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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28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一、新保险法修订背景

  1995年6月30日,我国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保险法,自从保险法实施以来,保险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重要,推动着经济的快速健康的发展。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保险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保险法,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更高的台阶。

  (一)保险法不完善,历史不长,经验不足

  保险是一种舶来品,且在我国走过的道路也是曲曲折折。保险业经营主体大量增加,保险业务总量大幅度增加,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保险不再是少数人的奢侈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保险业的监管显得非常急迫,同时也暴露出保险法存在严重的滞后现象。

  (二)保险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发生变化,立足不稳

  保险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发生变化,由于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1990年代初期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是一个半官方机构,有些老百姓拿到保险给付金还会说一句:“感谢党和政府!”现在不一样了,一个保险公司就是一家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主体,老百姓越来越清楚:获得保险赔款是一种权利。

  (三)保险法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在保险法具体实践过程中,法院常常遇到大大小小的纠纷,这些纠纷主要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相关解释、被保险人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的生效、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信用保险等,由于我国保险法对这些纠纷涉及的案例规定非常模糊、不具体、导致法院在判定案件时候根本无法可依,这给法院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期望更加明确的保险法出台。

  (四)保险业中索赔难的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保险实务中存在较为严重的索赔难现象。当投保人涉及到索赔时,索赔程序非常复杂,索赔难给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不利,对保险公司而言,索赔难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对投保人而言,索赔难,会挫伤了投保人对保险业的信心。

  (五)金融环境变化,打破了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

  金融危机改变了世界经济的秩序,打破了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防范风险成为世界各国金融机构的重要行为。近年来,保险业在对外开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外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日益增加,我国保险公司也逐渐走出了国门,发展成国际化保险行业。国内外保险行业相互联系、相互竞争,这势必加快了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二、新保险法实施的意义

  自新保险法实施以来,新保险法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了重大意义,推动了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保险企业依法经营,促进区域保险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经营保险的保险人通常具有良好的信誉和雄厚的实力,这就使保险成为权利人权益最有效的保障机制。更重要的是,保险人通常会采取诸如前期审查、承保期内的风险监控以及其他灵活多样的方式防止损失的最终发生,这样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二)有利于提升义务人信用,增强交易能力

  由于信息不对称,在我国当前社会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义务人的道德品质和履约能力难以得到权利人的认同,交易能力必然受到极大的限制。而借助于保证保险机制,通过信誉卓越、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提供保证,直接解除了权利人的“后顾之忧”,有力地促进了市场交易。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保险人要对义务人信誉进行严格的审查,保险法成为义务人借以提升信用、增强交易能力较为经济便利的手段。

  (三)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

  在成熟的市场竞争中,能否获得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是义务人是否具有良好信用和相应履约能力的重要标志。一旦保险法得到市场广泛认同并成为权利人选择交易对象的普遍要求,那么保险法就成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优胜劣汰机制形成的主要工具。保险法的这一功能在某些实行强制性投保的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

  三、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影响

  (一)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1、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为保险公司综合经营留出空间。修订之前,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只能用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以及再保险业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保险范围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步伐。为了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2]。

  2、明确了保险利益的时点、主体和后果。修订前的保险法对“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相关的保险利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保险合同效用性不高。而新保险法结合了国际保险惯例和相关理论,对此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明确规定了保险利益的原则,同时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利益的时点、主体和后果进行了详细说明。

  3、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允许保险资金用于股票、证券、债券、银行存款等,投资不动产,因为股票、证券、债券、银行存款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较好的收益,同时满足了金融行业资金的快速流通,这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保证了保险行业稳健快速发展。

  4、完善了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老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不够完善,当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时,往往出现各种问题。新保险法初步建立并且完善了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对哪些偿还能力不足、经营管理不善或者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制定了撤销并依法及时清算的条款,这有利于完善整个保险市场,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保险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同时也保证了投保人的自身利益。

  5、明确监管原则,提高保险监管力度。新保险法相对修订前的保险法而言,对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规定更加明确,对监管手段和举措进行了强化,对整个保险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保险违法行为,新保险法进一步对其加大处罚力度,赋予了保险监管部门更多和更细致的监管任务。

  (二)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影响

  1、新法对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作了严格规定。首先,新保险发对可操作性的规则做出了详细的界定,其次,对没有做出明确说明的合同条款做了法律后果说明,着重保证投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充分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

  2、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第一,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界限。第二,统一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第三,保险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新保险法对其做出了明确的期限,以防保险人不合理使用权利。第四,设立“不可抗辩”规则,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

  3、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一旦转让,其保险的权利和意义应该由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这不但有利于平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对投保人的利益做出了合理的保障。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通知不再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是变成了一种应然性的规定。但是这种通知是否必要,主要取决于保险标的转让能否显著增加其危险程度。

  5、确立为故意和重大过失。第一,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的告知事件经历,那么告知义务的主观构成要件变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二是对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三是关于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作者单位: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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