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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

作者:魏博洋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3-06-08

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

  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这是党中央根据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和主要矛盾,致力于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破解“三农”难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落实这一重要决策时,被界定为“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1]的农民工,由于其经常流动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无疑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不仅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力资源,也为推动农村发展提供了条件。然而,这一特殊群体在为城乡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对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

  (一)政治权益方面。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而政治权益不仅包括这些权利,还包括通过这些权利公民所能获得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管理,参与利益分配和权利诉求,以保证自身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利益最大化的维护。政治权益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总概括,是公民在政治上的权益综合。[2]农民工作为现代产业工人的组成部分,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政治权益。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话语自由权、担任公职权、参与社会组织权等。

  近年来,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不断探索农民工行使政治权利的有效途径。2012年初,民政部出台《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意见》在农民工就业服务、社区自治、文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有益探索。尽管该《意见》只是一个政策性文件,尽管部分内容还缺乏实际操作性,但却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民工政治权益保障缺失依然存在,政治权益完全实现任重道远。首先,农民工政治参与热情不高,政治权益不易实现。据统计,我国约有农民工2亿人。其中大部分属于“离土离乡”型。随着外出时间的延长和在城市中社会经济地位的稳固,这部分农民工逐渐割裂了与家乡乡村政治的利益关联,加之考虑到交通、经济因素等参与成本问题,致使他们缺乏参与乡村政治的积极性。其次,农民工入党比例偏低,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权利困难重重。由于没有适当的渠道,再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较低,致使农民工党员人数总量少比例低。此外,由于学历和知识水平较低,农民工在公务员考试、职称评定、提干等方面阻力重重,很难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第三,农民工获取政治信息和表达政治意愿的渠道不畅。由于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偏低,工作和生活环境相对闭塞,他们缺乏获得政治信息的有效途径,缺乏表达政治意愿的程序引导,这些严重阻碍了农民工政治权利的行使。

  (二)劳动权益方面。

  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工的劳动权主要包括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障权等。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来,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表现在: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明显加强,农民工工资水平有所增长,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整顿;农民工参加社保范围扩大,到2011年底,根据人社部门统计,全国参加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分别为6837万人、4641万人、4140万人和2391万人,比2009年末分别增长22.74%、7%、56.4%和45.5%.[3]此外,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培训权得到重视,农民工劳动保护条件得到改善,职业技能和素质得到提升。

  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还存在部分缺失。首先,就业权存在不平等。由于自身因素和部分社会原因,农民工获得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面对的录用标准较为严苛。其次,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严重,农民工与城镇人口还无法完全实现同工同酬,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再次,农民工休息权得不到保障。我国《劳动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在现实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加强劳动强度、设置经济惩罚等方式变相剥夺农民工休息时间。第四,职业安全卫生权难以实现。由于缺乏监管措施和惩罚机制,很多企业不重视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件,农民工因工致残、致死的事件屡见不鲜。第五,社会保障权得不到保障。城乡二元制体制下,农民工无法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无法享受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其他社会福利待遇,部分高危行业还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

  (三)精神文化权益方面。

  农民工精神文化权益是指国家和社会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权益,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的权利和享受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权益等。[4]近几年,人们多关注维护农民工的经济权益,而忽视甚至漠视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首先,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工多集中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流动性较大,少有职业培训机会和职业升迁的空间。而他们的子女,由于管理体制和教育投资体制的原因,也不能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享有同样的教育资源。其次,农民工缺少开展精神文化生活的场所,针对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体制还不健全。农民工文化生活贫乏、文化消费不足、文化需求不能得到基本满足、普遍处于文化生活饥渴状态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农民工的精神生活、精神抚慰和人文关怀缺失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是多重因素作用下的结果,论文格式既有现行制度的客观缺陷,也有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的主观不足,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

  1.二元户籍制度。二元户籍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实施至今,最初的目的是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以减缓当时城市在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压力,在进行人口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必然会遵循城市带乡村,城乡统筹发展的共同规律。二元户籍制度使农民工具有不平等的社会身份,使他们在城市生活、工作却不能享受市民权利,因而成为统筹城乡,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最大阻力。

