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一、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现状
1.承接来源方面以在岸外包为主,离岸外包为辅。
当前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布局是以在岸外包为主,离岸外包为辅。其中,从国内承接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来看,中资金融服务外包提供商绝大部分以承接国内金融服务机构的外包业务为主,这是由其投资起点较低、业务定位于价值链低端、不具备承接技术含量高的外包业务所决定的。海外跨国金融机构和国际大型服务提供商在我国设立的外包机构则主要是在完成本机构分派的外包业务的同时,为开拓我国潜力巨大的外包市场而设的,甚至不少公司还定位于为在我国的跨国机构提供外包服务。因此,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金融服务外包仍以在岸外包为主。离岸外包的承接以日韩为主、欧美为辅。受历史、地理以及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全球主要发包方的欧洲、美国等国家侧重于向印度发包。而我国在地理位置上处于亚洲中心,经济发达的日本和韩国都靠近我国,由于文化传统相似,我国是日本和韩国企业要发放融外包业务的首选国家。
2.承接类型方面以国内外金融机构IT外包为主,BPO为辅。
发达国家银行、保险公司等已将外包作为其重要战略选择,对中国金融机构信息化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内金融竞争加剧和客户需求结构提升等多重因素推动下,国内金融机构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选择信息技术外包模式。国内金融机构IT外包已成为近期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期金融外包增长潜力最大的领域。发展至今,我国金融服务外包仍以低端ITO业务为主,较少承接BPO等高端业务。我国承接金融服务离岸外包业务中,大部分来自日本和韩国,这两个国家较为保守,特别是日本发包方很少将高端项目外包。同时,我国大多数服务外包企业缺乏直接从欧美发包商手中接单的能力,所以目前主要是从跨国公司驻中国机构承接的第二、第三包等转包业务。
3.承接布局方面由三足鼎立向遍地开花转变。
从我国承接金融服务外包区域布局看,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大连等一线城市,地域集中度较高。以软件外包市场为例,这三个城市的业务规模占国内外包市场的50%以上。但自2007年以来,随着国内一线城市成本的不断提升,外包服务商出于成本考虑正向其他城市进行梯次转移,金融服务外包区域正在由以一线中心城市为主,转向一线、二线城市互补互促的新格局。发展至今,我国已经形成了特点鲜明、各具优势的四类外包城市。第一类为外包战略中心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和广东,以金融服务中心、高端咨询和研究为主。第二类为生产工厂型城市,包括天津、杭州和南京,主要承担基础框架生产的工作,成为国内外包产业的生产工厂。第三类是具有国际地缘优势的外包业务中心,包括大连和深圳。第四类是具有成本优势的外包中心,主要以西安、武汉、济南和成都等二线城市为主。国内金融外包承接市场的重新布局,使得金融服务外包业的地域分布更为合理,缓和了金融外包服务商过于集中在几个发达城市而造成的成本以及人才压力。
4.国内大型金融机构对外包依赖度较低。
作为发包主体,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规模和性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外包行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汇丰银行、花旗银行等均已在华开展了外包业务,而我国中、农、工、建四大商业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由于储备了大量技术人员和专业队伍,具备一定的规模经济优势,有能力而且倾向于自建和内部运营的方式开展各类业务,对外包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同时,受到低成本快速扩张的需求,包括地方性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在内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对业务外包的需求较为迫切。
二、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存在的问题分析
1.承接的业务内容简单、范围狭窄,产业成熟度低。
国内金融服务外包仍集中于软件开发和数据处理的IT外包,但ITO市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且竞争日趋激烈。国内高端的行业分析、投资分析等核心KP0业务内容在我国仅仅是刚刚起步。受自身能力、水平和竞争剧烈等因素影响,中资金融外包服务商的价值定位主要在短期“补缺”上,被动的接受一些操作性、事务性层级较低的业务外包。由此,我国本土金融服务外包提供商和发包方之间的关系仍停留于低风险、初层次和浅合作的层面,有待上升到共担风险式的深入战略合作关系。
2.本地金融外包服务商缺乏龙头企业。
服务外包企业的趋势是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印度服务外包企业深谙此点,印度塔塔咨询公司在2004年收购了澳大利亚FNS公司以完善其银行和金融服务外包的产品线,而后于2006年又收购了位于瑞士和法国的TKSTeknosofl公司,不仅增强了自身金融服务能力,而且加快进军欧洲市场而且。我国金融外包服务商相比的就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本土金融外包服务商的营业规模普遍较低。我国外包服务市场较为分散,进入壁垒较低,存在着众多无论产值、资金等方面都未实现规模经济的外包服务企业,再加上较低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一方面不能实现资源集中,优势互补,另一方面也无疑加剧了市场的无序发展和恶性竞争。其次,本土金融外包服务商的人员规模普遍较小。印度3000多家软件外包企业中从业人员共五十余万,排名前10名的外包企业人员规模均在l万人以上。
3.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模式须优化。
服务外包产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尤为急需精通管理、了解业务且洞悉发包地法律、风俗等的高级经理人、专家和咨询顾问。我国金融服务外包人才总量较小,存在很大的缺口,而且人才流失率很高。同时还缺乏关键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人才支持政策不够,我国尚未有效建立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育机制,仍主要通过海内外的招聘等常规方式来填补金融服务外包人才缺口。我国政府、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和相关高校还缺乏“治本”措施,尚未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多层面的长期、有效的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机制与规划。
4.企业缺乏足够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
