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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18

浅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互联网金融(Internet of Finance,简称IOF)是凭借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和交易。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以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主机为基础,例如依托于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服务。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则包括与其运作模式相配套互联网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相关的监管等外部环境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果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多元化

  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百花齐放,主要以三种形式并驾齐驱。其一是网络银行,通过其独立的网站与相关的电子设备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并提供服务的银行。二是网络信贷,以P2P(Peer to Peer)为例,以网络平台为媒介,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贷提供咨询服务,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来完成资金的转存。其三便是第三方支付,由具备雄厚实力和信誉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通过与银行签约来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四大商业银行纷纷入驻互联网金融的领域,推出网上银行业务,淘宝联合天弘基金开发的余额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随着“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达到250多万,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当下规模突破4000亿,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并以其高收益低成本成为焦点。如下图所示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收益率普遍高于柜台产品:

  (二)互联网金融改变传统金融业竞争模式

  金融业作为一个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准入程度高,发展约束大,资金利用效率低。但是互联网金融则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资金和信息的交接,即使在业务量明显增加的基础上交易成本也相对固定。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成本控制在经营收入的15%左右,而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占据到60%左右。并且办理手续方便快捷,吸引了大量的个人客户和小微企业。填补了传统的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空白。微金融作为2012年左右兴起的一种金融模式,涵盖了金融领域内对贷款,投资,理财规模较小,时间较短的金融行为的统称。截止2012年末,P2P平台超过200家,可统计的贷款余额接近100亿元,不仅为个人直接参与借贷业务提供了机会,也缓解了小微企业借贷难的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使资源优化配置

  资源配置的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信息的相对对称,通过互联网这个相对透明的媒介来搜集和传播信息,不仅能较为全面客观的反映双方的资信情况,而且其中的任意一方在出现违约等状况时,通过降级评级的方式来惩罚该方增加它的违约成本。资源优化配置其二就是脱媒介化,互联网金融中,交易的双方不再需要中介机构例如银行来充当媒介,通过互联网自助的完成从交流到交易的落实。在中国,35岁以下的城市青年,60%进行网上支付,并且利用网上支付的趋势发展迅速。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存贷款业务,不仅因其方便快捷的操作,而且极大降低了信用成本和运营成本。以阿里小贷为例,依托于双边平台的数据积累和销售体系,对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 如下图所示: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一)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需求

  互联网金融网络化的发展使得现有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再适用于当下的创新成果。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将不再适用于灵活波动的网络借贷利率,并且大量互联网金融资金的流动会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同时也扩大了金融监管所需要监管的范围,这种漏洞下,网络平台中出现的洗钱等金融犯罪问题将更加难以监控。例如2011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这些都只能起到风险提示作用,而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能起到实质性的抑制作用。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去国界化问题,在相对较低的资金跨国转移成本中,国际避税行为日益盛行,给投机者带来了机会,但是使得各国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越来越困难。如果金融监管体系还不跟上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变革趋势,那金融市场的跌宕起伏,瞬息万变将会在很短时间内给一国经济带来很大打击。

  (二)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鱼龙混杂,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没有明确标准。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来确认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对金融机构的资质,诚信等的必要信息的掌握存在失真的情况。交易者的信息保护缺少有力保障,个人信息泄露和买卖时有发生。甚至在互联网金融急速扩张的情况下,交易范围广带来的交易对象难以辨认,风险在短时间内难以控制,特别是在风险防控缺位的情况下,投资者很有可能被卷入一些“名不符其实”的财务公司,贷款公司开展的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活动中去。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缺乏的规范性条文将会使得只从表面收益进行的投资,权益难得以保障。

  (三)互联网监控风险大

  金融体系的公司面对着风险问题,而这是现行的监管体系无法覆盖完成的,因为互联网金融管理分散杂乱,暂时没有专门的监管体系来宏观调控。当下主要是央行,银监会和政府部门监管之下,但是这任意一个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管辖都没有办法确定权限实施管辖。尽管近期在国务院的指导下,多部委对互联网金融中所遇到的监管问题展开调研,但是对一套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的出台还未成形。硬件和软件的配备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例如监管人员的缺失,针对这样一个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行业来讲,培养这样一批监管人才迫不及待。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2014年央行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央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曾公开表示,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因为金融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含义,监管范围,责任义务,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环境。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修改包括的证券法,保险法使得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相关业务有法可依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完善和补充。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新领域,例如银行的行为准则,跨国银行的边界问题等都应该纳入新一轮的立法当中。着重保护交易的安全性,针对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等相应的法律制裁,形成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

  (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驾齐驱

  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的跨地域,跨行业和跨国境的特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应该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其一可以通过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借助其银行品牌效应来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再者也要将互联网金融延伸到传统金融还未覆盖到的领域,例如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对小微用户的服务,并且可以进一步扩大到农村地区,去覆盖传统金融难以覆盖到的层面。利用商业银行在网上建立的交易担保机制等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经营能力。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

  互联网金融以其跨界,跨领域经营的特点来看,对其采取单一主体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方式是不合时宜的。互联网金融横跨各个行业和市场,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和风险等各方面信息的共享并以此来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同时也应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协作能力,鼓励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和设计监管的规则,提高规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来降低企业的成本。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的立足点应该放在以行业自律为起点,并对相关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系统,针对信息披露的指标范围,内容和频率等达成共识。将原则性监管和规则性监管相结合,在互联网金融的平台上应该紧密结合,互为补充。维护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良好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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