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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社会信任重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5-19

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社会信任重建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5595(2013)02-0042-05

  近代中国从传统向现代的剧烈社会转型,主要依赖正式制度的大规模引入,这导致国家力量的急剧膨胀,由此形成了“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政府权力过大、职能不当以及官僚主义、政治腐败等引发了政治信任危机;国家对社会干预过度导致传统社会信任资源流失,社会领域萎缩,引发了社会信任危机。重建社会信任、实现社会的有效整合,是当前中国社会建设的重大议题。

  一、从特殊信任到普遍信任及其风险

  信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传统社会主要以人际间的特殊信任为主,大规模、高流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主要以制度化的普遍信任为主。社会现代化要求实现从特殊信任到普遍信任的文化转型。这一转型过程要特别防范因“强国家、弱社会”格局而带来的风险。

  信任是社会合作的前提。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小车无?,其何以行之哉?”[1]《说文解字》解释说:“信,诚也,从人言,言必由衷之意”,“任,符也”(即承担的意思)。可见,信任连在一起,意思表示自己内心真诚,也相信别人真诚,寄托了人们对于诚实守信社会关系的殷切期望。世界历史上的几大文明类型对“信任”作为道德范畴都极为重视,都把信任当作做人的基本准则、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信任意味着对他人的合理期待,并因此而授予他人任意对待自己的自由决定权。信任表面上是一种无条件的相信,实质上信任是建立在风险最小化基础上的,包括对风险信息的清晰认知,对风险可控的乐观心理预期。卢曼提出,信任是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不仅使社会运行简便有效,而且实现了社会风险最小化。[2]可见,信任标志着人类不仅摆脱了自然的威胁,而且实现了社会关系的和谐和平衡,由此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世界观、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消除了恐惧、疑虑、猜忌、防范等心理,使之成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和前提。当今许多学者把信任当作重要的社会资本、一种能够凝聚各种社会资源并使之发挥作用的黏合剂。反之,没有信任,就没有社会合作,最基本的日常社会生活也将变得无法进行。

  在长期的生活经验中,人们之间形成了不同层次和类型的信任关系,有称之为“信用”的经济信任关系,有建立在长期社团生活基础上的相互依赖的情感信任,有建立在跨越空间的集体行动、政治制度中的政治信任,有建立在跨越时间的文化传统和道德共识上的信仰信任。卢曼根据信任关系的适用范围,区分了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人际信任即特殊信任,是指建立在直接交往经验和信任情感基础上的信任关系,制度信任即普遍信任,是指建立在间接的、惩戒式或者预防式的制度机制上的信任关系。

  特殊信任是传统小型社会的一种信任形式。在传统社会,受交通、通信条件的限制,社会交往范围有限,社会流动性低,人际关系网络往往局限在血缘、地缘、业缘关系等小规模范围内,形成了以血缘、地缘和业缘为基础的家庭、家族、村落、社团等小型共同体,费孝通概括其为“熟人社会”,以区别于现代大规模的“陌生人社会”。小型共同体成员之间互动频繁,交往持久深入,信息物质交流直接快捷,成员之间因为熟悉而容易形成稳定、可预期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成员间的特殊人际信任关系。理性主义论者认为信任是社会成员经长期博弈形成的相互约束的均衡状态,“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不守信用意味着退出社会合作或者付出高昂的成本或者代价。文化论者认为信任是一种稳定的社会传统和行为习惯,习以为常,不符合传统意味着越轨和怪诞。总之,在小型共同体成员内部,社会信任呈现出极高的特征,对于共同体外部的人,社会信任度由内部人向外部人,像水面的波纹一样从中心向四周衰减,费孝通称之为社会关系的“差序格局”。[3]

  韦伯、福山等学者从文化上对传统中国的信任与西方进行了类型学意义上的对比。韦伯指出:中国人的信任不是建立在信仰共同体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血缘共同体的基础之上,即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之上,是一种难以普遍化的特殊信任。[4]福山进一步提出,中国、意大利和法国等国家,社会组织建立在以血缘关系维系的家族基础之上,因而对家族之外的人缺乏信任,这样的社会是一种缺乏普遍信任的社会,也是一种低信任度的社会。[5]在当前中国,基于人身的特殊信任依然十分盛行,找熟人、托关系、走后门依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习惯做法。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4月第29卷第2期陆保良: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社会信任重建普遍信任是现代大规模社会的产物。滕尼斯提出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也是社会取代各种地方性共同体的过程。随着社会规模的扩大,社会复杂性增加,社会流动性加快,社会关系经常变动,陌生人之间的交往逐渐取代了熟人之间的交往,陌生人之间的风险防范和信用只有通过间接的、制度化的信任机制来保证。正式法律规则体系取代了各种小型共同体的传统与习惯,基于正式制度的普遍信任取代了基于人身关系的特殊信任,长期的、直接的、稳定的情感信任、习惯信任、文化信任被临时性的契约信任、制度信任取代。

