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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政策建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7-23

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8-0125-02

  2012年12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了第二稿之后终于颁布了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执行。新制度在很多方面弥补了1997年颁布的《高校财务制度》中的缺陷,充分考虑到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对高校财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同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合理地确定了教育成本,使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和摊销后的无形资产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提高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以说,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设计从整体上解决了一直以来困扰高校十几年来内外环境变化存在的问题,但在实际的工作操作层面新制度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努力从一个多年从事高校财务工作者的视角对新《制度》中仍未解决或者说仍未重视的几个问题提出探讨。

  一、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存在的操作难点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统一标准

  新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划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支出,对高校固定资产,除文物、图书、动植物外按月计提折旧,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准确地反映了固定资产总量及净资产的存量,为计算教育成本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依据。众所周知,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两个重要因素是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新制度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但高校的六大类固定资产应采用这两种折旧方法中的哪一种,折旧年限如何确定,新制度中尚未提及。究其原因或许在于高校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在于种类多而个体价值和性质相差太大,难以确定其使用年限和折旧年限。因此新制度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没能进行统一的规范。但是,如果折旧年限不统一,那么规定会造成各高校在折旧的准备阶段,也就是在固定资产的清查、核算、统计工作中就会存在较大的人为操作空间,使各高校提供的和固定资产净值相关的信息缺少横向可比性。

  (二)对学费和住宿费等非税收入没有使用权责发生制。

  新制度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条依然沿用了1997年《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教育事业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即学生交来多少学费和住宿费财务就记多少“教育事业收入”,不核算应收的和欠费的情况,相关财务报表也不反映欠费信息,由此高校的资产和负债信息不实,不利于全面反映财务信息,也影响了管理层和社会公众对高校综合能力的分析评价。

  (三)成本明细账设置繁琐,不利于具体操作

  新制度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中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各科目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等层级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再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费用科目的控制信息有:资金性质(财政拨款/非财政拨款)、预算类别(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拨款方式(国库直接支付/国库授权支付)等。这个设计与财政上年终决算的体系相吻合,但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平行科目设置过多,操作繁琐,劳动成本高,对操作人员的要求过高。

  二、相关会计核算的对策及建议

  (一)建议高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类分项来确定

  目前,国内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存在不同的规定。现行《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监审办法》规定:设备按分类折旧,其中专用设备按8年,一般设备按5年,其他设备按10年,房屋建筑物按50年。因为高校各类各项的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状况相差很大,所以建议高校固定资产也分类分项,采用《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来统一规范各高校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确保各高校此类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

  (二)建议采用新升级的财务系统解决成本科目明细账过于繁琐的问题

  方法一:江苏省教育系统普遍使用的复旦天翼财务系统财务4.2版本支持10级科目,相关支出科目通过增加层级的方式来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和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这种方法相应的问题是:(1)科目冗长;(2)科目对应关系复杂;(3)相应报表及分析需要手工编写公式,不灵活。

  方法二:步骤1,在财务4.2版本上启用[经济分类科目]对照和[资金来源管理];步骤2,在资金来源信息设置中的“经费性质”中分: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资金性质”中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非财政、其他,来源可设置优先级;步骤3,在“项目大类维护”中设置项目大类可用的资金来源;步骤4,在“项目信息维护”中项目大类下的明细项目自动继承该类的资金来源;步骤5,在凭证录入时按照来源优先级自动匹配来源,自动控制来源余额。这种方法可以避免科目冗长,可以提供灵活方便的统计,自动对应经济分类科目。

  (三)建议各高校对学生的学费及住宿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会计科目中增设“应收账款――学费”及“应收账款――住宿费”进行会计核算,用来核算学费、住宿费的缴、欠、减免等信息。例如:江苏某工业职业院校2013年8月新生录取3 000人,学费加住宿费标准5 000元/人,而9月份新生报到统计后发现实际报到率为90%,即实到2 700人,新生通过银行卡及现场缴费共计1 200万元。相应会计核算:   (1)根据报到学生数

  借: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 1 350万元

  贷:应缴财政专户――学费、住宿费

  1 350万元

  (2)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1 200万元

  贷: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 1 200万元

  (3)利用非税收入网上缴费系统打印非税收入收据,上缴财政专户

  借:应缴财政专户――学费、住宿费 1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 200万元

  以上会计分录可以在账面上清楚地反映2013年新生实际学费、住宿费收入1 200万元,欠费为“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的借方余额150万元,财务报表信息中也相应地反映出学校此项债权情况。而现行的收付实现制下财务只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1 200万元,贷记应缴财政专户1 200万元,账面上不显示欠费数,财务报表也不直接反映,只能通过学生收费系统另行查询,这显然与现行高校财务管理水平不匹配。

  结束语

  2012年全国教育投入4%目标的实现,标志着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高等教育大国,高校财务管理进入了内涵与稳定发展的阶段,高校整体财务管理水平也得到了较大提升。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适应了改革需求,规范了高校的经济行为,部分业务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实现了成本归集与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从体系上更加合理。笔者从一个实务操作者的角度分析了几点新制度当中的操作瓶颈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能更好地满足高校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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