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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业化时期英国社会民间警务模式及影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02

论工业化时期英国社会民间警务模式及影响

  中图分类号:K56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15)02-73-79

  十八世纪中期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推进,英国进入了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递变时期。但是受贫困、糟糕的城市环境、传统管理制度失效等因素的影响[1],英国这一时期的社会治安和犯罪问题日益加剧,被称为“史册中最为黑暗的犯罪年代”、“匪徒的黄金时代”。[2]与此同时,社会民间警务活动得到快速发展,并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填补了“警察真空”。有鉴于此,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拟对工业化时期英国社会民间警务概况进行梳理,探讨民间警务兴盛原因及其对英国社会的影响。

  一、工业化时期英国民间警务类型

  自我保护是人类维持生存的需要,是人的一种本能。人类社会保护其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不同国家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往往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在英国,市民个人和民间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犯罪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856年英国建立现代职业警察之前,广大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主要由民众自己来保护。工业化时期,英国民间警务按它们所承担的职责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保护私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免遭侵害的治安巡逻力量。早在十七世纪,英国就确立以理论、法律(尤其是宪法)和政治制度形式体现出来的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3]在农村地区,富裕的私人试图长期牢牢控制他们的财产。为维护狩猎特权和对土地财产的支配权,贵族一般都成立了猎场看守人防范偷猎行为的发生。彼得?金教授认为,猎场看守人拥有广泛的权利,搜查平民屋内是否有狩猎或偷捕装备是社会警务模式的一种有力代表;这些权利可以追溯到1670年,当时的猎场看守人员被赋予权力搜查房屋是否藏有枪支、弓箭或猎犬的权力。[4]

  十八世纪以来,走在工业革命前列的英国危机四伏,骚动此起彼伏,城市和农村越来越容易遭到群众性集体骚动影响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致使“趁火打劫”的现象发生。在英国陷入秩序危机状态时,社会警务活动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尤为重要。1780年戈登骚乱期间,警务官和地方法官完全不能胜任维护社会治安,他们害怕打击报复,拒绝抵抗骚乱人群。政府对于骚乱无能为力,因此伦敦市民自愿组成巡逻队,保护他们社区及其商行免遭街上四处游荡的家伙骚扰。林肯律师学院民团队(Lincoln’s Inn Militia)、律师学院警戒团体(Inns of Court’s protection group)、伦敦步兵协会和伦敦协会都组织了巡逻队,还有一些市民团体组织,巡逻队十分繁多,有的协会人数接近五百人。[5]戈登骚乱时期,业余团体在维护治安方面所取得的成功,促进了治安社团的发展。泰晤士河的商人为了保护他们在码头的财产,不仅各自雇佣巡夜看守,而且他们也联合起来组建统一的巡逻队。1798年6月,一批西印度公司的商人建立一支私人治安力量,大约六十人左右,配有马刀,但没有统一制服。十九世纪上半期这种民间治安力量蓬勃发展,伦敦每家码头公司都组建了自己的治安力量。1806年布里斯托码头公司被授权组建治安力量,治安人员工资由公司支付,有权扣押个人或船只并对他们进行搜查,若获得地方法官的搜查令,他们还可以搜查个人住所,有权逮捕小偷和所有不怀好意、可疑的嫌犯及臭名昭著的盗贼。[6]1809年大联盟运河、1810年商业码头、1836年格洛斯特码头、1837年利物浦市场、1837年赫尔码头、1840年摄政运河码头和1845年泰恩河等都相继建立了各自的治安社团。[7]

  第二、协助会员起诉嫌犯的民间诉讼协会。英国在历史上长期实行刑事自诉,十九世纪后期建立警察和检察官等官方力量主导起诉之前,嫌疑人是否被逮捕并起诉到庭,取决于受害者及以其亲戚、朋友为主的私人力量。当时英国缺乏一种明确的官方力量负责将罪犯起诉到庭。[8]因此,受害者通常需要自己去追查犯罪嫌疑人,包括搜集证据,寻找证人,完成其他与起诉相关的事宜,并承担追查和起诉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这种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自诉往往使很多罪犯得不到起诉,原因是受害者缺乏逮捕和扭送嫌犯到庭的能力,而且实施逮捕和起诉使其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