  2.二元劳动力市场。就业权是劳动权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是享有生存权的基础条件,然而,我国存在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给农民工实现就业权打上了不平等的烙印。二元劳动力市场,其一是面对城市人口、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较为稳定的第一劳动力市场;其二是收入低、劳动环境差、福利低劣、不稳定的第二劳动力市场。显然,没有城市户口、文化素质较低、具有较少劳动技能的农民工被排斥在第一劳动力市场之外,被排斥在城市居民就业服务体系之外。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直接原因。

  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我国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但由于该体系建立在城市现代化和工业现代化的基础上,对农民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缺乏政策倾斜和充分关照,在实行的过程中直接导致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

  1.相关立法不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94年通过,95年施行的,距今已有18年的时间。《劳动法》法条陈旧、笼统、缺乏可执行性,而且没有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具体规定。尽管后来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作用,但和社会发展需要相比尤显不足。在劳动者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劳动监察、工资薪酬、职业培训等方面也亟待相关法律的出台。

  2.劳动执法不严格。目前,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劳动执法的行政机关,由于要服从和服务于地方城市经济发展需要,在劳动纠纷中,执法部门潜意识地多偏袒作为雇主的企业,而忽视作为雇员的农民工。即便想要行使劳动执法职能,又由于没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财产等可以维权的手段和权利,而显得苍白无力。

  3.司法环境不宽松。目前,农民工涉诉的案件多为讨薪的民事案件。但由于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程序复杂等特点使得农民工通过诉讼维权异常艰难。我国现行的司法程序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不足,专门针对农民工的诉讼绿色通道、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执行保障依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三)农民工素质偏低是其权益保障缺失的内在原因。

  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受农村教育资源缺失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整体受教育程度不高。此外,农民工的技能素质较低,不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在残酷的就业竞争中,他们只能选择劳动强度大、条件相对恶劣的工作,这无疑增加了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其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加之,农民工整体缺乏自身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保护,维权过程多显得势单力薄,权益保障无法完全实现。

  三、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对策

  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他们是社会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群体。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城乡一体化进程,势必影响小康社会的建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健全完善的立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前提。

  1.以立法保障农民工政治权益的实现。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平等的政治参与权,但由于现实原因,农民工很难实现这项权利。农民工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力量,我们应当倾听他们的政治意愿,保障他们政治“话语权”的实现。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途径,积极探索农民工参政议政的保障机制,使每一位农民工都能发出自己的“声音”.

  2.改革户籍制度,完善身份立法。户籍是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5].其基本职能就是提供人口信息。然而在城乡二元结构下,户籍不仅成为区分城乡人口身份的重要标记,还与社会福利、公众服务、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社会资源挂钩,使城乡居民不能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国家应当通过完善立法,破除传统的户籍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人事劳动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3.健全劳动力市场法律规范。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离不开配套具体的劳动力市场法律规范。当前我国施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为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应当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完善配套措施,使农民工的每一项权益都有法律保障。

  (二)公正严明的执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关键。

  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是指一级政府下的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应当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意识,加强对各部门执法监督力度,并将农民工权益保障成效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范畴,真正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1.严明执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的实现。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农民工就业权的保障机制,通过规范劳动力市场、强化就业服务、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实现农民工同工同酬,改善劳动环境,杜绝工资拖欠问题。此外,社保部门应当尽快将农民工纳入社保体系,实现全民社保、全民医保、全民养老。

  2.依法行政,保障农民工精神文化权的实现。各级教育和民政部门应当改变教育歧视的观念,一方面为农民工自身提供接受再教育的场所和条件,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另一方面,逐步取消对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限制,使他们平等地享受教育资源,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

  (三)快捷有效的司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依托。

  如果说完善的立法和严明的执法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预前措施,那么快捷有效的司法则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最后屏障。由于农民工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普遍较低,维权能力不足,所以寻求符合农民工特点的权利救济途径尤为重要。

  各地的司法部门应当加强针对农民工的普法工作,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应当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为农民工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应当建立农民工诉讼的“绿色通道”,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减免诉讼费用,强化判决执行力度等方式,降低农民工的诉讼成本。通过以上途径逐渐树立农民工法律维权的信心,实现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司法保证。

  农民工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特殊的庞大群体,他们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一项任务繁重、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完全解决。我们应该看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做出了深入努力,他们为农民工权益保障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在实践中继续摸索,追寻解决问题的最合理方案。[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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