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论文网 >> 证券金融论文 >> 保险学论文 >> 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问题研究论文

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问题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07

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问题研究

  目前,在绿色环保交通工具中,地铁和公交车无疑成为人们的首选,但是无论是地铁还是公交车,均不能完全解决末端交通问题,人们在乘坐地铁和公交车之后,仍然需要步行到自己的最终目的地。发展公共自行车交通不仅能有效弥补这一块缺陷,解决公交系统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还可以实现换乘功能,解决节点交通问题,从而提高公共交通的机动性和可达性;同时,发展公共自行车交通,相比公交、地铁成本低廉,成效显著,且节约道路资源,减轻停车压力,有利地缓解了市区日益突出的“行车停车难”问题。在缓解大气污染和全民健身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越来越多的市民在出行时选择公共自行车已成为了一种趋势。俗话说“祸兮福所伏,福兮祸所依”,每样事物的出现都会具有两面性,公共自行车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例如市民在骑行过程中遇到意外伤害,该怎样进行理赔?目前仍然缺乏相关的研究,基于以上的问题,本文对公共自行车的人身意外伤害理赔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查分析,期待为今后的公共自行车系统更合理地运行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相关概念

  公共自行车存在于公共自行车系统的服务站点,这些站点是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隔一定距离布设在地铁出口、社区大门口、旅游景点等人流集中区域的租赁站点,每个站点配置20~50辆左右的公共自行车,通过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可以管理租赁站服务点的公共自行车。每辆公共自行车单独配置锁车器和读卡器,市民通过办理借车卡来进行公共自行车的租赁服务,各个站点之间互通互联,在方便市民租借的同时也方便归还服务。

  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我国的人身保险界普遍认为:不论原因结果,意外就是意外。我国的人寿保险公司通常在保单中将“意外伤害”定义为“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是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人身危险,只有非常清楚地划分出什么是意外伤害,才能保证保险人在经营中的诚信、有利与优势,也有利于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成长和发展。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通常将伤害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这三种。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了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因此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外来因素造成的,指的是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被歹徒袭击、车祸、食物中毒、溺水等(2)突发的,指在一瞬间造成的事故,无较长的过程,如触电、落水、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叠加形成的,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因此不属于意外事故。(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没有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等,另外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因为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无法回避,也应该列入“意外”的范围,如轮船发生大火而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同歹徒搏斗而负伤等。(4)非疾病的,疾病所导致的伤害,虽然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这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例如脑溢血发作而不省人事。(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的所属部位,并且伤害的事实成立(如: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二、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

  自2008年 我国首次引进公共自行车截止2014年,公共自行车系统已遍布我国安徽、江苏、山东、山西、四川、浙江、湖南、广东、陕西、甘肃等多个省份。大多数拥有公共自行车的城市都确定了相应的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内容,如(1)杭州市公共自行车在投保了骑车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租赁第三者责任险后,市民在使用城市公共自行车期间,如果发生了道路交通意外事故,本人受伤的,经相关人员实地勘察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可获相应的保险赔偿。同时,市民在使用公共自行车的时候,不慎造成了他人(第三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时,保险公司将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给付,据了解,两者的最高保额均为10000元。(2)宁波市推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成交单位,骑车人人身意外伤害成交单价为人民币2元/辆?年,第三者责任险成交单价为人民币2元/辆?年,暂定成交总价为人民币168000元。(3)瑞安市,保单有效年度为2014年,主要的保障责任是承担依法应由公共自行车服务中心承担的“三者人身赔偿责任”,累计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每一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医疗赔偿参照社保标准扣除200元绝对免赔额后赔付,每人医疗赔偿限额2000元。(4)武汉市公共自行车系统自2009年5月启动以来,市民可在130个农行门点、各区特约租车点申领诚信租车卡。一旦在骑车途中出现意外伤害,可按租车卡背面的提示进行理赔。为了给骑车市民提供保障,中英人寿赠送了这批意外伤害保险,每位持卡市民可免费享有1万元的意外伤害险和1千元的意外伤害医疗险。

  虽然上述城市都确定了相应的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内容,但有关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信息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大多拥有公用自行车的城市并未在相应的渠道上发布相关的内容。以致出现了以下一些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

  虽然我市的公共自行车系统已在2013年9月22日正式开通运营,但许多市民并不知道租用公共自行车发生伤害事故时,还可向保险公司理赔。我市公共自行车网站在关于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消息仅仅只有一个中标消息,因此市民无法了解更多关于理赔相关的内容。

  (二)理赔程序的告知

  虽然公共自行车的出现有利于市民的生活,受到市民普遍欢迎。但因为公共自行车公司提供的平台较少,市民了解相关知识的渠道有限,因此好多市民在使用公共自行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在伤害到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的时候,并不十分清楚该找什么单位或者走什么程序进行理赔。

  (三)合理保额的制定

  市民在使用公共自行车发生事故伤害到人身安全后,寻找到相关的保险和理赔后,所获得的理赔金额有可能会低于自己所花费的医药费等,也有可能远远高出自己所花费的医疗费。社会公共管理机构在设定价格与满足社会需求相一致方面,会受到内外部和情景的影响,也会受到决策过程的影响。如果保额定低了,理赔将不会得到保障,得不到设计这项制度的初衷;如果保额定高了,保障会增加,但是会消耗不必要的财政支出;所以应该如何进行调整,使理赔变得合理,也是一个有待思考改进的问题。