  为了较好地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英国民众自发组织了许多诉讼社会团体。在英国村庄、城镇、教区的地方自愿组成的协会中,重罪诉讼协会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重罪协会主要关注针对人身和财产的犯罪,特别是财产犯罪,在极少数情况下他们也关注道德、治安和政府不关心的犯罪。这些协会以传统治安原则为基础,集体保护百户区和十户区较小范围内的安全,自己承担而不是通过警务官对嫌犯起诉。1744至1856年期间,在英格兰及威尔士至少有四百五十个这样的协会组织。[9]这些重罪协会一般为其成员提供两项基本服务:第一,为逮捕和证明嫌犯有罪的情报给予奖励;第二,为协会成员起诉嫌犯提供援助,通常包括资助聘请律师进行起诉,准备辩护状及其它文件材料,搜集证据及证人。此外,一些协会还提供其它一些服务,如要求其成员担当临时搜索队追捕嫌犯,组建自己的巡逻队。[10]在英国工业生产区,雇主们也筹建了相应的诉讼团体,聘请人员承担起诉业务。1777年精纺业雇主创建精纺委员会(the Worsted Committee),它通过推进刑法追诉权的增加,从而保持、加强和提高雇主对生产过程的支配权。[11]委员会督察员只须获得两位地方法官签署的搜查令,就可搜查嫌犯住所[12],他们常伴有警官或嫌犯雇主。由于碎布及回丝经销商也是偷盗纺织品的直接收受者,自十八世纪中期以来它们也引起委员会的密切关注。委员会每季度开会一次,洽谈贸易,商讨偷盗者的侦查和起诉。此外,在约克郡的西赖丁区(the West Riding),1802至1807年哈里发克斯、1830年代帕德西、1844至1851年哈德斯菲尔德的毛织品生产商都曾共同出资聘请一位毛织品督察员,执行侦查任务和代表受害者充当起诉人。   第三、调查和抓捕嫌犯的职业抓贼者。面对日益增加的犯罪和治安人员的严重匮乏,维护社会治安离不开其它社会力量的辅助。因此,政府为加大对犯罪分子的逮捕和起诉,实行悬赏制度,对逮捕犯罪分子的人员提供奖励,鼓励个人抓捕犯罪人,由此形成了一个以抓捕罪犯为生的群体――抓贼者(thieftaker)。

  “抓贼者”在十七世纪就已经出现。他们的个人行动没有任何官方身份或权力,他们尽力抓捕嫌犯以便从政府或私人手中获得奖励。有些受害者因为贵重物品或大量的钱财被盗,就会雇佣抓贼者找回财物,并支付一定的报酬。由于抓贼者所起的积极作用,政府曾颁布一系列法案鼓励他们的工作并予以奖励。1692年一项法令规定“抓贼者若能将拦路强盗抓捕归案,将获得四十英镑的奖赏,同时罪犯的武器、马匹和钱财等非偷盗财产也归抓贼者所有。”[13]之后,这种奖励的适用不断扩大到其他犯罪种类,奖励金额也不断上升。[14]与此同时,受害人为了追回被盗物品,也会为追回赃物者提供奖赏。这样,抓贼者逐渐成为一种收入颇丰的专门职业,英国社会出现一批专门为悬赏而抓捕罪犯的群体。由于他们专门从事侦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因此能为失窃者提供较大的帮助。在十九世纪英国出现职业警察之前,抓贼者在侦查、逮捕嫌犯方面扮演了一种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中的代表就是博街缉捕队(the Bow Street Runners)。1749年,为应付粮食骚动和犯罪浪潮,亨利?菲尔丁邀请六位卸任的、拥有良好声誉的前警务官组成博街缉捕队,“用于逮捕拦路强盗及类似的犯罪分子,地方法官对商人及市民所筹集的资助资金,以工资的方式发放。”[15]菲尔丁尽力使这支治安力量成为真正的“抓贼者”,以区别于像乔纳森?怀尔德[16]一样的“养盗者”(thief-makers),很快他们以正直的侦探为人们所熟知,其业务最后扩展到全国。

