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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视域中的青少年法制教育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07

价值视域中的青少年法制教育

  价值视域里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指在时代背景里,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人学理解。在教育实践中以青少年的成长为根本追求,关注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对法制教育的需要,把法制教育的立足点放在青少年本身,把法制教育的归属点放在青少年的发展。“世界历史发展使我们必须对以往教育学中的认识论根据作出新的审定,只有建立新的认知观,我们的教育、教学才有可能培养出得以走进世界历史的具有当代认知和思维特征的新人。”[1]

  青少年法制教育客观地存在着个体价值取向和社会价值取向问题。个体价值取向强调个人理想人格的培养、个人需要的满足,个体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等价值。而社会价值取向,在世界范围内就是价值的认同问题,在一个国家内,就是整体利益、集体、共性等价值取向问题,它强调共同规则的教育、知识的传授、个人对整体的服从等价值。

  两种价值取向要解决的问题是,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如何保持两种价值取向适度的张力。

  一、青少年法制教育价值取向面临的两难困境

  (一)个体价值面临的困惑

  个体价值即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价值。它起源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有特定的利益追求。个体是以彼此分离的,如莱布尼兹所言的“单子”形式存在,人与人之间只存在相互竞争、没有合作。在资本主义社会,个体价值走上了极端,人与人之间相互排斥、对立,人被异化、物化,人只有在对对象的占有中才能把握世界,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一方面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个性的张扬,另一方面是个人利益的丧失、个性的萎缩。正如马克思所言:“私有制使我们变得如此愚昧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只有当它为我们拥有的时候,就是说,当它对我们来说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它被我们直接占有,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简言之,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2]工人被分工束缚,资本家被资本奴役,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处于“单子”式的生存状态之中。

  (二)来自共同价值的挑战

  由于资本的无限扩张的本性和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追逐,资本跨出了国界,整个世界变成了一个大工厂。“单个人随着自己的活动扩大为世界历史性的活动,越来越受到对他们来说是异己的力量的支配(他们把这种压迫想象为所谓宇宙精神等等的圈套),受到日益扩大的、归根到底表现为世界市场的力量的支配,这种情况在迄今为止的历史中当然也是经验事实。” “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3]历史主题的转变,使人的个体单子式的存在,逐步变为世界性的存在,在教育视域里培养走进世界历史的人就成为时代的主题。在青少年法制教育领域,如何在个体价值取向和社会价值取向之间保持恰当的张力也就成为教育的主题。

  当今时代,全球化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地球正变得如一个小村落,共同的人口问题、环境问题、恐怖主义问题、极端势力问题、狭隘的民族主义问题、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问题、和平问题等,把世界各个国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教育领域,培养共同的价值取向即社会价值取向成为不可忽视的课题。这对个体价值还没有充分张扬和发展的国家和个人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价值取向的现实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价值,站在青少年这个角度讲就是个体的价值。全球化对个体价值取向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是,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尤其是生产力的发展程度、社会文化背景和传统、风俗的不同,在教育领域里坚持的价值取向也就不能一概而论。

  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坚持个体价值取向还是坚持社会价值取向,还是保持张力,以及保持何种程度的张力,是在教育实践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我国的传统文化、习俗对个体价值的影响

  新中国直接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封建传统很深。个体价值取向,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面临严峻的挑战。挑战不仅来自传统的文化和落后的习俗,而且也来自全球化时代,社会的、共同价值取向的诱惑、推动和挤压。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价值取向面临的考验是双重的。

  (二)落后的生产力对个体价值的影响

  我国的生产力不发达,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根据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生产力的发展阶段是不能超越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告诉我们,在教育领域里面,对个体和社会的价值取向,保持张力的天平应该倾向于个体价值,这也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超越的阶段。正如德育专家鲁洁教授指出:“对个体价值的绝对否定,对个人创造和超越的抑制是中国传统教育的弊端,它至今尚在影响着我们的教育思想和行为。为此,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我们必须承认对于个体价值的确认和个体独立人格的培养是我国教育的一项自今远未完成的重要任务。”[4]

  (三)社会转型对个体价值的影响

  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坚持个体的价值取向,一方面是由市场经济建立的艰巨性决定的。市场经济实质上是契约经济,契约的建立首先要求人是独立的主体,能够独自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责任。坚持个体价值取向正是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坚持个体的价值取向与单子式的个人生存状态下的个体价值取向有根本的不同。这种不同表现为:我国当今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个体值取向,力求恰当地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使个人与社会协调发展。

  (四)教育理念对个体价值取向的影响   人文价值把个体的价值寓于对他者的共在价值之中,恰当地保持教育领域里价值的张力,较好地实现了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个体的价值取向绝对不是个人主义,因为个体的价值取向坚持了人文价值的本质内涵。教育领域坚持人文价值取向是人才培养模式导向的重大问题,是解决当今时代,社会主义中国培养什么人和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人文’从汉字来讲是两个字:人和文。‘人’,讲的是理想的人,理想的人性,‘文’是人表达自己人性的方式。”[5]也就是说,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坚持个体的价值取向,是为了培养社会主义理想的人,工具价值好似一盏灯,给青少年法制教育带来理性之光,而人文价值则好似一颗星,指引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方向。