服务外包产业是高风险高回报的产业,其成长离不开充足的、可有效运用的资金。服务外包企业可取三条途径来迅速成长:第一,以自身的业务能力获取长期、大额订单,伴随交付过程,自然可扩大规模,实现内生性成长。第二,用并购迅速获得人才、技术和客户关系,来获得外延性增长。此次金融危机正为中国企业带来了并购国外企业的机遇。第三,将上面两种方式组合,既通过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带来的内生增长,也有不断并购其他企业的直接的规模扩大。企业无论选择何种方式来扩张,若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缺乏足够的融资渠道,就会成为服务外包企业发展迅速的一大瓶颈。承接外包业务后自己的回笼时间至少要半年,流动资金的短缺阻碍着服务外包企业的成长壮大。一些不错的企业就是因为缺乏流动资金而不得不放弃新订单,而另一些龙头企业则因为缺少资金而错过了收购海外核心企业的机会。
5.缺乏成熟的外包监控制度。
由于金融机构服务外包在我国是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操作方式,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还没有发布确切的有关金融服务外包的指导性文件,也没有建构起规范有效的外包风险监控制度。银监会自2004年起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银行业务外包的规定,2004年颁布《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关于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指引》,2007年颁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分别从银行卡、电子银行和IT等角度对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管理做了规定。但其主要是要求银行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审慎订立外包合同等,属于原则性的指导层面,还没有专门针对银行业务外包的具体的操作性的指引,没有形成具体的系统性的监管程序。
三、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发展建议
1.合理确定金融服务外包的业务范围。
在外包业务范围的选择方面,我国可采用分类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即由监管机构正面规定可以自主决定的外包的种类范围,同时要求对列举范围之外的外包,必须事先经过监管当局的批准。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制定总体性的外包计划,对外包的业务范围进行具体的界定。
一般,金融机构应把握三条原则:第一,外包不削弱其履行对客户义务的能力,也不影响客户对其拥有的权利。第二,不影响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第三,不影响管理层的责任。因此战略监管、风险管理等核心管理职能、市场营销和产品设计、信用卡业务的内部审核等核心业务、存款和信贷资产经营或营销渠道的管理等是不能外包的。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业务可作为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外包的首选:第一,金融机构的后勤业务,如后勤保障、日常人事劳资管理、安全保卫等。第二,论文格式那些操作相对简单且已经标准化的、对金融机构的价值影响较小的业务,如信用卡的帐单打印、日常业务数据的录入等。第三,金融机构的技术支持性业务,如数据中心、网络管理、系统的维护维修、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卡业务中的欺诈检测和对争议帐款的处理等。第四,一些核心业务,如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形象建设等。
在确定了可以外包的业务后,具体实施外包前,金融机构管理层要充分听取财务、人事、法律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借鉴其他金融机构的外包经验,对外包的利弊有清晰的认识。并在综合考虑自身的核心能力、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以及未来发展目标的基础上,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分析应否将业务外包。如果业务外包有较好的收益,能显著降低金融机构的成本、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但其成本较高,风险很大,容易导致对外包业务的失控,那就不能外包,而如果业务外包的风险能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其带来的收益不好,同样也不能将业务外包。
2.选择合格的服务商。
服务商的优劣决定着金融服务外包的成败,不合格的服务商会带来操作风险和不相容风险,甚至导致外包的失败。金融机构在选定外包的业务后,就面临着服务商的选择问题。
首先,金融机构要组织一个专门的小组或外聘专业机构,搜集相关服务商的信息,确定待选服务商名单。其次,要对待选服务商进行具体评估,金融机构可以构建一个外包服务商综合评价体系,对外包服务商的技术实力、经营状况和社会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以测定外包商资质等级,从而选择竞争实力强、技术有保障的企业作为外包合作伙伴,尽量避免逆向选择的发生。
在构建服务商综合评价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全面、可操作性,就是要全面反映所有影响服务商信用状况的各种要素,同时指标的选取要具备可操作性,易于采集、简明易懂、数据来源要稳定。第二,系统性,就是各项指标要有机配合、互相补充,形成完整的体系。第三,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即在选取定量分析指标的同时,要对企业管理者的素质、企业文化等定性指标进行评价。
3.签订完善的外包合同。[论文网 LunWenData.Com]
外包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基础,对双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完善的外包合同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外包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减少或避免服务商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或消除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各种风险的发生。而金融机构签订的外包合同如果存在缺陷,就有可能引发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交易成本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下降等,带来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严重者还会导致外包失败。因此金融机构在与服务商签订合同时,要尽量全面考虑各种因素,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各项衡量标准,并尽量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未来的变化。
金融机构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合同的签订,该小组成员应包括有关该业务的专家、法律顾问和财务人员等,他们充分考虑外包的目的和影响外包合同的因素,再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决定金融服务外包合同的条款。金融服务外包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条款:外包服务的种类和范围、外包的期限、服务水平协议条款、转包条款、持续性计划、违约安排、双方权利义务、价格、业绩评价标准、调节机制、信息安全标准、终止条款、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适用、应急措施和不可抗力、奖惩标准和措施。