  总之,近代以来,各种类型的治安力量以非官方的形式呈现出来。个体商人雇人守护他们的财产,商业社会团体也设立了治安力量,以看守商店和仓库并雇佣夜间值班员进行巡逻,雇佣代理人以查找被盗财物。这些社会成员所承担的社会警务活动,不仅有效地维护了个人和团体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对于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缓解治安力量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二、工业化时期英国民间警务兴盛原因

  工业化时期英国社会警务的盛行,受到这一时期英国发展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时与这一警务模式符合英国的宪政原则密不可分。

  首先,私人财产增多,犯罪活动猖獗和民众骚动频发,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十八世纪中期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推进,英国社会物质财富迅速增加。英国的资本1750年为五亿英镑,1800年为十五亿英镑,1833年达到二十五亿英镑,而至1865年时增至六十亿英镑。[17]英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但是,自十六世纪以来,英国进入向资本主义转型的重要时期,有产者因社会巨大的经济政治变革以及内外战争,饱受犯罪和骚动之困扰。特别是十八世纪后期,英国犯罪案件呈现逐渐增长趋势,而到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增长速度加快,整个四十年代一直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根据内政部每年公布的“犯罪统计表”,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1805年至1842年短短的三十七年间因刑事犯罪而被捕的人数竟增加了将近七倍。[18]在各种犯罪活动中,针对财产的犯罪尤为突出。贝蒂教授考察了1660至1800年萨里郡的巡回法庭和季审法庭档案后发现,有六千四百三十七件公诉案件(占百分之四十七点九)为侵犯财产罪案件。[19]在埃塞克斯(Essex),1750至1819年间被起诉的财产犯罪人数不断增加,1750至1759年平均每年为五十九点四人,1780至1789年平均每年为一百一十六人,1810至1819年平均每年高达二百一十六点三人。[20]此外,十八世纪以来的英国,形形色色的民众骚动此起彼伏,其数量之多,次数之频繁,是以往几个世纪无法比拟的。即使在首都伦敦,民众抗议骚动也频繁发生,1790至1800年间平均每年发生七场、1801至1811年平均每年六场、1812至1821年平均八场。[21]这样,犯罪率的急剧上升和民众骚动的风起云涌使有产者迫切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其次,传统治安管理制度渐趋瓦解,无法有效地维护秩序和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英国传统的治安体制具有“居民自治”的特点。在现代职业警察制度建立之前,英国维持社会治安在乡村地区主要由警务官承担,接受治安法官的松散监督;而在城镇,教区警务官则有巡夜看守的协助,维护治安。警务官和治安法官都是无报酬、业余性质的职务。巡夜看守通常由教区中年老体弱者承担,被时人称为“可鄙的、放荡的醉酒小丑,夕阳西下,带着他们的大脚板,提着昏暗的灯笼,拖着脚步在漆黑的道上报时及天气情况”。[22]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传统治安制度就已危机四伏,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警务官职务的无偿性使任职者不堪重负,逃避警务官义务蔚然成风,警务官数量和素质均呈下滑趋势;二是治安法官走向腐化和堕落,出现“交易法官”;三是人口迁移加快及城市人口增长破坏了社区自保治安制度的基础。[23]而政府采取的其它措施,如增加刑法的严酷性,改进巡夜看守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治安制度的缺陷,但残酷的法律和惩罚体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官对罪犯的偏袒及经常性的特赦使得英国刑法在实际执行中处于“残废”境况[24];对巡夜看守加强管理并未改变传统的治安体制结构, 依靠教区兼职人员预防、发现犯罪的治安模式对于犯罪的控制非常有限。正是由于传统治安制度日益陷入困境,出现危机,因此,个人及社会组织不得不自己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民间警务模式符合英国的历史传统和宪政原则,维护了英国民众的个人自由权利。

