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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研究

作者:蔡勤禹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3-06-19

社会转型期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研究

  近几年,慈善组织因各种问题被媒体曝光之事屡见报端,特别是2011年发生的“郭美美事件”①,将多年来人们对慈善组织的不信任推向高潮。郭美美事件是一个引爆点,大范围地触发了公众积郁多时的对整个慈善组织的不信任,使慈善组织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慈善组织要痛定思痛,借助该事件反映出的问题,推动慈善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一、规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

  透明度是衡量慈善组织公信力高低的主要指标,这是由慈善组织的民间属性所决定的。目前,我国慈善组织透明度状况令人悲观。据民政部下属机构“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抽取样本为99家,通过建立包括4项一级指标、37项二级指标、满分5分制的透明慈善指数,全面评估慈善组织的信息透明度。评估报告显示,全国只有25%的慈善组织信息透明度较高,其中业务活动信息透明指数为2.43,财务信息透明度则最低,为1.52.各类慈善组织中,基金会信息披露相对较好。在社会公众网络随机调查中发现,接受调查的近九成公众表示对慈善信息公开不满意[1].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11年采用百分制对慈善组织透明度进行评估,其设计的“慈善透明指数”体系由以下内容构成:完整性(59个指标,满分70分)、及时性(5个指标,满分10分)、准确性(3个指标,满分10分)、易得性(4个指标,满分10分),共包含71个指标,总分为100分。根据上述透明指标体系,抽取1 000家公益慈善组织样本,平均透明指数得分仅33分。其中,年度透明指数在80分以上的组织只有6个,仅占1 000家测评样本的0.6%[2],透明度整体得分偏低。这可以反映出我国慈善事业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发展水平。调查还显示,只有8%的公众对慈善组织透明度表示满意。这一方面反映了2011年慈善组织持续的问责风暴对公众的影响,另一方面说明社会公众权利意识、问责意识提高较快,微博等新媒体技术使信息获取方式改善较大,而慈善组织的透明建设速度已大大落后。

  透明度是慈善组织生存发展的一项根本法则,事关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慈善事业的整体效率。提高透明度的核心办法是慈善信息公开。关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蒂斯早在1914年就指出:“(信息)披露才能矫正社会及产业上的弊病,因为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莫茨哈若夫也指出:“信息披露本身就是限制舞弊和差错,这样做的理论依据是公众有知情权,要求通过立法来预防盘剥行为。”[3]这样的至理名言流传百年而依然具有生命力,因为它揭示了透明度的本质。然而,我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情况很不乐观,根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的2010年和2011年报告显示,将近一半慈善组织未制定慈善信息披露办法,没有信息披露办法的小规模草根慈善组织数量更多。

  慈善事业在中国兴起已有30年,为什么还会存在这种局面呢?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整个中国在转型期的制度平台建设跟不上社会变革的速度,比如慈善行业缺乏统一的信息公开标准和公共信息公开平台。二是慈善组织缺乏信息披露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信息披露需要专门的资金和人员,并将其作为事业发展的一部分,但是现实中很多慈善组织往往重视募捐而不重视将募捐信息、财务信息、发放信息等及时向社会通报和披露。三是慈善组织很少对信息披露的效果进行评估,较少征询公众是否了解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知道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内容是否是公众想了解的,仅简单地披露财务数据,公众看得枯燥,也不明就里,这样的披露起不到预期效果。四是缺乏信息披露的动力,从政府到社会、从制度到法律都对信息披露采取宽容态度,致使大多数慈善组织缺乏信息披露压力和积极性。慈善组织生命力扎根于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当公众质疑慈善组织遮蔽信息的时候,慈善组织必须尽快结束这种与公众知情权的博弈,让组织在阳光下运行,让公众知情权得到最大限度发挥,让慈善真正成为“透明的玻璃口袋”,否则,慈善组织将失去公众的信任,来自公众的捐赠必然减少,最终危害整个慈善事业发展。

  为此,慈善组织需要下大力气解决慈善信息公开问题。慈善信息公开是一个从遵循落实强制公开标准到逐步全面公开的过程,即从强制性公开到自觉地全方位公开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与公众的关注力度有关的,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人们获得信息的能力、方式和途径已相当多样便捷,互联网使公民获取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所获得信息的丰裕度和即时度有了较大提高。这就要求慈善组织尽快实行全方位信息公开,以顺应信息化时代要求。目前,慈善信息公开至少在三个层阶上需要加快制定规范化要求:一是在政策环境上,国家要加快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相关法律,统一慈善信息公开标准,做到慈善信息公开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这是提高慈善透明度的制度保障;二是在行业制度建设上,国家应制定实施慈善组织透明度指标体系,建立全国慈善信息报送制度,打造慈善行业的公共信息平台,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三是在组织发展上,国家应加强对慈善组织信息披露能力的培训,建立慈善信息披露评估与奖励机制。

  目前,国家在制度层面上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制度,但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没有专门详细可操作的制度性规定。郭美美事件发生后,民政部在社会压力下,于2011年12月公布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使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有了明确参考。《指引》对慈善公开的环节和内容作了较详细规定:

  (1)信息公开主体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3)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4)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论文网 LunWenData.Com]

  (5)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6)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4].