  现代民族国家是以普遍信任为基础的。公民的概念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来设定行为模式,成为社会的通用语言,使每一个人可以对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所预期,陌生人转化为不特定的、但是可预期的人,这种信任不是传统社会熟人之间相互的情感信任,而是基于理解法律知识和遵守法律规则的一种知识信任。由此,现代民族国家成为社会中最大的共同体。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也是以普遍信任为基础的。货币是经济交换的通用语言,和产权制度、契约制度一起构成经济活动的基本构架,市场的正常运行完全依赖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没有普遍化的社会信任,就没有稳定的产权制度,没有平等自由的契约交换行为,也就没有贸易的发生。信用促进了贸易范围的扩大,生产规模的扩大,从而促进了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尽管普遍信任取代特殊信任是社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但是,“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引发了社会信任建设的特殊问题。近代以来,为应对日益深重的民族危机,中国的社会精英以民族主义为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动员,特别是在革故鼎新、不破不立、矫枉过正的名义下,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同时,在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指导下,通过大规模正式制度的引入,现代民族国家在短时期内构建起来,李泽厚概括其为“救亡压倒了启蒙”。由于中国的现代化不是内生的社会发展过程,而很大程度上是西方外来制度的引入和迁移过程,制度建设往往依靠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强烈干预,在较短时期内建构起来,甚至用政治关系取代社会关系。由此,形成了“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

  “强国家、弱社会”格局下,国家权力和政府职能因内在的扩张冲动而可能造成异化,导致颇具专制色彩的政治僵化现象。“强国家、弱社会”格局下,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约束和监督,国家职能的代理人有可能滥用权力,导致政治腐败现象,或者是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或者是脱离人民的盲目决策,或者是违法违纪的权钱、权色交易,影响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导致公众失去对公共政策的信任,政府的正当性、权威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从而导致严重的政治信任危机。

  政治信任危机说明了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法律制度是普遍信任建立的前提,但是,法律是一种抽象的规则体系,从自然法向规范法的转化意味着法律有可能走向僵化。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保证实施的,对法律的信任系于对国家和政府的政治信任,要求以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为前提。政治信任危机意味着法律的效力大打折扣,甚至法律体系的解体。“窃钩者诛,窃国者侯”,规避法律、钻法律空子的人反而能够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坚定地相信和遵守法律的人的利益反而会受到损失,从而使政治信任危机成为社会信任危机的根源。

  由于法律无法得到信任,为规避社会风险,寻求确定性和归属感,人们又重新退回到传统基于人身的特殊信任中去,导致现代社会条件下各种形式的宗族主义的复兴和宗派主义的流行,从而引发地方性共同体认可的习惯(土政策)与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激烈冲突。在社会发展的特殊时期,为了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只有进一步加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因而强化了政府的集权和专制倾向。在社会发展的正常时期,社会势力反弹,对国家的压制进行反抗。在高度集中僵化的政治权力与高度灵活的社会多元需求共同作用下,形成了政治腐败的折衷方案,在不破坏“名义法律”前提下,实现社会的灵活需求愿望。这就是中国社会管理中的难题,有人概括其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二、从政治国家到公民社会中的社会信任建设

  福山认为中国是一个低信任度的国家,这种观点受到了其他学者的质疑。英格尔哈特通过“世界价值观调查”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他提出包括中国在内的儒教社会是一个高信任度的社会。[6]原因在于福山只看到了中国传统社会人际间的特殊信任,却低估了中国人对于国家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国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在传统中国和儒学意识形态中,国家与“家国”是通用的。国家既是世俗的社会、政治组织,同时也承担了宗教功能。作为最高的社会组织,国家是家庭的放大版,好的国家官员被民众称作“父母官”,民众则被称作“子民”,这使得国家具有了很强的家庭伦理色彩,以家庭、家族伦理及其扩展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教化成为传统国家的重要职能。作为政治组织,朝廷行使最高的行政管理权、司法管辖权。作为宗教组织,天子是最高的宗教领袖,主持国家的主要祭祀活动。因此,国家是正义的象征,知识的象征,信仰的象征,拥有无可争议的正当性、权威性和合法性。对于民众来说,国家近乎一种信仰,导致中国人具有几近偏执的忠君爱国主义(难怪人们把越级上访作为寻求正义的有效方法)。当然,传统中国,对国家的崇拜和专制主义并没有完全发展出一个极权社会,与强大的国家相对应,还存在一个“天高皇帝远”的相对自主的乡村社会,开明的王朝往往允许这个顽强的草根传统的存在。因为儒学奉行的孝悌、仁义、忠信等德行是王朝与乡村社会共同的伦理基础。

