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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及理论意义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6-07

试论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及理论意义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开始走上了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仍然缺乏指导意义,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制度化建设仍显不足。因此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制度化建设,在某种意义上是使公众参与不流于形式、发扬人民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关于这些行政立法原则中的“应当”如何运行?如何使“公民参与制民主”在行政立法方面制度化地体现出来,还没有形成较为清晰的理性认识、制度塑造和必要的程序保障。

  一、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概述

  民主虽然是一个使用频率颇高的词,但也是一个无法准确定义的词。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人民)和kratein(治理)的合成意义,将民主概括为“人民统治”“人民治理”“人民自治”。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民主的。”当然也有持截然相反的观点,将民主称为:“不是一种由大多数或别的形式统治的统治方式,而最基本的是一种决定谁将统治的方式。人们将这种民主称为精英论民主观。如美国学者熊彼得就将民主视为一种“方法”:“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出决定的权力。尽管关于民主的定义花样似锦,但是有几个关键点是不应忽视的:首先,民主的主体是公民。其次,民主的表现方式是民意、公民意志的表达,公民言论自由权是民主的重要内核。第三民主的生命在于民主行动。没有民主行动、公民行动,就不存在民主。可以说任何一种民主制度、任何一个国家所标榜的民主如果脱离了主体的人民(公民)性以及意志表达性、制度承载性、行动现实性,都无论如何不能称其为民主性。

  二、行政立法民主原则的理论意义

  (一)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对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范围、程序及其法制化程度,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民主行政立法的实践,对于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速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将产生积极作用。首先,公众行政立法参与是实现公民权利的重要形式。公众行政立法参与有利于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建设的第一步就是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本身也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问题。首先,实现程序正义,奠定行政立法合法性基础。法律的合法性、正当性,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作为保障并体现独立于实体程序“过程价值”的机制,作为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和手段,程序正的这些价值就是通过这些过程本身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标准。科学行政立法与民主行政立法同样重要,甚至可以说,科学行政立法是民主行政立法前提下更高层次的要求,它意味着行政立法者需要经过正当程序,理性公平地分配各种利益,制定出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的良法。行政立法的制度设计的重点之一,就是为有关法律关系主体设定权利与义务、规定权力与责任。可以说,行政立法中各种利益的衡量、取舍、协调的最终结果,是体现在法律对各种权利与义务或权力与责任的设定上的。

  三、行政立法原则的落实

  (一)意见主体的民众性。全体公民有权参与讨论和创制法律是民主化行政立法体制的应有之义。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仅仅依靠民选的行政立法代表已经越来越难以反映各种不同的利益需要,而公众的直接参与则可以弥补代议机关在反映民意方面不够充分的缺陷。将重要法律草案交由全民讨论有以下好处:一是有利于公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政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决策权,公民参与讨论法律,就是参与行使国家最高决策权。二是有利于法律更好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立法工作的监督。

  (二)意见征求的过程公开化。让群众参与行政立法,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求行政立法过程公开化。公开是知情的前提。制定法律的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基础上科学地集中人民意志的过程。而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必须以行政立法的公开化作保证。公开行政立法过程,公众才得以了解情况和广泛发表意见,立法机关才得以广听博纳,集思广益。行政立法决策与改革和发展的决策息息相关,而行政立法机制的民主化程度又直接决定了行政立法决策的水平和效率,并反过来影响改革和发展的成败。为保证行政立法决策民主化,首先要公开行政立法过程.

  四、结语

  忽视行政立法中的民主原则,就会影响和损害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失去很重要的内容;就会使国家行政立法工作失去人民群众的监督,出现利用行政立法谋私、利用行政立法侵犯人民利益的恶劣倾向;就会造成法律制定得很多公众却知之甚少、法律得不到公众的尊崇信仰、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严重脱节等后果。只有行政立法机关依照法律规范创制法律规章所设定的保障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制度行政立法,让公民有参与行政立法的机会,就是保障了公民的参与行政立法权,就实现了行政立法的民主性。当然在对待行政立法民主性的问题上我们要持理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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