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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神话为谁而讲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3-06

美国宪法神话为谁而讲

  作 者  田雷,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0044)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2CFX019)

  超越文化内战

   作为美国宪法历史和实践的旁观者,我们冷眼向洋,在吸收和消化美国本土的宪法叙事时,首先应自觉意识到美国人自己讲述的宪法故事就是相互为战的。新保守主义在上世纪70年代的兴起使得美国陷入了一场“文化内战”,自由派和保守派争夺宪法控制权的斗争也构成了内战中的关键战线。美国的左翼自由派要用政治科学的标准去评价美国古老的宪法机器,认为这部制定于18世纪的宪法难以经得起民主的检验,[1]也是美国当下治理危机的制度根源。[2]相反地,美国的右翼保守派反其道而行之,将美国宪法的长寿以及超稳定性解释为美国长治久安的政道,用政治神学的修辞将美国的建国宪法送上了政治信仰的神坛。[3]而在本世纪初的9?11恐怖袭击之后,宪法叙事的分裂非但没有弥合,反而愈发激化,著名的政治观察家迪昂就曾哀叹:“我们的政治心灵已经分裂。”[4]

   中国的学者隔洋观火,也无法摆脱这种源自美国本土的分裂叙事。不仅如此,这种舶来的分裂也同我们自身的文化对峙相互激荡,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中国学者对于美国宪法的认知更为分裂,较之于美国本土,有过之而无不及。美国保守派只是要将美国宪法送上美国传统的封神榜,但我们有些学者却要把特殊的变成普世的,认为美国宪法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相信它为任何政治共同体都提供了一试就灵的政治公式。反过来,美国自由派的批评仅限于在既定的宪法秩序内进行与时俱进的政治变革,反对已经造成严重民主缺陷和治理危机的宪法陈规,但中国学者的某些论述却主张美国宪法并未提供任何可资借鉴的政治智慧,仿佛只有回到智识上的闭关锁国,才能全盘否定美国宪法。

   在这种两极分裂的学术语境内,平心静气地进行学术讨论的空间正在逐渐缩小,有些学术批评最终成为审查对方政治立场的诛心之论,造成了美国宪法研究在国内的病变。相当一部分的研究不是在讨论具体问题,而是动辄上升至“主义”之争,更准确地说,具体研究的结论早已为研究者的主义所决定。在这种研究现状下,我们应当提倡多谈问题而少问主义的态度,实事求是地面对美国宪法的历史与实践。在此意义上,佟德志教授的《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神化》就是谈问题的学术佳作。作者在文中如数家珍地列举美国本土的学术研究,反思了主宰中国学者心灵的美国宪法神话。[5]考虑到该文作者还是美国政治学大师罗伯特?达尔晚年名著《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的中文译者,其文更值得国内同行的认真对待。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笔者同佟德志教授都是“反神话”战线内的战友,可以说是美国宪法这尊偶像的破坏者。[6]笔者致力于批判的是法学界所想象出的美国最高法院迷思,希望在破的基础之上建立起一种更具整全性,更讲历史观,也更有政治感的美国宪法叙事。就此而言,笔者和佟德志教授的区别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为身处学科领域的不同:笔者是一位法学学者,佟教授是一位政治学学者。同样是在具体问题的场域内“反神话”,笔者的笔触更技术化些,将批判的对象限定在法学界内弥漫的司法中心论,而佟教授却有着更宏大的理论抱负,将他的火力扩散至美国的宪法政体上来。

   但在本文中,笔者要改变此前的论证路径,不是要继续以具体的历史真实去祛除美国宪法的神话,而是要对佟教授所指涉的“神话”命题进行一种“主义”层面的反思。本文的出发点并不是佟教授所主张的“让美国宪法回归真实”,而是要将美国宪法神话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对这种现象进行一种基于域外旁观者立场的文化研究,并力求跳出前述“神话”与“反神话”的二元对立思维,希望同情地理解美国这种通过讲述宪法神话而神化宪法的政治文化现象。本文拟回答如下三个问题:(1)为什么美国宪法需要神话;(2)美国的宪法神话是如何建构起来的;(3)中国学者应当如何对待美国宪法神话这种文化现象。

  为什么美国宪法需要神话?