  近代中国,传统的社会格局被改变。在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救亡图存的民族危机和社会危机促使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形成了国家对社会的深入广泛动员,国家权力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普遍性的社会规则和社会制度取代了各种地方性共同体的道德原则,意识形态的忠诚和党派的忠诚取代了传统的人际间的特殊信任关系。由此,在强势国家面前,社会领域被无限压缩甚至被取代。

  国家对社会的取代带来了相当大的社会风险。尽管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是社会现代化的前提,但是,国家对社会的过度干预,甚至取代社会的做法会干扰社会发展的自然进程,甚至会取消社会发展的活力。“社会”概念有不同的外延。第一种社会概念是与自然相对立的概念,导致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区分;第二种社会概念是与国家相对立的概念,指连接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中间层次,导致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区分;第三种社会概念,是指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相对应的概念,仅指公民社会的小部分领域。第一种概念过于宽泛,第三种概念过于狭隘,我们这里取第二种社会概念,即与国家相对立的公民社会概念。

  公民社会是处于自然人与国家之间的中间区域,体现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如哈耶克所说,社会是通过长期的历史过程形成的自生自发秩序。这种社会秩序,不是基于个人理性主义的社会契约,不是建构理性主义所说的完全人造物,而是通过历史演化形成的自然的社会秩序。对于社会的理解,人类的知识具有“理性不及”的特点,单纯依靠个体理性经验无法完整地认识社会。[7]老子提倡当政者要“无为”,希望国家不要过度干预社会。苏格拉底强调人的“无知”,借以突破城邦共同体内部成员狭隘视域和习俗主义的庸俗风气。休谟不认同自负的启蒙理性主义,认为理性只不过是诸多偏好中的一种。柏克提出传统与习俗比启蒙所宣扬的个人理性更有价值。所有这些创见都指出,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存在着一个广阔的社会领域。   社会不仅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状态,而且也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和目的。自由主义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对国家只能给予有限的信任。国家是在社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又超越于社会之上。过于信任国家,往往会导致一个僵化、压制的政治机器高高地屹立于社会之上,完全抑制甚至扼杀社会自身的活力。要想保持社会的独立,并以之有效制约国家,只有通过划定国家与社会的范围。这是近代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重要理论依据,政治和社会有各自的边界,国家有国家的职能,不能取代社会,社会有社会的作用,也不能取代国家。在洛克看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社会是目的,国家是手段。美国的《独立宣言》对此有清晰的表达:“我们认为以下真理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之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些目的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8]因此,保持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保持社会的独立,加强社会建设,实现社会对国家的监督和制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然,社会建设也不能完全脱离国家指导和帮助。社会是由一个个分散的个体和小型共同体组成的,社会个体和局部并不是自足的,公共牧地的悲剧或者说零和博弈、搭便车、外部性等现象的存在,甚至如霍布斯所说的社会“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像狼和狼一样”的惨剧,说明社会同样需要国家的干预和制约,没有公民社会的国家与没有国家的公民社会同样糟糕。如果个人与小型共同体之间、小型共同体之间、小型共同体与社会之间无法形成有效链接,狭隘的家族信任和团体信任往往会转化成为孤立、封闭的小圈子,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寄生地,通过寻求共同的身份认同,共同对付事实或者想象中的外在的敌人,以对抗各种形式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甚至形成与社会隔绝,退化为反社会、反正义的极端宗教和社会组织。

  三、重建社会信任的两条战线

  社会现代化要求实现从特殊信任到普遍信任的文化转型,建设公民社会要求实现从政治国家到公民社会的转型。前者要求特殊信任普遍化,后者则要求普遍信任一定程度上特殊化。这使得重建社会信任必须处理好普遍信任与特殊信任之间的关系。缺乏普遍信任的特殊信任,容易导向追逐小团体利益的宗族主义。缺乏特殊信任的普遍信任,把共同体和社会当作一个整体来行动和思考,容易导向单一的意识形态霸权,导致政府权力过大或者引发社会腐败,最终导致政治信任危机。