  《指引》要求将组织的主体、募捐活动、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接受捐赠机构财务及必要的日常动态等信息公开,并要求接收日常捐赠后的公开时限为15个工作日,重大事件募捐信息,应在72小时内公开,从而使慈善组织有了可操作执行的量化规定,减少文牍主义弊端。《指引》的公布会促进整个慈善行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行业透明度增强。然而,《指引》只是一个软性的指导性文件,民政部要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管理办法,从立法的角度,对慈善捐助信息公开进行刚性规范和执行,尽早使慈善组织强制性地在阳光下运行。

  对于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要将其作为战略组成部分,制定具体措施来实行。首先,慈善组织领导层必须充分重视信息公开工作,这是实现慈善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慈善组织要通过多条途径解决信息公开问题。慈善信息公开途径的广泛性是与慈善组织公信力联系在一起的,这就要求慈善组织广开思路,利用行业平台、新式媒体及募捐的资金,投入到信息公开中,将慈善信息公开所需资金纳入到年度预算中,专款专用。第三,慈善信息公开需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信息专员。慈善信息公开需要专业性人才,慈善组织每年管理着几百万、几千万捐款,如果没有现代的记录体系和管理程序,要搞清楚每笔款的流向是很难的。所以,慈善组织需要IT人才,建立综合信息系统,实行更细致、更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更清晰、更透明的外部公开。第四,慈善组织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制度建设,要建立规范档案,建立慈善信息年报制度和慈善信息报送制度。

  总之,慈善组织要从信息公开入手,按照《指引》和未来将颁布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尽快着手建立全面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迎接透明时代的到来。只有这样,慈善组织才能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获得社会公信力。

  二、完善监督机制,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

  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同样的,服务于公众的慈善组织的权力来自于公众的信托,公众信托的权力如果得不到监督,同样也会产生问题,早在2001年,被誉为“中国母亲”、“丽江妈妈”的胡曼莉就是没有得到及时的跟踪监督而挪用善款,引起较大社会争议。在最近十年里,慈善监督依然问题不少,为此,社会各界必须对慈善监督有充分认识,探索慈善监督多样性,逐步形成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立体化监督模式。

  首先,应健全政府监督机制。慈善组织与政府既不是隶属关系,更不是对立关系,论文格式而是相互合作和支持关系。慈善组织有一部分款项来自政府购买服务,因此,政府无论从社会管理角度还是资金监管角度,都有责任履行好监管职能。目前,政府对慈善捐赠监管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运作:一是从法律制度层面对慈善组织进行规范和约束,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监督。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许多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但是这些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缺乏统一性和一致性,不仅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也加重了慈善组织的负担。政府需要加快制定慈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之类的行政法规,对于不按规定实行慈善信息公开的组织要在媒体上曝光,督促其改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慈善组织要坚决给予处分,过失严重的应撤销登记。与此同时,政府要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在执法层面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保驾护航。二是从实践层面对慈善捐赠资金、年度审查、注册等方面进行刚性管理。政府应在审核慈善机构的预算和决算时明确奖惩制度,做得好的慈善组织可以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政府要从这些信誉好的慈善组织中购买服务。政府要进行跟踪管理,对于违反规定、挪用善款的慈善组织则要严厉处罚,从而起到监督和规范慈善组织运作的作用。

  其次,应丰富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由媒体、民间评估机构及公民个人三位一体监督形式组成,主要负责对慈善组织的捐赠款物使用、资助项目等进行监督。具体做法可以是慈善组织聘请人员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江苏省红十字会、青岛市慈善总会等许多慈善机构都成立了社会监督委员会。

  2012年底,中国红十字会设立的社会监督委员会主要邀请具有深厚专业背景、广泛社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和志愿者代表担任监督委员。江苏省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成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并确定的,共收到70份报名表,最后确定21人拟任社会监督委员会成员,未能入选的报名者,将纳入数据库管理,便于今后的“问计”[5].社会监督委员会的设立表明慈善组织开始重视监督作用,但要使监督员真正承担起监督作用,必须完善实施监督的操作程序,使监督员能够随时随地实行监督,而不能到年底进行突击监督检查,更不能将监督委员会当摆设。