   耶鲁法学院罗伯特?卡沃教授曾在其经典论文《法与叙事》的开篇即宣告:“每一部宪法,都要有一部史诗。”[7]卡沃所说的史诗,当然不是指平铺直叙的美国宪法编年史,也不是近年主导美国宪法叙事的以小人物抗争为主线的社会史,而是指在美国政治传统内那些代代相传的宪法故事。这类故事通常聚焦于标志着宪法诞生和转型的伟大时刻,以建国国父以及后世伟大政治家为主角,它们既是史,又是诗,正是这些史诗故事在美国政治传统内的传播和传承,为美国宪法披上了神圣的光辉。当然,专业学者有时恰恰会忽视宪法神话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存在,因为它更多地属于人类学家所讲的民俗“小传统”,而不是精英“大传统”,通常不可见于美国学者的专业著述,是需要我们通过外部观察才可以发现的现实实践。问题在于,为什么美国宪法需要神话为其文化基础?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理解美国宪法之于美利坚民族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关系。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宪法共同体:所谓United States,是通过宪法才united起来的。从宪法规范上分析,美国在1787年的制宪建国过程,就是一个“合众为一”的政治合并过程。在1781年《邦联条款》的政治框架内,各邦是保有主权的独立政治体,而在新宪法生效之后,各邦就成为内在于联邦共同体的、作为地方存在的州。1787年的制宪者并没有在费城解决全部的政治问题,为了追求最大范围的政治团结,实现制宪过程的安定性,制宪者不得不将包括奴隶制在内的政治妥协写入新宪法,宪法文本的模糊反映出的是1787年第一次建国的不彻底性。因此,美国的共同体构建并非终结于费城制宪的时刻,而是展开于一个漫长的建国时期。直至美国内战,联邦共同体的主权问题在建国宪法框架内始终有其不确定性,要等到美国在内战后增修入宪法文本的三条修正案,才从政治上解决了建国宪法的遗留问题。经由第十四修正案对联邦共同体的宪法再造,United States由复数的联盟共同体转变为一个统一不可分的民族国家。[8]    通过上述历史进程,宪法成为了构成美国政治共同体的根本法。纵观美国200多年的政治发展史,美国始终是一个包括多元文化族群在内的共同体,美国人的种族、民族、语言和文化习俗各不相同,有些时期,某些族群之间甚至存在着激烈的冲突。在这种多元格局内,能让美国人万众一心的就是他们对同一部宪法的认同和信仰。而宪法信仰之所以可以超越多元文化,并且代代相传,如下文所述,所必需的就是美国政治文化所讲述的宪法神话。阿克曼教授就曾讲过:“我们的宪法叙事把我们美国人构建成一个民族。”[9]换言之,没有宪法叙事,“我们美国人民”不可能成其为一个政治民族。

   作为美利坚民族的根本法,美国宪法在历史维度内表现出了我们常讲的超稳定性。从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起算,这部宪法在两个半世纪的风雨历程中仅有27条宪法修正案,至今仍然生效,因而它也是现代政治世界内最长寿的成文宪法。文本宪法的超稳定性,一方面是美国宪法最为世人称颂的文化特质,但另一方面却也构成了美国宪法实施在当下的重大难题。首先,1787年宪法因其古老并且极难修正而充斥着成规陋习,历来构成了自由派学者进行宪法批判的标靶。一部制定于18世纪的宪法,对于21世纪的美国而言就好比一件束缚手脚的紧身衣。达尔教授就曾讲过,虽然他“对本杰明?富兰克林崇拜得五体投地,但我还是得承认,与今天电力工程专业一年级的学生,或是那些偶尔帮助我家修理电线的电工比起来,他的电学知识是微不足道的”[10]。言下之意,建国者的宪法放在眼下只是一部老黄历了,如要解决美国政府的民主赤字和治理僵局,则非要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不可。