  英国是一个有着悠久自由传统的国家,一直以拥有“自由”传统而自豪。历史上,英国自由的概念体现在人们所接受的社区自己负责王国社会治安秩序,强调地方自治和个人自由,而且英国人通常认为大陆的专制君主制是以警察专政为基础。为维护自由不受侵犯,英国传统治安制度具有浓厚的地方性和平民化传统,具有非专职性和全民义务性,集体维护某一特定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25]   近代以来,面对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发生巨大变化而出现的严重治安问题和传统治安制度的困境,并没有多少人支持改变传统治安制度,大部分英国人认为“一支预防性的警察部队违反宪政原则,并且欧洲大陆式的专职警察根本不是他们所需要的。”[26]在英国公众的认识里,警察[27] “是自由社会的一种反常现象”[28],是政府用来约束和限制个人自由的,“的的确确是个可怕的东西,宁肯要小偷和暗杀也不要警察。”[29]因此,许多英国人认为通过增强社会警务活动可以有效地改善社会秩序,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社会警务活动,英国早期警察制度改革者约翰?菲尔丁认为这种治安理念是“对英国民众参与执法的责任进行再次强调,与英国控制犯罪的志愿主义(Voluntarism)传统相吻合。”[30]1780年,大卫?威廉斯出版小册子《协会方案:关于宪政原则,适合于教区、十户区、百户区及英国各郡》,提出建立治安协会的主张。他指出,“民众组成以中世纪百户区一样的治安协会,可以保护他们免遭暴徒侵扰,打击犯罪,预防出现混乱的大规模集会……并没有侵害英国的宪政独立与自由。”[31]同时,他认为治安协会不会与政府之间出现敌对状态,人们更乐于支持建立这种治安机构。在戈登骚乱后,像威廉斯一样主张建立治安协会的看法,确实相当普遍。因此,戈登骚乱之后出现的治安协会,越来越受欢迎。

  总之,十八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开始以来,因为犯罪活动的猖獗,传统治安管理模式渐趋瓦解而新的社会机制尚未建立,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大多数英国人反对建立一支欧洲大陆式的专职的警察部队,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依靠自己打击犯罪,因此符合历史传统和宪政原则的民间警务模式就成为了人们的必然选择。

  三、工业化时期英国民间警务影响

  民间警务作为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力量,满足了人们的不同安全需要。在没有职业警察力量和公诉制度的条件下,他们对个人及团体承担起人身财产保卫、防止偷盗、侦查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职责,对社会转型时期的英国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其社会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保护了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降低了企业经济损失。安全意味着一个稳定且相对而言可预测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个人或者团体在追求他们的目标的同时,不受到中断或伤害,也不用担心受到干扰或者损伤。近代以来,急剧的社会变革使犯罪成为当时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威胁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旧的社会治理体系渐趋瓦解,而新的社会机制尚未建立。在这一新旧交替的过渡时期,民间警务活动的产生就是有产者苦于政府治安力量的不足,自己采取的一些自保补救措施。有产者雇人保卫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企业组建巡逻队来保卫他们的工厂和仓库,筹建诉讼协会进一步加强对嫌犯的起诉和打击,雇用抓贼者来找回被偷盗的财物。而在遭受偷窃、暴力犯罪、青少年犯罪每日轮番骚扰的工厂或企业,建立有效的民间治安力量,更加能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增加利润。据18世纪末英国治安制度改革家、地方法官帕特里克?科洪(Patrick Colquhoun)记载,1798年伦敦码头治安力量成立后,在码头逗留的小偷明显减少。在成立的最初八个月中,西印度公司估计因盗窃造成的货物损失减少了百分之九十五。[32]

  二是提高了司法效率,更为有效地侦破打击犯罪。司法效率的提高,很大程度依赖于治安力量对罪案的调查、证据收集、嫌犯追捕和起诉。巡逻队的成立,增加了受害人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予以抓捕的可能。1780年,约翰?阿彻?罗宾逊(John Archer Robinson)在威斯敏斯特的果菜园一周之内发生三起康乃馨偷窃案。为加强管理,他雇用了巡逻队,很快,盗贼约翰?肯普(John Kemp)就被一位巡夜员逮捕。[33]诉讼协会为会员逮捕嫌犯提供悬赏,分担因抓捕和起诉罪犯而付出的所有费用,这有利于加强对罪犯的追捕和起诉。泰晤士河的商人筹集了一千一百英镑用于1748年犯罪大恐慌后的资助悬赏及起诉,并且1749至1751年间至少有二十四人因在泰晤士河上犯罪而在泰伯恩绞死。[34]1844至1876年间,精纺委员会检查团向西赖丁区法院移送了近三千例诉讼案件。[35]职业抓贼者由于有着较强的抓贼技能,往往能很快将嫌犯抓捕归案,然后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充当证人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埃塞克斯的三位职业抓贼者特别活跃。1789至1790年间,埃塞克斯巡回法院百分之十四的诉讼案件,贝肯特里百户区(Becontree Hundred)百分之三十八的诉讼案件,至少一个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实际上他们也参与了这些案件嫌犯的逮捕活动。[36]菲尔丁兄弟成立的缉捕队作用更为明显。1753年菲尔丁策划实施了一次大规模打击犯罪团伙的行动,逮捕了七名凶手,余者被驱散,从此“人们每天早晨在报纸上再也不会看到有关凶杀和拦路抢劫的消息”。[37]