  (四)理赔纠纷的界定

  因为双方无法达到一致,理赔导致的纠纷在近几年也出现过。2012年年末,杭州市民倪先生租借了一辆公共自行车,骑到一半,自行车左边脚踏板突然掉落,倪先生摔倒在地,导致肘部骨折,总共花费医药费1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倪先生向公共自行车运营方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工费总计3万多元。但公司则表示只能在保险最高限额1万元里赔偿。协商数月无果,最终双方都闹上了法庭。

  (五)意外伤害的确认

  对于保险公司在处理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的事故时,哪些是可保的,哪些是不可保的,有许多无法辨别的情况。比如个体擦伤、跌伤与公共自行车造成的外伤无太大区别,医疗设备也无法区别。个体的外伤可能为自残所带来的伤害。错误的判断可能会给公共自行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要慎之又慎之。

  三、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建议

  (一)通过媒介提高认识

  为了提高公众对于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认识,相关的单位可以通过许多的途径来达到这一目的。在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和网店张贴与人身意外伤害理赔有关的公告,方便前来租用自行车的市民以及在公交车站附近的居民获得相关的信息。最新的研究显示,随着各行业竞争的激烈,信息技术可以帮助他们实现开发革命性产品和业务流程的强有力的工具。在电视、电台、报纸上发表刊登相关信息,可以让市民在休息的时间也能了解一些内容。在这个信息发达的时代下,更多的年轻人喜欢使用网络来了解生活和获得信息,笔者认为公告自行车公司可以创建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账号,和市民进行适当的互动,提高知名度,也能更好地宣传相关人身意外伤害的知识。

  (二)创建平台热线

  公共自行车公司可以设立有关的服务热线和部门,让市民懂得在发生公共自行车事故时,应该及时告知相关的单位,相关单位在接受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派出人员前往事发地点,尽快地处理发生的事故,尽早地确定理赔。公共自行车公司也可以与当地的交警进行协商,与交警合作。当事故发生时,市民可以通知事发地点附近的交警处理事故,由交警确定事故的真实性后再报告公共自行车公司,公司再进行相应的调节和理赔。

  (三)制定合理的保额

  由于社会公共资源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于接受风险方面有着不同的偏好,识别这种偏好和评价对于决策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了让保额变得合理,笔者认为公司可以考虑以下的方法。公共自行车公司可以从网络等途径了解我市人均外伤医疗所需费用,再根据了解到的数据制定合理的保额数目。再者,在运营一段时间后,公共自行车公司可以根据往年的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理赔的实际具体数据来调整理赔的保额。公司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财政情况进行安排,来制定合适的保额。确定了合理的保额,也就能更好地保障市民个人的人身安全,让公共自行车的运营更加完善。

  (四)完善相关规定

  杭州市民倪先生之所以会跟公共自行车公司闹上法庭,是因为自己没有得到满意的赔偿。这是一起因公共自行车部件故障致使使用者受伤引发的人身意外伤害理赔纠纷。上述情形下,公共自行车的经营者的责任如何界定,既无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又无先例可循。这个案例不仅暴露出公共自行车项目运营中的安全隐患,还反映了自行车公司在公共自行车安全维护、租用管理及风险防范等方面亟待改进和完善之处。这就需要公司制定好一些合理、可见、细化的规定,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比如,加强对公共自行车的检修、维护和更新;加大对骑车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和告知;完善租车细则和事故处理机制,防范法律风险;提高租车人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额度等等。合理、可见、细化的理赔程序,一定会让市民接受的,这样就会减少公共自行车公司与市民的矛盾。如果发生矛盾,也建议通过相关的法律来解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五)确认事故真实性

  在确认保险理赔的过程中,公司必须确认个体身份和事故的真实性,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财产损失。首先,笔者认为一张租车卡,只限由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擅借他人使用,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持卡人负责。保险公司不会对事故进行相应的理赔。另外,一张租车卡,只能借一辆公共自行车。其次,关于事故的真实性也必须确认,如果并不是意外受伤,保险公司也不进行理赔,关于这点的确认,我们可以通过借出和归回公共自行车的具体时间来进行推断和确认,确认市民的确是在正确的时间段和地点受到了意外伤害后,保险公司才可完成相应的理赔程序。

  四、总结与期望

  公共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共交通工具,自2013年宁波公共自行车系统正式开通运营后虽然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公共自行车系统需要提升的地方还有很多。比如,许多地方之所以会产生市民与公共自行车公司的矛盾,部分原因是意外伤害未得到合理赔偿,这跟公共自行车公司的管理不完善,相关规定不完整是有关的。为了能更好解决我市的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上的问题,今后公共自行车公司还需要做出很多改变和调整。本文中,笔者针对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上的提出了见解和一些解决的意见,希望能对未来公共自行车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帮助。

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问题研究

论文搜索
关键字:保险理赔 理赔 人身 自行车 自行 意外
最新保险学论文
课程思政融入“保险学”教学的路径及要点研
大同旅游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保险精算课程教学分析
应用型本科院校保险学专业人才培养路径探索
试论数字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路径
“三全育人”视角下保险学课程思政的设计与
基于学习通SPOC的高校保险学课程教学研究
试论应用型本科院校保险学专业课程思政实践
互联网保险实践教学探讨
保险学原理课程思政教学改革探讨
热门保险学论文
养老保险改革:现状、困境与选择
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问题探析
汽车保险发展历程与现状浅析
家庭财产保险的现状及发展策略
运用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思考
论保险公司保险投资
简析我国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寿险市场营销环境分析
加入WTO 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及其对策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