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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发达国家影子银行监管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04

国外发达国家影子银行监管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0-0051-04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

  (一)国外对影子银行的定义

  表1归纳了国外各机构对影子银行的定义,综合以上各方面的观点,可以概括出当前国外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在银行系统之外进行资产证券化活动,尤其是从事或促进杠杆和转换类活动的金融中介,它们基本不受监管,不能得到公共部门直接的流动性支持。

  (二)“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定义

  目前业界已认同中国不存在国际上所定义的影子银行体系,但却普遍认可“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存在。中国社科院认为影子银行包括银行业内不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尤其是银信合作,以及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以及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巴曙松(2009)认为影子银行虽然是非银行机构,但是又确实在发挥着事实上的银行的功能,它们为次级贷款者和市场富余资金搭建了桥梁,成为次级贷款者融资的主要中间媒介。易宪容(2009)认为影子银行是一种行使传统银行功能,但运作模式、交易方式、监督制度等都与传统银行完全不同的金融运作模式,只要涉及(非银行)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的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张化桥认为中国最大的影子银行是银行的理财产品。2013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2013]107号)从机构上明确了中国影子银行的分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综合国内对影子银行的各类研究,我们宽泛地提出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定义为: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与传统银行相类似的信用、期限和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未受到与传统银行类金融机构同等监管程度的实体或准实体。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

  (三)影子银行与影子金融

  从目前普遍的理解来看,影子银行的内涵不单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还涵盖各种类似或替代传统银行的业务部门或金融工具。肖钢认为我国的影子银行包括的形式表现为银信合作、银证合作以及民间借贷等。通过与国外发达国家影子银行的各方面对比,我国的影子银行更多地充当了补充银行融资的角色,本质上是零售性的,更多的是传统银行融资方式的替代品和补充品。结合“中国式”影子银行的概念,“中国式”影子银行具有“类银行”的特点,银行的表外业务、“类银行”特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挥债务融资功能的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民间借贷等。“中国式”影子银行是影子金融体系的部分、主要内容。

  二、“中国式”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一)“中国式”影子银行规模的估计

  目前,国内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尚无明确、官方的统计。但从目前研究结果看,近年来国内影子银行规模快速扩张已是不争的事实。

  据社科院预测,中国影子银行自2010年开始迅速扩张,现已具有相当规模。2002年到2013年末,国内社会融资规模由2万亿增至17.32万亿元(单位:人民币),银行信贷占比由91.9%降至54.72%。

  从市场和官方公布的数据看,2013年12月末,全国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0.91万亿元,相当于2010年末的3.6倍;银行理财产品从2009年的1.9万亿元增至2013年的10.21万亿元;从央行公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同比增加1759家,比2009年末增加6505家;贷款余额8191.27亿元,同比增加2269.89亿元,比2009年末增加7417.27亿元。

  我们根据影子银行定义,将影子银行构成具体分成委托贷款、民间借贷、融资类信托、金融理财产品、小额贷款公司等。据此估计,2013年中国影子银行规模约为30万亿元,其中委托贷款8.8万亿、民间借贷7.4万亿、融资类信托5.8万亿、银行理财产品4.6万亿、小额贷款公司0.8万亿。

  (二)对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底线带来影响

  中国式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以银行为本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 由于和传统银行体系的关联性,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体系既竞争又合作。一方面,影子银行主要是以资金为交易对象,两者的竞争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又紧密合作,以实现共赢。中国影子银行大多是独立存在的,相互之间没有太多复杂的联系,属于典型的融资型金融机构,而且中国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类似,主要向企业和个人募集资金,本质上是一种零售型的融资方式,更多是传统银行融资方式的替代品和补充品。由于传统银行和影子银行相互渗透,尽管相互渗透的程度不同,但两者之间毕竟存在难以割裂的关系,一旦影子银行出现风险,将不可避免地传导给传统银行机构,最终演化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2. 影子银行的高杠杆率及对资产价格的敏感性加大了市场波动。影子银行纯粹以金融交易为背景的资产和负债活动,使得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其对资产价格的敏感性更大,一旦市场信息、市场情绪的变化引发资产价格大幅度波动,就会对影子银行的流动性产生重要影响。影子银行由于采取高杠杆操作,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并实施以风险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因此在资产价值下跌时,影子银行就会被迫去杠杆化。在影子银行被迫去杠杆化的过程中,大量资产被抛售,致使资产价格下跌,由于影子银行资产采取“以市定价”的原则,资产价格的下跌导致影子银行需要抛售更多资产进行风险计提,从而产生了“抛售―资产价格下跌―再抛售―资产价格再下跌”的恶性循环。若采取提高资本金的方式进行去杠杆化,则会造成市场流动性紧张,会导致整个信贷市场的系统性危机。   3. 期限错配,易引发流动性风险。由于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短期货币市场,一旦市场发生逆转,则会发生类似于商业银行的“挤兑”现象,如果不能将长期资产立即变现,就会出现流动性危机。当影子银行为系统重要性机构时,其自身的流动性危机则会演变为系统性流动性危机。根据目前我国银行理财资金管理方式,在银信合作模式下,银行大都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形成“资金池”。由于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期限较短,60%的理财产品期限在3个月以内,但理财资金投向的信托贷款期限相对较长,2013年5月山东省中长期信托贷款占全部发放额的73.6%。在资金池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期限错配,一旦出现资金周转问题,资金链条断裂,危险显而易见。