  三、保持青少年法制教育价值取向的张力

  青少年法制教育价值取向,站在青少年的角度,是个体价值取向,即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个性的张扬,创造力的发挥。而站在教育者的角度,则是社会的价值取向,即更多的关心他者的崛起,关心青少年个性的发展,尊重青少年,给青少年人文关怀。

  教育者的社会价值取向的正价值,对受教育者青少年而言就是人文关怀,而教育者在法制教育中个体价值的负价值,对青少年而言就是独断专横、压制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就青少年一方而言,坚持个体价值中的正价值,就是个体与社会协调发展,恰当处理好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而坚持个体价值中的负价值,就是个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资本主义的民主和自由。保持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适当的张力,青少年法制教育就能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

  在教育者一方,也有个张力的问题。个体价值中的正价值,就是指对青少年满腔的热忱,发挥教育的主体性、主动性,树立服务意识,注重法律知识教育这个基础,但是又不把知识教育当成法制教育唯一的目的,在法制教育中对青少年进行人文关怀。坚持法制教育社会价值中的正价值,就是时刻牢记法制教育的社会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的新人,法制教育要为青少年社会化服务。这也需要在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保持恰当的张力。

  不仅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各自的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有个张力的问题,而且,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也有个价值张力的问题。在实际的教育活动中,往往各自都坚持自己的个体价值取向。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这就需要理解、沟通、对话和合作。

  在知识经济时代,利益格局多样,自我和他者共处一个生态圈,教育者已经没有知识和信息的优势,如果不努力学习,反而大大落后于受教育者,这就需要“将‘实践’的视界移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每个自我与他者同作为主体,在交往中既有对自我价值的肯定,也有对对方价值的尊重。而形成共同的或共容的价值取向,并以此来消除单子式的个体个人中心的种种异化状态”。[6]

  四、保持青少年价值取向张力的路径

  我国特殊的社会历史文化条件和所处的国际背景决定,我们要把青少年的发展放在突出的地位,发扬青少年的主体性,给青少年更多的人文关怀。这是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教育取向的正确路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价值取向的恰当张力。

  (一)以青少年本身为开始

  以青少年本身为开始,是指从青少年的本性、本真、天性出发。本性、本真、天性尽管在字面上有不同,但是实际上指的是人性。青少年法制教育在教育之初都有个人性的预设问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人性预设就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出发点。我们不难得出,青少年法制教育从青少年本身出发,就是从青少年的善良人性出发。这就意味着,法制教育要张扬人性,激荡青少年生命的活力,用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成长的信心,为青少年的成长开辟道路、保驾护航。正如当代著名教育家郭思乐所说:“我们面对的是自己成长的生命。我们从控制生命的思维,走向依托生命和激荡生命。”“什么是以人为本,以生为本?最基本的就是,我们不能分割生命,我们完整地对待生命,我们得知生命之流依照自身规律奔腾不息的本质,在生命之前俯下身来,转向依靠生命,就像农人在禾苗面前那样毫不怀疑禾苗的生命力,而不去拔苗助长一样。”[7]

  (二)从青少年的需要着手

  青少年的需要与青少年的存在和发展生死攸关,青少年总是有需要的,没有需要就没有青少年,也就没有法制教育。

  需要是必须的欲望或要求,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就是有机体在环境的刺激下,对事物渴望满足的心理紧张状态、心理倾向,是人对自身和外部条件的要求的反映。希望指向某种事物、条件或活动,是推动人活动的动机,需要以意向、愿望的方式表现。需要按起源分为自然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按对象分为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社会对人的影响是通过人的需要而起作用的,离开人的需要的社会要求最终会招致人的反对而流产。人的需要的主观性,并没有否认人的需要的客观性。人的不现实的需要是不可能实现的。

  法制教育以青少年的需要为切入点,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看来,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即法制教育的内容与青少年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密切结合青少年的生存境遇,从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的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入手,给青少年提供切实的帮助。

  (三)确立青少年的发展为归属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归属,就是指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的、最终指向。把青少年的发展作为教育的目的,这是因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价值指向是人,而不是物。当然,确立需要作为青少年为法制教育的归属点,并不是否认青少年法制教育与教育者、知识、法律等的联系,而是对这种联系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实践活动中的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

  人的发展是指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8]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领域,人的发展的内容是不同的。在法制教育领域,青少年全面占有自己的本质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由法律和教育二者的特点决定的。特殊的发展内容使法制教育领域里的发展与一般的发展和法制教育

  以外的发展区别开来。法制教育领域的发展是指通过法制教育逐步树立法律信仰,培养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提升自己追求幸福生活的能力。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因为青少年而开展的,教育的目的是为了青少年,离开了青少年,就是舍本逐末。

价值视域中的青少年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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