  重建社会信任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是自由主义的思路,一种是共和主义的思路。自由主义主张自下而上的策略,重视家庭、家族、地方性共同体的人际信任,并把共同体之外的信任视为人际信任的自然延伸,寻求哈贝马斯所说的对话、交流、协商,或者罗尔斯所说的重叠共识。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认为美国社会的活力来自于自愿团体,社团以及公民参与是美国民主有效运转的重要原因。继托克维尔之后,普特南认识到大规模官僚制度的内在缺陷,以及作为社会资本的特殊信任的重要价值,从而提出了加强公民社团建设,促进社会信任和社会团结,让美国民主运转起来的观点。

  自由主义存在自身的问题:个人与社团之间、社团与社团之间、社团与社会之间如何实现有效的联接,特别是垂直社会网络之间的关系联接。团体内部的信任如何才能转换成对团体外部陌生人的信任,如果不能自动实现有效的联接,如霍布斯提出的“一个利己的社会如何可能实现”,怎样才能保证一个社团不陷入封闭状态,异化为一个反社会的宗派组织。普特南强调自发社团在创造社会资本中的作用,但是,他轻视了国家与法律在凝聚社会中的作用。

  共和主义主张自上而下的策略,主张通过建立政治共同体来综合、超越社会的多元成份,利用共和制的普适原则和道德合理性取代地方认同,强调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相互信任的义务和责任。可以说,卢梭提出的建立在“公意”(General will)基础上的公民国家是共和主义理想的社会模型。

  但是,近代以来政治实践证明,共和主义也有内在的缺陷。正式制度如果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原则为基础,往往会使国家成为一个外在于公民的怪物,无法获得人们对于国家权力正当性、权威性和合法性的内心认同,普遍化社会信任同样无法形成。而且,国家对社会的过度干预会造成预期之外的效果,甚至会导致专制主义和极权社会。老子主张无为而治,并认同小国寡民的政治设想,本质是主张社会自治,反对国家的不适当干预。老子说:“信不足焉,有不信焉”[9]153,理想的信任关系是:“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9]128

  借鉴社会信任建设的两种思路,当前中国社会的信任重建应当在两条战线进行。一是适应社会现代化的要求,实现从特殊信任到普遍信任的文化转型,加快以社会公正为目标、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消除宗派主义、裙带风气。其核心是建立政治信任。政治体现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政治信任是社会信任的基础。信任重建应当从国家着手,国家要严格自我约束,分清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从体制和制度入手,构建服务型国家,加强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公开化,加大公共信息的公开力度,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全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公共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民众的真正信任。二是适应公民社会建设的要求,实现从政治国家到公民社会的转型,加强社会建设,让应当由社会管理的重新回归社会,重新发现公民社团中蕴含的社会资本,并用以监督制约国家权力,有效遏制政治腐败现象,在政治信任的前提下重建社会信任。例如,知识的发现、信息的传播是一种社会过程,应当主要由社会进行管理。专家、学者是当代科学技术、社会人文知识的承载者,他们的能力和资格需要社会化的机制来进行评价和认证。政治选择的是集能力、价值信仰和利益于一身的候选人,对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重于对知识的考虑。如果把这些应当由社会进行管理的过程由政府越俎代庖进行管理,往往使专家、学者沦为政府和特殊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有选择地发布符合政府和特殊利益集团的知识和信息,有意无意地欺骗和诱导民众,从而引发政治和社会信任的双重危机。

  当前中国社会信任建设的成效,也就是社会信任度应当在两个维度上进行测量。一是以社会关系为依托的特殊信任能否广泛存在,二是以法律规则为依托的普遍信任能否被信守。特殊信任是一种情感和文化信任,是一种积极信任;而普遍信任则是一种制度信任,是一种消极信任。要保持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的适当平衡。没有特殊信任的普遍信任将导致强制、虚伪的专制主义,没有普遍信任的特殊信任将导致割据、纷争的小团体主义。所以,重建社会信任要求建立一种多元而共享的、多样而包容的、真诚而宽容的公民意识、公共精神和文化共识。要加强具有包容性的社会制度、公共精神文化建设,要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对话和协商机制,要建立具有普遍意义的、拥有最终裁决权力的社会化的争议争端解决机制。一个强调人的普遍权利的法律结构构架,一个相对平等的经济分配制度,一种具有公共精神的文化,对于重建社会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社会信任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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