公民参与仅限于选举,政治沦为少数人的特权,将参与者看作是对权力的过度迷恋,将公共事业看作一种负担,即为他的同胞而承担的职责苦旅“[13]。这实质上是没有理解公共精神的本质。同时,在处理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张力时,洛克和罗尔斯都寄希望于正义的制度。罗尔斯认为,只要制度本身是完善的,即使公民不具备良好的品德,制度也能运转自如。对此,密尔不抱乐观态度,指出,”每当人们普遍倾向于只注意个人的私利而不考虑或关心他在总的利益中的一份时,在这样的事态下好的政府是不可能的“[14]。

再次,”权利公民“过分关注”权利“的发展,将无法应对个人与社会的有序性发展。众所周知,任何一种身份地位的确立必须依赖于个人与社会的有序性存在。从消极意义而言,有序性就是指社会稳定,然而,由于”权利公民“只关注个人利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不仅严重侵蚀了责任、德性等价值,而且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主义泛滥、消费主义和物质主义盛行、政治冷漠、道德混乱,其后果是公民之间缺乏友爱和合作、社会失序、生态危机等;从积极意义而言,有序性是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但”如果公民逐渐对差异性失去宽容并且普遍缺乏正义感,创建一个更公平社会的企图就会困难重重“[15]。

以”权利“为核心的公民身份理论虽然存在诸多不足,但并没有将”责任“看作公民身份重构的替代物。强调权利的公民身份理论家们认为,以责任和美德为基调的”责任公民“虽然可欲,但实质却是一座海市蜃楼,并不真实,也不可取。

其一,”责任公民“是”积极公民“,也是”好公民“。”责任公民“意味着不仅需要具有忠诚,还要具有采取积极和支持性行为的责任感,能够敏感地领会并欣然接受他的法定义务和道德责任。”责任公民“之所以采取这一系列积极的行动,并非是害怕承担逃避责任所带来的后果,而是害怕他的行为对其国家产生的后果。他还能意识到在承担道德责任的同时,也能使自己受益:不仅获得了国家的保护和服务,也能通过他的同胞公民的良善的公共行为与社会行为而获得更多益处。肯尼迪总统在他的就职演讲中就曾提到,”我的美国同胞们,不要问你们的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是要问你能为你的国家做什么“[16]。然而,英国诗人伯纳德·曼德维尔在其作品《蜜蜂的寓言》中指出,”公共德性实质是一种华而不实的伪善,其倡导的不过是一种殖民利益,……去使一个伟大而又诚实的蜂国享有世界最多的便利,既赢得战斗的荣誉,又生活得惬意,没有重大的邪 恶,但 这 只 是 徒 劳,不 过 是 闭 门 造 车 的 乌 托邦“[17]。这是因为,公民的良知不能仅仅依赖善良愿望,还需要将之付诸实践的品质,更需具备一些相关的技能,比如政治知识、创造力和判断力等,这必然导致公民身份的有限性特征。

其二,”责任公民“还必须履行其作为一个政治参与者的责任即监督政府。努力保证正义的实现是公民道德的构成部分,当发现政府的不义行为时,必须持续施加压力。但这样就给如何判断一个负责任的好公民增加了困难:如当共同利益和稳定性呈现张力时,公民将面临支持或反对政府的抉择;如在追求正义和保持对国家的忠诚之间出现矛盾时,保护政府的利益或揭露不义行为的真相,对公民来说成为一个两难选择。

因而,许多学者试图在”责任公民“与”权利公民“之间找到一条融通的道路。弗兰克·米歇尔曼提出了一种既尊重个体性的权利,又能采纳”责任公民“的直接参与理念的可行方案,他主张公民间的一种包容性和修正性的对话,即所谓”可创生法的政治“的对话模式。他所关注的一些诸如志愿者社团、社交俱乐部、休闲俱乐部、董事会、地方政府机构等小型对话共同体模式,因为,”它们是公民身份的舞台,其中公民身份不仅包含对国家事务的正式参与,而且是在一般公共和社会生活中的被尊重的体现“[18]。

概而言之,一个处在由权利和责任交织而成的网络当中的公民,对其所置身的社会产生了特定的期待,并由此形成了自己的生活。通过这一方式,不同的政治社会也在形塑着其社会成员的生活。然而,不同的公民个体由于其知识上的偏好而对于各自在这个网络中的定位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权利公民“认为追求并捍卫个人权利无可厚非,是一种符合自然状态的表达方式,而”责任公民“不仅在其源头上显示了一种精英主义、男子主义的特征,而且其在生活中宣扬的公共德性也不过是在唱高调,是一种伪善,并有导致极权主义的危险;相反,”责任公民“则认为关注参与和忠诚,不仅可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终的保障,而且也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腐化、堕落,公共精神实质是人的本性的一种表达方式,而”权利公民“仅仅关注个人私利,沉迷于私人生活,其生活中充斥的是一种拜金主义的气息,个人最终将陷入孤立的”原子式“的生活困境。实际上双方都意识到各自的不足并努力寻求应对的措施,然而,不论何种生活方式,并不都是公民主动选择的结果,它更多地意味着一种被动的安排。我们所要做的是正确估量公民自我、他者、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设计出一种公民更加愿意并且可能选择和支持的规则和制度。

参考文献:

[1]王祯军,尹锋林.论”以人为本“原则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体现[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4):120-124。

[2]凯瑞·帕罗内.昆廷·斯金纳思想研究[M].李宏图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10。

[3]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8-33。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85。

[5]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2-4。

[6]T·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M]。郭忠华,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7]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译.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6。

[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

[9]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M].竺乾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9-37。

[10]尼科洛·马基雅维利.论李维[M].冯克利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51。

[11]李敬巍.从”自然人“到”道德公民“———试论卢梭的道德教育观及现实启示[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2(1):67-71。

[12]迈克尔·J·桑德尔.民主的不满[M].曾继茂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6。

[13]汉娜·阿伦特.论革命[M].陈周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112-222。

[14]J·S·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6。

[15]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M].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513-514。

[16]SORENSEN T C。Kennedy[M]。London:Hodder &Stoughton,1965。277。

[17]COBBAN A。In Search of Humanity:The Role of the En-lightenment in Modern History[M]。Whitefish:KessingerPublishing,2010。80-81。

[18]MICHELMAN F。Law's republic[J].Yale Law,1988,97(8):1493-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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