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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一体化”模式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探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06

“校企一体化”模式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探析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高职院校担负着培养社会需求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责任,高职生未来将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也是法治建设的主力军,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力量。目前多数高职院校普遍采用校企合作、校企一体化模式进行教育教学,这种教学模式的改变给高职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近年来,许多高职院校对高职生的法律意识培养都比较重视,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稳步提升,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在一些高职院校甚至法治案件频发,令人堪忧。为此,深入分析“校企一体化”模式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有效途径,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一、“校企一体化”模式下高职院校法律意识培养存在的问题

  高职教育的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类型,其办学定位是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对于学生技能的提升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带来了不少困境,目前来看,高职院校对广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有边缘化的倾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职院校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存在重技能轻品德现象。多数高职院校没有开设法律意识培养专门课程,法律意识培养只是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占二个章节,在时间安排上6-8个学时,由于课时的限制,教师在授课时难以深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有些学校通过法制报告、法制讲座等形式对学生集中进行法律意识培养,但次数是少而又少;个别学校将法律意识培养安排为选修课,没有硬性的要求,学生参与的热情不高。多数专业课老师在上课时或指导学生实习时也是将主要精力放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上,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缺乏关注。

  (二)“校企一体化”合作企业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环境

  “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下,合作企业成了高职顶岗实习学生学习、生活、工作的主要场所。学生在企业进行实习、实训,提高专业技能,同时也应该进行综合素质的培养教育,法律意识培养也应该隶属其中。然而从学生在企业实习、实训的情况看,多数合作都是将企业效益作为自己的最终追求,效益决定一切,将学生的全面发展放在脑后,只要学生不违纪、不违法就万事大吉,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有些合作企业由于成立时间较短,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是很健全,没有形成自己的企业文化和品牌效应,缺乏具有较高法律意识培养素质的管理人员,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意识培养教育。

  (三)学校内开设法律意识培养内容与企业需求相脱节

  学校开设法律意识培养课程,但基本上没有具体化、专门化,不能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和将来要从事的行业要求来进行,而是笼统地讲一些所有专业学生等都适用的法律意识培养内容,缺乏专业的针对性和职业性,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出现学非所用和用非所学现象,导致诸多的不适应。

  (四)“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下,顶岗实习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法较为单一

  现阶段高职院校在法律意识培养上主要还是依靠课堂教学,采取理论说教的方法。“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下高职的学习时间要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是在实验室、实训室或顶岗企业度过,离开了传统的授课教室,老师对学生的约束不断变小,学生自我管理的时间相对增多,以往经常采用的说教法、疏导法受到了很多的限制。而目前与“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培养方法如典型示范法、自我教育法等在实践中的使用情况却不够乐观,使用力度也非常不够。

  (五)法律意识培养效果评价存在问题

  目前我们采用的评价手段一般是课程考试,而且多是闭卷考试,评卷者有标准答案,只要按标准答案答就能得高分,单一的卷面考试很容易使学生形成上课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后全忘记的局面,因为学生没有亲身体验,自然就难以提高道德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最终可能会出现说起来头头是道,做起来却斤斤计较。

  二、“校企一体化”模式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全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做好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做为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到学生意识培养的重要意义

  高职院校培养的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截止2013年底,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在校生为973.6万,占高等教育的39.5%。④由此可见,高职院校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意义重大,学校应更加重视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1.高职院校开设法律专门课程,制定统一的教学标准,对所用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法律观念和增强法律意识,全面提高所以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

  2.努力培养一支专业化的法律课程教学队伍,彻底改变学校法律意识培养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评价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

  3.营造全院进行法制教育的氛围,文化课、专业课老师在上课时要适时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政工干部、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也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渗透,做到全院育人、全员育人。   4.学校要保护和激发高职生的主人翁意识,通过法制报告、模拟法庭等进行法治宣传,让高职生看到我国依法治国取得的新成就,增加他们实现依法国的信心。

  (二)充分发挥“校企一体化”模式下合作企业的作用,全面做好学生在企业顶岗阶段的法律意识培养

  1.利用良好的企业文化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企业文化是以企业管理哲学和企业精神为核心,凝聚企业员工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人本管理理论,是企业的灵魂。”高职生在企业顶岗在感受企业文化的过程中可以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竞争意识、合作意识、和吃苦精神,对学生以后的职业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

  2.开设法律讲堂,对学生进行集中教育。合作企业不能将企业效益作为唯一追求,顶岗学生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员工,高职生还处在学习成长阶段,对高职生进行必要的法律意识及世界观、价值观教育是合作企业的重要职责。学生在工作之余,要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水平。

  3.丰富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途径。一是发挥企业精英的示范作用,通过法制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二是利用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的实例,引导学生要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三)制定规章制度,合理进行评价

  1.校企双方共建规章制度。“校企一体化”模式下,学校和企业都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要力量,双方应针对高职生的实际和企业生产要求制定规章制度,如学习纪律、劳动纪律、工作规程、岗位要求等,提高学生明事理、辨是非的能力,在学校是合格的学生,在企业是合格的员工,在社会是合格的公民。

  2.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在“校企一体化”模式下,高职院校的学生从入校就确立了“学生+员工”的双重身份,因此,学生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应从一张考卷定性向多种方式考核转化。一是评价的内容由单一的课本内容考核改为以学校的教学要求和企业的岗位要求为内容的考核;二是评价主体从单一的老师评价到教师、师傅、班组、同学评价转化;三是评价方式由闭卷考试评价向笔试、答辩和学生在企业顶岗锻炼中的综合表现相结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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