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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金融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11

房地产金融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研究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7-0033-03

  引言

  房地产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金融是指房地产资金的融通,包括住房金融和土地金融。狭义的房地产金融是指与房地产投资及开发经营相联系的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和房地产金融资投资活动,即为房地产业及相关部门筹集、融通、清算资金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所有金融行为。从服务对象上划分,它包括为房地产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经营等活动服务的“房地产业金融”和为居民的住宅建造、购买、维修、装饰消费等活动服务的“住宅金融”两个主要部分;从服务内容上划分,它包括房地产资金融通、房地产资金转账结算、房地产保险、房地产信托等业务,其中又以房地产资金融通业务为主。

  一、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概念及分类

  (一)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概念

  房地产金融风险是指商业银行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资金的筹集、融通、清算等金融服务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银行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从而承担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二)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分类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由于借款人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导致房地产贷款本息不能按时收回甚至无法收回的风险。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或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还款,以及借款的住宅消费者失业、收入减少、意外支出增加、死亡等原因导致无力还款。

  2.流动性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现金和随时能转换为现金的其他资产,以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满足客户提取存款要求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有的是原发性的,即资产结构中的中长期贷款比重过高,现金和国库券等不足以应付提款需要,又缺乏及时融入现金的手段和渠道,导致流动性不足;也有的是继发性的,是由信用风险带动的流动性风险:房地产金融中人多以房地产作借款的抵押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贷款银行要处理抵押房地产从中求偿,如果卖不掉房地产而使银行缺乏现金来应付提款等需要,也会形成流动性风险。

  3.资产负债结构风险

  由于房地产资金融通中资产结构通常以中长期贷款为主,如果金融部门的负债结构中以活期存款为主,就可能形成流动性风险;如果负债结构中多一些公积金存款、住房专项储蓄存款等来源较稳定的成分,结构风险就能缩小。

  4.资产质量风险

  如果贷款中质量差的贷款(逾期不还的无力偿还的和无法追索的等)较多,贷款银行就面临效益差的风险,房地产金融中的资产质量风险与借款人信用有关,与宏观经济形势有关,也与具体的贷款业务处理有关。

  5.利率风险

  如果存款利率上升,或者贷款利率下降,或存贷款利率同向变动但利率差缩小,都可能带来经营效益方面的风险。房地产资金融通尤其是住宅金融的期限往往较长,在长时期中利率变化越频、越大,利率风险也就更大。

  6.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名义利率减去通货膨胀率才是实际的利率,在名义利率不变时通货膨胀会使实际利率下降,甚至可能为负数,就使银行面临风险。固定利率下的通货膨胀风险一般比浮动利率下的大,因为后者往往随通货膨胀而上浮,如果贷款利率固定而存款利率浮动,银行的通货膨胀风险就更大,房地产金融的长期风险使其通货膨胀风险也较大。

  7.汇率风险

  如果外汇升值本币对外贬值,以外币计价的债务负担将加重:反之,则以外币计价资产将实际减少。外汇买卖、外汇收支中也有风险,当房地产金融中借有外债或引进外汇时,也会面临外汇风险。

  8.其他风险

  房地产金融中还有其他风险,如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业务操作中其他失误带来的操作风险,业务办理过程没有全面注意法律条文导致法律风险、国家政策变动的风险、房地产资金转账结算中的风险、房地产保险中的风险、房地产信托中的风险等。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成因

  (一)房地产市场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

  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房地产市场利益主体多元化,主要包括土地供应方、各级政府、开发商、银行、投资性住房和自住型住房需求者等。多方利益主体在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尤其在房地产行业实现市场化之后,房地产价格与每一个利益主体存在着直接的关系,一方面房价高涨让消费者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仅为房地产开发商贷款也为一般的消费者提供了按揭贷款服务,这无疑将风险再度集中于银行信贷。再者,各级政府也在房地产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需要在收益与风险间寻求平衡。因此,房地产市场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决定了房地产金融风险。

  (二)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机制还很不完善

  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法规建设相对于房地产市场发展而言还是相当滞后的,除《商业银行法》中有关银行设立和资金运用规定外,还没有专门的房地产金融监管框架,房地产金融业务的有关规范也有待制订。