   其次,对于本文而言也更重要的是,美国的古老宪法还受困于为什么要守法的民主正当性难题。根据自由主义的法律学说,公民之所以有守法的义务,盖因他们对这部法律表示过自己的“同意”。但这种命题无法简单推演到美国宪法上:活在今天的美国人当然不曾对这部18世纪的宪法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那为什么要遵守这部宪法呢?这就是长寿宪法的时间悖论。确实,在自由主义的世界观里,时间构成了美国宪法的负资产,只要仍停留在社会契约论的规范世界内,自由派就无法为这道时间难题找到解决的出路。为什么21世纪的美国人要遵守18世纪宪法,美国保守派解决了这道时间难题――但不是用学术理论,而是用现实的政治行为。简单地说,当自由派将时间作为美国宪法的负资产之时,保守派却相信时间恰恰是美国宪法实施的最宝贵财富。从里根总统任职期间开始,保守派就提出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以之作为动员美国民众,同自由派争夺宪法控制权的政治学说。[11]30年后,原旨主义作为一种宪法解释理论大获全胜,也正折射出美国自由派失败的症结所在:自由派虽然正确地提出了一道学术问题,但这个问题本身却一开始就是错误的――它在普通美国民众的生活世界中不构成其问题。

   根据原旨主义的核心要义,宪法解释应当以制宪者的原初意图或宪法批准者的原初理解为仪轨。我们从文化研究的视角出发,所要探求的就是原旨主义为什么能的问题,即为什么美国人民相信这种在学理上可谓千疮百孔的法律解释理论。之所以美国人是原旨主义者,根源就在于每一代的美国人都相信他们自己与制宪者生活在一个政治意义可以相互通约的生活世界中,相信美国这个政治共同体在2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保持着基本的连续性。原旨主义在政治动员上的成功,正说明美国民众从来不认为遵守建国者的宪法存在任何正当性的问题。从建国至今,一代代美国人都生活在同一个共和国内,既然政治生活保持着连续性,那么现代人所要遵从的宪法并不是某种外在于自身的意志,而是这个生生不息的共同体的共同意志。

   由是观之,美国宪法作为美国的根本法,有着空间和时间两种维度的呈现。在空间维度内,美国宪法将多元的文化共同体构建为同一个共和国;而在时间维度内,美国宪法是跨越代际,将过去、现在和未来贯通起来的高级法。而美国宪政之所以可能,端赖于每一位、每一代美国人都心生对宪法的认同,宪法信仰可以成为美国人的新“公民宗教”。但问题在于,宪法信仰并不是一种自生自发的自然秩序,它是一种经由公民教育而养成的生活态度,一种在历史叙事中生成的政治信念,没有美国宪法神话,也不可能有作为美国宪政之文化前提的宪法信仰。[12]

  美国宪法神话是如何建构的?

   美国自由派提出了他们自以为是的问题:美国宪法诞生于18世纪末,距今已有两个半世纪的历史,既然活在今天的美国人没有表示过“被统治者的同意”,为什么他们要遵守这部宪法呢?这种学术诘问看似直抵问题根本,但放在文化观察者的视域内,不过只是学院派的精英自扰。美国民众并非生活在社会契约论所想象的规范世界内,他们遵守一部古老的宪法,与是否表示过在某种自然状态下的“同意”并无关系,而是因为他们“认同”这部宪法。这部作为根本法和高级法而存在的宪法,首先是“我们的法律”。而宪法神话的文化功能也就在于通过神化宪法,形成一种代代相继的“我们”的政治信念。这种神化宪法的史诗,通常讲述的是“宪法”、“制宪者”和“我们人民”三者之间的故事,而且这种讲述并不限于言词,也包括实践、符号和实体器物。下面,我们观察美国人是如何建构起宪法神话的。