价格是金融服务外包合同的重要条款,金融机构在制定价格条款时,要充分考虑外包的目的和自身的能力等情况,确定一个自己可以接受的底价,同时要考虑到服务商的成本及盈利,最终制定一个可以激励服务商进而实现双赢的合理价格。至于定价方式,则可视外包业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定价方式,对于不确定性较小的业务,可采用固定价格或单位定价,而对于灵活性较高的业务,则可采取成本加成定价法或激励定价法。服务水平协议和业绩评价标准也是不容忽视的条款,金融机构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服务要达到的水平及评价的标准,规定要细化,要有量化的指标,具备可操作性,避免因服务水平下降等发生的纠纷。应急措施、争议的解决和信息保密等条款也要认真考虑,避免一些漏洞的存在而带来风险。
总之,金融服务外包的合同要涵盖尽可能多的内容,规定要详细、具体、规范,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服务商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使外包顺利进行。
4.加强外包过程的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要明确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外包业务的最终责任,不断健全和完善外包风险管理体系,对外包业务实行动态监控。
第一,识别、评估外包风险,增强防范的针对性。金融机构可据德尔菲法对外包风险进行识别,之后再利用风险矩阵法对这些风险进行评估,确定相对重要的风险,从而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控制。第二,强化后续管理,建立并完善风险监测和后续评价机制。金融机构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专门的评估部门,保持对外包业务的随时监测,可以通过现场管理等方式及时大量地了解外包的准确信息,定期对外包商的合同履行情况、服务质量、财务状况和综合效益等进行评价,以强化对外包业务的风险监控,确保外包的长期发展。第三,规范内部业务流程,杜绝寻租行为。金融机构在外包过程中应尽可能集体决策、并运用招投标等方式确保业务外包公平、公开和公正,避免金融机构负责人滥用权力,暗箱操作。金融机构内部要实行业务审批人和监管人分岗,不同环节交由不同的部门专门负责,从岗位责权方面杜绝内外勾结、暗箱操作等。第四,建立健全应急计划,提高灾难恢复能力。金融机构要尽量具体地预估外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如服务商破产、信息泄露、不可抗力、服务商技术人员的变动等影响外包合同履行的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双方协商共同确定应急计划,确保服务商的服务质量和灾难恢复能力。第五,加强对金融机构员工的管理,避免员工风险。金融机构可通过培训、会议等方式,加强与员工的交流,使他们明白外包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避免其产生抵触和消极的情绪;建立员工的考核体系,恰当衡量外包人员的工作绩效,并给予适当的激励,如晋升、奖金、培训或者处罚等。
5.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外部控制。
有了良好的法律和市场环境,还需要健全的监管体系对金融服务外包进行监管,以加强对金融服务外包的控制。金融服务外包监管体系的构建应遵循合法原则、风险控制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原则和有效监管原则。具体而言,监管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监管机构要将安全与效益结合起来,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监管机构的目标是外包的安全性,而金融机构外包的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我们不能牺牲效益追求安全,也不能放弃安全追逐效益,而是要实现安全与效益两者之间的平衡,这就要求监管机构将工作重心放在对金融行业的系统安全和风险的控制上,确保外包活动处于银行的监管之下,不必过分关注外包的细节。第二,监管机构应在法律框架下细化监管规则,使监管规则更具操作性。要对监管人员的监管范围、监管权限和监管程序予以规范。要细化对被监管方的要求,对外包范围、外包商选择、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信息的保密、与外包商的关系、退出战略和应急机制等提出原则性要求,尤其对离岸外包要严格监管,在其法律适用上应尽量选择我国法律,并尽可能选择在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纠纷。第三,监管机构应加大对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的保护力度,避免损害客户的利益。监管规则应要求金融机构和服务商严格遵守有关商业秘密和客户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应要求金融机构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并尽到告知义务;应要求服务商采取一定措施,保证所接触的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对外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监管机构应增强对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控制。一方面,监管机构应要求金融机构及外包服务商有能力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分析评估外包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全面的外包风险管理程序,构建合理的内控机制,设计必要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等。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外包业务的持续监管和系统性风险监管,可要求金融机构在外包合同中制定相应的条款,以确保监管机构能随时获得监管所需的资料,如金融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服务商的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等,以实现其对外包业务的持续监管,对多家金融机构同时将业务外包给一家或有限的几家服务供应商的情况要加强监管,并做出必要的限制,以防范系统风险。
四、结语
总之,金融服务外包不仅改变着金融机构的管理模式与运营理念,提高了金融机构效率,为建立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同时,它也改变着我国产业结构和工作方式,带来了新的风险并对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外部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我们应充分认识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使我国的金融服务外包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论文网]
- 上一篇:论中国与金砖国家的贸易互补性
- 下一篇:国际医疗服务外包的发展趋势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