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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角出发看《劳动合同法》的劣势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08

以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角出发看《劳动合同法》的劣势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者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极大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

  二、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

  (一)破坏劳动者工龄的连续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将能够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定位于在企业已经至少工作十年以上,或已经连续签订过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为了规避上述规定,通常会采取以下做法:(1)把工龄即将要十年的员工通过调动、互换到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新公司;(2)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是和劳动者连续性地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故意拖一段时间,让前后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连续;(3)变相强迫劳动者辞职以破坏工作时间连续性。

  (二)逆向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与这些职工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让他们与自己指定的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然后劳务派遣机构又重新把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派遣回来。劳务派遣的核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是作为第三方。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永远不可能与职工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需要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假派遣极大地节约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代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考虑到如果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会有诸多法定障碍,而且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为了在用工过程中省去不必要的麻烦,企业通常会选择用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代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合法形式下成本最小的用工方式。

  (四)以工资待遇威胁劳动者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力资源相对充足,一般基础岗位都存在僧多粥少的局面。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明显不对等,劳动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地位。用人单位在依法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可以用劳动者工资待遇、岗位升迁作为筹码,威胁劳动者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迫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应对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行为的措施

  (一)加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监管。制造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由此决定我国的劳动力很大部分是技术弱、易被替代的劳动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这部分劳动力就业保护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劳动监管部门应当专门成立劳动合同审查小组,严格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要求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恶意通过各种方式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必须加大惩罚力度。只有这样,企业才会有畏惧心理,自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对于自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扶持。政府可以将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考核企业诚信标准之一,对于自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政策、税收上的优惠。劳动者中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比例越高,优惠越大,以此来激励企业自觉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国家稳定。

  (三)适当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大多数企业之所以想方设法逃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因为一旦与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企业就丧失了灵活用工的自由。笔者认为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利于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也有利于企业自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在现有《劳动合同法》基础上,适当增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如从实体和程序上减少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限制。

  (四)细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成为不少企业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要方式,企业之所以能够“利用”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是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订立要求、订立标准等都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仅仅适用于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并且规定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超过3次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完善劳务派遣有关法律规范。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劳务派遣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应当对劳务派遣作出更细致的规定,明确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应当具有临时性、替代性等特性。同时,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同样适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具体订立条件参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以消除用人单位通过逆向劳务派遣方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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