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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作者:孙英伟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3-11-20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 20 世纪 60 年代始兴于美国的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 它是在对判例教学法的批判中, 由法律现实主义者的领军人物弗兰克首次提出的。 诊所式法律教育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 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执业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 它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即由法学院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代书、委托等,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参与法律实践, 特别是亲自以“准律师”的身份介入和处理真实案件,在此过程中学习和运用法律,并培养能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对美国以及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迄今为止,许多国家的法学院都设立了各种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法律诊所。 诊所式法律教育已成为诸多国家法学教育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和世界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2000 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京大学等七所院校率先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后逐步有许多院校也陆续加入该行列。

笔者在自己学校也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 笔者结合自己指导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 谈一下自己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体会和看法。

我国法律移植自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学习也基本上采取的是欧洲大陆国家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 这一模式有助于对法律理论与条文的系统学习, 但这一模式却存在所有课堂讲授所均有的枯燥乏味, 总有隔靴搔痒的感觉。 法律就是生活,是鲜活的,是富有生命力的。 法律规范即法条不过是对人们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高度类型化,诊所式教育则以学生作为教学实践的担当者,将枯燥的法条又还原为了现实生活, 通过在生活中的应用使人对法条有更切肤的理解。

这种模式有助于提高学生在法律应用上的实际技能和技巧,对培养应用型人才大有裨益;不仅能解决问题的现实法律需求, 而且能促进学生的理论学习,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学生为实践主体,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角色模拟、案件代理等实践中学习的方式, 不仅能促进学生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理解和应用,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 而且还能培养学生法律知识之外的如语言表达、人际沟通、组织等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普通的课堂讲授模式中,尽管教师也会通过讲解、 解剖案例的形式去展开教学,但是, 这种为了解释法律原理或法条含义而去精心选取的教学案例, 是通过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剪裁后而得来的, 往往是为了说明问题而说明问题。 在通常的教学过程中,法律被分为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分科来学习, 学生由此获得的法律知识是条块分割的,难以获得综合认识,欠缺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能力。 诊所式教育中学生面对的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或案件, 对这些问题或案件的分析和解决既需要法律知识, 又需要案件所涉领域的相关知识和逻辑判断能力;对所需法律知识而言,既需要实体法的知识,又需要诉讼法的知识,而且可能既需要民法的知识, 又需要刑法行政法等知识。 在面对或处理现实问题以及案件的过程中,考验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的是学生的综合能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另外一个特点, 是有助于培养未来“法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有其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 它涵盖了如何处理矛盾冲突和严守保密准则, 如何处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 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以及如何培养律师技能和职业热情等广泛的问题, 可以说, 这些问题伴随案件的始终。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学生是以“准律师”

的身份为社会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 在此过程中,学生接触的是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着的案件, 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当事人。 学生对法律职业的真实感受,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和公益服务意识, 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感。

诊所式法律教育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该方法的初衷是将这种介入式的法律学习方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教育环节整体植入传统教学过程当中, 使法学教育不仅传授法律知识,同时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为现行法学教育模式注入新的活力。 通过法律诊所这一媒介, 将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着的法律纠纷作为学习情境, 为学生搭建良好的实践平台, 同时使学生将所学知识服务社会,希望实现学生、司法实务部门、社会的“三赢”。 实践证明,诊所式法律教育有效弥补了我国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等弊端和不足。 但是,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过程中,首先遇到的是案源不足的问题。 由于法律援助当事人、司法行政机关等对学生办案质量的担忧,特别是由于学生人数的众多,案源总是相对稀缺的一个资源,很难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实际接触到案件。

诊所式教育与现行教育体制和模式的协调是另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从一个高中阶段的懵懂少年到成长为一个具有基本法律常识、能够处理一定法律问题的“准律师”,至少需要两年的时间,这也就是说,法律诊所的参与者至少须是大学三年级及以上才可行。 但是出于就业的压力,相当部分的大三学生或是准备司法考试,或是准备考研,因此对法律诊所的参与热情并不如预期的那样高。 另外,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准律师”们难以介入;相对于铁打营盘中这些流水的兵而言,民事诉讼过程是比较漫长的,难免会出现在学生毕业前仍未结案这种情况,学校及教师对学生毕业后案件的处理与指导较难把握。

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一支既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有实战经验的过硬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 这就意味着教师在上课、开展科研的同时,还要积极参与法律实践,保证、协调和分配好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做到既有所侧重又得以兼顾。 无疑,这对许多教师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优化教师的评价机制,才能鼓励更多的教师去积极拥抱新的教育模式。 解决好上述问题,不仅有助于实现诊所式教育的预期目的,使学生获益,而且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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