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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证券化中参与者的角色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14

助学贷款证券化中参与者的角色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9-0124-03

  一、问题的提出

  助学贷款是我国学生资助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商业贷款三种主要形式。本文研究的是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是集教育政治金融等元素于一体的信贷产品。然而,作为一项金融产品,在中国资产市场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政府、商业银行、学校三者之间对助学贷款承担的责任并不明晰。一是,政府在助学贷款制度中角色定位存在偏差,将贷款的风险转移给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二是,商业银行承担的助学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匹配,导致其供应不足。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创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已有助学贷款证券化的成功经验。国内的研究也论证了我国已经具备助学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环境及助学贷款本身证券化的可行性。助学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点,是银行特殊的信贷资产,已有的证券化研究,主要集中在证券化的产品设计、信用增级、债券定价等技术层面,鲜有讨论助学贷款证券化过程中,政府、商业银行和高校角色定位的研究。本文认为,助学贷款证券化顺利实施,有赖于政府、商业银行和高校要准确定位,分别承担起特殊目的机构者、发起人、部分服务商的角色。

  

  二、研究的背景

  (一)助学贷款制度的性质与特点

  当今世界,学生资助体系已经完成了从奖学金、助学金到助学贷款的转变,如美国助学贷款占学生资助总金额的比例在20世纪70年代已经达到60%以上。在中国,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申请人以学校为平台向商业银行申请的以支付在校期间学费为主、毕业后分期偿还的无担保信用贷款,是贫困学生完成高等教育的重要途径。国家助学贷款从1999年实施至今已经运行了15年,经历了4次以明确政府、高校、商业银行之间关系为着力点,用市场手段激励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的改革。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即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竞争性,政府既是高等教育投资人,也是高等教育的受益人。助学贷款具有很大程度的公益性和福利性,政府理应承担相应的“投资责任”。贫困学生作为弱势群体获得政府援助完成高等教育是执政者的政策目标,政府应当承担助学贷款的如贴息、风险补偿、保证等责任。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助学贷款机制下,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表现为要求商业银行给予助学贷款不同于企业贷款等完全商业贷款的信贷标准,因而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目标与商业银行的逐利性存在冲突。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天然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在现有的助学贷款制度下,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损失与获得的收益不匹配,因而对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不高,无法提供充分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助学贷款证券化的内涵与意义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产品的创新,也是一项金融制度的创新。王开国等在《资产证券化论》(1999)一书中指出,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原始权益人不流通或者流通性很差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以原始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本身的信用和信用增级(即衍生信用),由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服务人、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等共同完成原始资产的信用增级从而使流动性差的资产变为流动性强的资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助学贷款证券化产品与其高度发展的金融市场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相联系,助学贷款证券化产品只是无数创新金融产品的一种,与其他产品无异。

  商业银行助学贷款证券化有重要的意义,除助学贷款的直接受益人贫困学生外,体现在政府、商业银行、高校三个主体上。对于国家而言,助学贷款证券化是其实现政策目标,完善入学资助体系,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途径。中国的高等教育从1999年至今经历了15年的高速发展,随着适龄入学人口增长的稳定和教育政策的调整,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在2020年将达到40%,需要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将不断增加。庞大的资金需求需要完善的助学贷款资助体系,以保证国民平等享有高等教育的权利。这种资助体系的建立,不能完全依靠社会福利救助。商业银行的助学贷款及助学贷款证券化产品是帮助贫困学子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学校资金来源的途径。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助学贷款证券化能够提高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减少助学贷款对银行资本的占用,鼓励其提供充分的助学贷款产品。当前我国助学贷款有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高校和银行共同参与。虽然建立了政府、高校、银行三者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但就商业实质而言,仍然是银行与学生之间的借款契约。商业银行要承担助学贷款的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因流动性差,贷款期限长,助学贷款对银行资本金的占用较高。助学贷款的证券化,一方面提高了资产负债表管理能力,实现了助学贷款的表外化,银行能够将助学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转移到表外,而风险资产比例的下降,能够降低监管部门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银行可以将资本金投入到收益更高的资产上,从而提高盈利性。另一方面,助学贷款证券化重新分配了助学贷款的风险,满足了商业银行对资产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助学贷款流动性较差,未来的现金流入不稳定,证券化之后银行能够获得新的现金流入,转移部分流动性风险。此外,助学贷款证券化是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的重要途径。助学贷款证券化对学校而言也有重要意义。高校作为以发展教育事业的非企业法人,若贷款证券化能够顺利实施,其学费收入就能获得保障,并以此为契机,将高校在助学贷款中的中间人角色清晰化。

  

  三、助学贷款证券化中参与者的角色分析

  (一)助学贷款资产的特殊性

  助学贷款在银行的信贷资产中较为特殊。第一,助学贷款的债务人是贫困大学生,其获贷款是凭借信用而获得,还款的能力取决于未来的收入,而就单个债务人而言,这种未来的现金流入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一般与学生的毕业学校、专业、个人综合素质等呈现出一定的正相关性。而其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大多是具有盈利性的经济主体,还款的现金流预测比较容易。第二,国家助学贷款具有一定的政策性,但政府不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单笔单款的数额小。在我国,单笔助学贷款的信用额度为6 000元,而普通的住房抵押贷款每笔一般都在20万元以上,其他商业贷款几笔就能达到亿元以上。第四,助学贷款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第五,助学贷款未来的现金流入结构简单。我国助学贷款还款方式有等额还款和等本还款两种,一般按月还款,同质性高,现金流安排单一。

