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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贵德县生态旅游环保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3-25

青海省贵德县生态旅游环保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9-048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5)09-0102-02

  [本刊网址] http://www.hbxb.net

  一、青海省贵德县生态旅游发展面临的问题

  首先是水污染严重。贵德县最出名的生态旅游地是黄河,在旅游过程旅客们在旅游的过程中要参与一些水上旅游的项目,比如是漂流、乘船、划船等,这些水上活动项目不经意间就对黄河水造成了极大地污染;大部分游客还没有形成很好的环保意识,会做出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如随意的往黄河水里丢一些垃圾、废弃物等;当地政府盲目地开发生态旅游,兴建大量的水上工程,还有当地的一些企业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效益,把企业在生产过程当中产生的含有大量化学物质的废水、废渣肆意的排人到黄河水当中。其次是土地污染。贵德县当地的一些企业肆意的把工业废水、废气、废渣排到企业外的领域,而不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集中处理,导致贵德县土壤内所含的营养成分越来越少,使土地的土壤呈酸性,出现了大量的盐碱地。第三是大气污染。现在贵德县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多,因为一个地方的旅游是离不开交通工具的,虽然贵德县比以前繁华了许多,但是交通工具大多数是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大量排出的尾气在空中四处弥漫,不但污染了贵德县的空气,而且对人体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大气污染也进一步破坏了贵德县的文物古迹。最后是生态遭到严重破坏。贵德县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在开发当地生态旅游的过程当中缺乏调查研究,只知道追求经济利益,没有对当地的生态环境进行全面的规划、评估和科学论证,导致贵德县的生态遭到严重的破坏使贵德县原有的和谐生态环境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二、青海省贵德县生态旅游中存在的环保法律问题

  (一)缺乏相应的立法。贵德县在关于生态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如果贵德县的生态环境一旦遭到严重的破坏,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所以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非法分子无法得到法律的制裁,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也会越来越猖獗。而且我国在生态旅游法方面,不仅没有一部全面规范旅游业的基本法,而且一些相关规定中提到生态旅游的相关内容少之又少。最重要的是针对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旅游污染,诸如景点、景区超标排污问题,旅游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问题等,也没有进行专门有效的规制。这对于生态旅游的持续健康开展是个巨大的隐患。

  (二)管理机构重叠,管理体制混乱。旅游区对生态旅游的开发管理大多是以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为主要形式进行的。在一个生态旅游区的范围内,往往存在着很多个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如水利、林业、文物、国土等不同部门,这些不同的部门往往有着自己不同的管理重点和管理权限,这就导致了贵德县生态旅游区内部管理职权比较的分散,无法实现系统的、全面的管理。这种不合理的管理重叠的机构设置,使得本应统一性很高的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变得支离破碎。

  (三)不注重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权途径单一。轻诉讼、重行政。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主要手段就是一些命令控制性的相关政策,法律和经济手段的应用明显不够,难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相适应。法律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严格公正的司法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各个地区的司法机关并没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也没有较高的地位、公正度和权威。

  三、青海省贵德县生态旅游环保法律问题的完善

  (一)完善环境立法:生态环境立法是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基础。为此,应当加快制定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取代已经实施20余年的《环境保护法》,为其他环境保护专业性立法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并且这部法律应该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各旅游重点地区和当前问题突出的地区,尤其是我省贵德县,应由地方政府牵头,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度、办法,在条件好的地方先行突破,而后自下而上,逐步规范。在无生态旅游“大法”的情况下,争取做到在生态旅游活动中的几个主要环节上有“小法”可依。贵德县要根据生态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已经出台的规章制度的配套、完善工作,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落实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二)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综合执法,联合执法,严格执法。景区管理经验表明,强化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协调管理力度,是贵德县实现景区管理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景区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职权,成立景区综合执法局,将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城建、交通、路政、林业、环保、质检等职能由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实施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既可以精简机构,又符合景区管理的特点,与发达国家的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是与国际接轨的做法。另外,地方政府和旅游有关部门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贯彻执行;合理配备执法监管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管。同时在林业、农业、环保、景区、景点等部门和地区聘任一批兼职旅游执法监管员。在对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监管上,不单是旅游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对过程前和过程后的监管。

  (三)重视司法保护:严格公正的司法制度,严格公正的司法制度是法律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应该有较高的权威、地位和公正度。如果贵德县法院和法官腐败了,那么贵德县就绝不会有生态省建设的法治秩序。因此,必须加强贵德县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建设,建成一支信得过的司法队伍,提高司法人员的生态法律意识,加大生态省建设的司法力度,强化司法强制力,提高司法的权威、效益和效率;应将环境资源的保护纳入生态旅游发展之中,强化各地区政府的环境责任,从决策源头上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并且可以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属于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贵德县应利用这一特殊的诉讼方式,采取有效地法律手段来保护公民环境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紧密破坏生态环境的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机制,结合环保法庭的成立来保护生态旅游地的环境和公民的环境权益。

  总之,贵德县要协调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一方面促使生态旅游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保护好生态环境,有所为有所不为,就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制做保障,做到“依法治旅、依法兴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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