  (三)房地产融资渠道单一,房地产开发资金过多依赖于银行贷款

  我国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金融市场尤其如此,国内商业银行制度体系尚不完善,而房地产开发资金集中依靠商业银行贷款,这无疑使得房地产金融风险双倍增加。我国商业银行关于房地产的信贷形式主要有房地产开发贷款、建筑企业贷款、住房消费贷款以及土地储备贷款等,因此,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都与商业银行信贷密切相关,商业银行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承受了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各个环节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以,一旦此环节中出现危机必然为房地产金融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房地产资金来源多元化是降低房地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四)房地产金融市场结构单一,没有形成完整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缺乏多层次的房地产金融市场机构体系,缺乏多元化、规范化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缺乏独立、有效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中介服务体系,没有形成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尚未建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

  (五)个人住房信贷存在的违约风险

  自我国商业银行为个人住房提供按揭贷款服务以来,银行中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率都有所下降,有效的改善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因此银行便把个人购房贷款作为优化资产的主要途径大力发展,而没有看到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的风险。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商业银行难以对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和资信状况进行充分严格的调查监控,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发展可能存在违约风险。

  三、房地产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如果市场约束力缺失或者力度有限,就可能因资源有限,以致个别利益主体将发展成本转嫁给资源贡献者,而资源贡献者不仅无法实现利益还要付出成本。此时的市场资源的利用率受损,整个社会成本也可能加大。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来自各个利益主体的争夺,更是来源于利益集团对于某些参与主体的市场约束力的无效,导致各个利益主体失衡,进而导致成本不断外化,而最终这种成本又是由全社会来承担的。因此对于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化解应该着手于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构建,通过平衡房地产市场中各个利益主体的诉求,保证参与主体的相对平等性,以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对称。

  (二)商业银行应加强自身管理

  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防范应注重加强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补救。在发放贷款前,一旦出现房地产商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问题,就应没收其抵押资产。但是这种评估方式也属于消极的补救措施,应将风险防范的重点放在事前控制及事中控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房地产信贷各个环节的实时监控。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规定,而不能受利益驱使,给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商发放贷款,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规律的认识,不受虚假繁荣的诱惑,进一步加速银行的体制改革、完善内控制度,并制定科学的商业银行内部考核方法,实行权利与责任合一的约束与激励制度。

  (三)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

  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是为了将集中在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担到全社会以共担风险,主要途径是让投资者直接承担房地产业风险的市场化融资。目前适合我国房地产融资主要是将银行贷款融资转化到银行贷款、房地产信托、住房资产证券化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模式,是丰富房地产开发商和住房消费者融资渠道的主要可行方法,也是有效降低房地产金融风险的主要途径。在成熟完善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中,房地产开发融资和个人住房贷款应该在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以及融资市场之上建立丰富的证券化二级市场。在二级市场上,创新各种房地产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投资基金、信托证券、指数化证券等。这样在房地产金融市场上投资者对证券化金融资产的自主购买,有效地实现房地产金融市场风险第一次分散,二级市场把集中于房地产信贷机构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再次分散到整个金融市场的各种投资者中,从而实现房地产金融分析的逐级化解。

  (四)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通常只能依靠道德约束,一旦出现信贷危机受到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约束极为有限,因此,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包括信用档案机制、信用调查机制、信用账户机制、信用监控评估机制一体化的系统制度,从经济法律的角度开发个人和企业的信贷行为,加大信贷违约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信贷违约风险。比如,各商业银行可采用联网方式,对故意违约和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的借款人在网上公布,并取消其终身贷款资格;而对守约的借款人则可给予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越高越容易获得贷款,而且贷款期限、利率水平也可获得更多优惠。另外,对购买别墅、购买高档商品房、购买多套住房并主要用于投资的客户,应适当提高贷款利率及贷款成数,并遏制“零首付”、“假个贷”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建立和完善与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相关的法律体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减少金融风险,为房地产业融资及个人信贷创造良好的法律基础。加强房地产融资的相关制度,针对当前在资金融通、筹集、借贷等各环节运作中常发生的问题,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最终落实房地产信贷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随着房地产与金融行业的密切合作,房地产融资渠道多元化成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方法,房地产资金来源除了传统的银行资金外,境外基金多渠道进军国内房地产市场,外资银行、外来资金也逐渐成为中国房地产业新的源泉。同时,商业银行的经营改革应该将可能存在的信贷危机纳入参考范围。此外,各级政府应积极平衡房地产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把握宏观调控政策,使得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步入一个快速、健康、持续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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