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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试制新产品账务处理的探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18

企业研发试制新产品账务处理的探究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经营日用陶瓷为主营业务,集科、工、贸于一体的民营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情况,不断研发创新新产品,以适应不断升级的市场需要。公司着手在醴陵陶瓷科技工业园新建日产10万件手机陶瓷片生产基地,实现传统陶瓷转向高新技术陶瓷,陶瓷产品向非金属材料的跨越,实现产品的提档升级。伴随产品提档升级的是大量的研发费用,而研发费用如何恰当合理的进行处理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现行账务处理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实际操作模糊性较大

  财务制度将自主创新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将“研究阶段”定义为“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将“开发阶段”定义为“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它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和产品等”。但创新活动具有专业性非常强的特点,在实际研发中往往很难明确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活动和开发活动往往相互交织,人为划断难度大。如“能够使用或者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这种“可行性”评判尺度不明确,评判依据是本企业技自我测试,还是外部行业专家的权威鉴定,也没有具体说明。这必然造成了执行中的主观随意性。

  (二)企业利润易被操纵

  由于规定的模糊性和执行的随意性,给企业留下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当企业有调增利润的需求时,就可以划为开发阶段,增加利润;而需要规避税费时,就增加当期费用,减少利润。而审计者和外部报表使用者往往是技术的门外汉,即使发现了企业管理当局操纵利润的端倪,很难判断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妥当。

  二、企业研发试制新产品账务处理的建议

  第一,全国范围内从未试制生产过的全新新产品以及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确有显著改进而且在省级从未试制生产过的产品,其工艺规程制定费、设计费、调整费以及必须增添的测试手段和非主要仪器设备(包括随同引进技术进口少量必要的仪器、设备)及相应的土建工程、专用工卡具、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试制成本高于售价的损失和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均建议由技术开发费用解决。出售样品、样机所得价款,应当冲抵技术开发费用。当年国家没有安排新产品试制任务的,建议冲减企业管理费。国家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应分担的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计入新产品成本。销售新产品发生的损益,作正常损益处理。

  第二,企业自身试制的新产品,其费用建议按照下列办法处理: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在企业管理费开支。试制新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专用工卡具和应分担的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建议计入新产品成本。专用工卡具所需费用较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处理,分期摊入以后投产的生产成本中;销售新产品如发生亏损,可作为正常损益处理;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建议在营业外列支;出售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建议冲减企业管理费。

  第三,为了支持企业开发新技术和试制新产品,按规定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超收分成资金或税后利润,要分别建立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必须用于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不准挪作他用。一般生产发展基金,应主要用于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不得在老技术基础上去扩大生产能力。职工奖励基金要有一部分用于奖励对新产品试制和技术进步有贡献的职工。

  第四,国家在税收上实行鼓励技术进步的政策。凡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或提高,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有推广价值,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第一次试制成功,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确认的新产品,在试制、试销期间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由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权限审批,给予一至二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五,为外单位一次性生产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应纳入生产计划,不列入新产品试制计划。其试制所需全部费用,计入该产品的成本。

  第六,已有科学研究成果,但尚未取得必要数据,经批准纳入国家计划进行中间试验的,所需购置的设备仪器以及相应土建工程和试验经费,都由国家拨给的技术开发费用解决。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需增添固定资产的,其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解决;试验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引进技术所需的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进口技术资料,凡随同设备或样机进口的,应根据设备或样机的用途,分别在基建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技术开发费用中解决;如受科学研究部门委托,随同设备或样机进口的,其费用由委托部门在有关费用中解决;不进口设备只进口技术资料的,应根据技术资料的用途,分别由基建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地质勘探事业费、勘探设计事业费、技术开发费用、科研事业费中解决。

  企业引进技术所需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产品投产后在规定期限内按产量的一定的定额进行提成的技术转让费,应从引进产品增加的利润中支付;属于引进时一次统算技术转让费,分年付款的,应在引进产品的生产成本中支付;引进产品未生产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可作待摊费用处理。引进技术的职工技术培训费,包括职工出国培训和请外国专家来厂培训的费用.可以一次或分期摊入引进产品成本。

  引进技术迸行合作生产的,在初期合作阶段所需进口规定数量的合作生产件,购入时由流动资金支付,于使用后分别摊入产品成本。引进技术的消化费用,可以计入企业管理费。但为消化引进技术需安增加的设备,应在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解决。

  第八,企业进行新技术研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试验室或试验基地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费用和经常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按照利润留成办法的规定应当纳入利润留成的科研机构经费,由一般生产发展基金解决,不得再由企业管理费列支。

  国内的技术转让费,双方协议一次支付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一次支付的费用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协议按产量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应在采用新技术后该项产品增加的利润中支付。

  为了进行新技术的研究、试验,必须添置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支出的,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解决。不足的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以后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归还。

  第九,在新产品试制过程中,如研发不成功,有残值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三、结束语

  企业的研发试制新产品的支出、收入如何进行合理的确认、计量,恰当的进行披露,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同时也关系到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甚至关系到某一个产业的发展。很多专家学者对此问题都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讨,相关准则和文件亦有所涉及,但是不够详细,且执行效果也不理想,所以需要进一步探索,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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