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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考核评价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5-08-20

我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考核评价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1)-0078-03

  近年来,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从金融支持、财政税收、创新发展、市场开拓、公共服务等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和措施,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特别是金融环境得到逐步改善,小微企业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有了一定提升。但是,我国金融服务体系中对小微企业实质性支持受限较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满足率、覆盖率不足,金融服务水平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配套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制度以及考核评价结果尚未实现规范化披露和市场监督。本文通过借鉴美国对被监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从而有效推动《社区再投资法》(The 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以下简称CRA)实施的举措,提出建立我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的一些设想。

  一、美国CRA考核评价的实施

  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CRA法案,主要目的是要求被监管机构以安全和稳健方式满足其所在的整个社区,尤其是中低收入社区(群体)、小微企业和小农场的信贷、投资、服务需求。同时,美国联邦政府配套设计了一套考核评价体系,促进CRA法案顺利实施。该考核评价体系主要内容有:

  考核评价机构。参与CRA考核评价的主要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有:联邦储备体系(FED)、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机构监管署(OTS)和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其中FED、OCC、FDIC、OTS为考核评价机构,FFIEC为协调机构。

  考核评价的数据支持。美国监管信息系统主要有专门实现监管职能的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和专门用于数据共享的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

  考核评价的内容。美国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地区、不同金融机构都制定了详细的评估标准,例如:对小型机构考核评价主要是贷款考核,其主要内容包括:存贷比、贷款情况同业比较、贷款结构情况(贷款区域、与各项贷款占比、贷款对象的收入、企业规模)和消费者投诉情况。对中小型机构考核评价包括贷款考核和社区开发金融服务考核,社区开发金融服务考核的内容包括:社区开发贷款和投资数量和金额、向社区对象尤其是中低收入社区(群体)、小微企业和小农场提供金融服务情况和服务覆盖程度以及对社区开发信贷需求、合格投资、社区发展服务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对大型机构考核评价包括贷款考核、投资考核和金融服务考核。其投资考核的内容包括:符合CRA标准的合格投资金额、投资的创新性和复杂性以及合格投资对社区开发及其信贷需求的满足程度等。其金融服务考核的内容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数量和区域分布)、所提供服务的可用性及有效性、社区开发服务的覆盖范围和满足程度。

  考核评价的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满意、还需改进和完全未遵循4个等级,由FFIEC将考核结果对外批露和公开。该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估受理被监管机构申请开设分支机构、并购、开设新业务等的重要依据,而且整个过程公众参与度高,可以影响监管当局的评价结果。

  二、对我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考核评价的启示

  从美国针对CRA法案实施进行考核评价的经验来看,考核评价的有效实施很大程度上促使了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美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和预期的金融服务对象。因此,建议对我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施考核评价,有效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一)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数据的系统支持和共享机制。目前,我国有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分布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各部委,数据“孤岛”现象较为明显:一是部分支持政策措施没有专门的考核评价制度,监管部门没有对相关数据进行规范,数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无法保证;二是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机构之间缺乏系统协调机制,无法对监管数据进行统一规定。

  要建立我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考核评价,首先要完善监管数据的系统支持和共享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管信息系统协调机构,组织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委就监管信息系统涉及的基本业务需求和管理进行统一规划,确保各监管信息之间的有效共享。

  (二)建立分区域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机制。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明显,金融机构自身情况不一,需要分析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小微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建立分区域的考核评价机制。一是根据各地人口、自然、经济发展的特点,评估各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需求,严格小微企业区域服务职责,定期考核金融机构满足辖区小微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的状况。二是在监管指标的选择上既要选择具有共性的综合指标,也要考虑各区域在经济结构、自然条件方面的差异,制定能反映各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特性指标。三是考核评价内容要避免僵硬的数量约束,减少固定量化的指标,要在尊重市场的原则下,针对不同区域的金融机构采用不同程度的约束机制,区别对待,灵活现实地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三)根据被监管机构规模,分类制定考核评价内容。目前我国参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机构既有四大商业银行,又有股份制银行,也有规模较小、业务范围较窄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应分类制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内容。

  对于小型金融机构,由于业务经营范围局限所在区域,熟悉当地小微企业情况,提供的金融服务大部分也是针对小微企业。因此考核评价的内容不应复杂,建议主要以定量考核评价小微企业贷款情况为主。   对于中型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的内容应包括两部分:一是小微企业贷款情况;二是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的情况,包括小微企业专营分支行、合作设立的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

  对于大型金融机构,应接受三方面考核评价:除了上述小微企业贷款和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的情况外,还应重点考核评价大型金融机构如何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通过多样化的服务手段,向小微企业提供结算、理财、管理咨询、股权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金融服务以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并且这一方面的考核评价还需要社会公众和媒体广泛参与和监督,减少定性考核评价的主观性。

  (四)增强对被监管对象考核评价的软约束。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计不能强制要求被监管对象违背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经营原则,被动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而是要求金融机构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主动满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因此,要保证考核评价政策的科学、稳健和持续,需要增强对被监管对象考核评价的软约束,强化正面激励效果。

  一是对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考核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再贷款、再贴现、支付结算以及征信管理方面给予较大的倾斜;另外,考核评价结果也要作为被监管机构享受“差异化监管”优惠措施和各省市奖励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包括资本优惠、存款准备金率、财政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等政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当地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切实提高当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二是要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考核评价过程中公众可以通过访谈记录、投诉等方式参与,影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考核评价的结果,促使被监管金融机构努力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三是要注重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媒体的广泛披露和关注,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对漠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机构施加声誉风险压力,促进监管执法,较好解决监管约束尺度问题。

  四是实行排名评价制度。建议监管机构每年公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状况年报》,对各家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进行打分和排名,公布全国和各省市排名靠前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名单,方便比较、评价和社会监督,激励各家金融机构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同时,小微企业可以根据各家金融机构排名情况和金融服务水平,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本地金融服务机构,降低获取金融服务的信息搜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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