  4. 监管缺失,易引发风险快速扩散。在自由市场竞争理念下,监管者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基本处于自由放任的态度,认为影子银行的产生可以在传统银行体系外形成一个“平行”体系,有利于打破传统银行业的垄断地位,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监管部门由于对银行的全能业务无法实施有效监管,造成了监管空白。影子银行的监管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受资本充足率约束,危机爆发后,巴塞尔资本协议将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提高到6%,但影子银行的活动很难受到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在系统内积累了很高的流动性风险;二是流动性约束影子银行和传统的商业银行一样承担流动性转换功能,又不像传统商业银行一样受到流动性稳健监管。在资产无法及时变现或资产价格下降引发挤兑风险时,没有存款保险、最后贷款人、最低流动性监管指标等一系列流动性保护屏障,单个影子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便很容易通过信用链条感染整个金融系统。

  三、发达国家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总结及对我国的启发

  我们总结国外发达国家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列表如下(见表2)。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定义上有相似之处,因此借鉴欧美国家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方式,对我国加强对影子银行的有效监管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加大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界定和监管

  金融危机以来,美欧等主要发达国家均加大了对影子银行的甄别和监管力度。现阶段,我国影子银行业务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复杂性虽然不高,但规模不容小觑。FSB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增长42%。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程度较低,对影子银行尚无法进行全面准确的界定和系统监管。与此同时,我国也亟须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释放民间金融的巨大潜力。

  (二)加快金融综合统计和金融综合统计信息平台的科技研发

  近年来金融机构代客理财、信托投资计划、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发展迅速,它们多为跨行业、跨市场、跨机构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和影子银行业务,目前中央银行金融统计范围仅局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证券、保险、基金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统计缺失,对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机构统计监测有限,难以全面监测和分析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及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其次目前缺乏跨境、跨市场风险传染监测手段,也要求央行向现代综合金融统计转变。在金融统计标准化的基础上,整合现有各类统计系统。加强金融业综合统计监测体系的基础性研究,加强创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监测分析,增强跨市场、跨境风险监测及金融系统性风险研究,探索风险传导的可能路径及评估方法,创新全面统计以及抽样调查等多种方法,丰富统计手段。

  (三)建立健全金融领域及产品的法律法规

  影子银行作为传统信贷方式的一种补充,若得到合理有效的引导和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活跃市场流动性的作用。因此建议健全相关领域的法规建设。在最大程度保护商业银行不被影子银行风险感染的前提下,有序推进金融创新和鼓励民间金融发展,为民间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与此同时,在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业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同时,加快对各类新兴的金融机构的立法进程,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清理目前已经出台的有关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提升立法层级,通过制定法律或者部门规章的形式,系统全面地提出管理措施,增强权威性,促进其在法律的框架下健康发展。

  (四)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影子银行”之所以像“影子”,是因为其信息披露不充分,从而导致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困难重重,更甚者,则会导致非正当竞争和欺诈等违规甚至犯罪行为。为此,应加强和规范银行表外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允许合理的风险暴露和市场违约。鼓励金融创新并不意味着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反而应加大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吸储类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力度,建立和规范信息披露机制,以提高影子银行运行的透明度。同时,应强化金融机构的资本约束机制,将杠杆率纳入监管目标,加强流动性管理,防止期限错配的泛滥,不断提高流动性风险监测的准确性和应对措施的有效性。

国外发达国家影子银行监管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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