   宪法神话,首先要求神化制宪者,若是制宪者登上了神坛,那么宪法作为神意的启示就可以取得超越时间的不朽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建国之父要比现代学者更切身体会到神化的必要性,他们是这种造神运动的最初推手。青年时代,约翰?亚当斯就在致友人的信内写道:“我亲爱的朋友,你和我生活在即便是最伟大的古代立法者都要羡慕的时代。”在美国建国之父中,托马斯?杰斐逊可以说是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早在费城会议召开之际,他就写信给麦迪逊,批评制宪是为子孙后世立法的反民主行为。但即便是杰斐逊,也在写给亚当斯的信中称费城会议是一场“半人半神的群英会”。也正是这位主张凡人必有一死,死后肉身腐化成粪土的杰斐逊,在1809年卸任美国总统后,随即开始了对建国一代人的神化运动。当有青年画家就独立战争系列画作征询选题建议时,杰斐逊首先建议要重现《独立宣言》的签署场景,而且只要收到询问《独立宣言》历史问题的群众来信,杰斐逊在晚年是每信必复。杰斐逊甚至还亲自审定了《独立宣言》单行册子的装帧。[13]正是因为建国之父自觉的政教宣传,当建国这代人最终告别历史舞台时,他们的革命、制宪和建国的政治作为就披上了神圣的光芒。建国史大师戈登?伍德曾经写道:“没有哪家主要民族会像我们美国人这样去尊重过去的历史人物,尤其是那些生活在两个世纪前的人物”;“等到杰斐逊和亚当斯在1826年7月4日同日离世,而当天正是《独立宣言》五十年诞辰,神圣的光环就开始笼罩着建国一代人。”[14]    当建国者逝去之后,新一代政治家并未改弦更张,而是继续遵守这部保护奴隶制的宪法。为了让宪法获得民众认同,第二代政治家也开始讲述关于宪法的神话,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文献莫过于林肯在1838年的演讲《我国政治制度永世长存》。发表这篇演讲时,林肯尚未及而立之年,时逢亲历独立战争的建国者已经逝去,共和国的宪法试验面临着如何传承下去的危险,而青年林肯所给出的答案就是要让建国者所遗留的宪法成为国家的政治信仰:“违犯法律就是践踏他的前辈的鲜血,就是撕碎他自己的和他子女的自由宪章。让每一个美国母亲对在她膝上牙牙学语的婴儿灌输对法律的尊重;让法律在小学、中学和大学讲授;让它写进识字课本、缀字课本和历本;让它在布道坛布讲,在立法机关宣布,在法院执行。总之,让它成为国家的政治信仰,让男女老少、富人穷人、各种语言、肤色和条件的人不断地在法律的祭坛上献身。”[15]

   进入20世纪,美国宪法经历岁月磨练,获得了宪法之父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37篇中所追求的时间带来的尊严。大萧条期间,罗斯福总统通过广播将自己的声音送达千家万户,用炉边谈话动员美国民众支持他的新政改革,他曾在广播中告诉守在收音机旁的老弱妇孺:“宪法,如同《圣经》一样,应当得到我们的反复诵读。”而罗斯福总统任命的联邦最高法院的首位大法官布莱克,也是一位众所周知的文本主义者,早在保守派开始祭起原旨主义宪法学说之前,布莱克就已经开始在最高法院实践自由派的原旨解释。布莱克总会随身携带单行本的《宪法》册子,他曾告诉听众:“我们的国家有一部成文宪法,对我而言,这是最关键的事情。”[16]

   到了1987年,美国宪法迎来了200周年的生日,这种宪法时刻对于塑造宪法神话而言当然是百年一遇的机会。果不其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博格就在1986年辞去他作为司法系统掌门人的角色,专职出任宪法200周年纪念委员会主席。一次纪念集会上,博格主席就复述了小亚当斯在费城宪法50周年纪念时的一段话:“传播我国宪法的原则吧。将这些原则教给你们的孩子;坐在屋子里时,讨论它们;走在路上时,也讨论它们;无论是夜晚躺在床上,还是清晨起床时,都不要忘记谈论它们。在你家的门牌上,在你家的门上,都写上宪法的原则。”[17]

   在纪念宪法200周年的庆典中,最盛大的一次展览就是在费城会议原址上举办的“费城奇迹”展。费城奇迹的典故,出自华盛顿在宪法会议期间写给友人的信:“在我看来,来自这些不同的州的代表们,带着他们的风格、环境和偏见,可以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全国政府的政体,真不啻为一次奇迹。”华盛顿的这个比喻,因鲍恩女士1966年出版的通俗畅销书《费城奇迹》影响了数代美国人的心灵。《费城奇迹》这本书,所代表的只是通俗文化中传颂宪法神话的典范之作。[18]只要我们有心观察就会发现,美国史学家和通俗作家对国父制宪的故事可以说是百讲不厌,每一年都会出版新一波面向大众的通俗史作品,通过历史叙事来神化建国宪法,也算是诲尔谆谆了。此类读者杂多的通俗作品,事实上远比阳春白雪的学术著述更深远地影响到美国普通民众,历来也是外国学者研究美国时容易忽略的宪法教育的主战线。相比之下,专家学者的笔触会更为冷峻,持论也更为中允,但即便是写过《建国之父的失败》的阿克曼教授,也不否认美国制宪者是世界史上的伟人,他批判制宪者的失败,并非是要将他们请下神坛,而是否认他们是保守派所塑造的“超人”而已。[19]