  (二)参与者的角色分析

  资产证券化中主要参与者包括发起人、服务人、特殊目的机构者、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人。对于助学贷款而言,因其资产性质的特殊性,它的服务人和特殊机构投资者的选择与其他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所差别,具体来看:

  1.发起人:商业银行,对助学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将其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商业银行作为助学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是从助学贷款发放流程来看的应有之义。高校向商业银行提供申请者材料,商业银行向学生发放助学贷款。因助学贷款具有一定程度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其申请资格应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等相关机构统一制定,以保证贫困学生界定标准的一致,具体评判因素主要有学生所在地区,家庭人均收入。贷款合同应由人民银行统一制作,实现助学贷款的标准化,合同应表明贷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学校、专业、家庭住址等。此外,对于助学贷款的利率应采用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孔海波(2006)在其硕士论文中研究了助学贷款实行固定利率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首先,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收入低,对利率变动敏感。浮动利率不易于其安排收入支出,容易产生因还款额计算错误导致还款失败的现象。其次,助学贷款的期限较短,银行能够预测利率变动或者通过利率互换、掉期等方式来对冲利率风险。根据基础资产出售之后是否仍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助学贷款证券化可以分为表内证券化和表外证券化。徐耀(2008)认为,采用表外证券化后,虽然助学贷款不再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但商业银行仍然对回收贷款负有责任。商业银行将助学贷款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的时间,应选择学生毕业当年的7月,即将本科生四年贷款和专科生三年贷款一起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以三年或者四年为一个周期能够进一步明朗学生的就业形势,为资产价格确定及信用评级提供依据。

  2.服务人:服务人也称为收款代理人。负责向获得贷款的学生收回贷款,并将收回的本息交付给特殊目的机构。许多研究者都将商业银行作为助学贷款证券化的服务人,而本文将通过下面的分析认为高校比较适合担任助学贷款证券化的服务商。从目前的助学贷款的偿还方式来看,主要是债务人通过贷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定期还款或者根据扣款委托书由银行定期从助学贷款债务人的委托账户上划账,这与其他信贷产品的还款并无差别,然而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与其他信贷资产的债务人在性质上有一定的差别,由银行担任服务人回收贷款管理成本高,效率低。首先,学生贷款人并无抵押资产,毕业后的就业情况直接关系到贷款偿还,而学生就业的地域、行业等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无法与其他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住所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采用相同的催款模式。其次,单笔学生贷款的额度较小,目前我国助学贷款的单笔最高额度为6 000元,商业银行对其进行的贷款回收催收的管理成本高。最后,助学贷款的获得者是在校大学生,大学是学生走向社会的重要时期,对人的价值观有重要影响,多数学生都与自己的政治辅导员有密切的联系。在现行的学生工作制度下,辅导员对学生的家庭状况、就业状况比较了解,从事贷款回收工作具有优势。高校担任助学贷款的服务商相比银行,具有联系贷款学生信息上的优势。

  3.特殊目的机构:由发起人或独立的第三方为资产证券化目的组建的公司,它不受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基础资产,在资本市场上以基础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以基础资产支撑的未来现金流偿付债券投资者本息①。特殊目的机构向商业银行购买可证券化的助学贷款,以其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并通过对助学贷款进行重组、风险隔离、购买信用违约期权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信托型(特殊目的信托),二是公司型特殊目的机构。根据已有的文献,大部分研究助学证券化的学者都认为助学贷款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应选择政府完全投资政府背景的公司。原因在于助学贷款证券化的资产规模不大,没有必要通过多元化的特殊目的机构分散风险;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全资控制的特殊目的机构公信力高,能够增强投资者对助学贷款证券化产品的信心;助学贷款的管理涉及到政府、事业单位、国有控股银行,特殊目的机构具有政府背景能够降低沟通协调的成本。本文认为,由完全政府背景的特殊目的机构,是厘清政府在助学贷款制度中的有效方式。资产证券化的精髓在于以“精巧的现金流分割与重组技术原始资产的风险和收益亦相应地得以分割和重组,从而实现风险分散给那些最能深刻理解也最适于吸收这些风险的市场参与者,而收益则分配给出价最高的市场参与者,金融市场的融资效率由此得以大大提高”。政府以特殊机构者的身份,承担助学贷款的风险,为银行提供助学贷款产品提供激励。

  此外,助学贷款证券化中还涉及以下几个机构。投资银行,在我国即为证券承销商。承销商与特殊目的机构者一起对助学贷款证券化产品的期限、利率、偿付方式等进行设计,负责证券的承销;信用评级和增级机构,由特殊目的机构者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以助学贷款为基础发行的衍生证券进行评级;投资者,助学贷款证券化产品的购买者,包括机构如保险公司、基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四、重构助学贷款证券化中参与者关系的总结

  根据本文之前的分析,在重构助学贷款证券化中,政府应以特色目的机构者的身份承担起最终风险承受者的角色,改变在助学贷款中“越位”和“缺位”并存的现状。此外,在更宏观的角度上,政府还应从法律制度、税收制度、资本市场环境等方面为助学贷款证券化提供便利。对商业银行而言,在助学贷款及助学贷款证券化中,应该以一个完全的商业主体角色参与其中,在对助学贷款的审核、证券化过程中的现金流分析保持专业与客观的态度,将成本高的收款业务剥离。对于高校而言,可以在助学贷款证券化中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承担服务人的角色,为银行回收贷款提供支持,并在日常工作中,增强对贷款学生的教育与引导,降低主观违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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