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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取证行为的对策

作者:杨旭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3-06-09

试论非法取证行为的对策

  取证亦称收集证据,它是办案的必经阶段,也是完成证明任务、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与前提。非法取证是指在诉讼中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的手段和方法获取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我国法律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一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都没有法律效力。亦就是说,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上一概不予采信,更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抑制非法取证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真实,防止冤假错案的需要。

  一、非法取证的种类及认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取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据由谁收集,收集证据要遵守什么程序等等,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收集证据主要表现为:一是以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进行取证;二是取证行为不规范;三是非法搜查和扣押;四是收集证据的形式不合法、不完善;五是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证据。

  2.司法机关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进行取证。如有的司法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刑事司法权上的划分以及各自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要职权。

  3.众所周知,律师必须维护服务对象的利益。现实生活中律师角色的异化也是不争的事实。面对金钱的诱惑,个别律师无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为给当事人开脱罪责,使出浑身解数,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利用会见的机会帮助串供、翻供。

  对非法取证行为认定的首要标准是:看这一行为是否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如果存在这两种方法当中的任何一种,都应视为非法取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亦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判断:

  1.法律形式是否具备,手续是否齐全。法律上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即案件的有关证据是否具备了一定的形式和是否是按照一定的程序收集的。

  2.收集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认定。一般先从法律文书入手,通过对其审查,可以发现收集证据中的违法情况,同时也可以从其内容中发现收集证据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提供的保障。此外,还可通过与当事人,特别是与被告的交谈,审查取证中的问题,揭露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原因

  (一)非法取证产生的思想根源。

  1.重结果,轻程序的观念。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因而往往只重视结果的公正而忽视过程的公正。有的司法人员在取证活动中,错误地认为程序上的事无所谓,只是属于工作方式和方法的问题,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正是这种只注重结果,不重视程序合法性的观念,导致取证过程中非法取证现象的一再发生。

  2.有罪推定的侦查思维定式。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观念还在影响着司法工作人员,他们中有些人只让犯罪嫌疑人供述有罪情节,不允许进行无罪辩解,因为他们在主观上就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如实交待自己犯罪行为是应当的,而做的无罪辩解,根本就听不进去,认为是犯罪分子的一贯作风,在为自己狡辩,认罪态度不好。而且有的还武断地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这种人不打不老实,不打不交待,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让他们受点皮肉之苦是应当的。

  (二)非法取证产生的制度因素。

  严禁非法取证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对遏制和惩处非法取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由于我国法律相关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不完善、不健全,导致司法机关的侦查行为、司法监督和证据制度在实践中或缺乏明确的依据或不具可操作性或互不配套,客观上给非法取证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论\文\网 LunWenData\Com]

  1.我国的诉讼法对非法获取的证据,是否可以做为证据使用和反对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其罪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两高司法解释虽然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基本名存实亡,对违反法定程序而获得的证据,有些只要经过查证属实,也可以做为定案的证据使用,这样一来,非法取证行为也就屡禁不止了。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规定就给了司法人员可以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犯罪的权力,当司法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得不到令其满意的供词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位。首先,因对非法证据范围的界定不完整、不科学,致使审判实践中在判断特定证据合法与否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再次,由于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位,又因讯问过程的封闭性,从而在实践中极易导致司法人员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言词证据。此外,由于实践中取证手段的相对落后以及司法投入不足导致执法工作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司法机关将“破案率”作为考核执法人员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甚至与其切身利益挂钩等等,亦是导致非法取证的动因之一。

  (三)非法取证产生的人为因素。

  1.人员素质低,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部分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又没有经过必要的培训,缺乏取证的经验和策略,对法律的新规定和新要求知之甚少,在取证中往往缺少某种具体手续或是未履行某种法律手续,从而出现错案。还有一些司法人员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或报复他人,往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来制造假案、冤案。

  2.司法投入不足,取证技术手段落后。随着犯罪科技含量的提高,手段也越来越先进,由于司法投入的不足,使得取证技术装备落后,破获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在我国,对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都有诉讼期限的要求,司法人员面对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复杂犯罪,为了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自己承担的诉讼任务,在依法讯问或者询问没有任何结果时,就会突破法律界限。

  三、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对策

  (一)确立程序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首先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程序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其次是在实践中真正贯彻原则的各项要求,论文格式并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非法取证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

  (二)完善立法、健全制度。

  1.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凡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材料一律不予采信。其实非法取证之所以发生,就是基于司法人员主观上确认嫌疑对象是有罪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非法收集到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才能避免司法人员轻信自己的主观判断而违法取证,从而使司法人员采用非法方法取证不仅徒劳无功,而且取证人员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就有可能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发生。

  2.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建立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确立沉默权,实现以权利制衡权力,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际上的通行作法,配以相关的制度保障,规定一些例外情况,如现行犯无权保持沉默,对个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等自然情况无权保持沉默等。

  律师做为第三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出场,无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司法机关都是有益的,不仅能有效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还可以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三)转变观念。

  1.树立法律高于一切的思想观念。只有树立法律高于一切的思想观念,法律才能自觉遵守,法律的权威才能实现。在杜绝非法取证问题上,只有司法人员彻底根除漠视法律的陋习和封建特权思想,在心底上真正树立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崇尚法律的热忱,才能真正化为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案的行动,非法取证这一现象才能被彻底根除。

  2.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司法人员必须接受人权教育和加强人权意识,尊重他人的人权,使人权保障得到根本改善。另一方面,应该让人们了解自己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教育他们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这样才能主动地去制约和遏制非法取证现象。

  3.树立正当程序的观念。正当程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唯一途径。司法人员必须改掉程序法只是单纯为实体服务的、程序法的存在碍手碍脚、按程序法办事麻烦的思想。司法人员对待程序法必须要向对待实体法一样重视,才能谈到依法取证。因此,司法人员必须不断更新法治观念,充分认识程序的作用,树立程序正义的思想,重视程序公正,这都是法治的迫切需要。

  (四)强化人员管理,加大打击力度。

  1.强化人员管理,完善业务考核制度。一是认真组织司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技能知识,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做到时时学、认真学,学必知,知必用,用必符,使之能真正懂得取证的基本原理,熟练掌握取证的基本要求和方法,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纪律,克服非法取证;二是应对从事取证工作的人员标准加以限制,参照司法考试的模式,实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对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该项工作;三是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模仿地遵守法律规定,认清非法取证行为的根源、性质和危害;四是把依法办案作为司法人员的工作评比和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确定奖惩和个人职务升降的依据之一。

  2.增加司法投入,建立有效的惩戒措施。由于司法投入普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司法人员积极性的发挥,这也会导致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为了节省开支,又得完成各种破案任务,应对来自各方的压力,不得已而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因此,加大司法投入,首先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取证工作的基本需要,提高取证工作的技术含量,再逐步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也是非法取证不可或缺的措施;其次健全取证监督机制,实现监督法制化,排除不当的各种干预,同时强化对非法取证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使之受到应有的处罚,以法律的威慑力来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总之,杜绝非法取证行为需要全体司法人员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全社会来共同关注这个问题,研究这个问题,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让每一位司法人员都严格按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执行,切实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己任,同时加强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监督,加大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惩处力度,这个问题才能得到最终彻底解决。[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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