   而出生于上海,现任教于哈佛法学院的劳伦斯?却伯教授,也在美国宪法200周年之际的论文中,追记了宪法是如何同美利坚民族在两个世纪内浮沉与共的:“我们可以追踪美国宪法作为我们所有的一件实体物的轨迹:在宪法签署次日,它乘坐费城至纽约的马车在清晨11时离开,当英国人在1814年8月进军华盛顿时,它在最后一刻幸免于难,被塞进一个亚麻口袋里运往弗吉尼亚,在其后就是它在近半个世纪内和七把古剑一起放在一个老旧的绿色橱柜里,放在华盛顿的一个地下室内而淡出公众视线,直至它现在安静地躺在国家档案馆内。”[20]

   正如美国宪法是一部寓多元于一体,跨代际而存在的政治根本法,那么宪法神话作为美国宪政的文化基础,也是一种生生不息、代代承继的文化培育工程。

  神话为谁讲?又如何讲?

   美国宪法神话是一个有主语的文化现象,是属于美国人的神话,是特殊而非普世的。宪法神话在美国的功能在于培育出当代人以及每一代美国人的宪法信仰,如前所述,也正因为有了宪法信仰,美国这部建国宪法,才可能在收获时间所带来的尊严的同时,避免了时间所造成的正当性难题。对于美国人而言,宪法神话既不是要以史实为基础的历史问题,也不是要以法律为准绳的规范问题,而是美国民族国家构建中的文化环节。由是观之,宪法神话的用途不可谓不大,若是没有这种世代相传的宪法史诗,美国宪法非但不会是美国人政治生活的“根基圣典”,而只能沦为禁锢当下人自治的陈规陋习,应当弃之于历史的垃圾堆。

   但生活在美国宪法规范以外,我们又应当如何去理解美国宪法神话这种文化现象?首先,我们应当避免陷入卡恩所说的“当代法律学术的悖论”:“研究法律,我们却变成了法律的一部分。”[21]即我们研究美国宪法,却不能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我们应当意识到自己是美国法域和法秩序的“局外人”,因此实在没有必要去复述美国人政治生活的宪法神话,因为神话虽好,但却是他人的神话,同我们所生活的法律秩序其实是不相关的。也正是因为这种“不相关”,我们甚至也没有必要反神话。我们只是美国宪法神话的域外人士,无需像国王的新衣故事中的那个孩子,说出国王赤身裸体的真相。

   其次,当我们审视种种流传在国内学界的美国宪法神话时,为美国宪法祛魅也确有必要。但吊诡的是,要为美国宪法的神化现象祛魅,行之有效的学术路径却不是在具体问题上同神话论者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因为神话论者很多时候并非不知道他们讲述的不过是神话,而是对美国学术材料的选择性盲视,简单地说,神话论者并非真正相信他们所讲的神话,而是他们愿意相信这种神话,而你永远无法说服一个愿意去相信的人不信。就此而言,反而是跳出这种“神话”与“反神话”的二元对立,同情地理解宪法神话的文化根源,才是破除国人以美国宪法为偶像的新路径,这一路径也更行之有效。    最后,我们还是要追问我们可以学到什么。文化研究是对特殊性的观察,我们不可能把美国宪法神话照搬到中国,在中国去神化美国宪法。鹦鹉学舌地复述美国宪法神话,不去追问神话论在美国本土文化的语境脉络和实践功能,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南辕北辙,因为美国神话在中国的泛滥不仅撕裂了学界的共识,也破坏着中国宪法文化的建构过程。就此而言,我们应当区分作为学术研究的科学话语和作为文化基础的神话实践,观察美国人是如何通过历史叙事来将本国的宪法送上神坛的。宪法条款在规范意义上是实定的,宪法神话的具体情节也是内在于具体文化情境的,但任何一部宪法如要成为治国安邦的根本法,却无法脱离人民对它的热爱、认同和信仰。

   宪法需要神话来取得人民的信仰,环球同此凉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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