  当今中国,媒体在监督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2009年以来的微博上线,使得普通民众都可以非常容易地将耳闻目睹的事件放在互联网晾晒,供数亿网民评说。这种无所不在却又并不容易辨识的“监视”成为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

  这种监督的效用不能忽视,近几年在慈善领域出现的多起有损慈善声誉的事件都是由网络媒体曝光而引起社会关注的。随着中国民主制度的完善,媒体在慈善监督方面的作用将日益增强,公众监督方式更加多样,监督主动性将更加明显,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将与时俱增。

  再次,应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监督机制。慈善组织内部应设立专门的监事会,负责对慈善组织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中国慈善事业经过30多年发展,慈善组织已经认识到自律对于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山东省慈善总会会长谢玉堂说,行业自律是实现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头等大事,它关系到整个慈善行业的生死存亡,加强行业自律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6].慈善行业组织已经开始自觉地探索行业间共同遵守的自律规制。

  2006年1月,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爱德基金会三家机构共同发起了“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行动”,并委托NPO信息咨询中心作为自律联盟的执行机构。

  2008年4月,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爱德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NPO信息咨询中心、上海浦东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自然之友、地球村、农家女等一批著名非营利组织参与制订的首部《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发布。《准则》共80多个条款。内容包括:使命、利益冲突、内部治理、筹资、财务、项目、人员、非营利组织间的协作关系、信息公开等九个方面[7].《准则》是慈善组织走向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标志,将对加入自律行动的慈善组织提高公信力产生积极影响,也将为其他慈善组织产生示范作用。

  总之,政府及整个社会必须履行好对慈善组织的监督责任,使慈善组织真正在阳光下运作;慈善组织本身应尽快建立起有效的融组织自律、行业互律与多元他律“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促进组织健康发展。

  三、提升从业者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推行信用评估制度

  慈善从业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是慈善组织公信力提升的内在保障[8].慈善组织经过30年发展,其功能从过去扶贫济弱的救助型功能转变为培训开发的服务型功能,慈善功能的转变要求从业者在能力层次上有所提升,慈善组织必须尽快打造一支有思想、懂业务、会管理、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为此,慈善组织要努力做到从慈善公益项目设计到执行都有专业化的人员来推动,有懂慈善的、有了解市场的、会管理的、懂财务的,也要有懂宣传的,要尽快建立职业化的人才队伍来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另一方面,慈善事业有其特殊性,其管理的款物来自公众的捐赠,它一手牵着充满善心的公众,一手牵着需要救助的人群,所以,慈善工作者相对于其他人背负着更大的道德风险,慈善从业人员要具备志愿、奉献、博爱精神,要有一种热情,做到廉洁自律、洁身自好,自觉抵制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才能适应慈善工作,才会彰显出慈善组织的道德优势,感召更多的人投身到慈善工作中。因此,从事慈善事业的复合型人才,首先应是热爱慈善公益事业,有爱心、奉献精神和责任感的人。所以慈善人才的选拔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要把对慈善事业忠诚又具有专业能力的人选拔到慈善队伍中来,他们出色的工作将是慈善组织公信力提升的关键。

  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提升还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为我所用。美国是慈善大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慈善评估机制,其中对慈善组织的信用评估就是较为有效的制度。美国专门设立慈善组织评级第三方机构,为超过5 300家慈善机构评级,评估内容很丰富,评估之后将结果排行公布,包括正面前10名排行榜,还包括负面排行,比如筹款回扣率排行、财务危机排行、劣等机构CEO薪水排行、赠款囤积花不出去排行等。评级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慈善机构未来的筹款能力[9].在巨大的评级压力之下,美国慈善机构不得不提高自身运作的透明度并自觉规范日常行为,以此提升自己的形象。对于这种制度,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已模仿学习。如2010年杭州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浙江禾晨信用管理公司,对全市慈善组织进行信用评级,对自愿申报信用评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基本条件、组织建设、人才配备、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指标进行分析,将评估等级在AAA级以上(含AAA级)的9个市区级慈善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社会报》、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杭州信用管理网等媒体上予以公告。评估等级有效期为三年,在等级有效期内,将对受评单位实施跟踪评估,保证评估的动态性和权威性[10].信用评估有助于慈善组织提高透明度,可以督促慈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提高效率,激励慈善组织加强公信力建设。

  综上所述,慈善事业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社会建设[11],在社会转型期,慈善组织只要化压力为动力,通过提高透明度、加强监督、提升从业者素质和实行信用评级等制度,就一定能够跳出信任危机,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期待,履行好历史赋予的使命。[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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