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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主体的演化、制度转变与当前发展趋势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5-19

民法理念主体的演化、制度转变与当前发展趋势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从构建合理有效的民法理念开始,适应社会实际的民法理念才能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本文对以往民法的历史变迁过程进行深入剖析,对主体化的民法理念是否适应现在的社会发展形式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当下发展现象对以往的民法理念进行改进与调整。

  一、民法理念的定义

  我国对民法理念的定义是法律理念在民法角度实现统一化、系统化。有一些专家将民法定义为,为了民族的和平统一而使人们团结起来,而这种正义的本质就体现了民法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有些人认为民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们的正义思想。作为人民群众的重要法则,民法的基本理念自然是保护广大劳动人民的自身利益,民法对待每一个公民都要做到公平公正,绝不能有任何的不公平现象的出现。除此之外,民法还强调社会上的自然人与民法代表人之间有公平的利益关系,主要为了保护社会主体的个人权益不受任何不良因素的影响,甚至侵害。在民法上,重点强调对个人的主要经济利益进行维护,个体与个体之间拥有平等的法律权益,在个体进行经济交易或者合作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尊重对法的合法利益,并且在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做到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实现公平合理的经济交易原则。民法还强调每个主体都有公平的机会进行合理的利益竞争,在竞争过程中,个体与个体之间都拥有公平的法律权益,并且机会平等、权利平等,每个个体都没有理由剥夺其他个体的竞争机会。虽然民法强调公平的竞争机会,但是却忽略了对个体之间的公平匹配原则及最终公平的效果,而这并不是民法中公平原则的本质,民法的本质是对所有个体都实行公平原则,使个体与个体之间受到平等的待遇。

  近几年,随着民法的不断完善,民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有些专家学者分析,近代的民法理念只注重表面化的正义理念,强调的是民法的稳定性。而现代的民法理念主要强调实际上的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民法的稳妥性。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人生不同阶段,人们都有着不同的期望值。可以看出,不同的人对人生的定义不同,而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上的各种政法及社会制度也各不相同。而对于民法来说,也同人生的发展阶段一样,有着不用的演变过程与发展阶段。民法的理念最初是从一个城镇发展起来的社会法制,经过不断的演化与改变,通过人们对其不断的创新与进化,从而形成现代的符合人们实际生活需求的社会民法。但因为立法的制定对实际的民法具有一定的影响,使民法为了更适应社会生活的需求,而不断地进行改变,这也导致民法在某个层面上更重视社会的稳定发展,而忽略了社会民法的实质。

  二、民法理念主体的演变过程与特征

  民法理念起源于罗马,当时的罗马民法主要以社会的“市民”为主,民法的建立是为调整社会制度,合理解决市民与市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但社会的等级制度分明,在社会体制上还强调平民与贵族的差别。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民法理念也随之改变,民法不仅仅限于对社会制度的调整,更注重社会主体的价值体现。民法强调社会主体拥有平等的社会权益,强调个人主义,强调个人人格的独立与自由,社会上不存在平民与贵族之分,以往不公平的社会体制逐渐逝去,民法使社会上的所有个体都是主体,都有其主导的社会地位,将所有的市民视为同一层面的平民,这使得所有的社会平民之间建立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理念主体对社会制度的影响

  根据对以往民法理念的分析得出,传统的民法理念强调人格价值,注重人格的平等、自由。然而过于强调主体化也影响着社会制度的建立,社会需要一个合理的适应社会国情的制度。建立适应社会的制度需要解除独立的民主主体结构,以往的私法结构是较为统一的个人主义体系结构,这种私法结构造成社会结构的破裂,若想打破这种独立的个人主义结构,需要站在社会国情的角度,对社会实际发展情况加以分析,再结合社会理论体系,建立良好的和平原则,合理地应用到社会民法中去。

  由于民法理念的过于主体化,导致社会制度的准则过于抽象,过于局限,应该对社会制度的主体化观念加以放松。另外,应该对民法理念的固定化思想加以改善,以达到改善社会结构的效果。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使民法理念越来越受到社会群体的重视,而社会制度的构建又依赖于社会的民法理念,因此,建立与时代相结合的社会民法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及合理社会制度的有效手段。

  四、民法理念主体在当今社会形势下的发展趋势

  民法理念的主体化将个人主义思想放在主要位置,强调个人主义的人生观,甚至超出了世界观、人类是民法的主导者,法律的建立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思想,人类可以自由分配自然资源,改革社会经济体制,甚至整个社会制度。从以往的人类盲目信奉神的思想到现代人类对自由、平等的人格的追求,表明人类已经在个人主体的思想上迈出重要的

  一步。但人类不应该过分注重人性的价值,更应该在强调人格的基础上对民法的理念加以创新。

  民法的主体化使人们认识到自身的思想价值体现,使人们更注重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也造成社会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分散,人与人之间缺乏实际的交流,这种现象的产生也造成整体社会体系结构的分解及社会功能的缺失。主体化的社会结构使主体本身拥有自主的选择权,并将自己定义为所有事物的中心,根据对自身情况的分析,找到自身的存在价值,并且发挥自身的作用对构建和谐良好的社会体制做出贡献。然而,这种自我膨胀的民法理念却使主体与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使其难以相互融入对方的世界。

  五、总结

  民法主体化是民法结构体制的重要体现形式,其主要由罗马的民法体制结构演变过来,基本思想没有改变,仍然是强调以主体为基础的个人主义体制结构。但由于近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以往主体化的民法体系结构不足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严重主张个人主义,使得个人的思想在社会群体中越来越被人们重视,这种情况容易引起人性的过度膨胀,从而使得社会制度的改变。现在,我国正在努力建立合理的民法理念体系,而建立的重点是首先对个人主义的过度泛滥加以节制,并对主体化的社会民法加以放松,以此恢复社会民法给社会环境带来的经济体制的破坏。主体性社会民法还导致社会体制及社会制度的转变,其中最重要的是由私法体制到民主民法体制的转变。因此,只要解决了主体化民主法制的问题,就可以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实现社会民法不断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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