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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金融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1-19

浅析我国金融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金融税制的涵义

  金融税制是政府针对金融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法令的总称。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过1984年、1994年两次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金融税制框架。目前,我国涉及金融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的主要税(费)种有12个,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教育费附加。随着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地位的日益突出,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成为制约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一种中介服务,金融业对税收的反应更加敏感。金融税收从利润、规模、结果和风险程度等多个层面影响金融业的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相比较对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会更大一些,同时通过投资等传导机制对国民经济产生宏观经济效应。

  2.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

  中国金融领域中许多问题的发生与现行金融税制的不健全有关。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第一个主要问题是税负偏高。目前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我国现行的金融税制对于组织财政收入,调控金融业的运行,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现行金融税制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2.1税负偏重,税制设计不合理

  首先,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税率都是3%,金融业营业税在多次下调后,确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适用税率为5%,而金融业与上述行业相比,盈利水平不高,反而具有不良资产比率高、风险大且滞后的特点;其次,营业税按照银行营业额金额征收,而非按照净收入来征收,造成银行购进货物所承担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能得到扣除;再次,营业税原则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征税的。以商业银行为例,它提供贷款后,在合同期内,不论是否收到还款和利息,都要计作应税收入。由于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比率较高,所以需要银行运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从而使银行实际税负升高。此外,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金融企业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又进一步加重了金融企业的税负。

  2.2内外资银行税收制度不统一

  首先,收入确定和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区别很大。在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方面,内外资机构区别很大。如内资银行按照提取呆帐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核销的呆帐先冲减呆帐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外资银行则可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金,外资银行享受的待遇大大优于内资银行;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外资金融机构享受到的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内资金融机构基本享受不到。如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审批和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资银行则无此优惠;再次,内资金融企业须缴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3金融税制不规范

  首先,对新兴金融业务缺乏税收扶持政策。例如,离岸金融业务是外向型为主的国家和地区为拓展国际贸易,从境外吸收存款或向境外贷款。由于该业务风险大,各国在税收政策上一般都予以扶持,但我国对这一新型金融业务几乎没有税收优惠,影响了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其次,所得税存在不合理规定。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减税采取的是普通准备金法,对普通准备金允许作为成本开支并在税前扣除,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另外,我国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严格,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导致一些事实上的呆账被排除在外,对金融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再次,股息收入重复课税。按现行税收制度,股票投资所分得的股息、红利,需列入企业应税收入。而实际上,企业的股息和红利均是在企业所得税后分配,对投资者所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再征收利息税或所得税属于重复征税;最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

  2.4部分税收制度不完善

  首先,衍生品征税规定仅覆盖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而对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其次,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的投资抵免政策。在不动产回租过程中,又会涉及征收两次营业税的问题;再次,《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如何系统地制定与之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就成为当务之急。

  2.5网上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金融将成为现代金融业务的发展方向,由此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电子货币、电子支票、信用卡等冲击传统的账表凭证计税方式;网上金融交易业务的所得难以进行确认;随着互联网上匿名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的发展,课税对象和纳税人越来越难以界定,并引起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3.关于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建议

  3.1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时适当降低税率

  增值税的征收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但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时,适当调低金融业增值税税率,将有利于降低金融业税负,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3.2优化税制,规范设计

  规范、合理的税制对于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对离岸金融业务规定较低的所得税率、营业税率,给予较多的税收扣除,向境外机构拆借资金一律以不高于同业拆借利率进行扣除;对银行业的呆坏账损失,放宽认定和核销标准等等。另外,股息收入可不再征收利息税或所得税,而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开征营业税。

  3.3加快税收政策的创新

  加快税收制度的创新,早日完善我国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衍生工具、金融信托方面的税收制度,对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对于投连险,可以考虑将其投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对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可视同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在回租过程中,针对其业务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双重征税问题;对于信托方面的税收优惠,也要及早着手研究。

  3.4加强网上金融服务监管

  飞速发展的网上金融服务,给税收工作带来了新的要求。税务部门应增进立法,加强建设金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系统,堵塞金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漏洞,做到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互通信息,有序运转,才能有效遏制各种网上金融偷税逃税行为的发生,确保国家金融税收的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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