  三是加大打击犯罪分子力度,对它们产生威慑作用。在工业化的进程中,英国实行的刑事自诉制度由于起诉费用昂贵、法律体系复杂,许多受害者往往放弃对嫌犯的起诉,犯罪得不到应有惩罚。诉讼协会的大量出现表明社会上部分民众对于当时司法力量的不满,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嫌犯诉讼率,打击了犯罪,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1868年,莱明顿普莱斯(the Leamington Priors)协会的律师在年会上指出,协会“产生了威慑力量这是无可争论的……如果劫掠者正图谋实施抢劫,他们首先打探受害者如属于这一协会其行动将会终止……弄清楚没有费用援助可以幸免被绳之以法。”史密斯爵士(Sir C. E. Smith)告诉郡税率皇家委员会(the Royal Commission on County Rates),巴尼特协会(the Barnet Association)的巡逻非常有效,许多流浪汉正逃往邻近地区。该协会秘书托马斯?丁斯代尔(Thomas Dinsdale)认为巴尼特的犯罪大量减少,众所周知此前这是伦敦地区最糟糕的地区之一。[38]对于工业区工厂工人出现的偷盗行为,严厉的惩罚可以对他们产生警示作用,这在精纺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一位工厂女工因偷盗粗纱而遭到精纺委员会督察员的起诉,因证据确凿被判处重罪,最终她被处以7年苦役。精纺委员会把这一案例刊登在报纸上,“以便对其它人以儆效尤”。[39]   这些社会民间警务力量在维持安全、稳定社会环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仅对或基本上只对私人或组织负责。它们在体制及事务上基本保持独立,通常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外没有管辖权及利益关系,也不受外部的控制,力量分散,处于“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的状态。民间力量在执行警务活动过程中,它们一直处于英国宪政传统以及个人或团体自发组织来操作的局面,缺乏正式的法律法规支持,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保障,没有相应的职责权限,也缺少应有的监管机构,这样赋予个人或组织执行公共权力,极易导致社会警务人员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滥用权力或者过度使用武力,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抓贼者”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将犯人捉拿归案,它们往往游走于受害者、盗贼和法官之间,力图处处得利。尤其是到了十八世纪,伦敦的“捉贼者”越来越败坏,有些捉贼者甚至先怂恿少年去抢劫或盗窃,然后再将他们送上法庭以邀功请赏。有些人甚至本身就是盗贼,因为他们掌握了大量犯罪信息而受到政府重用,乔纳森?怀尔德就是一个典型。

  综上所述,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程度日益的提高,由此带来了涉及公民财产与人身的不安全因素的增加。自我保护是人类维持生存的需要,由于警力的不足以及社会矛盾、社会环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使得人们寻求一种符合宪政原则,维护生命财产安全的警务模式成为必然。在英国,工业化时期的社会民间警务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社会治安管理机制中的空白,弥补了官方警力的不足,满足了人们不同安全需求,对英国工业化的顺利推进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是十九世纪工业资本主义的完全自然需求”。[40]如果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理论出发,可以说,英国独特传统实质上将维护社会秩序权力长期置于社会中,向全体人民开放,导致十八世纪以来英国社会对于创立一种职业警察全权代表国家维护秩序的体制充满排斥和敌意,延缓了现代警察的出现并导致了英国独特的英国现代警察平民化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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